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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10-14
致全世界华人公开信:
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由一小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如果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就称为平民政治或者民主政治;如果共和政体仅仅由一小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就称为贵族政体或者贵族政治。
在毛泽东时代以后中国是贵族政体。最大的贵族是共产党的高级官员(这在宪法中就已经确立。这里指的共产党的高级官员不仅包括共产党组织的高级官员, 还包括政府部门、军界和企事业单位的共产党员身份的高级官员)及其子弟,稍后就是民主党派的高级官员,然后是高级知识分子。贵族政体的法律是由正义为原则来制订的。在贵族政体国家里,权威来自于正义,而不是来自于财富, 或者政党、更不是政府. 贵族政体很不稳定.
因为权威来自于正义, 因此, 执政者必须具有高贵的形象, 即: 执政者必须是伟大的, 光荣的, 正确的.执政者所做的一切都是在 “为人民服务”. 众所周知, 任何一个人, 任何一个组织都不 可能 长期做到这些, 所以, 执政者必须严厉地控制言论, 即: 贵族政体与言论自由是不相容的.
因为贵族政体仅仅由一小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因此,贵族政体与结党自由, 结社自由, 以及宗教自由都是不相容的.
贵族政体关心维持现状胜过关心改进现状。贵族政体有两大隐患:其一是某一位贵族的权势远远超过其他贵族;其二是一部分贵族太穷。这两种灾害都在中国出现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建立时,它是贵族政体,后来到了1957年, 由于毛泽东的权势的膨胀打破了平衡,使得贵族政体消逝,同时专制政体形成。由于贵族政体的不稳定性, 造成了数千万中国人死亡.
有人说中国人素质差,不适合搞民主政治。持这种观点的人很多,而且,他们大多是高级知识分子和高层干部. 我认为中国不适合民主体制的观点还是错误的。这可从两个方面来说明.其一,美国的民主体制是在二百年前就实施了,他们那时的人口素质比我国现在的情形要差远了,他们采用民主体制不但没有出现动乱,而且,成为了世界上最强大最富有的国家。其二,我用反证法来说明我们必须采用民主体制。如果按照某些人说的那样,中国现在的人口素质还没有达到美国二百年前的水平,那么,我们的政治体制更应该改变,原因是,我们过去体制在经历五十多年的实践后,它并没有改善中国的人口素质;并不能使中国走向强盛。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人口素质不高的国情正是我们为何要选择首先修改宪法的原因之一。宪法的修改对于普通的中国老百姓来说是无所谓的,因为他们关心的实物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他们会照常地工作和生活,从而,能保持社会的稳定。而对于那些有知识、有头脑的人来说则是至关重要的。老子说过:名不正,言不顺,言不顺,事不成。一旦宪法得到修改,这一批社会精英将会大胆地、名正言顺地进行各项其它的改革,国家能够很快地、平稳地完成政治体制的改革任务,真正地实现中华民族的光荣与梦想。
首先修改宪法, 然后实现言论自由, 结党自由, 结社自由, 以及宗教自由. 这一次序是非常重要的, 这可以防止前苏联的悲剧在中国重演.
期待全世界华人,华人组织, 华人团体和世界上一切热爱民主和自由的国家和组织, 以及个人积极支持该宪法, 全心全意地实现该宪法. 希望不要 跟着大陆的某些媒体跑, 在一些枝节上浪费时间.
