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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有错没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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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6 08:35: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次审薄,济南中院通过微博将笔录对外直播,在法庭上,双方,包括被告人薄熙来自己,都有比较充分的发言机会,在形式上做得比较开放。笔者从事律师执业28年,之前从事揭批查专案工作2年,下面从疑罪从无角度分析现有庭审材料,得出薄熙来有错没有罪的个人看法:
    一、尼斯别墅。
    尼斯别墅所有权是谁,从现有外围证据看,实际上是谷参与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尼斯别墅。是通过公司持股的方式,2001年5月,以加拿大某公司控股的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的名义从某银行贷款直接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尼斯戛纳别墅)。后从股权结构上确立了罗素地产公司出资成立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作为尼斯别墅实际所有者的身份。而德维尔持有罗素地产公司100%的股权。2011年5月,德维尔把罗素国际度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姜丰持有,同时,也把枫丹·圣乔治地产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了姜丰。德维尔作证说向徐明转发过两个转移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100%的文件,由德维尔亲自签署。一份写徐明的名字,一份写姜丰的名字,2011年5月,姜丰在法国和德维尔办理了法国RFSG公司;罗素国际度假公司两家公司转让股权的相关手续。罗素地产公司股权代持手续因为有关人员不予配合,所以最终没有办成。罗素房产有限公司的股份100%的仍在德维尔手中。尼斯别墅按控方证据是徐明迂回出资(实德集团汇出的323万美元没有直接去买房),也就是说十二年转了一圈,由徐明朋友姜丰取得了尼斯别墅控股权。姜丰的证言也一度讲到这套别墅是她与徐明度假的别墅。别墅控股权基本回到迂回出资人手里。除谷开来自认是尼斯别墅所有人外(属于意念房),法国当局没有谷开来是尼斯别墅所有人的登记,谷开来也没实际享用房屋等物品的情况,不属街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状态。恐怕房主连徐明都不是,故尼斯别墅是否属赃物仍具不确定性?
    实德集团汇出的323万美元是以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货名是(进口)轻钢结构系统,合同跟单信用证如果有港杂费单据,进口报税单据,进口报关单,船运提单,商检证货单和货运单在卷,那么这笔钱实属正常贸易,与买房无关。
    那么尼斯别墅与薄熙来有关系吗?证据证明没有关系!证人徐明和谷开来证实的2002年8月在薄熙来家中看尼斯房子幻灯片情节,徐明的说法是当时薄根本没有说过话,而且他们看幻灯片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提到过房子的产权和价值,也没有提到薄瓜瓜而谷的说法确实薄说话了,而且提到什么房子是为了薄瓜瓜买的云云,这两人的证词一对照就是自相矛盾的。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蛮漂亮,建议我们有时间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薄熙来2013年4月2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因时间较长,是否说到购买我记不清了,我对尼斯房的买卖、运作过程及房子的大小、价值都不知道,没有参与过此事。对房产运作过程与我无关。薄熙来2013年8月23日质证:公诉人刚才陈述的所有事实99%与我及本案毫无关系,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我相信最高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这个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个巨大的球,这个房子里面细节很多,但是和我相关的只有球体上有一根细细的线跟我联系,这个线就是沈阳看幻灯的那个情节。薄熙来又说:「这套房子对我毫无用处,以我当时的身份,如果我到尼斯(康城)的这套房子里去,我就会有风险。」笔者倾向于薄熙来自辩不知情。


    二、支付飞机票等费用400余万元。
    谷开来作证:我们和徐明是比较老的关系,比较长时间的朋友,所以交往还是有一定的深度的。大致应该认识有20年了吧,在90年代初,这个人我们印象始终非常好,证人徐明回答是大约在99年认识薄谷开来的,证人徐明也证明从来没给薄熙来讲过给薄谷开来、薄瓜瓜报销费用的事。证人徐明同时证明替谷开来保存过150万美元。由此说明,谷开来在90年代初(或99年)就与徐明是比较长时间的朋友,支付飞机票等费用400万元是朋友关系还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由法庭判定。
   但薄熙来既不明知报销费用的事,也没有利用职杈为徐明为实德谋利,实德收购万达球队是万达先提出办球队开销大,确有压力。这是平等主体的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作为市领导职责只是确保大连足球平稳过渡,实德集团在星海广场设置直升飞球项目是大连的一景,这两项都是大连市的面子工程,足球提升了大连形象,有利于大连公共利益。任何地区领导都应也会实际支持,而实德这两项都是在赔本赚吆喝。薄熙来自认“自始至终没承认过”;徐明不是朋友,没有单独来往;薄熙来职务行与为徐明为实德没有谋利关联,故薄熙来不构成受贿。


