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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来不久,整理东西时发现老公在中国还有我不知道的一个孩子和一段婚姻,而我去移民面试时,移民局和我都只知道他在加拿大的这段婚姻及孩子,推想我上交的移民局的材料里有我们相识的经过,而如果移民局去中国查可以查到他中国还有一段婚姻的时间正是我们相识相爱的时间,而老公那时的宝宝才生下不到几个月!!我想问我的这段婚姻是否是有效的?(婚姻是以真实为前提)他那个小宝宝是否还可以申请来加国?想到他家人和他的欺骗我无法容忍!请问我来加国一年了,如果我回中国,而他在加国分开一年以上,是否算分居?如果他和我都同意,是否马上可以办理离婚??如果他不同意离婚?我可不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如果上诉的理由是以不真实的欺骗,我的这段婚姻是否有效?如果无效,我的这次加国登陆是否有效?急盼回复,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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