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铁山荐文:公审薄案启示录
作者:晋为君
一年半前,重庆事变刚两个星期,2012年3月29日有《重庆事变启示录》问世。三天前,党内外、国内外关注的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告结。因这次在山东济南对涉案高官的公审,采取了空前公开、透明的方法,招至各派的点评,各类人的感慨,多如潮涌。同时,对于最后的“一审宣判”,也并存着更多向的预测和更复杂的期待。好在当前比重庆事变突发时消息之封锁、资信之混乱、谣言之猖獗、氛围之诡异要清明健康得多。毕竟是十八大之后了。所以,许多事可以看得更清,许多话也可以说得更透。
一、谁在打官司?
薄案从立案,经侦查,到审讯,历时十六个月。被告曾官拜中共政治局委员,与其比肩的落马高官只有陈希同和陈良宇。这“二陈一薄”,碰“巧”分别是京、沪、渝三个直辖市的市委书记,堪称一方诸侯。区别在于,薄除案讼之外,比二陈有自树一帜的“改革应按邓公部署由先富向共富深化”的明确政治主张及探索性实践,因而审一薄比审二陈有更高的政治关注度,有更广泛更众多的民意牵挂,有更专业更苛刻的国内、国际的司法监督。
人们首先感兴趣的,是谁在打这场官司?从法庭内看,主要有三方。一方是公诉人及其身后的九十卷相关材料,一方是原告及其律师,一方是指证原告有罪的证人。
然而从法庭外看,远不止此。起码也有三方深陷其中。一方是党内各派政治观点、政治力量博弈、妥协、取舍、平衡而综合形成的党中央的看法和选择;媒体上能折射出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倾向和不同的诱导。另一方是在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社会协调和前途期许上体现不同权益诉求的民情舆论;不管是“左派”还是“右派”,都认为薄案的走向与自己的权益诉求及前途期许相关联,因而都不甘置身案外。还有一方,则是在另案少有涉足的,就是域外的某些政府、传媒甚至情治特工机构,从始至终深深地介入此案消息的炒作、“剧本”的编撰、“角色”的分派和案情的推动。
所以,看这场官司的眉目,不可只看庭内,还须时时关照庭外,才好把握其脉络的子午流注。才能看清这六方交锋,最终把这场官司打出个什么结果。
二、中国司法进步的里程碑
从8月22日至26日,五天庭审大部分内容的微博直播,明确向国人也向世界描述了三个重要动向:
第一,中国的法庭,包括对失势下台的高官,第一次真实而非名义地允许被告及被告律师进行说明、申辩、对质甚至反诘。审判长代表法律尊严的平和公正主持,真诚而不虚伪地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及其实现,表现出充分的尊重。
第二,在中国的法庭上,第一次有受审高官,依据自己的法律权利、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尽量充分地为自己进行强力的自我辩护。薄熙来在最后陈述时,特别提示指责他“拒不认罪”、主张“从严惩处”的公诉人,不要把当事人依法的自我辩护当作“翻供的恶劣行为”。
第三,中国的法庭,第一次对中外强烈关注的重大庭审的绝大部分内容,向全社会进行了几乎实时的微博直播。表现了法庭对法律及本庭公正断案的高度自信。
这三个“第一”,堪称中国司法进步的里程碑。它不但生动地表明了中国司法和政治文明无可辩驳的进步与成熟,表现了法律意识保护下的人性的觉醒,而且事实胜于雄辩地澄清了“复演预排程序,未审即内定判决”的种种“惯性思维”和悲观臆测。
薄熙来作为身陷囹圄的“高官被告”,相信这五天公审对他的心灵也是一次奇特的洗礼。当他为刀俎、人为鱼肉时,他时时体会到一言九鼎、生杀予夺的权力的快感;而当他为鱼肉、人为刀俎时,才痛切感受到公平公正、保护人权的法律的珍贵。
对于参与本案的所有司法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包括受审的被告,人们都应致以历史的敬意。或正或反,他们都在自己的“角色”中,为中国的司法进步和法制建设,作出了他们应有的贡献。
三、这些法理管用吗?