附录: 新宪法(2008版本)
我们中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完美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中国宪法。
由于历史原因,台湾可以暂时不在此宪法范围之列。
为了平稳过渡,第一届州议员必须是自1978年(包含1978年)以来的某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或者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立法委员、行政院院长和副院长、司法司司长和副司长。第一届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必须分别是自1978年(包含1978年)以来的某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或者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立法委员、行政院院长和副院长、司法司司长和副司长。第一届总统必须是自1978年(包含1978年)以来的某一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
除与本宪法相违背的法律在本宪法生效时终止外(注1),过去的一切法律生效至第二届总统选举结束时为此。
本宪法从2010年1月1号实施。第一届国会选举定于2010年2月1号。第一届总统选举定于2010年9月1号。
将过去的自治区和省统称为省或者州。新成立八个州和一个特别行政区。它们是拉萨州、乌鲁木齐州、呼和浩特州、香港州、台北州、天津州、上海州、重庆州和北京特别行政区。
将拉萨市以东的西藏境内的地区划归拉萨州;将乌鲁木齐市以东的新疆境内的地区划归乌鲁木齐州;将呼和浩特市以西的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地区划归呼和浩特州;将深圳市、珠海市、中山市、澳门和香港所围成的地区划归香港州;将台中市和台中市以北的台湾省境内的地区划归台北州;将天津市以北和北京市以东的河北省境内的地区划归天津州;北京市只管辖现在的市区部分,其它部分划归河北省;将无锡市和无锡市以南的江苏省境内的地区划归上海州;将重庆市以东的四川省境内的地区划归重庆州;北京作为中国联邦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市长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市政府其他官员由市长任命,立法权和司法权属于中国联邦(注2)。
各州按民主的方式直接地普遍地选举州长和州议员,州政府按照民主的形式构造。市长、乡长和镇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市政府、乡政府和镇政府其它官员分别由市长、乡长和镇长任命,县长由州长任命。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中国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省公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
年龄未满25岁,为中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省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员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省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省。众议员人数以每5百万人选1名为限,但每省至少应有众议员1名。)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中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3年内进行,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 中国参议院由每省(省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注3)。
参议院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立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
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三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二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年龄未满30岁,为中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省居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中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无表决权。
参议员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中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中国的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当任和享有中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省省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行规定外,应于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五款 各院应自行审查本院议员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议员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可逐日休会,并可依照各院规定的方式与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各院可制订其议事程序规则,处罚扰乱秩序的议员,并可经2/3人数同意开除议员。
各院应保持本院的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各该院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的赞成票或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1/5的请求,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3日以上,也不得从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取得由法律规定,并从中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报酬。两院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和妨碍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也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和众议员在其当选任期内不得出任中国当局在此期间设置或增加薪俸的任何文官职务;在中国属下供职者,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当任国会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首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
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中国总统;总统若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议院应将总统异议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2/3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院,另一院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2/3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的表决要以赞成票和反对票来决定,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的姓名应分别载入各该院的会议记录。如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日之内(星期日除外)未经退还,即视为业经总统签署,此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如因国会休会而阻碍该议案退还,则该项议案不能成为法律。凡需经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均应交中国总统,以上命令、决议或表决需经总统批准方能生效。如总统不予批准,则要按照对于议案所规定的原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2/3议员再通过。
