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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普选的定义和三个步骤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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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3:28: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老子 于 2014-10-12 21:56 编辑

香港普选的定义和三个步骤就是:

1. 候选人:由中共控制的提名委员会(1200名)提名2~3人成为候选人。而且这2~3名候选人均需超过600的选票。

2. 再由百姓从中共控制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的2~3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成为行政长官人选。

3. 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共任命。

根据《基本法》第45条,行政长官普选产生的办法分为  (提名)、(普选)和(任命)三个主要步骤。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3:31:47 | 只看该作者
有人说美国、加拿大没有所谓的选举。这真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请城市与城市比,省与省比,国家与国家比。例如加拿大与美国比,加拿大各省与美国各州比,加拿大各城市与美国各城市比。如果你对中国大陆的选举感兴趣,这更好。请比较加拿大与中国大陆,加拿大各省与中国大陆各省,加拿大各城市与中国大陆各城市。

你有胆量比较一下加拿大与中国大陆的各级选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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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3:34:10 | 只看该作者
普选,如果按照中共的所谓定义,在美国、加拿大还真是没有,也绝对不可能有。

中共普选的定义和三个步骤就是:

1. 候选人:由中共控制的提名委员会提名2~3人成为候选人。

2. 再由百姓从中共控制的提名委员会提名的2~3名候选人中,选出一名成为行政长官人选。

3. 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共任命。

根据《基本法》第45条,行政长官普选产生的办法分为  (提名)、(普选)和(任命)三个主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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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4:05:51 | 只看该作者
看看有些人是怎么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歪曲民选和普选的:

http://bbs.51.ca/thread-58520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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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4:59:42 | 只看该作者

香港民主運動發展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A6%99%E6%B8%AF%E6%B0%91%E4%B8%BB%E9%81%8B%E5%8B%95%E7%99%BC%E5%B1%95%E5%8F%B2

香港自1842起,政府於鴉片戰爭戰敗後被逼與英國先後簽署《南京條約》、《北京條約》把香港島九龍半島的統治權永久割讓和授予英國1898更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把新界租給英國,為期99年。


香港殖民地成立後,其政治制度主要根據《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兩份文件建立。開埠初期至八十年代初港督的權力很大,是英國皇室在香港的全權代理人。港督之下有行政局立法局:行政局是協助港督決策的機構,所有重要決策均由港督會同行政局作出;立法局名曰立法,但其實只是港督的諮詢機構,因所有立法局議員都是由政府委任,所以政府在立法時有絕對的控制權。由於當時港督有權力去委任行政局及立法局的議員以及法官,加上港督也是行政局及立法局的當然主席,因此港督控制了行政立法司法權力,並非三權分立。早期香港政治制度由英國人全權控制,到了1884,首位華人伍廷芳)被委任為立法局議員;至1926,首位華人(周壽臣)被委任為行政局議員。


香港重光後,總督楊慕琦19465月為爭取香港市民對英國殖民統治的支持,楊慕琦於同年828發表一份政治制度改革方案,史稱《楊慕琦計劃》。計劃內容主要是建立一個由民選議員組成的香港市議會。由於當時香港人對政治並不熱衷,英國的殖民地部門內部意見分歧,故計劃並未得到廣泛認同。1949中國大陸政治局勢的變化,促使計劃的擱置。


1960年代,香港的市政機構:市政局首次實行選舉,讓合資格的選民選出代表他們的議員,參與決定市政政策,但由於選民資格具一定門檻,一般大眾沒有選舉權。


1970年代,前港督麥理浩推出在香港推行代議政制的概念,讓市民有參政的權利。另一方面,英國政府的殖民地部也開始對香港的監控逐漸放寬,使香港政府有著更大的權力,例如政府財政自主、港元匯率自主等。


19829月,英國首相戴卓爾夫人訪京,香港前途談判正式展開。由於英國不想放棄統治香港,而中國則堅持收回主權,故雙方最初的談判非常激烈。英方堅持與清朝簽訂的條約有效,故香港島與九龍半島的主權屬於英國;中方則堅持不承認不平等條約。英方後來讓步,提出主權換治權,即英方承認中方擁有香港主權,換取中方讓英方在1997後繼續管治香港。最後,英方讓步,承認中方擁有香港主權,並承諾在1997後結束在香港的統治。經過22輪的談判,中英在198412月簽定了《中英關於香港問題聯合聲明》(簡稱《中英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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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5:00:37 | 只看该作者

1982,香港正式推行代議政制,成立區議會,民主運動亦正式開始。當時的投票雖然還是很簡陋,但在市民大眾中仍然有一定的影響力。1985區域市政局成立,實行類似市政局的選舉制度。同年9月,立法局開始進行間接選舉