有人对此案的解读未能摆脱“惯性思维”和悲观臆测,也非空穴来风。有些法理是否管用,在庭审过程中始终让人疑惑。
比如,法律不要求公民自证无罪。所以,在没有证据证明公民有罪时,法庭对所有涉案人只能进行“无罪推定”。公诉人、告诉人和指证人必须用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反过来,法庭却无权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罪。只在“有罪推定”的误区里,才会出现强求嫌疑人寻找和出具自己没偷、没抢、没奸、没杀、没贪、没腐的证据,以自证清白的荒唐案例。
又比如,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是“疑罪从无”。告之者、诉之者说“有”,被告者说“无”。据上述法理,被告者说“无”,无须举证,但告之者、诉之者说“有”,却必须举证。如控告证据不足,法庭只能视之为“无”。而不能无视证据,只凭口供和各方言词定案。避免冤假错案的文明之法,凡遇此类,宁纵勿枉,才留下了重侦重审的回旋余地。
再比如,犯罪的主要要件,一是犯罪故意,二是犯罪行为,三是犯罪结果。若无犯罪故意,即使有伤有害,如交通肇事、过失伤(杀)人等,都不得重判。在当今官场贪腐成风的生态环境下,为了肃贪反腐,新出了个“权力关系受贿”的概念。即权力者本人虽不知情,但权力关系者如配偶、子女甚至其他亲属受贿,也要算在权力者本人身上。贪腐诚然可恶、可杀,但本人确实不知情,不具犯罪故意,都要为他的“关系”、他的亲属贪腐承担罪责,这是否合理?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应当管好自己的家,教育好自己的妻子、儿女甚至亲戚朋友。但是,党性要求与法律责任要分开,罪与非罪(过失、错误)要分清,不当混为一谈。
人们拭目以待,想看到在长足进步的中国法庭上,最根本是在合议庭的最后判决中,这些法盲们陌生但司法中却是常理的重大原则,在薄案判决时究竟管用不管用?
四、有没有“坐实”本案的证人?
薄案能否坐实,三个证人至关重要。此三人皆为案中人,皆为污点证人。
所谓“贪污五百万秘密工程款”,孤证仅大连规划局原局长王正刚一人。他既是动议者,又是执行者,还是揭发指证者。他只有证言,并无证据。而证言又前言不搭后语,驴唇不对马嘴,自相矛盾,有悖常理。王正刚的证言,与染指此事的谷开来的供述,也矛盾百出,难圆其说。除智商太低,对人情事故和社会常识太无知的人,才会误以为这样“质量”的证人、这么虚假的证言还有什么可资利用的司法价值。
另两个证人,同被告的关系要特殊和密切得多。一个是薄熙来打黑的干将酷吏——重庆市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他指证薄滥用职权、打击迫害,逼他为保命而叛逃美领馆。
最重量级的证人,则是薄熙来的夫人谷开来。在薄被控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三项罪名中,谷不但都是共犯,而且都是证人。无论是受贿案,还是贪污案,谷不但是主要行为人,而且都是主要受惠人。事发前,她给丈夫招祸;事发后,她给丈夫定罪。她真成了丈夫的克星。当初谷作为插足者,从新疆偷了父亲的手枪,逼薄离婚再娶,造成薄长达四年的离讼痛苦。结婚后,谷又不守妇道,多处留情,令薄烦恼。谷真应将“开来”更名为“克来”。
而薄案的命穴恰恰在于,谷开来和王立军这两个关键证人,他们具有法律认可的证人资格吗?他们的证言具有法律价值吗?
首先,谷、王二人皆为服刑的罪犯。谷开来因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立军因叛逃等数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此类人犯急于“立功”减刑,不难体察。尤其判处死缓的谷开来,曾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而被“从宽轻判”,现正处“考验期”内,其特殊心态,即便不是病人,亦为常情。以上种种,是否会异化为某类诱供的压力?法庭在判断和决定是否采信二人证言时,必须有所顾及。
其次,谷、王二人同薄皆有情恨。谷因薄出现感情转移而赌气出国陪儿子读书,夫妻几乎分居七年。怨妇报复有外遇的丈夫,也是俗情中可能之事。而王立军在薄那里,不仅是个信用于前、怒斥于后的失宠者,更是个暗恋领导夫人、又被领导发现的第三者。王在向谷表白时自搧?八个耳光,被薄撞见。王给谷的情书,也被薄收走。可知,薄怒打王那一耳光,不仅是上级领导在打一个“诬陷”领导夫人杀人的下级,更是被戴绿帽子的老公在打一个纠缠他老婆的“情敌”。试想,这样两个证人的证言还可信吗?