第八款 国会拥有下列权力: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中国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国统一;
以中国名义借贷款项;
管理中国与外国的、各省之间的贸易;
制定全国统一的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国币和外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制定关于伪造中国证券和通货的罚则;
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间内的专利权,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各级法院;
明确划定并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与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缉拿敌船、敌机的许可证和报复性拘捕证,制定关于陆上、水上和空中的拘捕条例;
招募军队并供应给养,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制定统辖和管理军队条例;规定征招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平息叛乱和抵御外侮的条例;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纪律,规定可能征招为中国服务的那部分民兵的管理办法;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照国会规定纪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省保留;
对经省立法机构同意由中国在该省购买的一切用于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船厂及其他必要的建筑物的地方行使专有的立法权;
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中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要的和恰当的法律。
第九款 根据人身保护令享有的特权,除非在发生叛乱或遭遇入侵,公共治安需要停止此项特权时,不得中止。
不得通过公民权益剥夺法案或追溯即往的法律。
除按本宪法前文对人口普查或统计结果规定的比例征税外,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省输出的货物不得征收直接税或间接税。
任何贸易条例或税收条例不得给予一省或另一个地方以优于另一省或一个地方的特惠(注4)。往来各省的船舶、车辆和飞机不得交纳关税。
除依据法律规定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支款;一切公款收支报告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中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在中国担任任何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者,未经国会许可,不得接受任何外国君主或国家所赠予的任何礼物、酬金、官职、或爵位。
第十款 无论何省不得缔结条约、结盟或加入邦联;不得颁发缉拿敌船、敌机的许可证和报复性拘留证;不得铸造货币;不得发行信用券、不得将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法定货币;不得通过公民权益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坏契约义务的法律;不得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无论何省,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出口货物征收进口税或间接税,但为执行该省检查法令所绝对必要者不在此限。任何一省对进出口货物所征得的一切间接税和进口税的净所得额应充中国国库之用,所有这类法律都应由国会负责修订和控制。
无论何省,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不得与另一省或外国缔结协定或条约,除非已实际遭受入侵或遇到刻不容缓的危险,不得进行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中国总统。总统任期4年,副总统任期与总统任期相同。总统的选举办法如下:
全国统一时间普选总统。以省为单位统计各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在某州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得到该州的全部总统选票。其票数与该省所应选派于国会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总统候选人必须在参选前确定自己的副总统人选,并将其姓名上交国会。 (各省议会议长将本省的总统选票送至中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应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选票超过总选票数之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的名单上得票最多的前三名中投票选举其中1人为总统。选票最多者当选。(如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给众议院而该院于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按总统死亡或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有关总统丧失任职能力的条款 代行总统职务。) (注5, 注6,注7,注8)。
国会可决定总统选举的投票日期。该日期须全国统一。
任何人除去出生于中国的公民或在本宪法通过时已为中国公民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年龄未满35岁及居住于中国境内未满14年者亦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职责的能力时,该项职务应移交给副总统,在总统与副总统均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时,国会得依法律规定宣布某一官员代行总统职权,该官员即为代总统,直至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应该在规定时获得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任总统期间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收受中国或任何一省给予的任何其他酬金。
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
“我谨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我一定忠实执行中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中国宪法。”
第二款 总统为中国陆海空军总司令,并在各省民团被征招为中国服役时任民团总司令;总统可要求各行政部门长官就其职责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有权对触犯中国利益的罪行发布缓刑令与赦免令,惟弹劾案不在此列。
