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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松口:回中国探亲免签证就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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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30 16: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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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主任裘援平表示,将参考印度等国的侨胞回国探亲免签证制度,进一步推进方便华人华侨回国探亲的政策出台。她并强调,将对有特殊贡献的华人华侨降低中国绿卡发放门槛,可 ... [ 查看全文 ]

§ 发表于 2013-10-30
裘援平说,新法规为了方便已经拥有外国护照的华人回国,也采取了一系列新措施,包括签证种类从八种增加到了12种,其中Q系列签证是为广大海外华人华侨专门设计的,在签证期限、居留时间等方面都有相对宽松的规定。同时为了吸引专业人才,还设立了R系列签证,开设人才回国绿色通道。

我有不同的看法,其中Q系列签证并不是为广大海外华人华侨专门设计的,没有提供一点方便,中国政府在欺骗全世界所有的华人,签证时,要提供邀请信,邀请人中国公民身份证的复印件等等,费用也增加了。

对于“在签证期限、居留时间等方面都有相对宽松的规定”,不同意裘援平主任的看法,我认为签证期限并没有改善,而且每个海外华人回国后24小时之内要报告派出所,不报告的话,要罚款、关押到看守所或驱逐出境,我认为只有那些敌视或反对中国政府的海外华人才需要回国后24小时之内向派出所报告,或者干脆不发签证给他们。中国政府处处在出入境和签证问题上为难全世界的海外华人,真是太不像话了,即使给海外华人海外同胞证也是应该早就办的事情,印度、越南、韩国等国家已经先于中国了。希望这位主任不要一研究同胞证就花它个100年时间,那样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沙发
发表于 2013-10-30 16: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政府在习近平领导下,现在的做法,让加籍华人和他们尚在国内的父母和亲朋寒心到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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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1-1 22: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太胡扯了吧,谁管你??回国没人管你,你在签证期内不必到公安部门报到。国内人还是很友好的。这是实话。特别是北京上海大城市人和经济发达地区人,都很友好友善的。

感觉北京的普通市民,北京年轻人们可爱友善得不得了。
jzh 发表于 2013-10-30 19:20


别怪我没有提醒你,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是违法的,警察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中国的县城很可能被警察抓了去。邀请信、出入境体检、非法工作居留以及以后估计要增加的指纹提取、提供税单工资单、签证费涨价等等说白了就是要刁难海外华人。

强迫海外华人放弃中国国籍的是中国政府,争取回国免签或双重国籍是正当的活动。印度都搞了个海外印裔证给印度出生的外籍人士方便,为啥中国不行?如果我不争取,人人都不争取,谁会帮我争取?靠你吗?我不大声说,中国政府怎么知道?

还有为啥来自港澳台的海外华人(他们当中可是有不少人是坚决反共的!)可以有回乡证?那是香港人经常游行示威再加上反对GCD换来的!只有大陆海外华人(他们当中又有多少是坚决反共的?)不行?大陆海外华人难道不是“亲娘”养的是“私生子”,歧视!

下面是转帖的内容,供参考:

*普通居民家中留宿外国人*

情形一:我家有亲戚已入籍外国,计划今年下半年回南宁旅游探亲,由于多年不见,家人都认为亲戚住在家里方便叙旧,我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什么手续吗?根据《出入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七十六条规定,市民在自己家中留宿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住后24小时内由外国人或留宿人,持外国人护照、留宿人户口本等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http://www.nyconsulate.prchina.org/chn/note/t1057183.htm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国籍区别原则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的体现http://www.chinanews.com/zgqj/2013/01-16/4493128.shtml

  国籍区别是侨务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两层涵义:一是华侨与外籍华人具有国籍区别;二是尊重外籍华人的族裔感情和他们与祖籍国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实际。

  严格区别华侨与外籍华人的国籍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体现得比较充分,华侨与外籍华人在法律适用上泾渭分明,这也在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华侨是中国公民,适用法律对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的规定。外籍华人是外国人,适用法律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停留居留的规定。

  国籍区别的另外一层涵义,即外籍华人不同于一般外国人的特点,还需要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给予足够重视。外籍华人在国内有亲属或各种事务性联系,就入境出境需要而言,客观上需要经常往返中国或者在中国停留较长时间。目前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对外籍华人给予了入境出境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籍区别原则的另一层涵义。如,法律规定签证停留期最长为180日(国外一般规定为90日),普通签证类别中有“探亲”事由,公安部施行的扩大外国人居留许可政策是照顾外籍华人的客观需求等
。重视外籍华人不同于一般外国人的特点,给予入境出境便利,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执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过程中。在制定签证、居留以及永久居留等出境入境管理法配套法规和政策中,充分考虑外籍华人的实际需求,给予他们更多便利,是下一步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作者曲云海,系国侨办政法司法规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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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1-1 23: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习引海外人才必靠改革开放回国自由
http://www.backchina.com/blog/324841/article-188944.html
矫海涛

进一步改革开放,优先改革国籍法、户籍法,放开海外人才回国自由,是吸引千千万万海外优秀中华儿女报效祖国的根本大计,刻不容缓。能否实现中国梦,关键在此一举。

在刚刚结束的欧美同学会成立100周年庆祝大会上,习近平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要“充分开发利用国内国际人才资源,积极引进和用好海外人才”。党和国家将按照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发挥作用的方针,把做好留学人员工作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任务,以更大力度推进“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千方百计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到祖国有用武之地,留在国外有报国之门。热诚欢迎更多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

习总一席宏论,充分肯定了海外留学人才对民族复兴的伟大贡献,对留学人员提出四点希望,总体而言,头头是道,全面正确。不过,要引进海外人才,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海外人才爱不爱国、想不想报效祖国,而是回国来去自由目前根本就是一句空话。习总如果真想引进海外人才,应当做的是自我批评、自我希望,扎扎实实地向改革开放要海外人才,通过改革开放,放开海外人才回国自由,吸引千千万万海外中华儿女通过多种方式报效祖国。

