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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化刑事案件再不是逃避大陸刑法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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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7-29 02:1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726日,香港政論雜誌《新維月刊》和《臉譜》創辦人王健民、咼中校因涉嫌非法經營,而受到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有罪的消息引來了數家國際媒體及香港媒體的關注。與過往的類似案件一樣,媒體對該案的質疑依舊圍繞著“為何不予探視”、“公民自由(出版自由)”、“為何沒有通報”以及等問題展開。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只是簡單地梳理了一下法院公佈的材料,以及不同媒體的報導,便發現上述的質疑不僅不具有合理性,一些質疑甚至還是對現代法治公然的挑釁。
例如一些媒體提出的“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指出,他們證實美國公民王健民(James Wang)在2014531日被拘捕。自他被捕後,曾多次向中國要求探訪,包括准許出席其審訊,所有要求均被拒絶。他們將繼續要求探視王健民,並向他提供適當的領事服務”。
這個質疑其實在南山區法院28日發佈的“關於王建民案件的情況報告”中,已經做了詳細的解釋:“經查,王健民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前,最後一次進入中國大陸境內系以香港永久居民的身份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進入,並以此身份在中國大陸境內受審。”基於這個身份,美國使領館自然無權探視,至於理由,紐約時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根據美國國務院網站上的資訊,未使用護照進入中國的美國公民一般不能在那裏得到領事保護”。
還有媒體、團體及個別人群提出“香港是有出版自由及言論自由的權利”、“他(王健民)的雜誌在香港出版,大部分都在香港發行,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應作為中國大陸以外的地區來對待”、“香港是中國的一個半自治城市……香港有自己的法律體系……在香港出版有關大陸政治的書刊完全合法”。
事實上,這類質疑有偷換概念的嫌疑,因為王健民被判刑主要是因為“非法經營罪”、“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根據大陸的法律規定,“非法經營罪”主要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
3、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4、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王健民的行為是否符合“非法經營罪”呢?根據廣東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的確認:《新維月刊》、《臉譜》雜誌在中國大陸境內發行,屬於非法出版物;王健民等人未經批准,在中國大陸境內接受境內人員訂購出版物,並將出版物郵寄給境內訂購人的行為,屬於出版物發行行為;王健民等人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新維月刊》、《臉譜》的編輯工作屬於出版活動。由此可見,資料收集、編輯、排版等工作都是在大陸完成的,銷售行為也在大陸區域發生了,並且產生了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後果。因而,王健民的行為完全符合大陸法律關於“非法經營罪”的定義。
同時,王健民還涉及“串通投標罪”和“行賄罪”,對此,有媒體和個人認為“他給員工發雙糧,然後還給員工公司25%股份。(串謀投標)就是說去獲得一間公司的項目,這個行賄及串通投標都是發生在香港”、“大陸法庭將某些人在香港的行為,用大陸法律制裁或追究,此舉絶對破壞一國兩制”。
這背後的邏輯著實令人震驚。為了給王健民辯護,這些媒體和個人竟然無視王健民為了取得某某氣電集團在港澳地區的市場開發專案,而將其控制的翔達控股公司(該公司全資控投香港天然氣公司)的25%股權無償轉讓給某某氣電集團副總經理羅某某的女兒羅某,以及在20122013年在羅某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的情況下給與其10萬港幣等行賄和串通投標的現實,還美其名曰“給員工發雙糧和股份”。
再者,某某氣電集團作為大陸公司,王健民“犯罪結果”的發生地明確為大陸,這與行為本身是否發生在香港根本沒有衝突。因而,以此來攻擊“一國兩制”,不可謂是公然對現代法治的藐視和踐踏。
此外,還有媒體和團體熱衷炒作“為何沒有通報”的問題,這更是無理取鬧了。當前內地與香港所施行的“通報機制”,只是2000年由大陸公安部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和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簽署《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報機制安排》後,兩地執法部門建立起的一種協助機制,並不具有司法互助機制那樣的法律效力。再加上《安排》在許多細節上並未進行細化,對是否必須通報,通報時間究竟為多長等問題並未進行詳細的規範,因而,在當前的機制下,通報與否,恐怕並非法律問題。
當然,隨著大陸與香港關係的進一步緊密,涉及的問題也越來越複雜,“通報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以及更加全面、嚴謹及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新機制的制定,是兩地關係進一步發展的客觀需求。正因如此,本月5日及28內地與香港警方先後就“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相互通報機制”的問題展開了兩輪磋商,並最終明確了“將堅持‘一國兩制’方針,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以及兩地相關法律,秉持‘依法辦事、求同存異、雙向互惠、保障人權’原則,寫入新的通報機制文本中;就通報機制文本的條款和相關具體內容進行規範完善等。雙方就通報機制的管道、時限、內容、範圍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研究,並進一步修改、補充、完善”等一致認識。
綜上可見,一些媒體、團體和個人對王健民受審獲罪的質疑在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腳的,這些質疑不過是“政治化”刑事案件的又一“範例”。如果說,在中國大陸的法治化程度還處於較低階段時,這類行為還能取得一定的成效,創造過一些“成功案例”的話,那麼,隨著中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在執法越來越嚴謹,證據越來越扎實,審判越來越專業的背景下,任何妄圖挑戰中國大陸法律的行為都將是徒勞。無論是外國人,還是香港人,都將告別在中國享有“特權”的時代。法治中國,任何人只要守法,在中國大陸就會是安全的,會得到大陸法律最堅強的保護。但任何人一旦違反法律,那麼,迎接他的,都必將是大陸法律最嚴厲的制裁。任何“政治化”刑事案件,以此逃避制裁的圖謀,都只會,也只能是癡心妄想。

雷希穎 南方國際關係線上網路外交與網路安全研究院執行院長


沙发
发表于 2016-7-29 03:38:03 | 只看该作者
所有的质疑都有合理的解释,这分明是借所谓的“政治”在干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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