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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回应“中国国旗在捷克遭泼黑油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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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3:0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外交部回应“中国国旗在捷克遭泼黑油漆”(图)
[color=#666666 !important]京港台:2016-3-28 19:14| 来源:凤凰卫视等 | [color=rgb(102, 102, 102) !important]评论( 20 )条  | [color=rgb(102, 102, 102) !important]我来说几句





http://www.backchina.com/css/btn_sharewechat.gif外交部回应“中国国旗在捷克遭泼黑油漆”(图)来源:倍可亲(backchina.com)   >>美国打折网,购物神价直播!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28号到访捷克,而就在访问前夕,捷克首都布拉格沿途挂出的中捷两国国旗中,有数十面中国国旗被人恶意泼上了黑油漆。据凤凰卫视3月28日消息,中国外交部周一对此回应,称这是一小撮分子意图干扰这次访问,他们的图谋不可能得逞。
  外交部新闻发言人洪磊:“这次历史性的访问,必将推进中捷的友好,深化两国的互利合作,捷克政府和人民都在热切期待这次访问。一小撮破坏分子妄图干扰习近平主席这次访问,破坏中捷关系,这一图谋不可能得逞。”




捷克首都布拉格街头挂起中捷两国国旗

  据环球时报此前报道,在中国领导人访问捷克共和国的前夕,首都布拉格至中心城堡沿途并列挂出一批捷中两国国旗,25日至26日夜间,其中数十面中国国旗被人恶意泼上黑油漆。截至27日晚,无人声称对这一行为负责。
  捷克总统泽曼的发言人对这种行为进行了严厉谴责,在推特称这是故意破坏,是“法西斯式的捷克狂”。
  《环球时报》28日就此发表社评,题目为《对中国国旗泼墨形同泼捷克国旗》,文章指出,捷克是高度重视发展对华关系的中东欧国家,该国早已走出苏联解体后那段对外关系严重意识形态化的时期,捷克总统去年参加中国“9·3”阅兵,这一表现在欧盟国家领导人中相当突出,就是明证。
  评论称,泼墨者将黑漆泼向中国国旗,其实与同时泼向中捷两国国旗,效果是差不多的。“在哈维尔之后,捷克舆论很难看到有什么比其他欧洲国家舆论对华更不友好的东西”,国旗泼墨事件是一个意外,它让我们诧异于捷克内部原来“还有这么一出”。
  评论说,肇事者都不敢亮明自己是谁,偷偷摸摸的,说明他们已把自己看成了“贼”。说到底,他们不可能达到自己想要的政治目的,他们挑战的实际是布拉格的城市管理水平和那个国家不让隆重时刻被一些极端表现打扰的能力。




阅读详情: http://www.backchina.com/news/2016/03/28/417964.html#ixzz44Dp5QAMZ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3-28 13:03:36 | 只看该作者
大家说会是什么人干的.。。。我觉得是“华人”的可能性更大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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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6-3-28 22:06:27 | 只看该作者
5毛辛勤转帖,每帖5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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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6-3-28 22:07:32 | 只看该作者
泼得好,那本来也不是中国国旗。只要党妈一翘辫子,国旗肯定换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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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6-3-29 10:44:23 | 只看该作者
列祖列宗的辫子 发表于 2016-3-28 22:07
泼得好,那本来也不是中国国旗。只要党妈一翘辫子,国旗肯定换图案。

捷克曾被老毛子的紅軍蹂躪, 捷克人对老毛仔恨之入骨, 見到这面老毛子附庸的污腥旗, 怎不怒火中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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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6-3-31 22:17:55 | 只看该作者
干这事的杂碎51里就能找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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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6-3-31 22:21:21 | 只看该作者
费事傾 发表于 2016-3-29 10:44
捷克曾被老毛子的紅軍蹂躪, 捷克人对老毛仔恨之入骨, 見到这面老毛子附庸的污腥旗, 怎不怒火中燒? ...

