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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着热闹说说“唐炜臻”

 
楼主
发表于 2010-11-4 07: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29楼的评论
1,所谓的“受害者”,如果不是受害者呢?他们有资格骂吗?
2,写着中文反华的人,不知感恩为何物?
3,这一点,我比较赞同。因为唐先生有时候说话确实比较“豪迈”,不过这也侧面说明了唐先生不太会说话,他会是骗子吗?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4 00:10

1:不是受害者怎么没资格骂?对于刑事诈骗罪悬疑犯,而且数额金额巨大,受害人数广泛,居于人类基本的同情心,骂骂谴责一下有问题吗?
更何况这个诈骗悬疑犯一点都没有反省的诚意,反而高调劫持华人,挑战华人的智慧,将自己问题绑定到整个华人社会,妄图利用种族歧视来挑起族裔对立,转移注意力,从而逃脱法律审判和制裁,这个是最可气的地方,全加拿大华人对这种行为都要予以谴责。
2:许多华人不会反对自己的祖国,但是有权利对政府和现行体制进行批判。
3:不太会说话就不是骗子了?从老唐目前已知情况,诈骗手段和罪行基本很清楚了,只是需要经过法律手段进行审判和惩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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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1-4 10: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38楼的朋友,对于你的看法,,
1,对于疑犯,你就要基于人类的同情心,大骂特骂,是否有些黑白不分?乱施同情心?如果这个人是无辜的呢?你是否又要大骂特骂自己了?
我对于此案是否得到公正处理,一直是持保留意见的。因为唐先生是公众人物,尤其是在亲美的加拿大曾力挺中国。这个案件是否有种族歧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这个案件一定因为涉及支持中国的唐先生而与其它案件处理不同。
2,“许多华人不会反对自己的祖国,但是有权利对政府和现行体制进行批判。”我们每个人确实有权利这么做。可是我谈的是感恩之心。38楼的楼主,你一定是有父母的,我相信你也是爱父母的。你的父母和我的父母,和他人的父母一定一样,都是人。既然是人,就一定有缺点。你当然有权利去批判你的父母!如果你的逻辑成立的话,我希望下次看到你的帖子大力批判你的父母。很抱歉,我见不得别人说中国不好!我曾经参加过六四,这么多年过去,我依旧赞成民主,但我觉得当时的我行为比较幼稚。我当时不知道这个世界除了正义还有国家利益。
3,“不太会说话就不是骗子了?从老唐目前已知情况,诈骗手段和罪行基本很清楚了,只是需要经过法律手段进行审判和惩罚了。”38楼的楼主,我的逻辑是,如果一个人不会讲话,他怎么能够让别人掏钱上当?孔子说过,小人中的绝大多数都是能言善辩的。据我的观察,唐先生不太擅长言辞,是性情中人。也就是因为如此,导致了他在和客户关系的处理上,没有预想到小人的行径,并被小人下套,所以才在人生的路上遭到重挫。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4 11:01


唐炜臻在这里是找骂,没被别人骂骂,三天就皮痒,到时进去了不知道还能不能到这个论坛来治皮痒?

你要认领馆共党政权做爹妈是你的事情,我骂你爹妈是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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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1-7 19: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119楼,我是男人。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7 19:23