千千万万海外人才不能自由回国工作、生活、创业,不是海外人才不想报效祖国,而是国内处处对海外人才设卡。中国僵化极左的国籍管理、户籍管理,几乎已经成为海外人才回国不可逾越的天堑。除了国家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千千万万的海外人才,不但回国就业难于上青天,甚至连回国探亲都难上加难,办个阿Q签证烦不胜烦,没有老父老母邀请函,连探亲签证也不能办,回国探亲通常仅批一个月,多住一天都要面对巨额罚款。中国驻外机构和国内公安,把居民身份、永久居民身份、公民身份和国籍混为一谈,把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海外中华儿女视为洋人、老外,剥夺了千千万万海外大陆移民同胞的中国出生国籍和回国自由,以及与此相关的中国国民权利。毫不夸张地说,正是这些乱七八糟的法律、制度,堵死了海外优秀中华儿女自由回国报效祖国之路。

现在,习总要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非常英明,迫切的心情,已溢于言表。但是,问题不在海外,不是海外人才舍不得放弃海外条件回国,而是国内还在画地为牢,拒海外中华儿女于国门之外。不客气地说,所谓政府引进海外人才的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实际上恰恰就是卡住千千万万海外人才自由回国报效祖国的计划。

海外大陆移民群体,是中华民族最大、最宝贵的海外人才资源库。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海外大陆移民同胞共同努力,责无旁贷,其实并不需要动员,差的不是空谈什么希望,而是以习总为首的中央抓紧兑现“来去自由”中的回国自由。来去自由,海外人才缺的只是回国自由,包括工作、就业自由,而不是离去自由。尽快改革中国国籍法和户籍法,清除海外人才回国路障,放开海内外人才流动自由和人才竞争,伟大的中华民族何愁没有千千万万的国际一流人才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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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3-11-1 23: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侨胞证回国免签只待习李拍板
http://www.backchina.com/blog/324841/
作者:矫海涛  于 2013-3-16 00:24 发表于 最热闹的华人社交网络--贝壳村


从中共十八大政治报告、中国共产党章程到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改称五千万海外华人为海外侨胞,已经是最高层一再明确使用的标准官方用语。“海外侨胞”的称呼,标志着中国侨务政策正在进行重大转变,从不承认海外大陆移民是中国人,转向承认海外大陆移民是侨胞,支持海外侨胞、归侨侨眷关心和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与和平统一大业。

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两会期间,呼吁颁发海外侨胞证回国免签的民间行动,进一步引发广泛关注。两周之内,已有一万二千多海外大陆移民和江东父老亲人直接参与网上民意调查,赞成比例高达99%,不赞成少于1%。这种万众一心的局面,不仅充分显示了海内外炎黄子孙民心所向,而且,展现了回国自由呼声的巨大正气能量。


从海外民间版国籍法修正案、回国免签呼吁到如今,之所以振臂一呼,应者云集,当归功于得道多助,众人拾柴火焰高。参与呼吁行动的铁杆公益志愿者,现已滚雪球一样发展为成千上万,遍布全球各地二十多个发达国家,召之即来,应之则挺。公开或未署名支持的海外侨社团体,也已经超过一百五十个。中文媒体,包括大小报纸、周刊、电视、社交网站等,超过三十家,各自发挥优势,同为共同目标鼓与呼。


海外侨胞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宝贵资源,是推动改革开放、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力量。国家高层明确放弃“海外华人”、“海外华社”等带有中华民国色彩的称谓,改称五千万“海外侨胞”和“海外侨社”,朝着消除海内外民族割裂,承认海外中国大陆移民是中国人的正确方向,已经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不可逆转。


然而,对承认海外大陆移民是海外侨胞这一重大转变,执政党和整个社会、整个中华民族,都需要一个理解、落实过程。原来不被承认是中国人的海外华人,现在成了海外侨胞,贪腐逐亲势力当然极难接受,千方百计加以扭曲,开倒车、唱反调,鼓动侨胞老老实实做外国良民的仍官有人在。某些受极左国籍法束缚几十年的阿Q,也感到困惑,奇谈怪论屡见不鲜。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对万众一心同求海外侨胞证回国免签的前景,民间看法自然不尽一致,大体可分为乐观、不乐观不悲观、悲观三种。寄希望于万众一心和习李新政,乐观的估计是,一二年内解决。寄希望于按部就班游说推动,不乐观不悲观的估计是,三到五年内解决。悲观的估计,则认为贪腐逐亲拦路虎当道,呼吁颁发海外侨胞证,回国自由探亲免签,是与虎谋皮,绝对没指望。海外大陆移民出国,就是一条不归路,就得接受被祖国政府放弃的现实,老老实实做外国良民,任凭贪腐逐亲势力宰割。


本人的看法,或许有些不同。修改国籍法,恢复承认海外中国大陆移民的中国出生国籍,相对而言比较复杂。但是,在承认海外中国大陆移民是海外侨胞的基础上,颁发海外侨胞证,或实施海外中国大陆移民回国免签证,完全是国务院的日常工作职能,不必走全国人大立法程序。说简单其实很简单,按照新的出境入境法,国务院随时都有权决定,对海外大陆移民侨胞回国实行免签。


国务院能否尽快出台颁发海外侨胞证,或海外大陆移民侨胞回国免签的决定,主要取决于三大因素:


一是海外侨胞和江东父老亲人万众一心,坚定不移地争取,坚持不懈地呼吁。呼吁的影响力越大,呼吁的参与面越广,越有希望。今年7月1日,新的出境入境法将付诸实施。在此之前,如果海内外炎黄子孙万众一心同求海外侨胞证回国免签,国务院出台有关规定,实施海外大陆移民回国免签,避免出现亲者痛仇者快、新政与民意两拧的局面,是随时都有可能的。