更重要的是,谷、王二人都是精神有病之人。相当一个时期里,谷开来情绪的反复无常、精神状态的失控、对王立军的“绝对依赖”以及王立军对她的控制,身边人都确信谷是个精神有病的人。法庭亦认定谷“患有精神障碍”。而王立军在事发之前即已精神高度紧张,行为怪诞。押解北京后,经多名专家分别诊断,一致得出其精神有病的医学鉴定,有关机关早已正式上报上届中央。人们不禁要问,患有或疑似精神疾病的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是否有资格充当证人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是否能采信为给人定罪的依据?被告律师多次委婉提请法庭,应对这个关键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以上均为基本的法律常识,合议庭不应不懂。
五、案中案之杀人案
薄案之所以复杂,还在于它案中套案。薄案作为刑事案,其惊世亮相的第一个叫板,是薄的夫人亲手“毒杀”了英国人尼尔·伍德!这致命一击,令薄这位权倾一方、深孚民望的政治人物,瞬间被打入受舆论责问、被法律追究的尴尬境地,而缠陷在刑讼泥沼中难以自拔。所以,谷的命案虽已判决,仍值得在薄案中作个回放和复核。
民众常识和司法专家们共同质疑之处有三:
一是谷的杀人动机是什么?所谓财产纠纷和敲诈勒索,必须用杀人来“解决”吗?所谓儿子被“绑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这么难以核实必须用杀人来解除吗?伍德作为双性恋者,他对受托“监护”的薄瓜瓜造成什么样的伤害,会令激怒和疯狂的母亲动了杀机,至今尚无合乎逻辑的解释。
二是谷作为事业有成的知名律师,何以采用亲手灌毒这么原始低级的手段来杀人?托人不行吗?派人不行吗?制造个交通事故不行吗?谷的行为,是一个有权势、有法律专业的律师所为,甚而至于是一个健康的正常人所为吗?
三是安徽合肥法院的判决书,明文记录着如下纰漏:第一,常识告诉人们,氰化物杀人,入口即亡。判决书却说同案犯张晓军供称,谷分两次向小壶兑水,两次给伍德灌毒。这显然与常理不合。
第二,常识告诉人们,能被人用壶灌水,受害人须是仰卧。判决书却说,三十四小时后进入现场的人,发现尸体“俯卧”于床上!极其严重的问题是,这三十四个小时里,何人进入过现场?何人动过伍德?此人见到的伍德,是昏迷的活人还是咽气的死人?那么,伍德致死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最终杀死伍德的真正凶手是谁?是什么人、为什么目的一定要把此案做成死案?这些至今仍是谜团。
第三,常识告诉人们,原始样品不管分在几个容器中保管,出自一个母样的各子样成分应绝对相同。判决书却字字如铁地罗列出,被害人心包血样分装的四管样品中,氰离子(CN-)的含量居然各不相同!四份样品,有两份曾被违规调出市局物证鉴定中心。要命的是,最初对血样的第一次检测,无论是常见毒化检验,还是氰化物检验,均鉴定为“无毒”。人们不禁要问,什么人在样品上做过手脚?这样的证物是否可信、有效?
以上三项傻瓜都能看得出的漏洞,白纸黑字出现在判决书上。这一切是合肥法庭的无知和疏忽,还是该法庭的良知和智慧,真诱人产生无限的遐想。
本案还有一个疑点,不可不察。即王立军在案中是什么角色?他在案发前一天即已知情。案发前约一小时,谷还同王商量半小时。谷称身体不适,不想去,是王催促谷照计前往。事后,即王“抹平”此案两个半月后,他突然又去薄面前告发其老婆杀过人,要求薄秉公“处理”这起涉外命案。这王立军究竟是个什么人?是包庇者、揭发者,还是共犯、同谋?甚至是教唆犯、是主谋?“螳螂捕蝉,黄雀在后”。难道是一个王疯子在“指挥”一个谷疯子去杀人?那么,背后“指挥”这个王疯子的,又是什么人、什么势力?王立军前后自相矛盾的一系列诡异做法,是想把谷开来置于死地,还是想把薄熙来置于死地?这一切又是为什么?