    三、薄熙来当庭否认唐肖林送110万,并称曾向中纪委“违心承认”;在唐录像里说去商务部送八万美元是2005年年初,宣读的证言里说去商务部办公室送八万美元是2005年8、9月份,前后矛盾,时间地点都不符合。 薄熙来追问,连行贿我的五万元人民币都记得,怎么连月份都记不得?
  “他说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起因是因为听说我的住房简陋,该5万元人民币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吗?”“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谷开来所具备的钱远远高于5万美元、8万美元、5万元人民币,她有那么低级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净净?”“刚才讲到我们有一个共用的保险柜,随着我的工作的搬迁不断的移动,这不是事实的,我现在的保险柜就有六七个。”薄状似无意地自曝六七个保险柜,控方居然不接话、不询问,直接放掉。
    将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大连国际启动土地开发,获取汽车配额的利益,正如薄熙来所述是为了国营企业窗口单位来推动大连国际的发展。大连国际公司的利益是大连市政府的利益,界定的是国有资产。这并不是唐肖林的个人利益,至于倒卖汽车配额是唐肖林自行违法与职务无关,本案的事实是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薄熙来与唐肖林之间不存在权钱交易。我倾向于相信薄熙来的自辩。


    四、500万工程费。从证据来看有笔工程费阴差阳错富余出很多,王正刚通过李某某批条划拨到严某某公司,再以咨询费名义转到赵某某指定的账户后由某某律师事务所保管,至案发时未动用。
    关于证人证言,串连者仅王正刚一人,王正刚在和谷开来见面地点曾回答:在沈阳友谊宾馆家里,而谷开来说是在省政府大院的门院见的,证人王正刚曾回答说在友谊宾馆6号楼,后来说在8号楼。以前王正刚证词里说见薄熙来是2002年3、4月,法庭上又改口说是12月份。王正刚开始描述只有他和薄熙来两个人知道此事,后来又描述严莫某等人也知道这笔钱 。王正刚说当他面薄熙来打了电话,但薄谷开来没说打电话;王正刚说薄熙来在电话中说得很明确,而薄谷开来的说没有,我们心照不宣。看看自相矛盾。
    王正刚以“感恩”作为拨付500万工程费的动机,实在是匪夷所思!
    控方引薄熙来亲笔供词:2002年上半年,王正刚到我沈阳的办公室,讲工程已做完,上边又拨来500万元,… … 建议把这500万元补贴正在国外读书和陪读的谷开来母子。我拒绝了他。以后王正刚又来找我,讲了些该款不好处理的理由,并提出如果我忙,他想找谷开来商量一下。当时我缺乏警觉,放松了要求,同意王正刚去找谷开来商量,开了口子,成为后来此款进入谷开来律师所账户的主要原因。王与谷商量后,我也没去追问,放任了此事。薄熙来当庭自辩:1、该工程由薄熙来直接负责没错,这个工程的启动,上边有关单位的预算请款都是我到了省政府以后才发生的事情,这个工程,可以说从启动到完成的全程我都不在大连。2、刚才公诉人提到王正刚找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就说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随后就签的字,这是李某某的证词,这个证词本身就说明王正刚刚才的说法是不真实的,王正刚刚才说他没有与李某某提到涉密工程,他不知道李某某知道不知道这是涉密工程。李某某已明确地讲王正刚找我提到这是涉密工程,既然是涉密工程我也就不多问了,我就签了字。3、谷开来的证词说王正刚跟她讲有一笔钱给谁都一样,我在提问王正刚的时候,王正刚否认有这句话,4、谷开来的自书说我知道这个事情,但是我知道什么?到底知道什么?是有这么一个工程款的事,还是我让她收下这500万?我认为这个概念是不同的。是王正刚跟她到底怎么传的话,王正刚是对她讲薄熙来同意收下500万元,还是说王正刚有个工程款500万元给你补贴家用?请法庭作出判断。再有谷开来又说王正刚是我们的好朋友,但她之前又说与王正刚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王正刚昨天又说与谷开来没有经济关系,今天又说认识德某某与程某某。5、我2013年4月2日的笔录是真实的,第一,这个笔录从头到尾,我都坚持我没有贪占这笔款的意思,我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第二,我讲了两个概念,王正刚找我,我拒绝了他,他又找谷开来去,在这种情况下,等于说开了口子,这是我上纲上线的自我批判,我觉得钱进入谷开来的账户,我是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我感到很惭愧,我自己马虎大意,太粗心了,因为这是国家的钱,我后来又没追,这是对既成的事实的无可奈何的客观表述,但是,在这两个里面就能够说我有贪占的主观故意吗?都没有。
  两人间的对话,各执一词,究竟谁真谁假?我倾向于薄熙来到了省政府以后巳经没有了职务之便,这笔款项也不是薄熙来有权签批的,要说涉嫌应是王某某涉嫌贪污此款用于行贿于特定关系人谷开来,薄熙来不构成贪污罪。


