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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7: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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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外侨胞身份证的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海外侨胞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是推动改革开放、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力量。
第二条
为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保护海外侨胞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海外中国大陆移民(不含港澳台同胞),不分政治、宗教信仰,不分族裔、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统称海外侨胞。
第四条
海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父母双方或一方系原中国公民所生子女,可凭原有中国护照或中国居民身份证、户籍簿、出生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侨胞身份证。
第五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侨胞身份证的海外侨胞,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待遇,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国家禁止歧视海外侨胞,禁止侵犯海外侨胞合法权益。
第七条
国家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原则,制定颁发海外侨胞证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30日起生效。与本规定不符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须遵循本规定修改或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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