啥时候像星条旗被烧的那么多中国就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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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6-3-31 22:46:55 | 只看该作者
多羡鱼少结网 发表于 2016-3-31 22:21
啥时候像星条旗被烧的那么多中国就厉害了。

然而,在美国有烧美国国旗的自由,此项自由受美国宪法保护;
当然,在辫国也有烧美国旗的自由,但要听党妈的指示或眼色才能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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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6-4-1 12:36:2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列祖列宗的辫子 于 2016-4-1 12:44 编辑
西田 发表于 2016-4-1 12:27
哈哈哈,你这类人确实很能制假贩假的搞假民主!也不知道,你是有什么法理根据忽悠说:“在美国有烧美国国 ...

《法律窗口:在美国烧国旗合法吗?》(美国之音)
http://www.voachinese.com/conten ... 986827/1038155.html

2007.07.21 08:00

我们知道,国旗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而且牵动着人们的民族感情。但是,我们从电视新闻中却常常看到有人通过焚烧国旗来表达他们的各种不满情绪。在美国,焚烧国旗的情况偶尔也会发生。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得到法律的允许呢?下面我要向各位介绍美国法庭在这个问题上是如何裁决的。

*美国国旗的来历*

1777年7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一项决议,确定了美国国旗。美国国旗由13条红白相间的横条以及13颗以蓝色衬底的白色五角星组成,因为美国建国之初只有13个州,后来才陆续有更多的州加入联邦。现在的美国国旗已经从原来的13颗星星增加到50颗,代表美国一共50个州。

2007年是美国国旗诞生230周年纪念日。很多美国人以国旗为荣,他们在各种场合和地点展示国旗,以表示他们的爱国之心。当你走在美国的大街小巷上,你会看到,很多政府办公大楼、公立学校、私人企业和公司,以及老百姓的住宅上都飘扬着美国国旗。

*保护国旗引起争议*

尽管如此,有关国旗的保护问题在美国历来引起争议。中田纳西州立大学的宪法学专家约翰.维莱(John Vile)表示,国旗为美国人所珍视,因此当出现亵渎国旗的情况时,他们就会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因此,相关的诉讼也应运而生。

约翰.维莱教授说:“早期诉讼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能否在国旗上附带一个别的标志,能否把国旗作为装饰穿戴在衣服上,以及能否身穿印有国旗的衣服等。1907年,有人因为把国旗贴在啤酒瓶上作为广告的一部分而受到控告并定罪。控告的人提出,以这种方式象征一个国家不妥当。我认为,这种行为在今天也许司空见惯,但是在当时却是不允许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一位律师罗伯特.科恩-里维尔(Robert Corn-Revere)指出,美国法庭对这类诉讼的裁决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包括象征性表达。他说:

“美国法庭把言论自由解释为各种形式的言论表达,其中也包括‘象征性表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0年代首次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权条款,维护了人们以挥舞国旗的方式进行抗议的权利。从那时开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对象征性言论和行为提出加以保护。”

*保护国旗的联邦法律*

有关国旗保护的法律在美国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19世纪末期,美国人试图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旗不被滥用和亵渎,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时,有关法律略见端倪,越战时期,保护国旗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但是,直到1968年,美国国会才通过联邦法律,禁止亵渎国旗。不过,还是有一些美国人无视国会的法律,以焚烧国旗来宣泄他们的不满。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初期,两起相关的诉讼上达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禁止焚烧国旗的联邦法律提出了挑战。

*挑战联邦法律的两起诉讼*

1984年,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一些反对人士前去举行抗议活动,其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人点火焚烧了为庆祝共和党代表大会而悬挂的国旗。约翰逊因此被判有罪。

但是,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对他的定罪,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根据这个规定,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焚烧国旗的宪法性得到维护*

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就约翰逊一案做出裁决,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但是,美国国会在一些利益团体的推动下,马上通过《国旗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式亵渎国旗。

就在该法律生效的当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到国会门前焚烧国旗。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数做出裁决,重申焚烧国旗的做法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畴之内。

*焚烧国旗被看作受保护的象征性言论*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宪法学专家约翰.维莱分析了联邦最高法院在上述两起案子中的裁决。他说:

“多数法官指出,宪法第一修正案允许人们有言论表达的自由,包括象征性言论表达的自由。他们说,这两起案子涉及的正是象征性言论,从某些方面看,象征性言论是引起人们注意的有效方法。但是,少数法官反驳说,国旗是代表一个国家的特殊象征,宪法第一修正案并没有说政府不能采取措施维护国旗作为国家统一的象征。”

