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与一名同伴走下乘坐的国泰航空飞机后不久,便在温哥华海关被移民官员扣留,在接受了三个小时的问话和搜查,之后她被告知自己被捕了。原来2018年11月30曰美国纽约检察官已对她提出犯罪指控并获批逮捕令,在前一天,美国政府得知她将在温哥华中途转机,要求加拿大政府代表美国逮捕她,引渡到美国。应该说这个逮捕是件很简单的事,加拿大海关方面却为什么扣留她3个小时后才执行?
警察因交通规则问题拦截周立波开的车,盘问时见后座上有枪套,警察据此有理由搜查他的车,但需征得周立波的同意,否则构成非法。警察让在一旁的唐爽翻译,周立波咬口说没听完全懂,唐爽说他说了,至于是否说清楚就被合稀泥了。周立波的律师向警察提问,你确定(are you sure)你让人翻译给周立波后他听懂你的要求和同意吗?警察说不能确定。就这样,对周立波的指控因搜查不符程序而撤销。
逮捕她时,她拥有如下几条加拿大宪章权力,这有助理解逮捕过程中是如何被侵犯。
第8条,每个人都有保障不受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的权力。(8.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be secure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or seizure.
第10条,在被捕或扣留时,每人都有权 a)立即被告知其原因﹔b)不得延迟地聘请和通知律師﹐而且被告知权利﹔10. Everyone has the right on arrest or detention (a) to be informed promptly of the reasons therefor;(b) to retain and instruct counsel without delay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at right;
第11条 任何人被控违法﹐有权a)在合理的时间内人被告知所违之法﹔11. Any person charged with an offence has the right (a) to be informed without unreasonable delay of the specific offence;
第二个情况是有搜查和扣押(search and seizure)行为发生。电影中出现的逮捕镜头,警察逮捕的同时又进行搜查证据,在引渡案中是不该发生的。因为,一般警察在执行逮捕令时,警察同时也持有法官签发的搜查令。但是她的暂时逮捕令是不会注明可以进行搜查和盘问,引渡法所规定的。因此,任何发生在她逮捕过程中、与她被指控犯罪有关搜查和扣押行为,或超除海关例行的搜查和扣押,均属于违法,足以构成侵犯她宪章第8条的权力。以前加拿曾就曾有一诉讼,警察抓人时在嫌疑犯家喝了一杯水,政府为此赔了一笔钱。因为警察持的搜查令没有说你能喝水哦,此举是漠视嫌疑人权力的表现。
事后皇家骑警和海关官员声明他们并没有进入到她的电子设备中检查和获取存有的信息资料,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给美国获取了证据。然而,这已经不重要。皇家骑警提供包以防止孟晚舟电子设备中的信息被远程删除掉,这么干的目的是什么?除非皇家骑警有证据证明这是为了引渡案之外的目的让他们这么干。更重要的是侵犯孟晚舟的加拿大宪章权力已绰绰有余,因为加拿大宪章第8条的文字表达是"或(or)“,不合理的搜查或扣押(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or seizure.)。非常有兴趣的是美国第四修正案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 and seizure,主要针对非法收集的证据无效。美加宪章法上的差别是and 和 or ,所以,孟晚舟的一方只需证明有不合理的搜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