二是对涉侨贪腐逐亲势力的揭露抨击能否切中要害,产生震撼威慑力。涉侨贪腐逐亲势力,与颁发海外侨胞证,或者回国免签有着直接的利益冲突。到目前为止,涉侨的外事、侨务、公安部门,没有任何一方认贪腐逐亲的账,似乎贪腐就贪腐了,逐亲就逐亲了,就是不认账。如果不反贪腐逐亲,只是坐而论道,涉侨贪腐逐亲势力没有任何风险压力,不受任何触动,任何改革进步,都只是幻想,绝对不会自然发生。说搜刮民脂民膏,一阵风就办起外国注册签证中心。说颁发海外侨胞证回国免签,就想拖个三年五年十年八年。说穿了,就是想多拖一个工作日,多搜刮千万美金签证费、代办费。如果不揭露抨击贪腐逐亲,侨务改弦易辙的难度,可想而知。毫无疑问,财奴不配做官,更不配做侨务。想做侨务,就不能财迷心窍。为了贪腐利益,连开办挂外国公司牌子的签证中心、替外国政府收税的手段都敢用,还有什么既当官又发财的妖蛾子不会弄出来呢?所以,只有对贪腐逐亲的民族败类痛加揭露抨击,侨务大变局才会来得更快更彻底。


三是习李新政的执政理念和决策能力。万众一心的民间呼吁,全部来自于热爱祖国、热爱中华民族的炎黄子孙,与各种逢中必反的政治势力无关,与外逃贪官等腐败利益集团无关。那些不到1%的反对派、民族败类,压根不敢回国,更见不得海外侨胞回国自由。习李新政若真执政为民,胸怀民族复兴大局,顺应民意潮流,解决海外大陆移民回国免签,火眼金睛严惩贪腐逐亲势力,并不需要太多的政治智慧,已经水到渠成。西方游说国会那一套程序,未必适合于中国目前的国情。只要最高层坚定不移地落实十八大和新政府工作报告精神,颁发海外侨胞证,或实行海外中国大陆移民回国免签,也就是习李亲自拍板,下发一份国务院红头文件的事。一旦决策了,三天五天就搞定,根本不需一年两年,更不需要坐而论道,再拖个三年五年。


照此看来,祖国重新敞开母亲的怀抱,敞开国门,欢迎海外游子自由回家,天下归心的奇迹,随时都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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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11-2 21: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加拿大籍华人在湖南非法居留 分别被罚款7500元
http://www.comefromchina.com/news/2593/
来源:潇湘晨报, 发布日期:2013-10-16
岳阳临湘市公安局查处两名加拿大籍居民在中国大陆非法居留和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大陆住宿登记规定案件。违法行为人梁某(女,33岁,加拿大国籍,祖籍广东省佛山市)、梁德某(男,29岁,加拿大国籍,祖籍广东省佛山市。系梁某之弟)因非法居留,被警方分别处以行政罚款5500元人民币,并因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被警方分别处以行政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日前,临湘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通过调查查证:今年9月下旬,梁某、梁德某姐弟俩受临湘市某公司副总经理蓝某的邀请来临湘市旅游,暂住蓝某家,时间长达21天。但一直没有按有关法规,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造成非法居留2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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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11-2 21: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7500元时刻准备着达的达的达
http://blog.creaders.net/guanglingsan/user_blog_diary.php?did=164246
  

最近侨办主任大力推荐的胡温的出入境法已经生效。

已经有人以身试法:

两位被剥夺中国籍的大陆人探望亲兄弟被派出所当作外国人每人被罚七千五百元!不交款将被逮捕关监狱,最后驱逐出境,不得回中国大陆。




没话说了,只能“达的达的达”了。那位网络高手帮帮忙,把原曲音乐加进来?




准备了好吗?时刻准备着

7千5百元时刻准备着

被罚被宰被关必定是我们

的的达的达的的达的达




小兄弟们呀小姐妹们呀

我们的将来是无限糟啊

7千5百元时刻准备着

的的达的达的的达的达




侨办公安外交部家宝温

我们的精神使他们害怕

7千5百元时刻准备着

的的达的达的的达的达




7千5百元时刻准备着

不够再加7千5百元

打倒贪官污吏保卫苏维埃

的的达的达的的达的达







下面是原歌词







准备了好吗?时刻准备着

我们都是共产儿童团

将来的主人必定是我们

的的达的达的的达的达




小兄弟们呀小姐妹们呀

我们的将来是无限好啊

携着手前进时刻准备着

的的达的达的的达的达




帝国主义者地主和军阀

我们的精神使他们害怕

快团结起来时刻准备着

的的达的达的的达的达




红色的儿童时刻准备着

拿起刀枪参加红军

打倒军阀地主保卫苏维埃

的的达的达的的达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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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3-11-2 21: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剥夺中国大陆人民祖国籍 –国庆日?国耻日!》
作者 广陵散 http://blog.creaders.net/guanglingsan/user_blog_diary.php?did=161604
十月一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4周年纪念日。

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大陆人民走出国门,来到世界各国,历经艰辛,创出一条谋生和发展之道,成为中华崛起的伟业中,架在中国和世界各国尤其是世界先进国家之间的一座桥梁!

