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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中共当局立即无罪释放薄熙来(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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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27 09:0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之二)一文分析了当局推诿不让谷开来出庭作证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由于对薄熙来的指控均围绕谷开来也出自谷开来,如果谷不出庭作证,则在薄案中利用谷的证词来指控薄熙来是无效的。

为了进一步阐明谷开来的证词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文将集中分析公诉方提供的谷开来证词中的漏洞及不合逻辑之处。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分析若干最重要的证词。

因为法国房产是本案中最大的指控,如果要指控薄熙来有罪,则公诉方必须证明薄熙来授意或者至少对这套房产是受贿所得知情。从徐明在法庭中的证词可以看出,薄熙来自始至终都未曾向徐明问过这套房产,徐明也未向薄熙来提过这套房产,薄熙来授意徐明向自己行贿的可能性已经排除。剩下的就是薄熙来是否知情这套房产是受贿所得。徐明822日在庭上作证,他和谷开来在看幻灯片时薄回来了,但他没有讲话。证词如下:

[辩护人:你刚才讲你在薄谷开来的家里看幻灯片时,被告人也回家了,你们还碰到了,谷开来当时还说了一段话,但薄熙来当时什么都没有讲?

[证人(徐明):对,他没有讲话。]

按法庭证词所述,徐明与谷开来看的仅仅是幻灯片,不是房产实物,徐明并没有当场告诉薄熙来幻灯片里的房子是赠送给谷或薄的,更没有将房产的所有权转让给薄或谷,徐明的法庭证词也证明,他并没有告诉过薄法国房产是他送给谷的。剩下的核心问题是谷开来当时是否就该房产是徐明向其行贿告知了薄熙来。公诉人在823日庭审中提供了一段谷开来对这一情景的详细描述,试图说明谷告开来告知了薄熙来这套房产是徐明送给她的:

[公诉人宣读薄谷开来2013120日证言节录:]

[在法国尼斯戛纳购买别墅以后,我在戛纳别墅拍了很多照片,设计了两套幻灯片,是为装修和出租使用的。这两套幻灯片做好以后,我回国带回沈阳的家里,徐明来我家的时候,我在我的苹果电脑里面播放给他看,看的时候,瓜爹下班回来了,我们就一起看,徐明就说我很有才,瓜爹就在旁边开玩笑,说我特懂艺术,就是个艺术家。我就主动告诉瓜爹,我让徐明出资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房产,房产是作为保值投资的,将来留给瓜瓜,作为经营性物业,对外出租,可以有稳定的收入。我还告诉瓜爹,希望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影响了前程,所以让徐明在海外买了这个房子,将来作为瓜瓜的投资固定收入,等瓜瓜长大了,让他自己经营管理。瓜爹听完以后,对我的想法也很支持。说这话的时候徐明应该在场。瓜爹对我的幻灯片很赞赏,还对我做的幻灯片边看边给予指点和评价,我做的幻灯片是动感的,三秒钟切换一张图片,有英文的诗,还有音乐伴奏。就是这次,我把我让徐明付款在法国尼斯戛纳买了这个别墅的事情如实告诉了瓜爹,他于是知道了事情的经过。]

徐明在出庭作证时证明,薄熙来当时没有讲话,而谷开来的证言却说他说了那么多话,这是很矛盾的。另外,谷开来在证言中提到买房子是为了瓜瓜好好做学问,不为生计奔波,而徐明在庭审中则明确地否认了这点。下面是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徐明的对话:

[被告人:徐明,这个房子,当时开来讲为什么目的搞这个房子?

  [证人:搞这个房子时没讲这么具体,说有这个房子不错。]

  [被告人:讲到为瓜瓜了么?

  [证人:没讲这么具体。]

  [被告人:我也认为不会这么具体,当时瓜瓜还是中学生。]

。。。。。。

  [被告人:你给尼斯这个房子,在看幻灯片这个情节之前,我向你要过什么钱吗?要过什么东西吗?

  [证人:没有。]

  [被告人:你说你单独见我谈过家里的事吗?

