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T 强烈反对搁置争议下的东海共同开发
据权威人士透露,中日双方在签署第四份政治文件之外,有望在东海问题上取得“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实质性突破。背景:1979年5月31日,邓小平同志会见来华访问的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时表示,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同年6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方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首次公开表明了中方愿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其后,中方政府外交事务中多次提及该原则。
第一印象:无语。这种搁置,真是无语......这里涉及国家边界的完整与安全,涉及国家资源。走出这一步,不仅会使得日本在东海利益上得寸进尺,而且未来的日本入常、中日贸易纠纷,我们都将处于不利的位置,无牌可打,无利益可保。日本历史上亏欠中国太多,我们不该软弱。
如果疆界存在争议,任何一方都不能主动提出对方拥有权利,这是基本的原则。这种争议,不是简单的双边问题,而需要第三方介入。如果非要纳入双边,那么就是战争。如果你们真的那么搁置了,就不是不值得尊敬了,而是不值得信赖了,被历史唾骂了,这就是国家利益的份量。
资源与边界必须契约清晰,才能考虑利益共享。即使当前存在共同开发的现状,我们也不能在契约尚未明晰之前就主动提出搁置争议。最大问题就是“搁置”,因为这个词没有地理边界,没有时间边界,最起码你可以草拟一个临时边界条约,约定期限,用这种清晰的阶段性契约去共享利益。
如果有一天中日发生摩擦,他们就有权根据这种“搁置”动武。东海利益、南海利益,由此先例将导致国家利益和主权的丧失。因为这是我们主动承认的日本权利。如果这样“搁置”是躲避了现实的义务,把这个纠纷留交历史后代去承担,这样做不是一群称职的历史政治家们所为。
1、临时边界契约,该契约边界只是为了资源共享
2、契约周期绑定,即明确的共享时间周期!
3、属于本届政府契约义务,也就是说下届政府再重新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新契约
几个关键点:
1、不存在“中日东海开发”的概念
2、不存在“搁置边界争议”作为先入条件.
3、不存在非契约下的国家资源共享,
4、即使共同开发,也只是“中日公司开发”而非“中日开发”
5、即使共同开发,也是具体“东海油气资源开发”而非“东海开发”
6、即使共同开发,也是有地域、有时间、有政府符号的阶段具体开发!
先有契约,后有共享。先有国家边界契约,后有资源共享契约。资源共享契约必须是在中日公司框架下,而非中日框架。共享对象必须是具体地域资源(东海油气),而不是地域符号(东海)。不能单方主动提出“搁置”地域争议作为任何先入为主的条件,无论口头或者书面。
在外交事务上,有个“地域标志悖论(Paradox For Geographical Signs )”,简称:PGS,意思是在和对方交涉时,不能将自身的地域符号绑定“wrong signs”,并主动抛出概念。例如:我们不能主动向对方说出:地域符号+问题、地域符号+争议,由此更不能主动说出:搁置+地域符号+问题、搁置+地域符号+争议。原因很简单。一个地域符号代表明确的契约边界,我们不能主动否定自身契约边界的明确意义,一旦主动向对方抛出绑定,对方的反馈就将使得该地域符号意义外部化、模糊化。
在东海、南海开发问题上,我们可以主动表达己愿:
1、主动设立东海、南海经济区,邀请他国公司共同开发
2、主动设立资源性共享临时边界,并签署边界契约
搁置争议的模式已经不再适用于当前,原因是主动契约标准已经成为游戏规则。一方面,日本不会停止主动性勘测,另一方面,国家间契约、联盟间契约的大框架越来越清晰。在未来,我们还是要主动的加强海洋边界的勘测,主动进行谈判以避免无休止的争议,并主动影响联合国的实例判别标准。在涉及台湾海域及其利益时,应与台湾共同合作对外。而在公认的领海、岛屿利益上,寸土不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