总统在咨询参议院取得其同意,并经该院出席议员2/3的赞成后,有权缔结条约;总统应提出人选,并在咨询参议院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以及任命手续未经本宪法另行规定而需以法律加以规定的其他一切中国联邦政府官员。但国会若认为适当,可根据法律将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或授予各级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任命人员填补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任命应在参议院下次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 总统应随时向国会提出有关国情报告,并将他认为必要而妥善的议案提请国会审议;总统可于非常时期招集国会两院或任何一院举行会议,如两院对休会时间意见分歧,总统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候为止;总统应接见大使及其他使节;应监督一切法律的切实执行,并任命中国联邦政府的一切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及中国一切文职官员因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与轻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以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 中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良好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时间获得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司法权所及范围如下:一切基于本宪法,中国法律以及根据中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普遍法律的和衡平法的案件;一切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的案件;一切有关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以中国为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数个省之间的诉讼;(一省与另一省公民之间的诉讼);各省公民之间的诉讼;同省公民之间对他省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省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及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一省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对上述的所有案件,无论是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有上诉审理权,但需遵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与规则。
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省进行;但如不止在一个省内发生,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处或数处地点进行。
第三款 只有对中国发生战争或依附、帮助、庇护中国敌人者,才犯叛国罪。无论何人,非经二个证人对同一公然犯罪行为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判定有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治,但叛国罪犯公民权利的剥夺,不得影响其继承人的权益,除剥夺公民权益终身者外,不得包括没收财产。
第四条 第一款 各省对于其他省的公共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可用一般法律规定此类法令、记录和司法诉讼程序的验定方法及其效力。
第二款 每省公民均应享受其他各省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凡在任何一省被控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在逃并于另一省被寻获时,该省应根据该人所逃出之省行政当局的要求将其交出,以便押送到对该罪行有审判权的省。
(凡根据一省法律应在该省服兵役或劳役之人逃往另一省时,不得根据逃往省的任何法律和规章解除该项兵役或劳役,而应根据有权得到劳役或劳动的当事者的要求将其交出。)
第三款 国会可准许新省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省的管辖权之内组成或建立新省;各省之间的边界永远不改变(注9)。
国会有权处置并制定中国领土和其他财产的一切必要的规章和条例;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中国或任何特定省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中国应保障联邦各省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省免遭入侵,并应根据省议会或省行政长官(在省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五条 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有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全国2/3的省议会的请求召开会议提出修正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国3/4省的省议会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那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无论任何省,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条 本宪法生效前所负的一切债务和所订的一切契约在本宪法生效后对中国仍然有效。
本宪法及依据本宪法制定的中国法律以及根据中国权力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省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省法官仍应遵守。
第七条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省议会议员以及中国和各省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作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当任中国任何官职的必要资格。
第八条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注10)。
第九条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省的安全所必须。
第十条 士兵在和平时期,非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第十一条 公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法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第十二条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刑或其他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或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空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以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注11, 注12)。
第十三条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省或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受控事件的性质的原因;与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的帮助为其辩护。
