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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人媒体对刘光华案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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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25 00:49: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警官表示﹐「首先﹐死者是来自福建长乐地区﹐那里的人多有在乡亲内部集资的传统。其次﹐有报道说﹐她打算与其前夫返回中国。按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回国是要衣锦还乡的﹐如果没有相当大的一笔资金在身﹐她回去干什么﹖而她只不过是一个按摩院的小业主﹐哪来那么多钱﹖」


多伦多的资深警官根本就是弱智。如果她想通过在乡亲内部集资骗钱的话,她最不愿意去的地方将是回国,因为那将是自投罗网。警官的猜测不但不专业,反倒自以为是,而且有对华人歧视的倾向。更可悲的是华人的媒体竟然不分黑白,亦步亦趋。同是国人被害,没有惋惜不说,反倒说一些闲话,可悲。看看其他的族裔,即便是个妓女,如遭此厄运,也会同情,举行烛光晚会祭悼亡灵。
沙发
发表于 2012-8-25 09:28:4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老张 于 2012-8-25 10:30 编辑

回复 1# 枫下乱谈

刘光华以未计划生育遭中国政府迫害为理由离开中国, 到加拿大申请难民被批准, N年后又想积极的回中国, 难道这时候就没有中国政府对她的迫害了? 是真难民还是假难民? 还烛光晚会, 不是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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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25 10:43:25 |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华人媒体在转载时必须把
发表言论的人什么姓名、什么地点、什么机构、什么时间、相关链接,都必须给出来,这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守则,否则就是媒体自己造谣,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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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25 10:44:18 | 只看该作者
强烈要求华人媒体在转载时必须把
发表言论的人什么姓名、什么地点、什么机构、什么时间、相关链接,都必须给出来,这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守则,否则就是媒体自己造谣,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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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8-25 14:06:19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太好了。你看上次BC的那个养猪场杀人案,杀得都是妓女,但是这么多人悼念,媒体严重关注,不停报道。没有人说她们该死。多伦多不也经常发生妓女被谋杀案。只有华人,好像凡是有缺点的人都该死,一旦有华人遭遇不幸,众华人立马找出此人的缺点来,然后幸灾乐祸,说风凉话。

其实,哪一个人那么纯洁没有缺点呢?哪一个人敢说自己是无缝的鸡蛋?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警官表示﹐「首先﹐死者是来自福建长乐地区﹐那里的人多有在乡亲内部集资的传统。其次﹐有报道说﹐她打算与其前夫返回中国。按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回国是要衣锦还乡的﹐如果没有相当大的一笔资金在身﹐她回去干什么﹖而她只不过是一个按摩院的小业主﹐哪来那么多钱﹖」


多伦多的资深警官根本就是弱智。如果她想通过在乡亲内部集资骗钱的话,她最不愿意去的地方将是回国,因为那将是自投罗网。警官的猜测不但不专业,反倒自以为是,而且有对华人歧视的倾向。更可悲的是华人的媒体竟然不分黑白,亦步亦趋。同是国人被害,没有惋惜不说,反倒说一些闲话,可悲。看看其他的族裔,即便是个妓女,如遭此厄运,也会同情,举行烛光晚会祭悼亡灵。
枫下乱谈 发表于 2012-8-25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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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8-25 14:09:37 |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否则这些华人媒体在故意误导华人社区。哪一个警官说的也必须负责。不敢负责就不要说。否则就是别有用心,造谣诽谤。在刑事案件中捏造事实是有刑事责任的,叫做妨碍司法罪。

强烈要求华人媒体在转载时必须把
发表言论的人什么姓名、什么地点、什么机构、什么时间、相关链接,都必须给出来,这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守则,否则就是媒体自己造谣,要承担刑事责任。
leblanc 发表于 2012-8-2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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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8-26 06:31:43 | 只看该作者
非常同意#1 -#6!华人社区有多家社团,媒体,这个那个协会的,这时都失声了。呼吁一下各个华人所谓有头有脸的机构,个人,及媒体等站出来,为华社的声誉利益等等呐喊一下!华人哪有什么凝聚力了?这样下去跟国内的状况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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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8-26 06:32:01 | 只看该作者
非常同意#1 -#6!华人社区有多家社团,媒体,这个那个协会的,这时都失声了。呼吁一下各个华人所谓有头有脸的机构,个人,及媒体等站出来,为华社的声誉利益等等呐喊一下!华人哪有什么凝聚力了?这样下去跟国内的状况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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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8-26 06:56:3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以上,确实需要反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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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8-26 10:28:39 | 只看该作者
我也来支持一下。鄙视那些说风凉话的。更鄙视那个得出什么非法集资而招仇杀的。所谓的老鼠会,即使被骗的人,也就损失几万块,有必要杀人还要碎尸吗?而且,参加老鼠会,还会被骗的,都是一些遵纪守法,勤勤恳恳打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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