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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变了:如何做个懂法守法的新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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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6-8 07:39: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非常期待加拿大的法律制度为我们中国移民而改变     
沙发
发表于 2009-6-8 08:32:53 | 只看该作者
学法、懂法、用法,融入主流不可忽视的一环。
最近华人社区连续曝光几起投资巨亏事件,那些当事人正在努力补上法律这一课。www.4just.ca
我们也应该在这方面下一些功夫,避免反同样的错误。别人交学费,我们得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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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6-8 09:22:31 | 只看该作者

这里的法律是对中国人无效的

坚决的抵制和采取不合作态对,这个烂国家本来就是烂.
应该从地球上除去加拿大这个名字,改为中国海外第x省。
三光所有的非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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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6-8 12:0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这里的法律是对中国人无效的

坚决的抵制和采取不合作态对,这个烂国家本来就是烂.
应该从地球上除去加拿大这个名字,改为中国海外第x省。
三光所有的非中国人。

鬼子进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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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6-8 12:11:08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错误:

1. 两个华人的问题都是自行执法。 店主无权拘留小偷,只有警察才有权这么做。周先生无权截停公共汽车,更不应该和公共汽车司机交涉。
2. 警察作为与否不改变任何情况。店主依然无权拘留小偷。周先生依然无权截停公共汽车。
3. 警察也不管谁对谁错。那是法庭的法官决定的事情。
4. 碰擦是不是事实,不在双方是否认可,仍然是法庭的法官决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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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6-8 12:54:5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错误:

1. 两个华人的问题都是自行执法。 店主无权拘留小偷,只有警察才有权这么做。周先生无权截停公共汽车,更不应该和公共汽车司机交涉。
2. 警察作为与否不改变任何情况。店主依然无权拘留小偷。周先生依然无权截停公共汽车。
3. 警察也不管谁对谁错。那是法庭的法官决定的事情。
4. 碰擦是不是事实,不在双方是否认可,仍然是法庭的法官决定的事情。

那么单凭周先生”一面之词“,可以认定公共汽车司机“hit and run"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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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6-8 14:21:22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错误:

1. 两个华人的问题都是自行执法。 店主无权拘留小偷,只有警察才有权这么做。周先生无权截停公共汽车,更不应该和公共汽车司机交涉。
2. 警察作为与否不改变任何情况。店主依然无权拘留小偷。周先生依然无权截停公共汽车。
3. 警察也不管谁对谁错。那是法庭的法官决定的事情。
4. 碰擦是不是事实,不在双方是否认可,仍然是法庭的法官决定的事情。

讨论一下:
1、公民是有自行拘留权的,你可以查一下法律。他们的错误在于捆绑并私藏武器,目前即使这个也未有最后结论。我认为最后无罪的可能性更大。因为你如果到LOBLAWS去偷东西,手铐子都会给你戴上的。法律的标准应该是一样的。
2、正如楼上所说,如果不当场对质,仅凭周先生一面之词,就能认定事实吗?明显是不可能的。你上网看看,有多少人因为当事人不认帐而吃了哑巴亏。
3、法官确实是最终的决定者。可警察到场之前的事情并无根据,而警察只看到了之后的情况。除非警察承认自己错了,否则周先生凶多吉少,而这似乎对周先生明显不公。因为可以肯定的是擦碰是事实,另一个可以肯定的是,那个女司机百分之百不会认帐,除非有证据。
4、警察对小事的不作为只会引起一些争论,如果警察对大事也不作为,恐怕就不会这么简单。
5、如果警察真的不管谁对谁错,他为什么只起诉一方呢?而不是两方都扣下交给法官处理呢?可见警察还是预先确定了是非,只不过法官可能会给一个纠错的机会。可是请你记住,被起诉的一方是要付出金钱和精神的巨大压力才能讨回公道的。所以警察的判断就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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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9-6-8 14:58:18 | 只看该作者

普法太重要

确实,在中国移民中普及加拿大法律知识,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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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6-8 14:59:3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

楼主的错误:

1. 两个华人的问题都是自行执法。 店主无权拘留小偷,只有警察才有权这么做。周先生无权截停公共汽车,更不应该和公共汽车司机交涉。
2. 警察作为与否不改变任何情况。店主依然无权拘留小偷。周先生依然无权截停公共汽车。
3. 警察也不管谁对谁错。那是法庭的法官决定的事情。
4. 碰擦是不是事实,不在双方是否认可,仍然是法庭的法官决定的事情。


就这个发言比较客观、懂法、有脑子。

法律,不是现改现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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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9-6-8 16:2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支持

就这个发言比较客观、懂法、有脑子。

法律,不是现改现用的。

用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并不能解释一切案例,所以才会有细则、附加条款,否则人人都成了法律专家。这两个人的行为就是如此,有些特性。
楼主的意思只是认为两位做得有些过界了,这也是律师的说法,但是最终的结果如何,不是一条万能的定理就可以下结论的,否则也不需要法官判案了,更不需要律师辩护了。随便从大街上找个人就可以判了。
没有人说法律现改现用,那是理解上的错误。况且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需要一点一点的完善。所以加拿大的法律才会有举证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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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6-8 21:14:31 | 只看该作者
有一定的道理!
虽然我也觉得两个案子的当事人还是有些做的有些过火,但我同时也觉得北美洋人的素质整体不如欧洲,甚至不少白人受的教育少,象电影里常见的那种粗胖的没脑子的白痴,再加上大锅饭,人又懒。我估计这两件事要是在欧洲,比如德国、法国等,至少应该不至于让当事人走到这一步,至少作为警方应该耐心听双方的陈述,而不是谁报警偏听谁的,听一面之词,明显是职业素质、而且个人素质也很差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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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6-8 21:40:22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比那个南音的文章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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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6-8 23:04:16 | 只看该作者

人的自由来的不易,不能因为偷而被禁锢

1. 今天人的自由是靠几代人用血换来的,不能因为偷人而被禁锢.

2. 偷人对地球来说没变化,做生易的人要不就  顾用保安员,要是保安员的费用太高于被小偷偷的那就算了

3.  警察办案确有不公,华人应团结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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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9-6-9 00:51:40 | 只看该作者
警方总干这事,那不是当理说。最后得到些相反的结论。过程上,有时像白痴,一目了然的事情,还想东想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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