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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大多数人太相信政府和法律了。等你们弄清楚原因后,你们可能会彻底丧失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 TOM,不妨尝试一下逻辑推理。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7:56
汉口兄,麻烦你详细的解释一下SEC和老唐的恩恩怨怨吧。 我真的好奇。 另外为什么老唐要对SEC认罪呢? Tom Dragon 发表于 2010-11-18 17:59
答案就是SEC找不到证据,所以主动向唐炜臻先生伸出橄榄枝。因为SEC认为这样一个和解是双赢。 赢在什么地方:1,SEC如果继续找证据,成本过高,赢的概率较小。甚至有可能SEC已经找到了唐先生无辜的证据,但是SEC不愿输,因为已经花了不少钱,而且输了会影响SEC的权威。 2,SEC知道唐先生已经没钱了,也知道打不起官司,就算有无辜的证据,也一定是想尽快了结。所以如果体面地了结这个案子,对双方来说,是最好的结果。 结论:SEC要求唐先生 1,不否定SEC的所有控诉,保留了SEC的体面;对控诉的不否定,都是排他性的条款,也就是别人无法使用这里的不否定。 2,保证唐先生不被SEC起诉; 3,如果OSC找到新的证据,SEC可能会跟进; 4,为保险起见,禁止唐先生涉足美国证券市场; 对唐先生来说,这有几大利好: 1,SEC无法证实旁氏控诉,这样的难题估计OSC同样碰到。而且SEC给了OSC一个榜样。 2,经济上压力减小,可以专注于加拿大案件。 所以大家如果把这个案件看穿,就知道北美的法律体系走的是实用主义,而不是坚持正义。所以舆论的所谓正义,根本对法律没影响。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8:12
350楼的,这不是胡搅蛮缠吗? 不否定并不表明承认。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8:15
SEC文件第一段,老唐用的是“admitted", 不是什么“不否认”。 Tom Dragon 发表于 2010-11-18 18:17
354楼又开始胡搅了。 353楼的Tom,你说的是对的,这里是承认。承认与不否认的用词,在双方的会谈中,取决于双方谈判的结果,取决于谁更想早点结束这个案子。因为原来我见过类似的案子,以为讨论的结果是一样的,所以我说“不否认”。但是现在看来,唐先生的经济压力已经到了无法承受的地步,所以对“承认”都让步了。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8:24
大家想想,如果SEC建议和解,但是条件是唐先生必须承认,而唐先生现在一穷二白,有选择么?如果他的经济实力足够,他可以选择不否认。他面对的有可能是SEC的同意,或和解的破裂,那无非就是和现在一样,继续打官司嘛?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唐先生在和SEC的和解会议中,希望尽早此案了解,所以连讨价还价都没有。这也说明唐先生的经济状态极为拮据。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18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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