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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加拿大老张 于 2024-9-26 14:03 编辑
"根据《所得税法》,CRA通常不能在最初重新评估三年后对个人纳税人再进行重新评估,除非可以证明纳税人因疏忽或故意失职而做出“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根据法律, 纳税人只须保留7年报税有关的收据和证据. 这CRA查人家10多年前的报税收入和银行帐户, 纳税人根本就拿不出那时的银行帐户和证据了, 当年的报税单也没有了, CRA说什么, 纳税人无法拿证据反驳, 在法律上属于欺负弱者. 刑事犯罪还有最长追溯期呢, 过了追溯期不能起诉, 就是考虑到时间太久, 被告很难有证据为自己辩护了, 对被告不公平. 怎么税务问题, 就没有最长追溯期呢? 税务问题比刑事犯罪更严重吗?
记得有不良的交通事故索赔律师, 专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快两年的时候为顾客起诉另一方的司机, 目的就是在交通事故索赔最后期限(两年)之前告对方, 这时候对方基本都把现场的证据和其它证据都丢了, 没法替自己辩护, 索赔律师有最大的赢面. CR A也学会了这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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