第十四条 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00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据习惯法的规则,中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第十五条 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取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第十六条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本宪法未授予中国联邦也未禁止各省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省或由公民保留(注13)。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在中国境内或属中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存在,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第一款 在中国出生或归化于中国并受中国管辖的人,均为中国和他所居住的公民,无论何省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中国公民特权和豁免的法律;无论何省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均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省人口的比例分配。各省年满21岁且为中国公民的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他罪行者外,其选举中国总统与副总统、国会众议员、省行政与司法官员或省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被剥夺时,该省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省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曾经作为国会议员、中国官员、省议会议员或省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中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中国的暴乱或谋叛,或给予中国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或副总统、或在中国任何一省任文职、军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2/3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
第四款 经法律认可中国公债、包括因支付对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与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但中国或任何一省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中国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赔偿要求;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均应视为非法和无效。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中国在任何一省不得以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中国公民的选举权,但精神分裂症病人和傻子(没有最基本的思维能力的人)没有政治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必按比例分配于各省,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省在国会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省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省省议会在公民按照省议会批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以前,可授权行政长官作出临时任命。
第二十三条 中国或任何一省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中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22日正午终止,参议员和众议员之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3日正午终止;其继任人的任期即在此时开始。
第二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的任期开始之前死亡,当选副总统成为总统。如在规定任期开始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符合资格,则当选的副总统应代行总统职权直到有一名总统符合资格为止;如遇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国会可以法律决定代理总统人选或选择代理总统的方式,此人即可依法代行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第三款 当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或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依法律对此种情况做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无论何人在他人任期内当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1次以上。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中国或任何一省不得以未交纳人头税或其他税款 为理由,否认或剥夺中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或参议员、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如果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为总统。
第二款 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由国会两院多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如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证明,宣称他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则其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作为代总统来履行,直至他递交相反的证明书为止。
第四款 如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相关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则副总统应作为代理总统立即承担以上权力和职责。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他丧失能力情况并不存在书面证明时,除非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他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4日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国会应对此作出载决,如在休会期间,应在48小时之内为此目的召集会议。如果国会收到后一书面声明21天之内,或处在休会期间被要召集会议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的2/3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总统履行上述权力与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职权与职责(注14)。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中国或任何一省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中国公民的选举权。
注1: 裁定权给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注2: 这样做是为了使每一个州的面积大致相同, 也是为了国家的安全。 这里是指自治区在法律上与省有同样意义。这里的省就相于美国的州,只是因为我们习惯叫省。为什么我们要对它们在法律上不加区分呢?这是为了保证在法律和机遇上的平等。美国的发展和稳定就是来源于这一平等;而前苏联的解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归咎这种不平等;现在俄罗斯仍然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在民主社会里,国家发展的动力是靠政治品德,而政治品德的核心就是爱平等;并且爱国主义的中心内容也是爱平等。
