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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美國食民主 于 2014-4-13 11:03 编辑
你們討論這些都有點過時了,現在全球化下,都討論要不要國家這樣的概念。
加拿大的憲法(constitution)最早來源育英國議會,加拿大的個人(individual)沒有主權(sovereignty), 個人不等於人民(people).
在當時,沒有比英國女王更能團結整個加拿大從東到西,前題是從娛論業,學校,教派,財經業都牢牢的控制在英國的影響力下。雖然在1982年,加拿大憲法改革,所有加拿大公民都平等了,取消了貴族特殊權力(等幾公民制,Conrad Black要先放棄加籍,再入英籍,才能拿英國的爵位). 持加拿大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權力(除了主權sovereignty,但加拿大的原住民還是有主權的)。
從加拿大的憲法取消英國女王等於廢除了加拿大的憲法,加拿大這個國家就從法理上消失了,所有的法律都沒了,回到了叢林法則。這就是很間單加拿大跟美國的最大區別,美國的個人是有主權(但美國的公民(citizen)是沒有主權的)。
簡單理解,主權對主權是按照叢林法則,當公民就是放棄主權找老大出頭,找靠山,提供保護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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