维莱教授指出,虽然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维护了焚烧国旗的权利,但是它没有鼓励人们都效法,去焚烧国旗。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只是说,这个国家非常珍视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以至于它可以允许那些对政府的政策持批评态度的人们以焚烧国旗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


美国首都华盛顿律师科恩-里维尔也同意这种分析。他指出,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上是说,即使某些象征性表达,例如焚烧国旗的做法,冒犯了很多爱国人士的感情,这种行为依然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科恩-里维尔律师说:“你环顾全球会发现,在有反美抗议的地方,常常会有焚烧美国国旗的情况发生,抗议者以此来表达他们对美国的轻慢和藐视。在抗议活动中,不只是美国国旗被焚烧,各种其它的旗帜或象征也被焚烧。这类抗议示威若发生在言论自由得不到宪法保护的国家里,一般都会遭到禁止。

“但是,在美国,虽然大多数人觉得焚烧国旗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但是,在美国的法律体制下,即使是冒犯性言论依然可以受到宪法的保护。”

*烧国旗被看作亵渎爱国人士*

但是,“美国兵团”爱国教育和青少年分部的主任马蒂.贾斯蒂斯(Marty Justis)指出,焚烧国旗的做法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毫无关系。他说:

“我们把这种焚烧国旗,更恰当地说是亵渎国旗的做法,看作是一个行动或行为,它可以被看作是人群中发出的一声呼喊或尖叫,而不是人与人之间正常的通讯方式。我们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不是用来保护行动自由的,而是用来保护言论自由的,焚烧国旗绝不能被看作是一种言论表达。”

贾斯蒂斯指出,国旗表达了对那些效忠国家,为国捐躯的人士的敬意。这些爱国人士为国家做出了巨大的牺牲。亵渎国旗,也就亵渎了这些爱国人士的尊严以及对他们的怀念之情。

密西根州保守派法律组织“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的律师兼发言人布莱恩.鲁尼(Brian Rooney)是一位退伍军人。他指出,美国是一个自由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旗是这个国家的象征,代表了希望、真理和正义。

布莱恩.鲁尼律师说:“允许人们焚烧国旗,并把这种行为视为某种受到保护的言论,这是‘托马斯摩尔法律中心’以及很多退伍军人所不能接受的。我们认为,国旗永远都不能被亵渎。它不仅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也是这个国家优良传统、希望以及梦想来到这片土地上的人们的象征。人们有很多其它的方法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最好的方法就是进行辩论,而不是焚烧国旗。”

*《美国旗典》规定妥善处理国旗*

上面我们谈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89年和1990年连续做出两项判决,把焚烧国旗作为“象征性言论”列入受到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范畴之内。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即使是焚烧国旗也有一定之规。《美国旗典》明确说明了妥善使用和处理国旗的规定。

“美国兵团”爱国教育和青少年分部主任贾斯蒂斯解释说,《美国旗典》是一部从1920年代中开始生效的公共法。它提出了公民应该如何妥善管理和展示国旗的一些规定。贾斯蒂斯说:

“《美国旗典》专门谈到应该如何妥善处理破旧的、不能再使用的国旗。旗典明确规定,要以有尊严的方式销毁不能再使用的国旗,通常情况是由退伍军人或童子军代表的爱国组织,在一个庄严肃穆的焚烧仪式上将国旗焚烧。任何亵渎国旗的行为,例如将国旗扔到地上、踩在脚下或者在上面吐口水的做法都是不允许的。”

美国首都华盛顿律师科恩-里维尔指出,焚烧国旗既可以被看作是亵渎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神圣之举,需要法律明确的界定。他说:

“事实上,《美国旗典》规定了人们应该如何对国旗表示尊重,而且还规定,如果国旗破旧、污秽,或者无法修补,妥善的处理方法就是将其烧毁。因此,焚烧国旗也可以被视为是一件神圣的事。但是,某个行为究竟是不是在亵渎国旗,完全在乎个人的看法以及焚烧国旗者的动机。”