你是男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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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1-8 20: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反问。
有关系。不过唐先生对这笔钱的责任不至于进监狱。
唐先生投资盈利,投资人取款;唐先生投资亏损,投资人送他进监狱。这个逻辑有问题呀!
关键不是6000万元弄没了,关键是唐先生的行为是否遵守公认的道德水准。这就是我反复强调的,在利益面前有没有道德底线的问题。在利益面前的那一瞬间,每个人的反应都是不同的。没人能够猜测唐先生当时的想法。但是唐先生不是Teenager,他是有着其固定的思维模式的成年人。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他过去的行为判断他的道德水准。这就是我反复强调唐先生在413中的义举以以往唐先生在华人社区中募捐的原因。一个在华人社区中无偿募捐的人,具有的个人特质是无私,而非贪婪。这是第一条证据,证明唐先生无辜。有不少的人对这个说法持保留态度。但是迄今为止,在众多反对声中,却没有一个人能够举出一个曾经为公众无私募捐的人贪婪的反面案例。所举的例子多是传闻,或听说,并不精确。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我的推断。
第二,在面对60年牢狱之灾的威胁中,我看到的唐先生在媒体上笑容满面,笑对人生最大的挑战。这说明他具有极高的个人成长水准。在这点上,我自愧不如。看看周围,也无人能及。这样一个在极其负面的压力情况下,内心依旧积极正面,这样阳光的心态,怎能够容忍贪婪的阴影?这是我推断的第二个依据。
第三,我曾经被小人围攻,曾经亲身经历一个人的言语挑拨让一群个人成长缺乏的人大脑失控从而发疯攻击我的事件。网上唐案的投资人也好,随大流者也好,有关他们的新闻,网上的帖子,让我感觉唐先生陷入了和我当年几乎一样的漩涡。唐先生无法自己证实自己的清白,和我当年一样。庆幸的是,当年的我有一个明辨是非的上级和一个能明辨是非的法官,我才得以得到清白。而今天的唐先生,因为投资亏损的原因,更是处于百嘴难辨的境地。唐先生需要大家的帮助,更需要大家擦亮眼睛来看这个案件。
第四,作为基金经理,唐先生完全可以不承担亏损的责任,可是他承担了。他公开承诺偿还亏损的投资。这是他对投资者责任的承担,其实已经超过了他的责任。可是对于那些起诉他的投资者,却没有一个人公开承认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为客户,投资是自己的决定。可是我没有看到一个客户,承认自己投资决策的错误,所有的人都说自己错了是因为上当受骗,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这充分说明这些客户基本上没有个人成长,甚至根本就不懂我这里说的责任是何物。同时,这些人水平确实较低,他们把销售人员放在他们的对立面,根本不懂生意的存在是因为双赢。很多时候看到他们的回帖,我无言以对。这是第四个我判断的依据。
实际上,我所判断的依据远远不止上面四点。只是时间有限,希望大家能够看了以后多多思考。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8 20:15


你是法官?进不进监狱是你决定的?

自己要醒醒了,你的问题根本不是道德问题,是违法犯罪的问题。你在这里叫也好,不叫也好,根据目前掌握情况,监狱是100%进了,问题是刑期多长的问题,在中国如果是这样大的诈骗金额,不敢说死刑,无期徒刑是肯定的了。

加拿大应该会比较宽容些,估计大约在10~15年,别忘了,除了刑事审判,还是民事赔偿,别忘了上次房子房子差点被拍卖,主要是债主看就算被卖掉也要先赔偿银行,估计自己拿不到钱,才暂时放你一马,但是债主可没撤销诉讼,另外还有别的客户的民事赔偿案,加上政府的巨额罚款,这辈子要翻身是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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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1-8 20: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是不是案件中的原告?
看来你对唐先生的处境是幸灾乐祸了。不过我不理解的是,唐先生这辈子翻不了身,你那么高兴干什么?损人不利己,而自己乐在其中,看来是你的为人处事方式。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8 20:34


我高兴什么啊?我实事求是说话。

老唐违反了法律就要受到惩罚,也只有这样,才能尽量杜绝类似的罪行重演,从而我的朋友,亲人甚至我的后代不会受到老唐这样的人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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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11-9 11: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唐炜臻先生有来吗?好像是唐纬臻。你监视错了人。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1:10


我没看出这三个ID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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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0-11-9 11: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有区别。一个说实话,一个说大话,还有一个只是分析和答贴。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1:12


我觉得完全一样,发言者都是精神恍惚,胡言乱语。

大家是不是觉得这三个ID完全一样?如果觉得一样请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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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1-9 12:52:24 | 显示全部楼层
176楼的,对于“如果你把后面投资人的钱拿去作为利润分配给早先的投资者”是我对你这段话的唯一问题,因为其他都已经被证实不是问题。
你说你也是做投资的,向楼上的请教,如何区分后面投资人的钱和前面投资人的利润与亏损?如果你把后面的钱分给前面的人作为判断欺骗的依据,那么所有的银行的拥有者,所有基金经理,都应该送进监狱。有哪一家银行能说,后面人存的钱绝对不分给前面的人。又有哪一个国家立法有这项规定的?如果你购买共同基金,从今天起你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润与亏损都是和原来的投资人共计的。如果今天之前基金亏损10元,你的钱投进去11元,基金要做的首先就是给前面的投资人填补亏损。如果在年底基金盈利1元,这1元的利润不是你的,是整个基金的投资人的。这是投资的基本常识。
可有人说,这不公平。其实这非常公平。还是拿基金举例。如果基金成立时有10元的规模,10个客户。10年后基金有100元的规模,这时有5个客户要求投资100元。站在基金的角度来说,如果前后按照一样的份额来划分份额的话,也就是100元对100元,前面10个人占50%的份额,后面10个人占50%的份额,这是不公平的。因为前面的人承担了基金发展初期的不确定风险,所以后面的人的加入必须是溢价参与,也就是后面的100元只能折价90元甚至更低才能参与。这就是为什么开放式基金原理上按资产份额来交易,但是实际买卖的时候是有差额的原因。而封闭式基金的溢价更是高达数倍。
时间,归根到底就是金钱。所以后面的人的钱用来支付前面的人,是投资领域的常识。只是语言的表达,让唐先生被人抓了辫子。其实问题的关键既不是后面的人的钱有没有支付给前面的人,也不是损失了6000万元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这6000万元,是因为正常的资金流动或者投资带来的亏损,还是用来挥霍或者根本就没有投资只是用来吸引更多资金的销售开支,这才是唐炜臻案件最本质也是最核心的问题。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38