1991立法局開始有地區直選的議席。有人認為1980年代英國政府知道有可能要將香港交還中國,才開始在立法局中引入直選。1992,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推出政改方案,大幅增加立法局的直選議席。1995殖民地最後一屆立法局選舉,有20個地區直選議席,是最多的一屆;另有功能組別30席,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10席;官守和委任議席全部取消。中共对此不滿,之后「直通車」被取消,臨時立法會等事件。當中的「直通車」安排是指最後一屆所有民選議員任期跨越1997630至任期完結。


199771中國正式收回香港的主權,從而結束香港長達156年的英國殖民統治,成為中國管治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根據1984中英雙方簽署的中英聯合聲明1997年後的香港除了國防和外交以外,享有高度自主權。根據香港的憲制性文件《基本法》所規定,香港在回歸後的50年內享有獨立的政治、經濟、司法及生活,並可以繼續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與國際事務,及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

行政長官[编辑]

主条目: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香港第一任行政長官董建華199771起履新,他由400位經中央政府指定的選舉團成員選出。2002他在沒有對手挑戰的情況下,獲得全體選舉委員會支持連任,原來任期直至2007630為止(《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只能連任一次),但他於20053月以健康為由辭職,同時獲選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其職位由原政務司司長曾蔭權署任,直到200562,中央同意曾蔭權辭任政務司司長,以準備參與7月的特首選舉,並由財政司司長唐英年署任行政長官直至曾蔭權當選為止。621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曾蔭權為行政長官,即日就任,624赴京正式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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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5:01:21 | 只看该作者
立法會[编辑]

主条目:香港立法會

根據《香港基本法》,2007以前香港立法會由直選議員和非直選議員組成。在特區成立後的第一屆立法會選舉, 20名議員是由分區直選通過普選產生。 而非直選議員中, 分別有30人經功能團體選出和再有10人經800人所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之後, 第二屆立法會選舉中,有24名議員是經由分區直選通過普選所產生,而非直選議員中,30人是經功能界別選舉產生,另外6人經選舉委員會選出。20042008的選舉中,選舉委員會所產生的6席被取消,由分區直選取代。由於有投票權選舉非直選議員的人士,同時可選出直選議員,因此被批評選舉不公正,不民主。


根據中英雙方最初的協定,香港殖民政府最後一屆立法局應根據基本法選出,並可過渡成為香港特區政府第一屆立法會。1992上任的最後一任港督彭定康擴大功能組別的定義,變相令差不多全香港的市民成為合資格選民。中共強烈反對彭定康的政改方案,指斥違反基本法,於是剎停「直通車」,成立臨時立法會取代立法局。第一屆立法會在1998才選出。


200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動解釋《香港基本法》第45條,稱香港任何政治制度的改革都必須得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同意才能實行,變相否決香港於20072008實行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


根據香港基本法,政府所提出之草案只須立法會全體議員過半數贊成便獲通過,但立法會議員所提出之私人草案必須經直選和間選兩組議員分組投票,兩組均過半數贊成才獲通過。親建制派勢力控制了間選的大部分議席,而直選所採用的比例代表制使直選議席也落入親建制派人士中,故政府法案往往較議員私人草案易獲通過。所以,立法會被反建制的泛民主派(有稱爲反對派)視為難以制衡政府行政權力,但反建制陣營都積極參加每屆立法會的選舉,希望奪得立法會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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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5:01:54 | 只看该作者

19982000200420082012分別舉行了立法會選舉。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每屆60人,其組合成份如下:


屆別功能團體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分區直接選舉
第一屆301020
第二屆30624
第三屆30---30
第四屆30---30
第五屆35---35

2007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尚待決定,第四屆選舉沿用了第三屆的做法。2012年第五屆立法會增加至70席。

19982000的選舉被親建制派陣營人士描述為公開、公平以及具代表性。但泛民主派人士則描述為不公平,因為有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投票權。此後選舉中,親建制派人士贏取了大部份的間選議席(事實上,有三分之一的功能團體議員沒有經過選舉投票),民主派人士以及無黨派人士則贏取了大部份的直選議席。


此後的選舉,泛民和建制在立法會均維持「六四比」的格局,即泛民在直選獲六成選票,但僅獲不到四成的席次,建制派獲約四成選票,但獲得超過六成而不到三分之二的席次,泛民一直認為選舉制度不公平,要求廢除功能組別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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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10-1 15:04:04 | 只看该作者
人士則描述為不公平,因為有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投票權。此後選舉中,親建制派人士贏取了大部份的間選議席(事實上,有三分之一的功能團體議員沒有經過選舉投票),民主派人士以及無黨派人士則贏取了大部份的直選議席。
此後的選舉,泛民和建制在立法會均維持「六四比」的格局,即泛民在直選獲六成選票,但僅獲不到四成的席次,建制派獲約四成選票,但獲得超過六成而不到三分之二的席次,泛民一直認為選舉制度不公平,要求廢除功能組別席次。
老子 发表于 2014-10-1 16:01