他们之中不少人,为谋生和发展归化外籍;有的则仍然保留中国护照而持国外居留证(绿卡等)。

如,仅美国一地,根据美国官方统计,这30年来,有大约100多万中国大陆人民归化美国籍;持绿卡者的中国公民约为50多万。在全世界,这个数字在几百万乃至上千万之间;只要国家仍然坚持改革开放,这个数字在不断地增加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美国英国法国俄国,以及世界上大多数文明国家,先后遵守联合国“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国籍”的条款,默认双重国籍,不剥夺任何形式的国籍(包括出生国籍和归化国籍)。

但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至今却坚守墨守过时的旧政策:

1)依然听任政府部门剥夺归化外籍的中国人民的出生国籍;给这些出生在中国的中国人回国看望自己的亲人制造种种障碍,强行逼迫申请回国的人出示“邀请信”,以致人伦颠倒,道德丧失。儿女探望国内80岁老爹老妈,竟然要80岁老爹老妈签字按手印写“邀请信”!祖国之耻!千古奇耻,

2)剥夺没有归化外籍仍然持绿卡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国内的政治权和工作权,而且可能剥夺他们回中国的“定居”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宪法;违反联合国数个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国家之大耻!

这是国耻!中国人民的耻辱!祖国的耻辱!国家的耻辱!

64年国庆之日,和祖国和祖国人民一起,走出国门中国大陆人民,眼在流泪,心在淌血!

64年国庆之日,我们一起呼唤:我们的国家,你醒醒吧!

千万不要因为难割难舍的旧政策以及守旧势力,让这座中华崛起的伟业架在中国和世界各国尤其是世界先进国家之间的一座桥梁,断裂,倒塌,化为灰烬!

(修改于2013年国庆前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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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3-11-2 21:5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领馆小姐“咔嚓”一剪刀 剪断了海外华人哪根筋(转载)作者:天就在这
http://blog.dwnews.com/post-217928.html
http://blog.dwnews.com/post-259061.html
朋友老张半年前入了籍,这个月老母亲要过80大寿,上周第一次去办理中国签证,领馆工作人员告知他取件时要带原中国护照。当老张兴致勃勃去拿签证,不曾想领馆小姐咔嚓一剪刀,他的中国护照从此作废,中国国籍不再。老张为入籍犹豫多年,期间换过几次护照,旧护照同样被剪个角以示作废,可是这一次绝对不同,用老张的话说,这一剪刀下去,如同剪断了自己的一根筋,这根筋,连着中国的血脉,真不知道回去跟老母亲怎么交待。

老张告诉我一件事儿,他的一位堂兄,早年移民美国,若干年后入了籍,兴冲冲的回到中国,自打下了飞机,逢熟人就说“我是美国人了”,得到的全是赞美和羡慕,炫耀了一路回到家乡,兴奋的忘乎所以地见到了老父亲仍然炫耀:“爹,我是美国人了”,没成想,老父亲一拐杖打在身上,让他跪在祖宗的牌位下,训斥道: “孽障,我一个堂堂正正的中国男人,怎么会生出来你这个美国儿子?美国人的爹我当不了,你这辈子铁定是一个中国人。”

这位堂兄显然混淆了国籍和族裔之间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美国人AMERICAN与中国人CHINESE、美国公民AMIRICAN CITIZEN与中国公民CHINESE CITIZEN、居民RESIDENT等最简单的词汇,被我们个个诺贝尔级别的高智商给搞糊涂了。这么说吧,我们俗称日本人为东洋人,欧美人为西洋人,统称洋人,如果你加入了美国籍,你这样跟国人说:我是洋人我是洋妞,国人必然贻笑大方。尽管你通关和住店必须按外国人对待,是从法理层面上认定你是外国公民,而公民是一个人在一个国家的身份。中国人的称谓,更注重情理和血缘的层面,代表着民族的属性,即便在美国也有种族之分,不然反什么种族歧视。国籍是可以改变的,族裔是很难跟着转移的;干亲是可以认的,血亲却是无法更改的,不管你认与否。

长期以来,入不入外国籍,一直是困扰许多海外华人的一个大问题。有个别人对此颇有微辞,总是把出国回国入籍不入籍和政治问题和忠诚问题和爱国问题挂钩,我不敢苟同。对大多数海外华人而言,出国和入籍,主要是个人的考虑:为了生活,我们四处漂波,命运在苦乐中交错,有几个是为了解放全人类派驻国外的,或者是为了效忠美国和西方世界到国外来的?如同农民进城打工,只是个人为了寻求更好的生活和更广阔的出路,无论能不能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个霸王条款,值得商榷。看到过报道,外交部官员回答海外华人的提问时答复,新中国成立时是允许双重国籍的,那个时候西方的华侨还不多,该条款是当年考虑到东南亚华侨而制定的。如今移民欧美的国人增加,加之西方许多国家允许双重国籍,同时中国国情和东南亚的华侨地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允许双重国籍的呼声不断升高。

就我个人的观感,海外华人加入外国籍,同时希望保留中国籍,主要是从工作和生活便利出发的,当然,这里面也包含一定的情感,尤其是对中国出生的第一代移民而言,他们内心有很深的中国根的情结;加之西方许多国家依据出生地法则,移民入籍并非永久的保障;此外,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护照到许多国家可免签证,工作生活旅游好处多多,是很大的诱惑;还有,入了籍不用考虑绿卡居住时间的限定等等,有些人入籍也是无奈的选择。

有人指责入外国籍又想保留中国籍,批评这些海外华人试图脚踩两只船,两头便宜都想占,并拿入籍宣誓来说事儿,甚至质疑这些海外华人的忠诚度和个人品德,我看是上纲上线了。宣誓加入美国籍,美国法律并没有要求你放弃中国籍,入籍华人自己的愿望也未必都想放弃中国籍,要和中国恩断情绝。许多的美国人都是双重国籍,又怎么样?难道这些美国人都有忠诚度的问题和个人道德品质问题?怎么中国人希望保留中国籍就有问题了?

