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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白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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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须知:如何合法驱逐不缴租的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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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3-21 00:0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相关文章内容摘要

(本网编译)虽然本省目前的房东和租客条例有瑕疵,但是仍然做到了能够在房东和租客之间维持一定的平衡。既让房东能够合法驱逐不缴房租的租客,又给了租客足够的机会,让他们不至于由于一时的资金紧张而落到无家可归的地步。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1-3-20
根据“包租婆及租客法案2006”第5条规定:
本NB法案也是有例外的!!以上吵吵嚷嚷的人听着:
第i款规定(以下内容取自真实法案):
This Act(指包租婆及租客法案2006) does not apply with respect to,
i) living accommodation whose occupant or occupants are required to share a bathroom or kitchen facility with the owner, the owner’s spouse, child or parent or the spouse’s child or parent, and where the owner, spouse, child or parent lives in the building in which the living accommodation is located;
也就是说:
包租婆及租客法案2006不适用那些租客和包租婆,包租婆的老公,包租婆的儿子和儿媳妇,公公婆婆等等等等一系列人等,公用厨房和卫生间的情况。
P.S
众位看客可曾记得,当年包租婆的筒子楼里面的单元也是独厨独厕的,用加拿大的词来说,叫In-law Suite。
沙发
发表于 2011-3-21 00:19: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作者的智商太低.  

     没有人会用这么愚蠢的办法去解决问题.

    只有愚蠢的人才会用这种愚蠢的办法去解决问题.
kyle.1977 发表于 2011-3-20 12:4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愚蠢的人会为自己的愚蠢付出代价。

当年发生在多伦多一个真实的故事。一个无良的房东,一群愚蠢的留学生,一片过早飘零的花瓣和一纸终身监禁。那个愚蠢的房东和那愚蠢的大孩子都付出了终身的代价。

作者智商不低,因为作者说的东西叫做“法律”

说作者智商低的,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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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3-21 10: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东须知:如何合法驱逐不缴租的房客

本帖最后由 Williamlhw 于 2011-3-21 11:31 编辑
看来象个人信用那样, 建立记录房客按时交租和不损坏出租房的私人记录网站是个巨大的生意, 不良房客不会有记录, 也不会被房客投诉为侵犯人权.
法官 发表于 2011-3-21 10:5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签租约租房的时候,房东和房客的利益都是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保证。房东在选择租客的时候,会要求申请者提供相应的信息,诸如:工作证明,信用证明,介绍人和前房东的联系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房东选择一个他/她认为是“好”的租客。一旦入住,的确,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保护租客的利益更多。立法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季节,老人孩子及其他诸多因素,因此,房东主动驱逐租客是绝对不允许的。

在论坛上,其实很多人在谈论的是华人社区常见的出租一间/多间房间的情况,这种情况是《房东和租客法案》中明确界定为“不适用”的。换句话说,这种情况无论房东还是房客不受该法案保护或者约束。发生问题的时候,适用的法律可能就是其他更宽泛的法律了,诸如,不能杀人,不能放火等等。具体会这么样,真的得去问法官了。

如果法官建议的是建立针对这种情况的网站,需求是有的,操作性有点差。很有可能会演变成对个人隐私的粗暴侵犯,网站也有可能因此惹来很大的麻烦。那时候就是去见法庭上的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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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3-22 10: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无赖你还真就没折,热水炉坏了,你换了个新的,那租客说,你是成心不让他们住的好所以把装修越弄越坏逼他们走。到最后说了了终止租赁双方都提前一个月通知,你提前一个半月通知她,那租客还说安省法律是要提前90天的。对老外是这样,可是人家是收两月押金的。你以为她学生没有什么钱少收点吧,她说你是傻瓜,你没有要求收。这年头不要做好人,否则就跟南京老太太事件一样。好人是因为做了坏事想补救的坏人。
好心人-傻子! 发表于 2011-3-22 01:2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1)安省法律规定解约提前60天。而且是算到一个租赁周期的结束。比如租客是每月1日交租金,租赁没有合同,按月租,也就是月头到月末。今天是3月22日,你通知他搬走的话就得是从4月1日起算到5月底。这样的60天,而不是算到5月22日。

2)你通知他解约的理由一般只可以是:a)我自己要住或者家人要住(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其他远房亲戚不算)b)我这个房子要卖了。如果不是这两个理由,或者用了这两个理由但是事实不是这样,租客有权告房东。例如,你说你自己住,他搬走几天,又租给别人了,房东就麻烦了。

3)以上情况只适用于In-Law Suite。分租一间房间什么的根本不适用。租客也不要来谈什么60天,90天。房东也不要气的不行。具体发生问题怎么处理,只好发挥想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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