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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沙土长城 无助国际法争讼 》
林添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联合国为规范海上领土、专属经济区及相关权益,历经十多年讨论,在1982年12月10日议定。联合国163个会员国批准海洋法公约,中国是其中之一。30个会员国没有签署(其中16个是内陆国家),而美国是其中之一。
美国参议院不肯批准公约,是因大多数参议员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损美国主权——尽管美国政府相关部门都认为不会。美国没批准,每当它力促其他国家要遵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就明显伤害到华府的可信度。
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岸政府可声张拥有12海里(22公里)的领海,以及200海里(370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另外,还有“延伸的大陆架”。
公约也订定原则,规定什么可以算是领土、什么不算领土。
公约规定海上有三种地貌:
1,“岛屿”,可以支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
2,“岩石”(包括涨潮时浮出水面的沙洲和礁石),不能支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
3,“低潮高地”,退潮时才变干的地方。
虽然“人类居住”和“经济生活”确切定义没有明文规定,每一种海上地貌都有某些不可分割的权利。
1,岛屿。被视同“陆地”,享有12海里的领海和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
2,岩石。享有12海里的领海,但没有专属经济区。
3,低潮高地。什么也没有,除非它们位于某块陆地或岩石的12海里领海之内,就可用来做为基础点以它来测量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以海洋资源而论,岛屿与岩石的差异可说是天差地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得很清楚:不管你在低潮高地上面盖了多大堡垒,只要它底下的天然地貌在涨潮时低于水面之下,就不能产生任何领海。中国目前将礁岩扩建为人工岛屿,并不会替他们增添丝毫国际法上的权益。
而且,国际法院若受理有关的纷争国家投诉要做裁决时,需要决定的第一件事是“关键日期”(critical date) ——重大事件发生、且争议已“具体化”(crystallized )的那一刻,选定哪一天通常会攸关结果的裁定。
“关键日期”的意义是:
在这个时间点之后,争议当事人所采取的行动在国际法上没有效果。由于争议已“具体化”——各方都已表明立场——新盖一条跑道、把岛礁纳入某一省市管辖、或在新地图上把它们标出来,在国际法院裁定上不具任何分量。
以南海来讲,“关键日期”肯定是在几十年前。岛礁的各个主张国一再做出不相干的姿势,和抗议外国所做的不相干姿势,即使它们在国际法上,也不具有任何意义。这都只是他们大赛局中的诈唬策略,对国内民族主义做个交代罢了!
既如此,中国为何要在南海大兴土木呢?
北京官方说法是做为避风、助航、搜救、海洋气象观测预报、渔业服务等用途。
笔者认为,北京醉翁之意不在与有关纷争各国或美国研商如何谈判出权利归属。目前的手法犹如围棋布子,要在它掌握的各岛礁布建基地,造成既成事实。
中国海上沙土长城旨在加强南海控制权,因为南海是世界第二大海上航道,运输量占世界总运量三分之一。中国进口能源泰半取道南海,南海航线安全,攸关中国经济大动脉。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的输油管计画,中国在巴基斯坦、缅甸及泰国可拉地峡的布局,都是力图避免南海航道受制于美国的规划。
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大国心目中的地位不是我们关心的重点,我们倒要担心中美互斗,南海各国玩弄民族主义而不慎擦枪走火的严重后果。
中国需要对这种潜在的危机承担责任与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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