又在混淆视听。

你是在做投资代理(当然是非法没注册的野投资代理,这个也是要判刑的),不是在卖基金,基金的计算方式不适合你,你也没资格卖基金。

就算你合法做投资代理,你能把每个投资者账户钱混淆起来? 比如我在你那里投资100万,是让你帮我投资,而事实上你根本没有在我的资金上做任何投资,甚至因为个人水平和风险控制的问题造成巨额亏损(你自己说投资股票亏损1~2千万,如果是真的,水平也太差了),但是你伪造投资盈利因为你怕我撤资,或甚至想骗我或别人再投资。为了圆你的谎,你将别的投资者的钱支付给我作为虚假利润,这个行为就是100%的旁氏诈骗。

你在这里跟任何人解释都没用,你要去和法官和陪审员解释,看看他们会不会接受你的解释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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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0-11-9 12: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唐炜臻先生是基金经理。这是他公开说明的。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3


老唐没注册能叫基金经理并融资?光这一点都够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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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11-9 13: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唐炜臻先生是基金经理。这是他公开说明的。精确地说,他是私募基金经理。
楼上的朋友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旁氏骗局?庞氏骗局,就是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其全部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后面不断涌入资金,没有实际投资的投资方式。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3


看看你的控罪:
安省证监会指唐炜臻及所属两间公司违反安省证券法第126条第1款,涉嫌证券欺诈;违反证券法第25条,未注册从事证券交易;违反证券法第53条,非法发行证券;违反证券法第38条,夸大回报及承诺等。

如果你有注册,拿出注册证明来给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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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10-11-9 13: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唐炜臻先生是基金经理。这是他公开说明的。精确地说,他是私募基金经理。
楼上的朋友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旁氏骗局?庞氏骗局,就是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其全部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后面不断涌入资金,没有实际投资的投资方式。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3


私募基金经理就不要注册了?谁告诉你的?

谁告诉你旁氏骗局是“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其全部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后面不断涌入资金,没有实际投资的投资方式。”?你看看你的解释法官能不能接受?

另外,就你自己透露情况(1~2千万股票投资亏损),可以肯定所有支付的虚假利润来自于后续客户的钱。总之是一笔烂账,警方反诈骗侦探会给你查清楚的,不要低估他们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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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0-11-9 13: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私募基金,无需注册。投资顾问,需要注册。不知道有没有高人知道这部分的法律。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7


去问你律师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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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0-11-9 13: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我所知,私募基金,无需注册。投资顾问,需要注册。不知道有没有高人知道这部分的法律。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2:57


就算老唐人把自己定义为私募基金经理,而且法官接受你的说法,可以看看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加拿大应该有类似法律,虽然对注册有豁免条件,估计老唐也不合格,就算能豁免,后面还有禁止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等条款的约束
===============

