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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特许经营市场概况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一、概况
特许经营是加拿大增长最快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过去10年间,加特许经营销售年均增速达到15%。
目前,加拿大共有约1300个特许人(公司)和75000个被特许人(公司)。特许经营年销售额为900亿美元,约占加拿大总体零售业的45%,占加GDP的12%。特许经营店为150万加拿大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几乎每个加拿大城市都有餐饮、加油站、五金、服装和音像等领域的特许经营店,但四分之三的加拿大特许经营市场集中在安大略、魁北克和不列颠哥伦比亚三省,其中安大略省集中了全加56%的特许经营总部和64%的特许经营店。根据1999年的统计数据,在加拿大,平均每个特许人拥有59家特许经营连锁店,平均特许经营费为23213加元,平均投资额为16.6万加元。
二、加特许经营立法情况
加联邦政府没有设立专门部门管理特许经营,也没有制定针对特许经营的全国性法律法规,连一份特许经营合同的签署也不需要加政府的批准。政府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特许经营所涉及的房地产、收入税收、商标版权、用工标准以及有关市政规章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企业间公平、自由、竞争的商业环境。目前只有阿尔伯塔省和安大略省有具体的特许经营法。阿尔伯塔特许经营法(AlbertaFranchisesAct)于199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安省参照阿省制定了特许经营法并于2001年1月31日起开始实施。
制定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
一、通过必要信息的及时披露来帮助被特许人进行投资决策。
二、针对违法行为提供有关民事补偿。
三、为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提供自律自治的方法,促进公平交易。
阿省和安省特许经营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特许经营”主要是指按照特许人提供的营销和商业计划来进行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商业运作方式,特许经营在很大程度上与特许人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记、广告等经营资源有关,被特许人除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以外还负有持续财政义务,而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店有主要的运作控制权。
2、信息公布。特许人必须向每个预期被特许人提供一份特许人的信息文件。
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或被特许人支付有关特许经营费之日的14日前,特许人必须向预期被特许人提供信息文本和下述基本信息资料:
(1)特许人的企业名称、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基本情况;
(2)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时间;
(3)特许人是否提供其他业务形式的特许经营;
(4)特许人(企业)中对特许经营负有管理责任的董事、合伙人和职员名称;
(5)特许人(企业)对特许经营负有管理责任的董事、合伙人和职员在过去10年特许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中的可诉犯罪行为的详细情况以及未判决控诉的详细情况;
(6)特许人(企业)对特许经营负有管理责任的董事、合伙人和职员在与特许经营活动有关的民事诉讼负有责任的详细情况,包括曲解、不公平或欺骗行为等。
(7)过去6年针对特许人(企业)的破产和无力偿还审理案件的详细情况;
(8)公布最初的特许经营许可费并说明什么情况下可以返还给被特许人;
(9)被特许人所需最初投资额的详细情况;
(10)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给被特许人每份融资合同详细条款和条件;
(1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所销售产品或服务以及客户对象的限制和条件;
(12)说明被特许人销售产品或服务后,是否给予特许人一定的回扣和其他利益;
(13)特许人所属所有被特许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电话号码;
(14)过去3个财政年度中,因特许人终止、取消或者重新购得以及被特许人没有续买而关闭的特许经营店的总数;
(15)有无终止、续买或转让特许经营店的附加条款;
(16)最近一财政年度内经过审计的有关特许人经营活动的财政报告。在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前,如果信息文件有任何实质性的变动,特许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特许人。
3、公平交易。阿省和安省特许经营法规定,每份特许经营合同都要求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负有公平交易的义务。
4、被特许人自主联合的权利。阿省和安省特许经营法规定,特许人及其合伙人不得禁止或限制被特许人组建工会、联合会等组织,不得禁止其与其他被特许人合伙。特许人不得因被特许人从事合伙活动而对其进行直接或间接处罚。
5、举证责任。如果存在诉讼问题,则证明可免除某一条款的责任在于提起诉讼者本人。
总体来看,加特许经营业发展比较成熟,出现了很多非常成功而且在加比较有名的特许经营店,如TimHoustons咖啡店、Wendy’s快餐店、Radioshack音像店等等。在特许经营管理上,政府几乎没有介入,特许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着重于建立公平交易、诚信的商业原则和合理的商业标准,强调行业自治自律,最大程度上保护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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