有的人或许很高尚,入了美国籍,对中国籍不屑一顾,那么我想请这些高尚的朋友重温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住宿登记的几个条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第三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内或者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中国人入外国籍后回中国即便是回自己的家,需要签证的麻烦和其他更多的限制条款咱就不说了,单单就上述几条,你回中国的时候都遵守了吗?都照办了吗?如果你没有遵守,没有照办,那你就不要在这里唱高调了。你已经是道德高尚遵纪守法的“美国人”了,总在批评中国是一个没有民主没有法制的国家,那么请问你旅行中国怎么就不遵纪守法呢?中国的一些不民主和有法不依,就是被你们这些道貌岸然的“美国人”带坏的,呵呵。

记得南非领馆早就有告示要求新入籍的华裔访客第一次申请中国入境签证时,提交所持有的中国护照,剪个角作废。洛杉矶、纽约、温哥华领馆我都去过,不曾看到签证须知上有这项规定,据说是去年奥运会前后,非法持中国护照入境持外国护照离境被处以罚款责令注销户口以及持中国证件进入香港持外国护照离开香港被诉诸法律现象增加,给口岸管理和旅行者都带来了不少麻烦,相关部门才给各领馆下达通知,加强这一措施,而各地宽严不一。

我很理解朋友老张的心情,他说的话,或许并不算夸张,这一剪刀真的非同寻常。虽然我不曾考虑过入籍问题,但就个人的观点,我是赞同双重国籍的,至少应该给那些中国出生的中国人一个选择:你是中国出生,你加入了外国籍,如果你申请保留中国籍,中国政府应当允许,这无论从情感上和法理上,都是说得过去的。至于第二代,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们,他们出生和成长的环境不同,也未必都有那么多的考虑了。

有时候略感一丝悲哀,中国大陆出来的人,颇有爹不疼娘不爱亲戚朋友不待见的感觉。虽然都是中国人在海外,港澳同胞可以双重国籍还有返乡证;台湾同胞可以双重国籍还有台胞证,行走世界如走平地,怎么来自大陆的中国人就不能?西方国家美其名曰最关注中国大陆平民的人权,可是偏偏对中国大陆平民实行最严格的签证政策。中国大陆平民好不容易拿到了外国护照不必犯难了,可是中国护照又废掉了,回家也要办签证了,给个侨胞证免签也行啊!唉,做人难,做中国人更难,做海外的中国人更是难上加难,怎么那么多不顺心呢。

什么事情都有利有弊,不知中国担心什么?当今的执政者坚定不移地信仰共产主义,而共产主义就是世界大同,怎么在这一点上连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觉悟都没有呢?著名的移民国家加拿大,3000多万人口,而常年居住在外国的加拿大公民达到280万,被戏称为加拿大的“海外省”,据说这里面香港人就占去了5 万。现在有几千万华人居住在世界各地,如果中国大陆政府承认双重国籍或者对国人依据出生地法则承认双重国籍,中国不就多了一个实力强大的“外务省”了吗,哈,比较起来“大家拿”,也不算是负担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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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1: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侨办侨务两大政策和十八大精神背道而驰2012-11-14  
作者  广东老家
本文根据矫海涛《落实侨务政策“华人”还是中国人》的若干跟帖综合而成。

矫海涛《落实侨务政策“华人”还是中国人》已经把十八大精神写得很清楚。参见【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54518.html

侨办目前对出生大陆的出国和旅居人员的两大侨务政策是:

1)对归化外国籍者,剥夺其的中国大陆出生国籍;制造种种麻烦(如邀请信,财政担保)阻碍他们回国;

2)对持绿卡和枫叶卡者,剥夺其在中国大陆的政治权利和工作权利;并且剥夺他们在中国的定居权利—得不到侨办的批准,不得在中国大陆定居。

这两部分人(对归化外国籍者和对持绿卡和枫叶卡者)的加总在500万上下,主要在美国和加拿大,约占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出国旅居人数的三分之二。

500万绝对不是所谓5000万。5000万的概念包括了1600年郑和下西洋以来留在东南亚的华裔后代(包括已经和土著混血的后代)。按国际共识和国际法以及各国对出生国籍的承认,他们都有了有东南亚各国的出生国籍。自50年代以来,东南亚各国基本上做到了。因此,不能把500万和5000万概念混为一谈。

侨办目前对出生大陆的出国和旅居人员的两大侨务政策是过时的,同时是违反国家大法(《宪法和国籍法),和18大的侨务政策是唱反调的。

侨办本身包括其海外的联系(主要是非出生中国大陆的华侨领袖)现状和厉害关系,不可能做任何改进,只能是变本加厉。

而另一方面,出国的越来越多,各种身份越来越复杂。侨办的两大政策无法推行,同时也造成越来越多的冲突和矛盾。由侨办主导的10月份多伦多宣讲会临时取消当然是请示了国内侨办主任,就是想回避这种冲突,以免影响18大。

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中央高层。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54518.html

此分析很好,但实际上忽视了一个问题,即侨办两大侨务政策的前提是建立在5000万的概念上,也就是所谓“大侨务观”。

这两个政策,用在4500万出生在非中国大陆的华人后裔身上,应该是不为过的;如一个出生在印尼的人已经是印尼国籍,现在要来中国大陆访问,当然要邀请信和财政担保;一个出生在东南亚,但一是保持中国国籍,现在要回中国大陆定居,他在中国无亲人,无财产,当然要侨办批准,侨办还要安排他工作和生活—在50年代,这种人的人数很多。但现在这种人已经少之又少。这是侨办自55年来一直采用的政策。

但这两个政策,用在出生大陆的出国和旅居人员身上,当然是错误的了。

楼主用5000万概念,有点执迷不悟(抱歉,对观点不对人)。不过,绝对相信楼主的智慧和认识能力。5000万概念和500万概念的不同法理结果和不同政策后果。不能含糊!!!!!