  [证人:被告对我谈过对瓜瓜要严格要求,对我说工作二十年很累了,在未来的时间要多陪陪开来,我不知道这些算不算家里的事。]

对比谷开来与徐明的证言,就会发现两人的证词相互矛盾。从证词的法律效力以及逻辑上讲,徐明这里的证词相对而言比谷开来的要更强。徐明的证词是在822日的庭审中作出的,而且他在法庭上也明确申明与他以前证词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庭审中的证词为准。但谷开来的证言不是法庭证词,而只是公诉方提供的书面证词。从常理上来讲,当时(2002年)薄瓜瓜才15岁,谷开来不可能预见到儿子将来是喜欢做学问的,做学问要忍受学术冷板凳收入也少得可怜,有几个高干的子女愿意做这种事情呢?而且,以薄瓜瓜这种家庭的背景,用得着担心以后为生计奔波吗?如果说这种话,反而是小瞧自己的儿子,认为他一辈子也挣不到这样一套房子,这符合薄熙来对瓜瓜的高期望吗?另外,徐明在上述证词中也透露薄熙来要他对瓜瓜严格要求,谷开来作为妻子不可能不了解薄熙来的性格,不可能在薄熙来与徐明两人面前这样说,否则就是当着薄熙来和外人的面小瞧儿子、纵容儿子,这将令薄熙来在外人面前没有面子。这种完全不合逻辑的证词,令人感觉证词是想与瓜瓜2012年从哈佛大学硕士毕业联系上,以为这硕士读出来就是要做学问,这种证词基本可以断定为人为伪造的。

另外,收别人贿赂的人,也不可能同时在行贿者与自己的丈夫面前大谈用这笔受贿的钱财可以为子女干什么,这非常违背常理。一般的情况,当行贿者给受贿人送钱物的时候,行贿人和受贿人及其家庭成员都会心照不宣,不会说靠这笔钱可以给自家人或子女做什么的。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假如一个商人去一个省长家里送贿赂,省长的老婆收下了,省长碰巧回家吃午饭,此时省长的老婆会在2人面前大谈特谈可以用这笔贿赂的钱财为自己的子女干这干那吗?这在现实中完全不可能,大家只会心照不宣,然后谈一些其他正事。谷开来的这种完全不合常理的证词,伪造的痕迹一目了然。这说明,这个证词要么是因为谷开来精神失常信口开河,要么是有关方面强行塞给她的。结合薄熙来在庭审中透露的自述书是受到了纪委的强大压力,还被威胁如果不配合,谷开来会被判死刑,薄瓜瓜会被引渡回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连一个民望如此高的政治局委员他们都敢如此威胁,一个有命案在身的谷开来所受到的威胁,就可想而知了,那么,她所能提供的证词,有多少证词能出于她自己的意愿,就不言而喻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谷开来的证词漏洞百出,完全脱离了常理逻辑,是有关方面强加给她的。如果公诉方认为谷开来的证词是真实客观的,就应该让她出庭,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询。否则就没有证据效力,就不能构成定罪依据。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让谷开来在薄案中举证揭发自己的配偶,有违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规范,这等同于重演文革期间让夫妻家属进行互相检举揭发的闹剧。保护家庭,是维系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只有排除谷开来的证词进入指控证据,才能维护法律的正当性。薄熙来在最后一天的庭审中无奈地表示:我这儿要讲一句,这里边所有对我起诉,证明我有罪的一个很重要的证人就是我的爱人,我的老婆谷开来,让老婆来举证老公也是本案的一大特点。如果中国的司法要体现法制文明,必须坚决地杜绝这种导致家人相残以及冤假错案的非法取证途径。

薄案中的绝大多数证据来自谷开来的证言,排除谷开来的这些漏洞百出、不符常理的证据后,指控薄熙来的只剩下一些更苍白的口供,没有任何有力的直接证据证明薄受贿、贪污。连台湾的中央社也指出,若在台湾,很难依据这些口供证据给薄定罪。曾侦办陈水扁涉贪案的资深检察官说,从审理薄案过程来看,中国大陆检方举证似与世界正常法治国家还有一段距离。这位检察官说,从大陆侦办薄案检方提出的证据和检控,发现他们仍太依赖口供。如此重大的案件,必须有更有力的直接证据证明薄熙来收钱且有对价关係,但从这几天大陆检方的举证中,似乎看不到。他指出,无怪乎薄熙来说: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很辛苦找了大量证据,组成了90卷,但这90卷到底多少跟我有关?一句话就击中大陆检方举证的弱点。

沙发
发表于 2013-8-27 09:09:35 | 只看该作者
一览众山小 发表于 2013-8-27 10:03


:thumbu::c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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