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hi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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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10年后将被遣返:紧急请网友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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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7 22:2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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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记者)如今他这种极为本分的希望面临破灭的危险。就在上周,范先生收到加拿大移民局来信,限他在4月中旬交出所有证件,这意味着他不久将被遣返回中国,尽管遣返日期还不确定。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0-4-7
类似问题,我家也差点被遣返,但找出理由开脱。

我们家 98年从美国登陆时没申报刚生的小孩,进到加拿大后给小孩补办录禄卡,麻烦就来了。移民局指控我们违反移民法,说我们在登陆时对登陆纸上dependent 问题回答NO,而现又申报小孩禄卡,拒绝给小孩补办禄卡。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赶紧研究登陆纸,找出理由开脱。

登陆纸上Item 14. Accompanying familymembers , have you any dependent other those listed above? 我们当时回答NO。

我写信解释资料不符的问题,我说我英语不会,把文件理解错了, Accompanying family members 理解成跟着来的 ( Accompanying),登陆时没带刚生的小孩,所有填写没有,如果带刚生的小孩,我就会填写有。事实也确实是这样,登陆时那天我有工作面试。

结果,移民局回复说按规定,我们违反移民法,我家应该被遣返。但鉴于事情发生的特殊,不追究我们,如果将来这个小孩身份发生问题,言下之意这不是我们小孩,定责难逃。

以后发现移民局补加了Item 15. Followed any other dependent : , 2000年,移民局发表新规定所有家庭成员申请时必须申报,否则就不能再申报。

看了范先生的情况,文章说“范先生万没想到移民局这么多年后依然掌握着他的所有资料,当初自己填表时没有如实申报,如今弄巧成拙了。赶紧请律师过堂,未获通过。再请律师过堂,承认错误,同时以人道理由申请留下,结果还是输了。来来回回3年左右,今天等来一纸遣返令。”感觉他解释资料前后不符出了问题,律师很最要呀。

同样读“只没收到1封电邮断送华裔移民加国路”一文,那位温哥华的大侠律师以电邮未收到或未送达为理由抗辩,结果输了,断送华裔移民加国路。这样的抗辩无疑是把责任推到移民局头上,移民部有资料显示,确实已发出电邮,且电邮也没被退回。以电邮未收到或未送达为理由抗辩输在让人感觉没有说实话。

如果换一理由,恐怕是不同结果。如果发生在我身上,我会解释新电邮一般进到Junk mail,我有时检查不认真就清除了Junk mail,关键我没想到移民局会用电邮送这么重要的信,也不知移民局何时送,希望移民局不要因为不是有意的错误断送一个人的加国梦。

批评范先生的人说“加拿大诚信立国的国家”,这太高估加拿大了。
沙发
发表于 2010-4-9 12:5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3# 7 hao

这是我对高山一案的看法(2007/3月23日)

我曾四次使加拿大移民部更改规则,这使我对滥用职权和《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的权利有些认识。现谈一点我对高山一案的看法:一开局高山一方就极力要绕过“ 漏报” 。

关于滥用移民法問題,焦点是拘捕高山是否妥当。高山一方指出高山申請時不是“虚报”而只是“漏报”,是屬輕微誤導,不应该用拘捕方式,因没危及公眾安全。政府回應指出,在威脅公眾安全、涉及有組織犯罪等不尋常情況下,可以先行拘捕。我读过几个案例,就算用拘捕的方式构成了滥用移民法,不应该出现媒体报导的移民局將会终止对高山居留权的聆讯,便不能以高山在移民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为由,取消其一家的移民资格,並遣返回中国,这是誤導。大家应该清楚,移民部是否滥用移民法并不影響高山“漏报” 的发生和性質,不是滥用移民法导致“漏报” 的。这与美国辛普生的官司不同。所以,滥用移民法无足轻重,高山“漏报”,居留權問題是一定要審核的。

高山一方强调应该按照刑事嫌犯遣返的程序,而不应该采用利用高山在移民申请时填报不实资料为由将其遣返。这是在找加中之间没有引渡协议的空子,而移民法的遣返简单和会是一家。所以,高山一方极力淡化“漏报”的性質,采用只谈“漏报” 对移民評分影響,而回避“漏报” 的性質。

早前賴昌星代表律师,现擔任高山專家證人拉森稱,從其辦案經驗看,資料漏報亦或誤導程度是否嚴重,取決於是否會影響移民評分,影響移民審理結果。作為非主申請人,即便出現虛報現象,也屬輕微誤導。據過往經驗,難民局不會為此舉行聆訊。恐怕没有这么简单。这得由虚报的性質决定,移民法清楚表明虚报将导致居留權的取消。

高山的律师还搬出《加拿大人权与自由宪章》,要求裁判官按照当中的有关条文精神判案,要求裁判官终止对高山一家移民资格的聆讯。他的理由是加拿大政府擬以违反移民法的名义逮捕高山,不过是绕个圈子,避过合法引渡刑事罪犯所需的复杂程序,將高山交到中国政府手上。有意思,“宪章”会绕个圈子,避过移民法的基本责任吗???这条路行不通的。