    五、薄熙来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1、调整王立军的副市长分工虽是薄熙来提议,会议通过,到公安局宣布市委的任免决定,薄熙来陈述:免去他公安局长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有这么个程序,我说同意按程序办。据此,重庆市委组织部于2012年2月1日向公安部政治部发出的《关于王立军、关某某同志职务任免征求意见的函》,重庆市委组织部机要件交寄单证实:2月1日重庆市委常委会后市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函传真至公安部政治部地方干部处,2月2日将征求意见函以机要1595号,寄送公安部政治部。没有绕过公安部。并且直至2月6日王立军与关某某未实际交接。王立军叛逃前并没有交接公安局长职务(该职务要征求公安部意见)。从党纪层面看,薄熙来应该立即向中央汇报,并要求回避。
    2、薄熙来对王立军打耳光、摔茶杯虽行为不当,但并不是包庇谷开来,因为此前薄熙来问过郭维国、谷开来、张晓军,得知的信息是重庆市公安局证明尼尔心脏病死亡,薄熙来打王立军耳光正如郭维国所说激化了矛盾,同时由于吴某某在场,扩大了信息传播面,关某某任职后,也成为这一信息的知晓者。所以薄熙来的行为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包庇谷开来。
   3、对犯罪实施侦查是公安机关职权,11月14日王立军就知道谷开来杀人,庭审中证人王立军陈述:开来11月14日中午说11?15她(要)杀人,直到次年1月28日向薄熙来汇报!2月初关某某接任党委书记,接到谷开来举报信即有责任对全案包括谷开来涉嫌杀人实施侦查,所以,滥用职权是负有侦查职权的公安干警而非市委书记。
   4、取消王鹏飞副区长提名权,杜绝带病提拔也不是滥用职权。至于王立军休假式治疗仅是针对王立军闯馆事件的应急措施,无所谓对不对,引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也是党纪,而非国法。


   六、薄熙来是以"文革余孽"被双规的,也就是说先隔离审查后取证。我回忆七七年曾在两案专案组汇总一位抗日老同志的专案,十多位证人一致指证该人在七六年十月多次攻击华主席为右派政变,证据可谓众多,这一罪状当时够判刑期,在汇总材料中,我按时间、地点、在场人,在场人指控内容分门别类,罗列清楚,材料报到省里,该老同志很快被解除了隔离审查措施。所以,我个人认为证言的可靠性很差。再从文革中刘少奇、贺龙专案平反,前后中央文件依据的是不同时期的证人证言。可见,办案千万不要只凭人证。
   说到谷开来,检方已经证明薄谷开来有吸毒恶习,前次判决也列明谷有精神障碍,这次作证录像中谷开来的笑,在关于法国房子的证词中,谷开来回答:“主要是用于支付购房款,购买别墅的价格是2210510.75欧元,缴纳税款108093.95欧元。”即使正常人都很难记得如此准确到小数点!一个有精神障碍的人逶过于自巳丈夫,不符合亲亲得相隐之常理,其证词的可信度、其作证的能力是值得怀疑的。很清楚,薄熙来的贪污受贿罪,证据不过硬、不充分。
沙发
发表于 2013-8-26 11:25: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字一行 于 2013-8-26 12:27 编辑

