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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跌入34厘米深景观池溺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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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11 20:57: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事发时的景观池,水很浅

  本报延吉讯(记者 杨威) 30多厘米深的水池也能淹死人,珲春市水岸春城小区就发生了这么一起意外。

  一男子酒后跌倒在小区内的景观池里,头朝下水正好没过脸部,结果溺水。

  死者家属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70万元。

  法院判决,男子意外死亡是自身过错造成的,开发商和物业不承担责任。

  男子面部朝下在水池溺亡

  事发时间为去年7月28日18时,死者金某是50多岁。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金某在小区门口下出租车时就跌了一跤,在出租车司机帮助下,他踉跄站起来向回家相反方向走去。

  几分钟后,小区居民发现,金某在18栋楼前的水池里,面部朝下,腿还在挣扎,居民立即报警并通知物业,物业人员赶到将他救出,但其已死亡。

  事后,警方要为金某做尸检以确定其死亡原因。金某的儿子在警方做笔录时称,父亲因为喝多了,回家时不小心掉到水池里起不来了,对死亡原因无异议不需尸检。

  2013年7月29日,珲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死亡证明,证明金某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

  家属起诉开发商、物业索赔

  事后,金某的妻子和两个子女将小区开发商作为第一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因第一被告誉鹏开发公司系该小区的开发建设者,第二被告系该小区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两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妥善管理义务,故根据法律规定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70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涉案水池是在设计部门审批后施工建设,该水池宽度、深度对成年人均不构成安全威胁,且水池边一直放着小孩危险警示牌,本案从受害人走到池边到溺水死亡,时间较短,事故突然,保安人员无法预知、预防。公司并无看管业主醉酒、患病人员义务。受害人因自身原因醉酒导致意识模糊从而发生危险,并非安保责任事故。

  事故系死者自身过错所致

 为详细了解案情,珲春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郭丽丽到现场进行勘查。双方确定受害人死亡位置,死亡时水系宽度为151厘米,水深为33.8厘米,经走访居民了解到,危险警示牌设立时间最少在事发前3个月前。

  珲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誉鹏开发公司作为水岸春城小区的施工建设者,其依据审批设计图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完成后出售给小区业主,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故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誉鹏开发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誉鹏开发公司亦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誉鹏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被告誉鹏物业公司无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保障业主生命安全的义务,且物业管理行为对完全行为能力人不构成危险。死者的死亡行为与被告誉鹏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誉鹏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死者死亡事故的发生系其自身过错所致。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对该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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