但侨办用5000万概念,把过时的政策法律化,则是用心不良。上面的跟帖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254518.html?cpage=#comment-78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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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是正确的-兼评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2013-03-20

《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是正确的 -兼评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

作者:高翰文

博讯2013年1月13日在发表丁华一篇文章,题为《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网址是:http://boxun.com/cgi-bin/news/gb_display/print_versiOn.cgi?art=/gb/pubvp/2013/01&link=201301130452.shtml

笔者写了一篇文章对丁华的观点加以批驳,即《读中国公安部关于双重国籍的一份电传 -兼评丁华<从胡炜升案看自相矛盾的中共国籍法>》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35820

博讯在2013年3月19日在又发表一篇无署名的文章,题为《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 网址是: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3/201303200207.shtml

所谓“黑打”是处理案情的方式;所谓“国籍”是国籍的认定。处理案情的方式和国籍的认定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实践上来看,显然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因此,它们都可以分别考察。

笔者不了解所谓“黑打”的案情,所以无法加以评论。但笔者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中国警方严格按中国的法律处理此案。

笔者对国籍问题尤其是中国国籍问题,颇有研究。所以对笔者是从国籍问题加以评论的。即,笔者只考察本案的国籍的认定。

笔者认为,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上,中国公安部是正确的。笔者从三方面对论证或解释或分析笔者的上述观点:

1 从1980年中国《国籍法》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3月23日发表)

2 从1996年中国《国籍法解释》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3月30日发表)

3 从国际法来看,中国公安部胡炜升国籍问题的认定是正确的。(最迟在2013年4月13日发表)

强调一点,中国公安部在胡炜升国籍认定,是符合中国国籍法的,所以是正确的。但是,目前中国国家一些部门或机构对1978年出国的中国人民采用的两个基本政策是违反中国法律的(包括中国宪法和中国国籍法):

1)对归化外国籍而不愿退出中国大陆国籍者,无条件剥夺他们的中国大陆国籍;并且把他们视为外国人,制造种种麻烦(如邀请信,财政担保)阻碍他们回国;回国后进行严密监视;

2)对有绿卡和枫叶卡但仍然持中国大陆护照者,剥夺其在中国大陆的政治权利和工作权利;并且剥夺他们在中国的定居权利; 得不到侨办的批准,他们不得在中国大陆定居。

希望中国有关部门或机构应该像向公安部那样以中国法律为依据来纠正这两个错误政策,早日恢复1978年出国的中国人民被剥夺的中国国籍,恢复持绿卡或枫叶卡的中国公民的国内政治(选举)国内工作和回国定居等基本权利。

重复一下过去说过的两段话:

1)热切希望中国政府按法律办事处理此案。同时也希望胡的家属能正确的理解中国国籍法和公安部的这份电传,不要被误导。把有限的人力和物力用在应该用的地方。最后希望“丁华”和其他博讯的作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要仔细些全面些。胡的儿子是美国医学博士,智商高,但不一定精通中文和中国国籍法。2)笔者没有途径或能力去辨别此上面这份所谓公安部电传的真伪。笔者上面有关这份电传的评论建立在这份电传是真实的假定之上。

(2012年3月21日)

下面是博讯的原文:

《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http://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3/03/201303200207.shtml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3月2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摘要:胡炜升(本名胡伟星)持美国护照进入广州,后用香港回乡证往返香港和深证,他在官方媒体曾被称为“爱国华侨”。被捕后,广东紧急向公安部索取“国籍”的认定,公安部紧急回复。将胡炜升认定为“中国国籍”,酷刑、非法关押得以实施。到底胡炜升是中国国籍还是美国国籍?此案影响之大可能引发外交争端。  胡伟星被抓捕并受到刑讯逼供后,曾寄希望于自己的美国国籍身份而被文明审查和公平对待。被抓捕后,胡伟星声明了自己的美国国籍,要求美国领事馆关注此案。但是,尽管侦查机关扣押并持有胡伟星的美国身份证明(美国护照),但是,却通过更加荒谬的公安机关内部回复对此加以掩盖。侦查机关连胡伟星的美国国籍也不予认可,使胡伟星丧失了野蛮执法状态之下可能的身份帮助。
   
    胡伟星是2012年5月1日从美国飞广州入境的之后用回乡证往回过香港。香港是中国的,去香港也没有离开中国,中国发的香港和广州证件又不是第三国。
   
    在胡伟星案卷中,一份材料赫然在目。2012年7月13日,签发人为朱际青、等级为特急的、向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公境传(2012)792号}《关于对胡伟星国际认定的批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你局上报的情况及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调查结果,胡伟星未曾向香港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且其此次入境持用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鉴此,胡伟星应为中国国籍。
    这一批复及其使用存在以下错误:

    1、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根据国籍法该条规定,应当认定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国籍变更程序的规定。《国籍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绝对不存在“持有外国护照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若申报获得认可,则丧失中国国籍”的法律规定。

    正确的理解是,胡伟星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因此后取得美国国籍,尽管未向中国领事机构、公安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申报国籍变更,已经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因此,胡伟星应为美国国籍。
   
    惠州市公安局将爱国华侨达成了黑社会,将美国人变成了中国人。 惠州公安局捏造事实,刑讯逼供,制造了胡伟星冤案。办案警察明目强胆,徇私枉法造冤假错案。

    3、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明传电报作为证明胡伟星国籍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并且剥夺了胡伟星关于国籍确认的行政诉讼的权利。胡伟星声明其为美国国籍,中国警方认定其为中国国籍,并以中国国籍身份对其执法,其间,存在一个行政确认程序,即,公安机关确认胡伟星为中国国籍,胡伟星不予认可,存在行政争议,有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惠州市公安局以公安部内部明传电报的形式对此加以认定,未对胡伟星的权利诉求给予行政答复,仅仅是作了内部认定,并根据内部认定进行刑事处理,剥夺了胡伟星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导致公安机关的错误认定被错误执行。
  