*保护国旗修正案*

在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维护焚烧国旗的宪法权利之后,包括退伍军人在内的爱国组织和利益团体积极推动美国国会提出国旗修正案,彻底改变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带来的后果。美国国会几次试图通过国旗修正案,把以焚烧来亵渎国旗的行为规定为非法。

中田纳西州立大学宪法学专家维莱介绍了国旗修正案提案的主要内容。他说:

“国旗修正案提案规定,国会有权禁止亵渎美国国旗的行为,亵渎这个词的范围很广,它不仅包括焚烧国旗,而且也包括践踏国旗、在国旗上吐吐沫等各种轻蔑国旗的做法。但是,人们对如何解释这个修正案有过争议。一个人是以轻蔑的态度焚烧国旗,还是因国旗无法再使用才将其销毁,这两者之间究竟属于哪一种情况很难区分。”

*通过修正案难度大*

但是,国旗修正案提案每次在众议院通过后,一到参议院投票就受到拦阻。因此始终未能得到提出。

在美国,要在宪法上加上一条修正案极为困难。美国宪法第5条规定,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各有三分之二的议员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国会就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如果有三分之二的州议会提出请求,也可以召集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无论以哪一种方式提出修正案,必须得到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或者四分之三的州制宪会议的批准,修正案才能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

宪法的制定者有意使修宪的过程缓慢和艰难,是因为他们不希望看到有人随心所欲地修改宪法,使宪法失去其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地位。

尽管如此,包括退伍军人在内的一些爱国组织和利益团体依然没有放弃修宪的努力。在他们看来,美国国旗如此神圣,任何有损于国旗形象的行动都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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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6-4-1 12:50:44 | 只看该作者
西田 发表于 2016-4-1 12:27
哈哈哈,你这类人确实很能制假贩假的搞假民主!也不知道,你是有什么法理根据忽悠说:“在美国有烧美国国 ...

西田法盲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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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6-4-1 14:49:4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列祖列宗的辫子 于 2016-4-1 14:50 编辑
西田 发表于 2016-4-1 14:41
哈哈,所以,就说你这位100%地道辫子国血统的忽悠劣根性了!你的笑话和法盲在于:你根本就没有针对性地我 ...

说你法盲吧,你还不信。知道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吗?一切判例不得违宪即可。
你没看见该文原自美国之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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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6-4-1 14:52:2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列祖列宗的辫子 于 2016-4-1 14:55 编辑
西田 发表于 2016-4-1 14:48
我为什么非得限定你链接出英文原版呢?就是知道,也只有这样,才能戳穿你的骗人的把戏!也只有原版的东西 ...

英文版的美国宪法自己会GOOGLE吧?本奶奶就不喂到你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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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6-4-1 14:56:4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列祖列宗的辫子 于 2016-4-1 14:59 编辑
西田 发表于 2016-4-1 14:48
我为什么非得限定你链接出英文原版呢?就是知道,也只有这样,才能戳穿你的骗人的把戏!也只有原版的东西 ...

好吧,还是喂你吧。
如果你的英语水平可以,请看本案例
http://caselaw.findlaw.com/us-supreme-court/491/397.html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exas_v._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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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6-4-1 15:02:1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列祖列宗的辫子 于 2016-4-1 15:03 编辑
西田 发表于 2016-4-1 14:59
哈哈哈,不是你不喂!而是,你根本就没有任何可以喂!知道吗?因为,你典型地展示了辫子国血统的的坑蒙拐 ...

你看,你把“判例法”理解成“判决法”。
十足的法盲!丢人呐!

普法教育一下。

判例法(英语:case law),就是以个案判例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规范,以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作为其建立的基础。

简单而言,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成为日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基本准则。当然,法院有上级和下级之分,例如原讼庭先前的判例约束不了上诉法庭的判决。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主要的司法审判原则。

但在现今一些欧陆法系国家司法体制中,亦将判例法当作一种司法裁量上的辅助标准,且多为其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默认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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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6-4-1 15:05:53 | 只看该作者
西田 发表于 2016-4-1 15:02
哈哈哈,你还在继续移花接木呀?笑话!我让你找出法理原文,你还继续忽悠所谓的判案!真是整个辫子国血统 ...
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

那么美国判例法的约束力何在呢?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级服从上级,如果涉及另一系统的问题,则要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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