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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 18: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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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章》,身在加拿大的任何法人(《宪章》没有将公司定义为法人[3])具有很多公民和政治权利。但有少数权利只赋予自然人,或(第3和第6部分)只赋予加拿大公民。
权利和自由保障 (第1条):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依照一个有明法规定、在自由民主社会内能辩解的合理限定的范围内,保障其列明的权利和自由。
基本自由(第2条),即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新闻自由以及其他方式的广播通讯自由,和平集会自由,结社自由。
民主权利:一般而言,即参与政治活动和政府组建民主形式政府的权利:
第3条:投票权﹐和有被选为立法机构议员的资格。
第4条:立法机构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第5条:立法机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迁徙权利:
(第6条):进入、离开加拿大、移居到和定居在任何省的权利。
法律权利:人们在与司法系统和法律执行方面的权利,也即是:
第7条: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的权利。
第8条:反对无理搜查和没收的权利。
第9条:不被擅自拘留或禁闭的权利。
第10条:得到法律咨询和人生保障的权利。
第11条:在犯罪和判刑方面的权利,比如被假定无罪的权利。
第12条:不受任何残酷﹑不常待遇和惩罚的权利。
第13条: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14条:在诉讼中获得翻译的权利。
平等权利:
第15条: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福利。
语言权利
第16条:英语和法语为加拿大的官方语言。
第17条:所有人都可以在国会和纽奔驰域省省议会的任何辩论和议会程序上,自行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的权利。
第18条:国会的法规、文献、和议会程序一定用英语和法语印刷出来。
第19条:所有人都可以在联邦法院和纽奔驰域省省级法院上,自行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的权利。
第20条: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纽奔驰域省必须提供英语和法语作服务;居民自行选择使用英语或法语。
第21条:立宪章前,关于英语或法语的特殊权利,将被持续下去.
第22条:立宪章前后,关于非英语或法语的特殊权利,将被持续下去。
其他权利
第27条:宪章一定要保护和改善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传统,与它一致。
违宪立法权
第33条:国会或省议会在立法时,如果明确表示引用第三十三条,可以立违宪的法律,但这项违宪的法律只有五年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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