(一)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制度美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范散见于1933年《证券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中,主要制度包括: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管理。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必须在SEC注册,除非符合以下豁免条件:(1)客户全部位于投资顾问主办公地和主营业地所在州,且该投资顾问并不就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获准非上市交易的证券提供建议或出具分析报告;(2)投资顾问在前12个月期间客户总数不足15个,且既不公开以投资顾问身份营业,也不充当公募基金的投资顾问。
  2、私募基金豁免注册的条件。私募基金(以投资公司出现)应在SEC申请注册,但满足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可以获得豁免。根据依据法律条款的不同,可以把私募基金分为三类,即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c)(1)、第3(c)(7)设立的基金以及“祖父基金”。
  (1)符合《投资公司法》第3(c)(1)条款设立的基金。该条款规定的豁免注册条件是:基金受益人不得超过100人,且所有投资者都是“可接受投资者”。为了防止规避100人的限制,第3(c)(1)(A)的“穿透条款”规定对于拥有私募基金10%以上份额的非实业机构的机构投资者,将其股权所有人视为基金受益人。100人限制只在投资者购买基金时才发挥作用。如果之后由于“分拆、离婚、死亡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人数发生变化,均不视为对100人限制的违反。依照第3(c)(1)设立基金的管理人或参与管理的雇员购买基金的,不计入100人之列。
  (2)符合《投资公司法》第3(c)(7)条款设立的基金。该类基金是由1996年《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创制并加入《投资公司法》的一种新的私募基金形式。此类基金采取私募方式发行,其证券全部由“合格买家”持有,没有投资人个数的上限。但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为了满足私募发行的限制,此类基金投资人的人数上限是500人。如果基金的管理人员或参与管理的雇员购买了基金份额,不计算在500人的限额内。
  (3)祖父基金。《全国证券市场促进法》引入了“祖父条款”,以解决原3(c)(1)基金的衔接问题。对已经存在的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如果事先获得基金受益人同意,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转为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a)向所有受益人告知,今后的投资者将局限于“合格买家”且不再受100人的限制;(b)披露同时或之后,向所有受益人提供合适机会按基金净资产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1996年9月1日后参加依照第3(c)(1)设立的基金的受益人则不能适用“祖父条款”,其将无法继续参与转化后的依照第3(c)(7)设立的基金。
  3、私募发行方法。私募基金不得利用任何媒体吸引客户,私募发行禁止且不限于以下形式的广告(老唐违反这条):(1)在任何报纸、杂志及类似媒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的传播进行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广告宣传;(2)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或其他会议。
  4、信息披露。《投资公司法》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其投资者公开关于运用信托财产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内容的文件资料。
  5、违法行为的禁止规定。根据《投资公司法》第3(c)规定,对于符合豁免条件的私募基金虽然可以不需要注册,但它们仍要受到《证券法》中禁止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等条款的约束(老唐也违反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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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0-11-9 14: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ericusa 于 2010-11-9 14:56 编辑
所以大家的重点不再是唐先生是否涉嫌旁氏的问题,而是在证券交易或基金公司成立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在相关过程中是否有欺诈行为的问题。所以在明白人眼里,唐先生面对的60年牢狱的威胁已经没了。
185楼列出的法规,是美国的法规。有没人能提供加拿大的法规?
我个人对唐案的理解,应该是雷声大雨点小的案件。在182楼的全部起诉涉嫌的问题中间,只有“违反证券法第38条,夸大回报及承诺。”这一条有可能最后被定罪。原因在于唐先生的书中谈到1%的每周回报的理论。我相信唐先生确实可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做到稳定的1%每周回报。我就看到有些顶尖投资人做到过,甚至更高,超过2%的周回报率。但是在法律面前,这样的话就算是绝对的真理,基金经理也是不能说的。更何况也有马失前蹄的时候。唐先生大意失荆州,过于自信。这一条如果定罪,最大的处罚无非就是罚款,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但是唐先生也因此基本得到清白。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4:37


谁说唐炜臻面临60年牢狱,你自己吓自己的吧。

如果法官接受基金经理的解释,那么要不要注册还是未知数,因为加拿大法律有特别规定,就是参考美国法律,豁免也是有条件的,更何况法官有很大可能不接受基金经理的定义。

证监会起诉的欺诈罪是肯定的,因为你老唐自己在证监会的听证会都承认投资盈利是伪造(不要自己说过的话转头就否认了,他们可有录音和记录的),你的投资客户也有许多你给他/她的伪造的盈利报表,这些都是证据。另外夸大投资回报肯定是要定罪(到处宣传每周盈利1%的庄家思想,现在搞出事情了吧,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其实证监会起诉的是小事,估计数罪并罚也会低于10年。但是不要忘记多伦多警方的大于5000元诈骗罪的刑事起诉,这个厉害,估计如果罪成的话,会判刑10年以上,套用中国的一句话,叫做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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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0-11-9 15: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189的铁人,肯定没在金融行业工作过。没有规定说盈利就一定要分红。庞氏骗局有两个前提:1,没有收入来源;2,后面的人付前面人的钱。这两个前提条件必须同时成立,缺一不可。
torontohankou 发表于 2010-11-9 15:16


又在狡辩,谁给你这个旁氏的定义的?另外法律并没有旁氏罪,有的是金融欺诈罪。

你伪造投资盈利记录就是金融欺诈罪,看看马多夫的定罪(今年3月,他-马多夫向曼哈顿联邦地方法院认罪,承认证券欺诈、伪造财务声明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虚假监管文件等11项罪名。),有项罪名就是伪造财务声明进行证卷欺诈。你比马多夫还多一项就是无证经营证卷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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