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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加两国法律研判陈敏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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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6-5-12 17:3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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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月11日 15时05分
(星星生活记者捷克佳报导)华裔女童张东岳案9日在安省最高法庭开审,陈敏在法庭中承认二级谋杀罪名的指控。在12日的法庭宣判中,法官判处陈敏终身监禁,15年后可获假释。陈敏的律师罗森对判决表示失望,尚未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辨方有30天的上诉期。这场旷日持久堪称加拿大历史上调查耗时最长案件之一的张东岳案几近尾声。

张东岳案嫌犯陈敏承认他的动机是为了金钱,试图通过假结婚留在加拿大。不过,外界舆论仍对这一动机持怀疑态度,认为东岳命案另有隐情。已有知情人透露,陈敏的假结婚不假,并不是如陈敏所言,通过绑架小东岳而筹措其费用,而是其在中国的父母已经为其支付绝大部分。

抛开这些话题不说,辩方为何从警方指控犯一级谋杀罪退步而接受控方二级谋杀的诉求?是否存在交易?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的区别在那里,陈敏接受刑罚后如果假释出狱被遣送回国,今后的命运如何?

根据法庭公布的控辩双方共同承认案情书(Agreed Statement of Facts),控方并不完全接受陈敏承认或宣称的围绕张东岳死亡的案情事实,但也陈述了为何接受被告认罪的理由。因控方为无法在被告提供的案情版本之外,提出合理的疑问。由于张东岳的遗骸在死亡后数月才被寻获,陈敏的供词部分,是至今为止对案发天张东岳如何被掳、如何死亡及被弃尸等细节的唯一解释。

法庭文件显示,控方接受被告的原因包括:尽管有安省警方最优秀的审讯专家,并得到卑诗省审讯专家的协助,但陈敏行使缄默权,对审问一概拒绝回答。此外。控方最主要的担心是举证不足,令案件以误杀罪(Manslaughter)结案。而被告主动认罪意味着他放弃开庭审判的权利,亦消除谋杀变误杀的可能。

在加国的法律中,误杀罪是既不属于一级谋杀又不属于二级谋杀的其他任何一种可惩罚的杀人。法官对误杀罪的量刑可以在很大范围内合理浮动——从几个月的监禁到最高的监禁刑。

据法庭文件,要证实谋杀罪,控方必须举证有意杀死张东岳,或明知有可能引致对方死亡仍一意孤行。但控方没有证据找到张东岳死亡的原因,也没有证据显示死亡的确切时间、过程及地点。控方由于没有进一步证据显示受害者死亡时与被告人陈敏相关联的法医或DNA样本。另一理由是,旷日持久的庭审可能对张东岳的父母造成负面影响,张东岳父母已请求控方尽可能避免。

此间媒体报道说,陈敏的律师罗辛认为,虽然控方的证据不多,但他的当事人仍选择承认二级谋杀罪。主要是担心如果由陪审团审判,一些为人父母的陪审员有可能站在张家的一边。同时,漫长的审判会令张东岳的父母情绪更加不安。

张东岳案进入法律程序之后,控方指控陈敏一级谋杀罪,辨方则坚持为陈敏作无罪辩护。从控辩双方的表现来看,均没有达到原来各自预期的结果,也无法把握事态的发展方向。因此,最终达成的控辩双方共同认可的案情书可以认为是妥协的产物。

尽管陈敏认罪,但由于法庭文件对陈敏犯案的动机和过程交代得并不清楚,引起外界诸多议论。洪秉政律师在接受本地《星岛日报》记者的采访时解释,控辩双方所订的“认罪协议”,通常需要控辩双方律师根据案情而作出协议,协议结果是双方各让一步而得出的。认罪协议与公众调查(Public Inquiry)完全不同,认罪协议只要控辩双方代表律师同意某些事情,辩方律师根据其当事人所提供的案情而与控方协议,故认罪协议内容可能只涉及部分实情,甚至可能未必是真实情况。他说其实案件的真实情况如何,只有犯案者自己清楚。

无论是控辩双方的妥协还是交易,对关注张东岳案的公众来说,知情权没有得到完全的满足,作案过程还原的真实性也有一定的折扣。因此,坊间出现的各种传闻和猜测不足为奇,同时也涌现一些事实待考的知情者透露的内幕。自案发至今,典型的如黑帮绑架、两人以上作案、性侵犯、非亲生女儿、财产不明、冒领赎金、生日释放、陈敏无罪蒙冤,到现在的为假结婚筹钱,以及陈敏已经结婚等,林林总总,不胜枚举。但无论如何,法庭文件是一个各方基本上都能认可接受的“协议”。