    4、这一错误认定及司法行为,违反了国际关系准则,为之后的外交纠纷买下了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98修正) 》[19980514]规定:第三百二十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三百三十条:“ 发生重大的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等及时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第三百三十一条:“需要对外国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以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第三百三十二条:“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广东政府对胡伟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至审判,是否实事求是地向公安部汇报案情,是否向美国驻华使领馆发布了通知,这既是一个执法监督程序,又是涉外人权保障机制。据了解,此事已经引发海外爱国华侨的抗议,并引发美国政府派驻机构的高度关注,也可能随即引发外交争端。
    这一错误认定,不仅表现了惠州市公安局法制水平之粗糙、法律意识之淡薄、执法水平之低下,而且表现了在涉及国际人权问题上的野蛮和极端不负责任。胡伟星案件不再是一起简单的国内刑事案件,已经演变成一桩跨国人权侵权、财产侵权、国际关系侵权的跨国纠纷,已经引发广大旅居海外的爱国华侨、国际人权组织、胡伟星国籍国家的高度关注。即使如此,惠州市司法机关对本案处理之草率仍然不减当初。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博讯 boxun.com)



作者:高翰文自己的跟帖:



  作者:高翰文   留言时间:2013-03-21 12:47:15   
  博讯<被惠州“黑打”的胡炜升国籍问题:公安部犯错>一文》中说:公安部的文件“1、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既然公安部已有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根据国籍法该条规定,应当认定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笔者的评论:

1 并没有违反中国法律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公安部只承认胡的中国国籍,而没有承认胡的美国国籍,胡的美国国籍可以作为胡的旅行证明。哪里违反了?

2 1980年《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定居”是固定或长期居住的意思。胡没有固定或长期住在美国,胡没有定居美国。所以胡没有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胡是否“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不清楚。胡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不得不”的加入外国籍的。这个“自愿”太主观。胡今天可以说他是“自愿”的,明天可改为“不得不”;后天又可改为“自愿”的。每天改10次,难道中国国籍可以每天“自动丧失”或不自动丧失10次!?

3 中国1980年《国籍法》16条规定,退出中国籍必须申请并得到书面批准。胡申请了吗?有书面批准吗?都没有。

胡伟星取得美国国籍的证明只能证明胡有美国国籍,但是不等于中国必须承认它。中国只承认其中国国籍;其外国籍只是旅行证明而已。

因此,胡并没有退出中国国籍,其中国国籍也没有自动丧失。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00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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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3-11-2 22: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外交部注销中国护照违背国际惯例2013-10-30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交部执行过时的错误政策,在当事人没有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剥夺其中国籍,从而违反中国国籍法,违反国际惯例。

更加令人气愤的是,中国外交部以一种羞辱人的方式,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即领事馆小姐用一把大剪刀,狠狠地把当事人的中国护照的一角剪去,然后露出一丝狰狞的微笑,把被领事馆非法作废的护照扔给当事人!

所以一谈起中国领事馆,海外的大陆人民自然会联想起领事馆小姐手中的可怕的剪刀,领事馆小姐剪护照时的那种张牙舞爪和那副露着狰狞微笑的可憎嘴脸!

据最近一篇报道,中国外交部决定推出改进国外护照服务工作系列便民措施,为中国公民在海外旅行、生活、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证件便利。其中有一条是:“四、改进护照注销方式根据原有规定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首次申请来华签证,为避免出现事实上的双重国籍,驻外使领馆需将申请人原持中国护照剪角注销。为提高此类护照的保存纪念价值,加强人性化服务,现规定各驻外使领馆采用不破坏护照外观的方式进行注销。”

外交部现在取消原来的野蛮的护照剪角方式算是一个“良心发现”。

仔细读一下,中国外交部依然继续原来的错误政策:在当事人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私自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

领馆小姐并没有放下剪刀立地成佛!

中国外交部在当事人没有申请退出中国国籍的情况下私自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的做法是继续违反国际惯例和违反中国国籍法。

根据国际惯例,除中国大陆以外的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包括俄国美英法加拿大台湾香港都遵守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在其国民归化外国国籍后,都不注销其原国籍和护照。如美国,一个美国公民归化加拿大国籍后,该美国公民依然可以持其美国护照进入美国;依然保留在美国的各种权益包括选举权工作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同样,一个菲律宾公民归化美国国籍后,该菲律宾公民依然可以持其菲律宾护照进入菲律宾;依然保留在菲律宾的各种权益包括选举权工作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作为中国一部分的香港和台湾也是如此。

印度对此作了变通,即用原印度护照换成“印度海外公民身份证”并且在其外国护照上加盖一次性“永久签证”以保留归化外国籍的印度人民的印度国籍和回印度自由,保留其在印度国内除政治选举权和担任公职之外的一切基本权益(包括工作权)。

由此可见,中国外交部把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说成是“国际惯例”是个弥天大谎。

中国外交部把注销中国公民的中国护照做法,完全违背了国际惯例。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79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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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3-11-2 22: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完整版》

博客高翰文

走到这一步(指把国籍法的三个文件归到一处 ),是几年时间的阅读,思考,理解,辩论的结果。这是一个新的开端。以此为新开端。不再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和恢复被剥夺的出国人民的国籍,是依法治国,遵守中国国籍法的必然结果。这个过程是不可逆的。目前剥夺出国人民的中国籍是在侨办等有关部门的政策层面上;而这些政策是严重违背中国国籍法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上)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http://blog.dwnews.com/post-351296.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http://blog.dwnews.com/post-352652.html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下)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http://blog.dwnews.com/post-353515.html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上)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包括两个部分: 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下面转载的是1980年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适用于中国大陆和港澳,不适用于台湾。

但是,30多年来,有关部门曲解并违背国籍法,剥夺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出国或旅居世界各国的中国人民的中国籍(自愿退出者除外)。

重读一下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4393&pdmc=rdgb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注: 下面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一部分,简称1996年《国籍法解释》或《1996年国籍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分类一:中国法律库

