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话已经在Hate Speech的边缘转悠了。令人悲哀。 您说的那个“光头”,是安省的前副首相,安省的前健康部部长,他有稳定的同性伴侣家庭,并与其伴侣相处数多年。 一企恶性案件的受害者,一般都是与犯罪人“趣味相投”的吗? 那样理解的话,原告和被告应该站在一个台子上。按那种鱼骨头不是刺嘴里长刺的逻辑,你如果被偷了,你就是与贼志同道合的。 阿Q和吴妈,就是这样繁衍的。 Gust101 发表于 2012-6-1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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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的话,就是那个作者的吗啡和兴奋剂。可想而知,一个人生活得要有多么空虚干涩,才会去盼望人间频出悲剧。 Gust101 发表于 2012-6-15 14:13
按照这逻辑,拍本能的导演是绝对的无聊和空虚干涩, 还有看本能的观众. 杀人狂魔不是在模仿吗? panda50 发表于 2012-6-15 15:1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真是抱歉,刺激您脆弱的神经中枢了. 我说是一般, 知道一般和全部的区别吧. 您还真是钻牛角尖,愿意上杠上线, 喜欢扣帽子. 要是真有兴趣的话, 回头看看近十年发生的有轰动效应的案子, 受害一方非常无辜的肯定不会超过一半. panda50 发表于 2012-6-15 15:1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西方文化缺憾令西方人变态,相比之下中国文化优越,所以中国人从未有过变态狂魔。 张三2012 发表于 2012-6-15 15:2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为什么精神病人不用为行为负责? 犯罪本来就是一种病. 如果没病的话, 怎么会去犯罪? 如果精神病不用为行为负责, 希特勒也不用为他的罪行负责, 因为据说他也是精神病人. 既然精神病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更应该被惩罚, 至少关起来. 如果严重的罪行, 就应该肉体消灭掉, 免得危害社会. 住在多伦多 发表于 2012-6-15 15: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西方文化缺憾令西方人变态,相比之下中国文化优越,所以中国人从未有过变态狂魔。 张三2012 发表于 2012-6-15 15:26
变态狂魔的产生,似乎和国家体系没啥关系。很多国家都有过“变态狂魔”,包括中国。那个男女搭档连续杀害多名夜店“女招待”并把她们绞成肉馅卖掉,后来在内蒙被抓获的,就算得上变态狂魔。 Gust101 发表于 2012-6-15 16:11
这例子举的不对,那男女搭档是因为贪婪和冷酷而杀人,不是变态。 重找一个靠谱的例子再来发贴。 多羡鱼少结网 发表于 2012-6-20 22:4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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