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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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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76#
发表于 2012-6-10 00:41:15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226
国际法之国籍研究
袁洪君*

部分内容摘要:

传统的国籍分类。
传统的国籍分类是按国籍取得的不同途径来划分的。按这种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因出生而取得国籍,此称为原始国籍;因入籍(归化)而取得国籍,此称为既有国籍。
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由于有关国籍的规定,一般只涉及国内法,别国或任何国际组织不得干涉。因为:每个国家都有“根据自己的宪法与法律,自行决定那类人因当有权得到其公民资格”的特权 [4]。在原始国籍的取得上,明显地存在着两个对立的原则,即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和出生地主义(jus soli)。为了协调这两种原则所产生的对立还形成了混合主义原则(Mixedsystem)。
血统主义是指依血统关系,既依父母的国籍来决定一个人的国籍。目前纯粹采取用血统主义的国家有奥地利、埃塞俄比亚、苏丹、斯里兰卡等国。
出生地主义是指依出生地决定一个人的国籍。历史上英国、美国、墨西哥、秘鲁、泰国等曾经采用过。目前已经没有国家采用纯粹以出生地来决定国籍的原则了。
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来决定一个人的国籍。目前,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意大利、日本、泰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国家记有加拿大、古巴、智利、新西兰、美国、英国等。平衡的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法国、墨西哥、秘鲁、印度尼西亚、加纳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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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发表于 2012-6-10 00: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奥本海国际法》中区分国籍和“民族籍”的小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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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发表于 2012-6-10 00: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NTMD又骂人?!你才是大蠢货。  你学法律就学成这样?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1:43



    你这猪头三,俺用几个基本常识就可以逼得你露出白痴的本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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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发表于 2012-6-10 00: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些已入籍的, 后悔了吧?
还没有入籍的, 止步了吧?

有人会问:  入了加籍, 能否再入中籍?
ChinaChinaChina 发表于 2012-5-8 17:08



    理论上是可以的,不过有前提条件和后果,已经入籍的肯定不会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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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发表于 2012-6-10 00: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不能说完全赞同上文的观点, 但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所列国怎么没有中国? 袁洪君是作者吧?还是中国人吧?


再者,希望你拿出“法律学者”的风度来,就事论事,不要再侮辱谩骂了。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1:53



    他列不列中国无所谓,按照其定义就能判断,就像我们把讲英语的称为英语国家,比如加拿大是英语国家,我即使不把美国列出,你肯定也能判定美国属于英语国家。判断一个国家的国籍法采用了什么样的立法原则,读他的法律条文就可以判断。你如果连这点逻辑判断能力也没有的话,我真想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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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发表于 2012-6-10 01: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种族和公民自然是不同的,这能对你所谓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有帮助吗?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00



    别逼我再来骂人好吗。

我问你中国是不是主权国家,中国有没有立法权,外国有权干预中国立法吗,干预得了吗?

中国国籍法事实上就是采用了血统原则,辅以出生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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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发表于 2012-6-10 01: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个无所谓?中共的《国籍法》上就没有你所谓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他敢列吗?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04


中国国籍法规定:父母是中国国籍的,其子女就具有中国国籍。这就是血统原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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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发表于 2012-6-10 01: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话也是你骂人的理由? --种族和公民自然是不同的,这能对你所谓的““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有帮助吗?


现在是在讨论“中国是不是主权国家,中国有没有立法权,外国有权干预中国立法吗,干预得了吗?”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是血统都扯不清楚,还扯什么““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09


你不要把国籍法的血统原则中血统两个字单独拆开来,再用生物学来解释血统的含义,这对你学习没有帮助,两者不是你想象的那样,就像你不要把美国这两个字单独拆一个美字出来,然后说明美国一点也不美丽或者非常美丽,因为你拆开的这个字不是人家的意思,美国的这个美字是个音译,和是否美丽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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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发表于 2012-6-10 01: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他们的子女出生在他国,并又入了其他国国籍,他们的子女的中国国籍又如何?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11


如果他们的子女在出生时,他们的父母是中国国籍,那么他们的子女就具有中国国籍。如果他们的子女在出生时,他们的父母是外国国籍,那么他们的子女就不具有中国国籍。一句话,看他们的父母的国籍而决定。

如果他们的子女出生在国外,子女出生时,他们没有加入外国国籍,其子女当然具有中国国籍,同时还要看出生地法律,如果根据出生地法律他们具有外国国籍,按照中国国籍法他们必须给子女选择一个国籍,假如他们选择的是中国国籍,以后他们本人又入籍了怎么判定其子女的国籍,这就要看其子女是否成年了,如果未成年,父母是他们的监护人,自然由其父母决定是否入外国籍,如果子女成年,那当然是其子女选择是否入籍。不管哪种情况,只要你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失去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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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发表于 2012-6-10 01: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一点上我赞同东方强的观点。你可能是搞社会学的吧?我是搞自然科学的。如果对社会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都搞不清楚的话,讨论““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不是很滑稽吗?