为万里之外的香港那点事, 热血沸腾的, 够傻.: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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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5:23:52 | 只看该作者
为万里之外的香港那点事, 热血沸腾的, 够傻.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4-10-1 16:04


老张,你别这样幸灾乐祸的。哪天那些强盗抢了你的House,看你傻不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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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4-10-1 15:42:59 | 只看该作者
老张,你别这样幸灾乐祸的。哪天那些强盗抢了你的House,看你傻不傻。
老子 发表于 2014-10-1 16:23


这种抢劫私有财产的事, 历史上发生很多次了. 共产党用的是武力土改, 一夜之间你的House就没了. 西方国家特别是缺钱的高税收的欧洲国家, 搞得虚伪点, 让少数选票上台(叫民主选举)的政客搞个加税法案, 叫依法办事, 10几年到几十年, 你要把House的价值交给政府.

共产党不可信, 香港搞民主的那些人也不是好东西, 只有邓的猫论是实话. 关心点你自己的事情吧, 除非你在香港有很多产业/利益, 需要关注什么香港.: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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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5:43:19 | 只看该作者
香港就是一个特市(特区),所以应该与加拿大、美国大小差不多的城市选举体系比。如果有人认为是一个省或者国家级别,那么就应该与省或者国家选举体系比。而省或者国家选举体系需要由不同党派提名候选人,中共能让在香港由不同党派提名候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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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5:50:31 | 只看该作者
这种抢劫私有财产的事, 历史上发生很多次了. 共产党用的是武力土改, 一夜之间你的House就没了. 西方国家特别是缺钱的高税收的欧洲国家, 搞得虚伪点, 让少数选票上台(叫民主选举)的政客搞个加税法案, 叫依法办事, 10几年到几十年, 你要把House的价值交给政府.

共产党不可信, 香港搞民主的那些人也不是好东西, 只有邓的猫论是实话. 关心点你自己的事情吧, 除非你在香港有很多产业/利益, 需要关注什么香港.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4-10-1 16:42


你不是崇拜“邓的猫论”吗? 赶快指点老哈,让保守党把你的House没收变为保守党党产,然后再卖给你70年使用权,同时地税、使用费等等一样少不掉。这样你崇拜“邓的猫论”理想立马就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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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7:54:23 | 只看该作者
香港本来就是中共的手中之物,笼中之鸡,有什么可怕的? 可以特首直接普选或者民选,但如要独立军事介入。另外,从特首直接普选或者民选之日起,按章给大陆上税。同时也可以做点样子给台湾看看。

不要使“一国两制”要化为乌有。这是真正考验习智慧和能力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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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 19:50:32 | 只看该作者
香港特首普选之争的根源 - 张雪忠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2017年特首普选问题的决定,主要内容包括三点:提名委员会需参照选委会按四大界别分组组成;候选人人数限制为2至3人;候选人须获得提委会过半数支持。由于亲北京人士在提委会中料将占多数,要求提委会过半数支持才能成为候选人,实际上已基本排除了泛民派人士获得提名的可能。


上述决定引发了香港泛民派的普遍不满。泛民派坚持认为,香港的特首普选方案,应是符合国际标准的真普选,特首候选人可经提委会提名、公民提名和政党提名等三种方式产生。北京方面则认为,泛民派的主张违背了基本法的规定,并一再宣示,只有“爱国爱港”的人,才有资格担任香港特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就“普选”的基本含义而言,北京方面的上述方案,显然比泛民派的主张,更加偏离基本法的精神。

所谓特首普选,应是指特首的产生,须基于香港选民的普遍意志,即须得到多数香港选民的认同。但依北京方面的方案,提委会并非由香港选民普选产生,而是按照人为的界别划分,由不到选民总数7%的功能界别选民选出。由这样一个反映少数人意志的提委会,以实质提名的方式,独断地决定特首候选人的人选,等于是预先剥夺香港选民自主选任特首的权利。

由于特首候选人须得到提委会过半数支持,这就完全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即同一批过半数的提委会成员,提名2至3名施政纲领一致,或者属于同一阵营的候选人。这样一来,随后进行的所谓“普选”,就完全沦为对全体香港选民的嘲讽和愚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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