不管案子现在怎么发展,但最终都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高山的“漏报” 的性質是什么?违反移民法这个圈子不是很容易绕过的。是大牌律师强调的屬輕微誤導,没有重大虚报吗?没这么简单吧。
在高山进入加拿大后,他涉嫌犯罪被中国政府通缉,从而引起移民部对高山的关注,复查他们移民时的申請案宗。结果发现在申請加國技術移民時,高山作為家庭成員,沒有如实申报他在中國銀行的工作经历。而涉嫌的犯罪正好与未申报他在中國銀行的工作经历有关。无疑移民部要对他们进行调查,这包括与中国沟通和派人到中国进行调查,来确定高山的“漏报”的性質。结果是这个“漏报”后面涉嫌到一个有組織犯罪活动,当时是心虚不敢报,是一个有意识的行为。要解释清楚为什么8小时主要工作不报,仅报8小时以外兼做工作(而这个兼做工作又是犯罪組織一环),我们就等着看高行长了。这就是高山的“漏报”与众不同的地方,从高山的律师强调应该按照刑事嫌犯遣返的程序就可知。也是高行长的致命所在,这个“漏报” 是用一个涉嫌的犯罪活动直接挑战加拿大法规,碰到了高压线。没有这个“漏报” ,加拿大是不敢随便碰高行长的,这就是为什么别的通缉贪官在名单上而无法遣返的原因。

但是唯一能救高山的是加拿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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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4-9 13:03: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好,午饭时间,再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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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4-9 15: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3# 7 hao
整帖是我以前写的。

这一 段是明报写的 “早前赖昌星代表律师,现担任高山专家证人拉森称,从其办
案经验看,资料漏报亦或误导程度是否严重,取决于是否会影响移民评分,影响移
民审理结果。作为非主申请人,即便出现虚报现象,也属轻微误导。据过往经验,
难民局不会为此举行聆讯。“

这一 段是我写的评论:” 恐怕没有这么简单。这得由虚报的性质决定,移民法清
楚表明虚报将导致居留权的取消”。因为明报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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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4-9 15: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95# yhdd
高山和范先生,谁更该遣返 ?

范先生的移民申请被发现有问题,到今天的遣返令是三年。高山一案也处理了三年,
到今一点进展未见,是范先生的撒谎比高山的更严重吗?

范先生可能就为占点便宜,跟政府了撒谎, 我认为他解释资料前后不符时不够老练,
导致今天无法收拾的局面。

讲个找理由的经历,在我公民申请过程中,移民局官员指责我违反了失业金法和让
我退钱,在移民局官员指责我的第二天,我就反控移民局官员把公民法下收集的我居
住文件用来处理我领取失业金一事,利用职权去做职权以外的事,违反了公民法,
这就是后来的“丁云红案”,现就不大谈了。后来, 我到失业金办公室去自首,
一位老太太接待我,我说我违法了和理由,老人家一听就说,嘿,找理由我来给你找,
提笔就写了几条,她说你是不懂法,你要报告你还是能领的。我一看妮老真伟大,
姜还是老的辣,我进门时还违法,出门就不违法了。我没违法,问题是我能领,
但报告了不一定就能领,看你遇到什么人。

高山的移民申请是什么问题 ?

据我收据的材料,大概是高山太太申请的加国技术移民,高山作为家庭成员,在填
写高山工作经历时,他们没有填写高山在中国银行的当行长工作经历,而是填写一
个兼做工作。在高山进入加拿大后,他涉嫌犯罪被中国政府通缉,从而引起移民部
对高山的关注,复查他们移民时的申请案宗,结果发现在他们有意不填写高山在中
国银行的当行长经历。而这个时间正好是他涉嫌的犯罪时间,他涉嫌盗窃10亿元人
民币巨额公款, 和电影,电视情节一样,元旦后找不到他人上班,他们一家已经
飞到加拿大。国际刑警组织根据中国请求,对高山发出最紧急的红色通缉令
(red notice)。高山这个漏报后面涉嫌到一个有组织犯罪活动,当时是心虚不敢报,
是一个有意识的行为。高山自1991年起即在中国银行工作,而高山在第一次申请以
旅客签证进入加国,以及高山后来申请成为永久居民的申请,高山均只字未提曾
在中银工作的资料。 毫无疑问,  高山的撒谎是一个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一环,
范先生的撒谎是无法与高山的比,所有,骂范先生的同胞就手下留情罢。

从理论上讲,高山是用一个涉嫌的犯罪活动直接挑战加拿大法规,碰到了高压线,
应该很快遣返 。但是,加拿大司法系统比较喜欢“强奸”中国文化,以及为足进
" 产业" 发展,  高山遣返是遥遥无期。

我现在想不出什么办法帮范先生。

我有一个毛病,就喜欢反控加拿大政府。如果过三,五年,高山还不被遣返,范先
生申申请夫妻团聚被拒,我可帮范先生在加拿大的太太和孩子反控加拿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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