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000年、2004年、2008年和2012年分別舉行了立法會選舉。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其組合成份如下:
屆別 | 功能團體選舉 | 選舉委員會選舉 | 分區直接選舉 | 第一屆 | 30人 | 10人 | 20人 | 第二屆 | 30人 | 6人 | 24人 | 第三屆 | 30人 | --- | 30人 | 第四屆 | 30人 | --- | 30人 | 第五屆 | 35人 | --- | 35人 |
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尚待決定,第四屆選舉沿用了第三屆的做法。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增加至70席。 1998年、2000年的選舉被親建制派陣營人士描述為公開、公平以及具代表性。但泛民主派人士則描述為不公平,因為有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投票權。此後選舉中,親建制派人士贏取了大部份的間選議席(事實上,有三分之一的功能團體議員沒有經過選舉投票),民主派人士以及無黨派人士則贏取了大部份的直選議席。
此後的選舉,泛民和建制在立法會均維持「六四比」的格局,即泛民在直選獲六成選票,但僅獲不到四成的席次,建制派獲約四成選票,但獲得超過六成而不到三分之二的席次,泛民一直認為選舉制度不公平,要求廢除功能組別席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