六、案中案之叛国案
再往下,自然要追究到王立军这个副省级高级警官逃入美国领馆三十多小时,“要求政治避难”的惊天大案。因为,这是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薄书记被解职夺权的第一理由。
过去,是王案连累、殃及到他的上级“薄书记”;现在,王在薄案中反倒成了受打击迫害的下级“王局长”、“王副市长”。主、客角色的转换,似乎是无须再向公众做任何解释的“无缝链接”。
然而人们还是想不透,“迫使”这位高官走出叛国这步险棋的真实动因,究竟为何?无论作为四川成都法院本案的被告,还是作为山东济南法院薄案的证人,论及此事的理由,都难以服众。所谓他本人“认为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说法,即使同薄当堂对质,也未能拿出任何硬证。确如薄言:他一巴掌能打出个叛徒,也不容易!更怪异的是,在薄案中王竟公然声称自己擅入美领馆是“履行外交任务”。然而,是何人曾分派他去“履行”何种任务,却未见有人再做深究。所有这一切,不能不令人生疑。
退一万步讲,即使为逃生避险,他身为公安战线保卫工作的高级干部,千条路万条路,也不能去走“投敌叛国”的不归路。“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就可以叛变,那革命先烈们宁死不屈、舍生取义还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在共产党的辞典里,叛党叛国这样的重罪,最不可赦。但是,王迈出这步却似乎有恃无恐,事后也证明他虽犯大险却并无大难。外界不知王立下了什么足可折罪的大功,仅以“叛逃罪”轻判,只领区区两年徒刑而已!这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离奇的交易和“故事”,不能不令人生疑。
七、假设前提下有何推论?
假设对案中或明或暗的所有疑点全都视其若无,假设公诉人坚持的被告受贿两千余万元、贪污公款五百万元、滥用职权等三项罪行全都当真,又会有什么推论呢?
不妨在推论前先确认两个参照系。一是环境比照。眼前贪官之多,贪腐之烈,前腐后继之源源不断,令人叹为观止。说是“苍蝇、老虎”都要打。其实,未现形的苍蝇比鸟大,未落网的老虎比象大。所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辰未到”。信然。
二是办案力度比照。薄案用五百天查三百人,在全世界掘地三尺蛋中剔骨,不可谓不认真,不可谓不努力。这十五万人/天,如果以一人/天花费一百元成本计,也需一千五百万元“巨款”。试想,一人/天一百元成本如何打得住,况且还要出境出国。即使以这么低成本的查案耗费估算,也已同案中所谓“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数额差不太多了。可见,查办薄案是不惜工本的。
在这两个参照系的比照和假设前提下,推出的结论,居然可以冒叫一声:现在的干部,不论官大官小,包括内阁阁员、封疆大吏甚至政治局委员们,有几个能经得住这样力度的审查和考验?平心而论,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中,放大镜下的这个人真有点难能可贵了。这不是个远出于本案罗织锻造者意料的滑稽可笑的悖论吗?
八、究竟是出什么戏?
薄案的特点,可用两句话勾勒:案中有案,戏外有戏。不可等闲视之。
网上有段子幽一默说:原以为这是出谍战戏,后又改为反腐戏,公审听出了情变戏,其实可能是出宫斗戏。现未落幕,不好吟定场诗。也许,它是一出伏线千里的悬疑戏,是一出地地道道的悲剧。
这个悲剧不仅是涉案人、当事人的悲剧,薄案不仅是薄熙来个人的悲剧,而是党和国家的悲剧,是个时代的悲剧。
这个案子夹风带雨,电闪雷鸣,偏锋所向,扫荡所及,不仅挫伤了各地不同模式、不同探索的主动精神和创新精神,也打击了相当部分基本群众对革命精神的怀念、对革命传统的敬重、对党群关系回归的期盼和对改革共富的追求,重创了许多人心中重燃的希望之火。
这个案子某些阶段不顾大局、不分内外、张扬造势、唯恐不大不乱的肆意操弄,令众多爱党爱国的有识之士心怀“项庄舞剑”之忧,在群众中极大地损伤了党内斗争及反腐肃贪正义性的声誉,整体地歪曲了共产党的政治形象。令亲痛仇快。
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如果不能实事求是,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地公正判决,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将不仅是公众对中国司法制度和法制建设成果的失望,甚至会伤及党内外对十八大新领导集体的期望、信赖和拥戴。老话说:“人在做,天在看。”共产党的天,就是人民。人在做,人民在看,先烈在看,历史在看。
看哪位大手笔,有本事把这出变来变去的悲剧改写成一出正剧,以明法度,正党风,平民心,慰先烈,警喻后人。这个戏才好看。
2013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