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严禁回复我 于 2017-3-9 18:11 编辑
看这个就明白了-------
《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制定了一个濒危物种名录,通过许可证制度控制这些物种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由此而使《公约》成为打击非法贸易、限制过度利用的有效手段。被收录在公约中的物种包含了大约5,000种的动物与28,000种的植物,并且被分列入三个不同的附录:
附录一(Appendix I)囊括了受到灭绝威胁的物种,这些物种通常是禁止在国际间交易,除非有特别的必要性。
附录二(Appendix II)囊括了没有立即的灭绝危机,但需要管制交易情况以避免影响到其存续的物种。如果这类物种的族群数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则会被改置入附录一进行全面的贸易限制保护。
附录三(Appendix III)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被列为保育生物的物种,换言之就是区域性贸易管制的物种。将这些物种列入《华盛顿公约》中,才能有效要求其他会员团体进行协助管制其贸易。
由于濒临绝种的生物是被列在一本红色书皮的名单中,因此往往也被称为“红皮书动物”或“红皮书植物”(Red Data Animals / Plants)。
1、《公约》要求各国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活动,实行许可证/允许证明书制度,建立有效的双向控制机制。这种机制使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利益不尽相同的国家都能接受并予以积极支持和合作,特别是能使消费国主动协助分布国防止其野生动植物的偷猎或非法贸易活动。
2、《公约》机构还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充分发挥海关和国际刑警组织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环节上的监管和打击走私犯罪的作用。
世界海关组织成立了《公约》项目工作组,建立了庞大的野生动植物贸易中心数据库,为各国海关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监管提供信息支持。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了打击侵害濒危野生动植物犯罪工作组,通过提供全球执法协作,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走私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这三个组织已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协作机制,每年召开《公约》联席会议,邀请有关国家代表参加。
3、《公约》还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公约》的执行,对不遵守《公约》条款或大会决议的国家,采取限定、暂停或号召其它国家终止与其贸易,或由缔约国大会、常委会强制执行的措施,在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取得的成就及享有的权威和影响举世公认,成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最有成效的环境保护公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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