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宪政与否,如何实行宪政,事关未来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事关国人未来生活的愿景。《财经》记者约访参与此次宪政大辩论中三方学者的代表人物——童之伟教授、汪亭友副教授、贺卫方教授,以下撷择其要,展现三者之不同观点。
宪政的定义
《财经》:从争论来看,在定义上的区别,是你们之间发生分歧的根源。先请定义一下,什么是宪政?其完整的内涵和外延是什么?
童之伟:宪政概念之含义可简单可复杂。事实上现在我们讲的宪政,就是指宪法的实施,有一部宪法而且认真实施,就可以叫它宪政。
有的学者会强调宪政有什么特征,以及它不可少的方面,我觉得没有太多必要。因为无论哪个国家的宪法,只要叫做宪法或者根本法,一定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限制公权力,再就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实施宪法主要就是这两方面的内容:确保公权力组织按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不越权不失职,公权力的不同部门之间就能够形成制约;至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实施的主要和基本内容,是中心工作,限制公权力的目的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欧美宪法学研究的重点,大半个世纪以来都持续锁定在基本权利保障领域。
我统计过,在这些国家宪法学教材的全部篇幅中,平均有50%以上用于讲述这方面的原理、判例或违宪审查。
中国宪法确认了公民较广泛的基本权利,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对公权力机构和官员提出批评权,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和休息权,受公开审判权和获得辩护权,等等。
有效制约公权力,不断落实个人的这些自由和权利,就是实行宪政。
汪亭友:《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主要有两个涵义: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我认为,宪政其实是国体,起初是指君主立宪制,后来是指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从历史上看,为了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原先的君主立宪的宪政主义开始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对宪政或宪政主义的解释,比如提倡三权分立,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等等。宪政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主张逐步趋同,很难找出两者之间有什么本质区别。
宪政其实就是宪法和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宪法化,或者说法治化。宪政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本主义制度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
如果把宪政同资本主义制度剥离出来,抽掉宪政中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关键内核,我认为宪政就不存在了。宪政有着特有的资本主义内涵,就是指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它不是服务于资本主义制度的具体形式或手段。
贺卫方:其实这个定义越来越复杂了。过去的理解是,把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落到实处,把政府机关之间分权制衡的机制变成现实,就是宪政。另外,宪政还有一种超越实在法的意义,否则很难想象像英国那样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里有宪政。
关于中国宪法的制定,由于历史上、立法程序上的局限性,其内容看起来有一些相互矛盾的状态,需要有一种更高的价值理念去支配宪法和宪政的运行。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需要尽力去避免在宪法中违反宪政精神的条款的实施,因此就需要一种新的理念去界定宪政。
我认为,个人的自由和独立,对个人权利更高层次的保障,比如尊严,是宪政要保障的价值。宪政不仅仅是一个条文化的东西,或者把条文化的东西落到实处,而是要有观念性、价值性的东西去支配它。
现行宪法透视
《财经》:如何评价1982年宪法?在现行宪法下,有可能实现宪政吗?
童之伟:宪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可以分解为概念、原则和规则。概念用于确定一个东西的性质和含义,本身不直接实施。宪法原则分一般原则与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般体现在具体规则中,通过具体规则实施,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有拾遗补缺功能。
宪法比较抽象,一般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难以区分,也不必严格区分。有学者对宪法序言里的一些抽象宣示耿耿于怀,好像它们妨碍了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的落实,其实没有这个问题,那些原则或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正文中,落实正文就落实了它们。
至于国家机构内部的权力制约,现行宪法确实规定得不充分,中国也缺乏权力制约的政治法律文化。但是,只要每个国家机关都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不越权、不失职,应当行使的职权不让给法外主体,它事实上就能形成相互制约,而且必然形成相互制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宪法实施最重要、最困难的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因为在实施过程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会不断出现新问题。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基本权利保障也会不时出现新争议。例如,“9·11”之后,美国政府一方面反恐要加强监控,另一方面公民要求有效保护隐私权、通讯自由,这些都属于新问题。
权力和权利之间要有总量平衡,权利与权利之间也有一个宪法地位平等的问题。中国要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开发现行宪法本身的公权力制约资源。
中国宪法包含一些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内容,但相对而言缺少力度。为此,必不可少的措施是扩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层级、发展竞争性选举。
我相信,只要严格实施现行宪法,就一定会有实际宪政内容。对现行宪法,我总的评价是比较好。严格实施这部宪法,在立法和司法环节更多地贯彻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技术性要求,降低公权力集中程度,比较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完全可能的。当然,我绝不是说这部宪法十全十美、不需要改进了。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不排除在必要时修改宪法。
贺卫方:现行宪法中有一个条文直接把城市土地国有化;还有宪法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所谓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财产、全民所有制财产保障的尺度与力度是非常不一样的,这些宪法条文是不符合宪政精神的。
此外,宪法的序言到底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这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如果宪法序言过分张扬一种政治性价值,这种阐述其实也不符合宪政精神。再者,如果不只观察宪法文本,观察构成宪法性法律的那些规范,例如关于选举的法律,关于新闻出版方面的立法,关于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方面的立法,就会看到,这往往是对宪法本身所赋予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出限制的。何以要进行种种限制?是否因为宪法序言里所树立的那些意识形态准则?
尽管我前面讲的不符合宪政精神取向的问题是没有办法回避的,但宣誓、原则的内容和后面的规则条文之间,可以做一定程度的区隔。
我觉得这是一定程度策略性的考量,因为通常的官方话语中,宪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那就落实这部宪法,把宪法的条文全部落到实处,这就符合党的追求,符合人民的利益。
过去30多年来中国的改革开放,一直就是试图寻找突破,大框架不变,在其中寻找更有助于现代社会的空间。但我觉得,这种旧框架中能突破的地方可能都突破完了。
汪亭友:主张“社会主义宪政”观点的人在逻辑上有一个问题,就是把有宪法看作有宪政,把宪政理解为宪法的实施。意思是说,凡制定了宪法并付诸实施的国家就有宪政。
而事实告诉我们,宪法同宪政虽然有联系,但有宪法却不等于有宪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