注3: 从上面规定的选举制度来看,众议员和参议员可能是小党成员也可能是无党派人氏。
注4: 这一条至关重要,这是保持公正、平等的法律依据。我国在这方面是做得很不好的。50年代搞三线建设;80年代开放沿海;现在又来一个开发西部。这些做法都不符合这一条款 ,因为这些做法给予了某一地区在贸易条例或税收条例方面的特惠。
注5: 任何符合总统条件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参选,参选者都是候选人。
注6: 这种方式选举,不同于西欧。小党不可能在总统竞选中获胜。因为各省普选总统时,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得到该州的全部选票。小党的候选人要在一个省取得多数票就是很难的事,更何况全国还有一次各州的选票总和。因此,小党根本不可能在总统选举中获胜。象中国和美国这样的大国采取这种方式比较好,它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另外,我们的国会选举和总统选举还有利于人口稀少的省分的发展,也就是有利于西部大开发。参议员人数是按州平分的,每州2个代表,那么,到人口少的州去竞选,当选的可能性就大得多;众议员每州至少有一名,到人口远远少于5千万的州(例如,西藏)去竞选众议员,当选的可能性也要大得多;某一党派,想要在总统竞选中取胜,也必须选派大量的人到人口少的州去以力争在这些州取胜。因为,在一个州取胜,至少可得3张选票。而人口多的州选票数最多也只有6张。绝大多数州都是3张。因此,人口少的州,对于有政治抱负的人和党派来说是很有吸引力的。这样就会有许多大城市的人争先恐后地到那里去。
注7: 总统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因此每一届政府与我们的国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反对某一届政府与反对国家是截然不同的。公民可以反对某一届政府,但绝对不可以反对中国或者中国宪法。同样地,某一个党派与我们的国家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反对某一个党派与反对国家是截然不同的。公民可以反对某一个党派,但绝对不可以反对中国或者中国宪法。这一点是最容易被混淆的,并且常常被某些人、某些党派、某一届政府用来保护自己,打击对方。例如,我们过去常常听到有人被指控为反党。
注8: 在小说《复活》中说:“群众喜欢权利,谁能给他们权利,他们就喜欢谁。政府可以给他们权利,因此,群众站在政府这一边。”我国历史上的各届政府(当然也包括现在的政府)的权力都不是由人民给的,是统治者们用枪杆子打出来的。然而,不管政府的行为是否正确,群众照样站在政府这一边。这一点可以从我们的历史中看出:政府要搞人民公社,群众跟着去;政府说刘少奇是叛徒,群众跟着喊,并且,还要踏上一只脚,叫他永世不得翻身。有人误认为这是我们民族的问题,其实不然,这种现象在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有。要防止这一现象发生的最好办法就是要做到主权在民。也就是目前世界上普遍采用的选举制。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某人要想得到群众的拥护和爱戴,他首先要成为统治者,他要成为统治者,他就必须参加竞选,因此他必须要得到人民的信任, 要有政治品德, 即要爱平等。而在我国的体制下,某人要成为统治者,他就必须拿枪杆子。这是我国出现重大灾难的祸根。
注9: 此条款 在过去几年我国是没有遵守的。我们新增了海南省;增设了重庆直辖市。此条款在俄罗斯的新宪法中没有遵守。我认为此条款对我国至关重要。因为它可以减轻联邦政府和联邦议院的负担;它也能保持各州的平衡发展。特别重要的是,因为各省之间的边界固定,因此,这完全杜绝了各州之间的边界争端。事实上,这是中国历史上的诸侯国互相战争的主要原因。
注10: 此条款中国一直没有遵守过。
注11: 我国以前没有实行此条。其实,此条的执行,对于树立正气反对懒惰、暴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出现过许多次违反此条款的事例:刚解放时的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公私合营和人民公社;五七年的反右;文革中的斗地主、揪走资派。镇压反革命时期,只要有三个贫协委员同意,就可以处决一个人。在那时我家乡还出现过这样的事,在处决一个地主时,一个干部看见地主没有低头,就上去把他的头按下去,正在这时枪声响了,地主与这位干部同时倒下、死去。原来,这一枪是一个执行处决的人开的,他根本就没有想到这时还会有别人走到刑场上去。在文革期间,据说湖南道县出现贫下中农组织起来杀地主的事件。开始是贫下中农斗地主,有的地主受不了,就与他们拚命。贫下中农认为这是地主的反抗,于是他们组成了贫下中农法院,处死了大量的地主。他们将地主绑起来,然后,用锄头将地主的头砍下;每砍死一个可得一些钱;杀了以后就把尸体投入河中。他们为了斩草除根(这是中国人最丑恶的传统之一,这一做法在太平天国的内乱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美国就没有这种做法,美国南北战争结束时,并没有处死南方的将领和官员,更不可能去杀他们的子女或其他亲属。),把地主的子女也一起杀掉;有的地主子弟在外地读大学,一些贫下中农见了眼红,派人将这些学生骗回来,说是他们家的父母生病了,等这些学生一回到家中,就将他们杀掉。这种事件很快就在湖南各地流传开来。记得我当时还很小。大人们说有“黑杀队”。“黑杀队”在夜间见人就杀。他们杀了人以后,要将死人的耳朵割去,以便回去领赏。
注12:此条包含“人人在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徒和居住”. 这一条款 ,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是太重要了;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更是必不可少。现在我国就是因为对这一条款的限制,造成了农民的儿子永远是农民;山里人的儿子永远是山娃子;边远地区的居民世世代代都是穷人、文盲。有人形象地评论这种做法是“现代的奴隶制”。过去奴隶制下的奴隶带有有形的锁链,而现在贫困地区的人带有无形的“锁链”(即户口);另一方面,这也造成了城市人口的盲目增加,因为,城市居民一旦到乡下去,就意味着他们全家将世世代代都要在乡下度过,因此,城里人宁愿艰难地生活在城里,也不愿到乡下去寻求新的生活;同时,这也是导致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的主要原因。既然对这一条款 的限制有如此多的坏处,为何我国政府不取消这一限制呢?这也是我们的体制造成的。美国并不是没有自己的问题。黑人问题一直困扰着美国。一个世纪以前,美国因为此事发生内战。在此之后,黑人结束了奴隶身分。同时,美国结束了奴隶制。六十年代,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领导黑人结束了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同时,他也被谋杀。近年又发生了落山矶的黑人暴动。美国黑人的人口比例在增长。黑人受教育程度很低,经济收入也很低。然而,他们并没有出现少数民族的独立运动(例如,俄罗斯的车臣和我国的一些地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各州是平等的,没有设自治州。另外,他们迁居自由。由于这些原因,美国的少数民族很快就分散在全国各地。根本不可能出现独立运动。其实,中国采用这种方式更方便(因为美国黑人是不可能被白人同化的)。因为中国各民族都是黄种人,大部分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没有多大区别。
注13: 这一条款就保证了土地资源属于省(州)或者私人。这样,就会有许多大城市的人争先恐后地到那些人口少、土地广、资源足的地方去。在那里,他们可以得到足够的财富和生存空间。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能永享幸福。由于我国现在没有实行这一条款, 南京市与山西的大同市的市政建设就出现了巨大差别。贫穷的西部,他们拥有的财富主要是矿产,然而,这些都不是他们的。这样就出现了中国特色的开矿形式:无设备、无技术、无资金、无产权的小矿井到处可见。矿难经常发生。 虽然,国务院花了大力气去制止,然而,收效全无。
注14:这一条款 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现行宪法中就没有这一条,这是
我国宪法的又一重大缺陷。例如,毛泽东和邓小平在老得说话都说不清楚的时候,还担任着最高领导人的职务,最后导致了我们国家惨重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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