法律专家指出,陈敏在加拿大认罪伏法后,如果被遣送回国,中国政府保留再次惩罚的权利,陈敏仍可能面临中国法律的惩罚。据多伦多本地的一家律师行的移民专家和犯罪律师 Marshall Drukarsh称,“中国法律可能减轻刑罚或者免除惩罚,但前提是陈敏在这里完成刑期。但如果陈敏在这里逃脱审判返回原居地,他一定会在中国接受审判。

经星星生活记者查阅中加两国有关法律条文,证实这种可能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七条和第十条中均对域外犯罪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七条指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十条指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不过,另有专家认为,尽管中国刑法有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该条例并不是很详细,可操作性较差,执行起来有困难。再者,陈敏在加拿大已受刑罚,而他即使之后被遣送回国至少也是10年以后,中国政府再行起诉的可能性并不大。

经记者查阅,在加拿大刑法(Canada Criminal Code)第八部分“危害人身和名誉” 231款中,将谋杀分为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一级谋杀包括所有有计划的和故意的谋杀以及某些其他的谋杀(如谋杀警察、监狱工作人员、或任何其他被授权在监狱工作的人员,但必须是在这些人员当值时)。二级谋杀是指除一级谋杀之外的所有谋杀都是二级谋杀。

在235款中,对犯有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罪的罪犯的惩罚是终身监禁(imprisonment for life);同时在刑法第十三部分“法庭判决”(Sentence)中,745款是关于终生监禁假释(parole)的内容,因一级谋杀而被判终身监禁的人在至少服满 25 年的监禁刑之后,才能获得假释的资格。而对于二级谋杀罪的犯人,法官可以在其服监禁刑 10 至 25 年之间的任何时候,确定其享有假释的资格。

据加国法律文件,终身监禁意味着终身服刑,受此刑罚的人,将一直处于刑罚之下,直到死亡。但犯人不一定要在狱中度过一生,即他们可能最终获得假释,只有获得国家假释委员会(NPB, National Parole Board )的假释授权后才能从监狱释放。他们的余生将一直处于控制和监督之下,将永远不可能享受完全的自由。如果他们违反假释条件或犯有新罪的话,在任何时候,假释都可以被撤销,犯人将重返监狱。不是所有的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都能获得假释。有些人由于不断表现出重新犯罪的巨大危险而不能被通过假释释放。

由于陈敏已经于9日在法庭上承认二级谋杀罪,因此,量刑将是终身监禁。控辩双方的焦点已经转移到假释的年限。根据陈敏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检控官要求法官判处陈敏17-20年才可假释,而陈敏律师则试图说服法官将陈敏的假释期判为12年。法庭已在12日作出最终裁决,判处陈敏终身监禁,15年后可获假释。

本地移民顾问陆柄雄表示,加拿大在遣返犯人之前,会对被遣返人回国后的情况做风险评估,如其会面临死刑,则会让其申请难民,留在加拿大。因此,可以推测,届时陈敏的律师会利用这条法律证明陈敏回国后有生命危险,而使其留在加拿大。但在《环球邮报》的读者评论中,不少本地居民主张将陈敏立马遣送回中国,以免浪费加国纳税人的金钱。

记者后记:因张东岳案已于12日宣判,本文为修改后的电子版稿件,有别于周五出版的第141期《星星生活》报内文。为方便读者查询,文后附相关文献。
沙发
发表于 2006-5-12 17:34:02 | 只看该作者
要在中国他是会被立即执行了! :rolleyes:
板凳
发表于 2006-5-12 18:09:20 | 只看该作者
俺给妹妹的PM,可收到了呀?俺是受人所托呀,求小美妹妹开个金口,倒是行不行呀? :188: 拜求妹妹赐言啦!
地板
发表于 2006-5-12 18:34:10 | 只看该作者
陈敏15年后可以保释,这笔保释费应该可观吧!

可以回中国,我想中国不会继续判他的吧,那么多年来,又是在加拿大犯的案,何况加拿大的法律已经惩罚他了。

想留下来,他会申请难民?是的,只要讲回国后有生命危险(继续判他,是死刑),就可以了。千万人的唾骂,留下来有啥意思呢?

知道以后的日子这样艰难,当初何必一错再错!看尚葵的丈夫,出事后立即报案,也算误伤,才判了八年,出来后除了尚葵的家人,多少人会嫉恨他呢?
5#
发表于 2006-5-12 20:41:58 | 只看该作者

是假释(parole),不是保释(bail)

最初由[sunny2008]发布
陈敏15年后可以保释,这笔保释费应该可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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