血统本身就是自然科学的范畴,血统的物质基础就是DNA。如中国人的生物特性最典型的就是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无论你是否被剥夺了中国国籍,你的这种生物特性不可能被改变。


而国籍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所谓社会学实质就是人为学,因此国籍是可以人为的规定的。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根据他们的利益对国籍作出不同的解释和规定。
东方强 发表于 2012-6-10 00:12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25


拜托,人家虽然用了血统这两个字,只是字面上和生物学上的血统相同,但含义完全不同,而且你不能把这两个字单独拆开来,然后大谈什么一个是自然科学一个是社会科学,因为人家本来就不是那个自然科学的含义,就像美国这个名字中的美字只是个音译,不是美学上说的那个美。

其实我本人的观点是国籍法的血统原则(jus sanguinis),是翻译的不好,我认为应该翻译成国籍法的属人原则比较好,只不过人家的译法早已成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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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发表于 2012-6-10 01: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5月16日起办中国签证必须提供邀请函

本帖最后由 mw2006third 于 2012-6-10 02:46 编辑
也就是说他们子女的血统可以由于其年龄的大小、是否入他国国籍而改变了?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34


你这个血统如果是指他们的生物学意义,那没有改变。他们改变的只是国籍,即他们属于那个国家的公民,他们效忠的国家是那个,他们是受那个国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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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发表于 2012-6-10 02: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对以下有异议,可以提出。但是现在科学界不大提社会科学了,而是社会学。因为科学是求实的过程,答案只有已知或者未知,所以人们争议不多,如医学、生物学、化学物理等等。而社会学是人为学,可以随着人们利益的不同,而人为的改变,所以人们争议的主要在社会学的范畴,如现在讨论的国籍法等等。

血统本身就是自然科学的范畴,血统的物质基础就是DNA。如中国人的生物特性最典型的就是黑眼睛、黑头发、黄皮肤。无论你是否被剥夺了中国国籍,你的这种生物特性不可能被改变。


而国籍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所谓社会学实质就是人为学,因此国籍是可以人为的规定的。如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根据他们的利益对国籍作出不同的解释和规定。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2:55



    那你就把这个社会科学掉过个,社会学科,或者社会人文学科都行。

生物学特性民族文化特性当然没有改变,这我在前面也多次说过了。

国籍也不是能够随便乱规定的,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采用什么的样的原则,同时很少有一根筋地采用单一的某个原则,都是以某一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有时法律解释中还会有变通的情况。什么对自己有利就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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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发表于 2012-6-10 02: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他们的子女由于年龄大小、是否入籍他国,而决定了他们的中国国籍的不同,虽然他们的子女血统”那没有改变“,这又如何证明““中国有权采用血统原则”呢?


好了,时间太晚了,该睡了。

如果把血统是否放在社会学还是自然科学范围讨论不能确定,再继续探讨下去就十分没有什么必要了。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03:01


首先中国有权采用什么立法原则,是从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他采用什么样的立法原则是中国的内政这一角度来说的。

其次,国籍法是属于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的内政,任何外国无权干涉。

第三,基于前面两点,中国当然有权采用血统原则还是出生地原则。

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当然是在社会人文学科范围内,他当然不是自然科学,他只是总结某个国家国籍法立法时是按照人的因素还是地理因素来决定国籍归属,即按照当事人父母的国籍还是按照当事人本人出生地来决定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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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发表于 2012-6-10 12: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的说中共的国籍法即不是什么坚持出生地原则,更不是什么坚持血统原则,而是占山为王、画地为牢的土匪原则。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则应该是放之四海为准则地,可是中共可以任意把与其利益有冲突的人,无论是在中国出生或者具有中国血统的人的祖籍国国籍单方面无理地剥夺。这还有什么出生地原则、血统原则可谈??!!

当然,站在中共的立场就有另外的解释。因为它们控制了枪杆子和笔杆子。百姓又能想什么?又能干什么呢?就像新华门后的“为人民服务” -- 那只是一个美丽而遥远、渴望不可及的传说。
随意而安 发表于 2012-6-10 10:22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他还是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为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以一个原则为主辅以另外一个原则。国籍法的血统原则和出生地原则,这里用的原则两个字,不能做扩大解释,他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他只限于在处理国籍问题这个单一的范畴之内。我认为用国籍法的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或者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要准确一样,也不容易引起误解,但这些名字早已约定俗成了,也只能这么用了。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般承认双重国籍的大多是加拿大这样的移民国家和人口稀少的国家,只要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他都面临处理双重国籍的问题。有的国家是需要当事人申请放弃本国国籍,否则不承认你的外国国籍,有的是如果你加入外国国籍就自动失去本国国籍,中国采用的是后一种,其实这两种没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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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发表于 2012-6-10 16: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多数认为是通过以下三种获得:

1. 血统
2. 出生地
3. 归化

如一对夫妇具有中国血统,同时又出生在中国,他俩通过血统和出生地论理所当然获得中国籍。后来,他们俩移民加拿大,而他们的子女在他们通过归化获得加拿大国籍前在加拿大出生,根据国籍出生地论获得加拿大国籍。


1. 根据血统论,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哪几个?        
    这对夫妇以及他们的子女。

2. 根据出生地论,有中国国籍的是哪几个? 有加拿大国籍的又是哪几个?
    有中国国籍的应该是这对夫妇;而有加拿大国籍的应该是他们的子女。

3. 根据归化论,有加拿大国籍的是哪几个?
    只是这对夫妇。
华美佳 发表于 2012-6-10 15:03


这只是从不同角度归纳和分类的不同,《奥本海国际法》还曾经归纳为五种。

其他问题已经多次回复了,没有必要再次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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