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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你猜吧 于 2016-2-26 08:42 编辑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第14条:
中华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
蒙古,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在中国的地域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中国苏维埃政权在现在要努力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而得到完全自主。
苏维埃政权,更要在这些民族中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言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193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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