太长没时间看完,但第一点的辩护,我就觉得站不住脚了,
第三段中作者提出自己的判断:“那么尼斯别墅与薄熙来有关系吗?证据证明没有关系!”
而薄熙来2013年8月23日质证:公诉人刚才陈述的所有事实99%与我及本案毫无关系,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我相信最高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在这里,薄承认了关键的一点“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在中国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而不是归于一方的,怎么能说与薄无关呢?而且作者下的断言与薄的自供也完全不符。作者说是这套房子不应该归于薄家,但薄却承认了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
虽然说,薄大人要忙很多的事,但在国外搞一座别墅,应该算得上家中的大事吧,他居然一点也不知道。更何况还有“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蛮漂亮,建议我们有时间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及“证人徐明和谷开来证实的2002年8月在薄熙来家中看尼斯房子幻灯片情节,徐明的说法是当时薄根本没有说过话,而且他们看幻灯片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提到过房子的产权和价值,也没有提到薄瓜瓜而谷的说法确实薄说话了,而且提到什么房子是为了薄瓜瓜买的云云,这两人的证词一对照就是自相矛盾的。”的佐证。其中第二件事,由于时间太长,两人证词不同,也是事实,但并不影响他们一同看别墅幻灯片这一事实,而作者却去纠缠薄有什么说什么话的细节,明显是想引来人们对事实的怀疑。想想如果薄不对此房子感兴趣,有必要让别人来家中,放此别墅的幻灯吗?而谈论房子的事,正是在看完房子后的事了。这里,证据链是相当充分的。先看房,再论房,然后让别人代购房,这就是一场交易的全部过程,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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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26 11:29:20 | 只看该作者
太长没时间看完,但第一点的辩护,我就觉得站不住脚了,
第三段中作者提出自己的判断:“那么尼斯别墅与薄熙来有关系吗?证据证明没有关系!”
而薄熙来2013年8月23日质证:公诉人刚才陈述的所有事实99%与我及本案毫无关系,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虚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我相信最高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在这里,薄承认了关键的一点“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在中国所有的财产都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而不是归于一方的,怎么能说与薄无关呢?而且作者下的断言与薄的自供也完全不符。作者说是这套房子不应该归于薄家,但薄却承认了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
虽然说,薄大人要忙很多的事,但在国外搞一座别墅,应该算得上家中的大事吧,他居然一点也不知道。更何况还有“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蛮漂亮,建议我们有时间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及“证人徐明和谷开来证实的2002年8月在薄熙来家中看尼斯房子幻灯片情节,徐明的说法是当时薄根本没有说过话,而且他们看幻灯片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提到过房子的产权和价值,也没有提到薄瓜瓜而谷的说法确实薄说话了,而且提到什么房子是为了薄瓜瓜买的云云,这两人的证词一对照就是自相矛盾的。”的佐证。其中第二件事,由于时间太长,两人证词不同,也是事实,但并不影响他们一同看别墅幻灯片这一事实,而作者却去纠缠薄有什么说什么话的细节,明显是想引来人们对事实的怀疑。想想如果薄不对此房子感兴趣,有必要让别人来家中,放此别墅的幻灯吗?而谈论房子的事,正是在看完房子后的事了。这里,证据链是相当充分的。先看房,再论房,然后让别人代购房,这就是一场交易的全部过程,合情合理。
字一行 发表于 2013-8-26 12:2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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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8-26 11:34:39 | 只看该作者
但薄熙来既不明知报销费用的事,也没有利用职杈为徐明为实德谋利,
这句话也站不住脚,在我的印象中,薄经常到万达去捧场。每次万达得到冠军,薄好像都为其站台。其中的原因是公私都有吧。薄那么关心儿子(至少他自己说),对儿子的生活会不闻不问吗?与徐明不是朋友更是胡说八道,不值一驳。也难怪,六亲都不认了,还认什么朋友,可怜的薄粉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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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8-26 11:42:00 | 只看该作者
第三条,钱多就不想要钱,官大就不想要钱,作者明显是从这个出发点想问题的。薄熙来当庭否认唐肖林送110万,并称曾向中纪委“违心承认”;在唐录像里说去商务部送八万美元是2005年年初,宣读的证言里说去商务部办公室送八万美元是2005年8、9月份,前后矛盾,时间地点都不符合。 薄熙来追问,连行贿我的五万元人民币都记得,怎么连月份都记不得?
正是这不符合说明了事实。违心承认可以,但数额是不变的。而时间反而容易忽略。就像在股市中,我的获益与损失一定会记得很牢,但什么时间进行怎样的操作,而要看历史的记录。而时间地点的不符更说明中纪委的记录是相当真实的。时间地点都不是重要的问题,问题的实质是有倘有此事,收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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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8-26 12:01:21 | 只看该作者
薄熙来肯定是有罪的,现在列出的只是小罪,更大的罪还没有列出。光谋反罪就是死罪,还有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等,这些王立军把有关资料都交给了美国领事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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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8-26 12:23:02 | 只看该作者
薄熙来肯定是有罪的,现在列出的只是小罪,更大的罪还没有列出。光谋反罪就是死罪,还有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等,这些王立军把有关资料都交给了美国领事馆。
世事如棋人如水 发表于 2013-8-26 13:01


小罪被告人矢口否认,大罪公诉人不敢提出指控,这场审判真是双方活受罪。。。。。。:smo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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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8-26 12:26:13 | 只看该作者
错与不错,熙来不倒,国有资产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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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8-26 12:26:2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一览众山小

“薄熙来有错没有罪”——————没罪?你判得吗?如果是,那没错,在罪人的眼里当然没罪

世界末日,哪一个包括我自己,可以逃脱上帝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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