分类二:宪法及宪法性法律

颁布时间:1996-05-15

有效时间:1996-05-15

失效时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数据库:法律法规资料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附件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考虑到香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情况,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如下解释:

    一、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

    二、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旅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因英国政府的“居英权计划”而获得的英国公民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予承认。这类人仍为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的权利。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的国籍发生变更,可凭有效证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申报。

    六、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务处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和以上规定对所有国籍申请事宜作出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下)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注: 下面这个文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正文的一部分,但它明确无误的指出了1980年《国籍法》和《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关系, 即《1996年国籍法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

  笔者者把这个文件简称为《1996年国籍法解释的说明》。

  文件来源: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6/content_5003765.htm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1997年6月27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    曹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列有六项全国性法律。在这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又陆续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防、外交和其他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其中,有些法律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的建议》中,建议增加五项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建议删去一项法律,即:《〈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委员长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建议,认为这个建议是适当的,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草案)》。

  决定草案从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是因为国徽法已经包括了这个法律的内容。决定草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列入附件三后,没有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从附件三中删去,是因为该决议还就国都、纪年、国歌作出了规定,其有关国旗的规定可与国旗法一并适用,以国旗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是国家对领海行使主权及对毗连区行使管辖权的重要法律,需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五条关于我国的领海基线由国务院公布的规定,国务院于1996年5月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这个声明属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该法时,应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领海基线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务所必需的法律,从今年7月1日起,我国就要对外国驻香港领事机构及人员提供领事特权与豁免,我驻港部队也将于7月1日进驻香港,因此,需要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公布或立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时,也应包括这一解释。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就决定草案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然后再作出决定。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转载自高翰文的博客(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8663)

dwnews 的links 是转载时加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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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13-11-2 22: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是知法犯法,不严惩不足平民愤2013-10-01

最近被爆出上海法官团体嫖妓。有人非常生气地说:“法官团体嫖妓是知法犯法,不严惩不足平民愤” 。 好像真的一样。

请睁大眼睛看一看,一些政府部门包括侨办公安和领事馆一直在知法犯法,篡改中国国籍法, 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

仔细阅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籍法。 非常清楚,中国国籍法中根本没有“只要加入外国籍,中国国籍就自动丧失”, “不允许双重国籍”的条款;更没有“加入外国籍,就注销中国护照”的条款。

“只要加入外国籍,中国国籍就自动丧失的条款”是对中国国籍法的篡改,是违反中国国籍法的。

“不允许双重国籍” 是对中国国籍法的篡改,是违反中国国籍法的。

“加入外国籍,就注销中国护照” 是对中国国籍法的篡改,是违反中国国籍法的。

法官团体嫖妓是知法犯法,不严惩不足平民愤。

但是,连政府部门都是不能依法办事,而是知法犯法,怎么指望小小法官依法守法呢?

一些政府部门篡改中国国籍法, 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是知法犯法, 和法官团体嫖妓知法犯法相比,是九牛一毛。

篡改中国国籍法, 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是更为严重的知法犯法, 不严惩不足平民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一部分:1980《国籍法》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4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一部分:1996《国籍法解释》: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409

人大常委会关于1996《国籍法解释》是国籍法一部分的说明:

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5690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69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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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2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剥夺中国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必然结果2013-10-11

注:中国国籍法包括80年国籍法和96年国籍法解释。中国80年国籍法规定“不承认双重国籍”;96年国籍法解释:即不承认外国籍,只承认中国籍。

因此,侨办和外交部的剥夺出国人民中国籍的“不允许双重国籍”完全违反中国国籍法。

希望习李的新政府尽快纠正侨办和外交部对国籍法的歪曲,恢复1978年出国的中国人民的中国籍。

《剥夺中国人民国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必然结果》

强制性剥夺1978年改革开放出国的中国人民出生国籍,是“不允许双重国籍”过时政策的必然结果。

这里所说的“必然结果”既是一个逻辑推论的必然结果,也是现实实践的必然结果。

一个人有两个国籍:一个中国国籍和一个美国国籍。

一个人中国出生国籍,根据中国文明的传统和现行的法律而得;同一个人的美国归化国籍是按照美国的法律而的。源出不同。它们可以同时存在。

中国和美国是两个国家,它们之间没有一个只允许一个人只能有一个国籍“条约”。相反,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一个人在保留原国籍的同时,可以归化美国国籍;或者在归化美国国籍后,没有要求退出原来的国籍。

中国侨办的政策是“不允许双重国籍”。侨办无法不允许一个中国人在美国法律明文规定下,在保留原中国国籍的同时,归化美国国籍;或者说,侨办无法“不允许”这个中国人有美国国籍,侨办也无法剥夺这个人的美国国籍。侨办剩下只有一个出路或选择:即剥夺这个人的中国国籍。

这两个句子实际上服从一个逻辑推理:

 * 如果“不允许双重国籍”,那么其结果一定是剥夺具有双重国籍的中的中国人民的出生国籍。

 * 如果要剥夺中国人民国籍,就一定要篡改中国国籍法,把“不承认双重国籍”改为“不允许双重国籍”

逻辑是无情的。法律的生命之一在于符合逻辑和语法规范,符合逻辑和语法规范保证思维正确。

侨办的错误政策违背中国国籍法,把“不承认双重国籍”改为“不允许双重国籍”,再从“不允许双重国籍”推导出剥夺中国人民的出生国籍。

因此,侨办剥夺中国人民出生国籍的错误政策是建立在逻辑混乱,语法错误和思维紊乱之上的。

有关“不承认双重国籍”和“不允许双重国籍”的区别,可参见笔者博文《浅论不承认双重国籍和不允许双重国籍》http://blog.creaders.net/gaohanwen/user_blog_diary.php?did=152532

(作者:高翰文)

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72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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