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仅就法律而言,这个官司的赢面是很大的。有案例为证:去年秋天一家医院把一位原住民妇女告上了法庭,因为她拒绝为其患癌症的女儿实施化疗,坚持使用传统医药。院方认为这个决定会导致其女儿的死亡。该妇女以宪法自由和其女儿的症状已经消失为由抗辩。结果法官判该妇女理由成立。官司结束后,该妇女表示如果其女儿症状重现,她会接受化疗。前不久,症状果然重现。按照法律程序,院方需提出上诉,否决既有判决后才能实施化疗。为了免除该妇女的这个负担,院方向法官提出“澄清”原判的请求。法官照准如仪,把原判“澄清”为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 must be “paramount” (孩子的利益致高无上)。这样,孩子的生命的重要性就盖过了该妇女的宪法自由,化疗得以实施(http://www.theglobeandmail.com/n ... ed/article241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