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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个垃圾箱里的纸杯 让纳税人花了300万 [打印本页]

作者: Criticalthinker    时间: 2016-2-15 09:19
标题: 一个垃圾箱里的纸杯 让纳税人花了300万
WTF!
作者: 王乐乐    时间: 2016-2-15 10:42
这种破事居然要请律师。话说回来,老外的思维可时也是太可笑的。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作者: Myhero    时间: 2016-2-15 10:47
好,给那些所谓素质高的人看看。为一点蝇头小利就翻脸不惜上法庭。
作者: RICKCANADA    时间: 2016-2-15 11:01
西方人,不代表“高素质”,道义放两边,利益摆中间!其实,道义上,就应该三平分,打官司,就是扯淡,三人都想独得,贪婪!反而律师利用了这三人的贪婪,借机得利,聪明!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5 11:49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6-2-15 11:51 编辑

很好的案例。
别说什么3万是小事,如果中的是一辆30万的法拉利呢?就摆在你面年,邻居要来抢,官司你打还是不打?
把车卖了钱给两个孩子买点RESP嘛,法官的裁决跟所罗门王的裁决有一拼,这是存心寒碜人呐,哈哈。
作者: 好兴致    时间: 2016-2-15 12:21
Myhero 发表于 2016-2-15 10:47
好,给那些所谓素质高的人看看。为一点蝇头小利就翻脸不惜上法庭。

美其名曰:法制国家
作者: 幽兰雅筑    时间: 2016-2-15 12:38
挺好的,有人花钱,有人挣钱,GDP不就是这么来的吗?不打写官司,律师法官都失业了。
作者: 捉鱼小子    时间: 2016-2-15 12:45
在判例制的社会,300万的司法成本不只是解决了这个案子,还建立了新的司法准则。这不能算是一种完全的浪费(虽然成本确实有点高),起码以后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家都清楚怎么做了。

作者: 捉鱼小子    时间: 2016-2-15 12:55
三达 发表于 2016-2-15 12:21
美其名曰:法制国家

天朝是法制国家,只要是政府没有兴趣的东西,一般都是谁有本事弄到手就是谁的;如果政府有兴趣,比如挖到的乌木,政府说是它的,那么谁也别想要。你有说理的地方吗?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6-2-15 14:28
本帖最后由 你猜吧 于 2016-2-15 14:43 编辑

这是非常经典的所有权归属案例,极具有法律里程碑的意义,它确定了对于类似无主物与发现物上各种物权的界定与权利归属,值得法学院作为经典教学案例给学生分析和辩论。

但辫子是看不懂这个案例的,辫子只看到附属在这个杯子和奖品上的价值,还关注律师费。总之,一个字:钱。

辫子不懂什么是法理、原则和权利,辫子的世界无所谓是非曲直,只要表面的所谓和谐与和气,就够了,就以为天下大同了。辫子严重缺乏求真的能力,这也导致了几千年出现的各种人为灾难。

辫子国人追求表面上的稳定与和睦,但却是下一次巨大危机的前奏。

1-9楼的留言中,只有第8楼体现了某种程度的法律意识,其它8个评论纯属法盲言论。


可见,辫子国教育体系组装线上生产出来的产品大多是法盲兼脑残,以51网坛里的克生猪为最。

作者在正文最后的两个结论也恰当地反映了辫子内心普遍存在的,扭曲了的三观和荒诞逻辑思维。

土共这66年算是把辫子们的心灵与大脑全毁了!




作者: 多伦多军区    时间: 2016-2-15 15:47
就知道会有脑残跳出来把无关的事情想办法往黑中国方向靠。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6-2-15 16:00
本帖最后由 你猜吧 于 2016-2-15 19:19 编辑

这个杯子本身的确与辫子国无关,但辫子的言论和思维都与辫子国有密切关系。换了英国人,就不会有这种评论。
评论者的言论体现了他母国的文化教育水平与三观。
你军区的这种评论也同样打上了你来自的那个文化背景的烙印。
作者: 多伦多军区    时间: 2016-2-15 16:43
捉鱼小子 发表于 2016-2-15 12:55
天朝是法制国家,只要是政府没有兴趣的东西,一般都是谁有本事弄到手就是谁的;如果政府有兴趣,比如挖到 ...

西方(包括加拿大)的法律同样认定:埋于地下的有价值的物体,包括小至乌木金银大至石油矿山,都属于国家。黑我们中国的时候最好先看看外国是否也是一样的,否则五毛加币可能泡汤。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5 18:07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6-2-15 18:50 编辑
你猜吧 发表于 2016-2-15 14:28
这是非常经典的所有权归属案例,极具有法律里程碑的意义,它确定了对于类似无主物与发现物上各种物权的界定 ...

本人法盲,请问法律专家几个问题: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怎么办?是平分,是上告,还是放弃?
既然是法律讨论,那如果改变车的价值,从3万、到30万、甚至300万,你会改变做法么?金钱与成本难道就不能计入左右考量么?

你从这次法官的判词中学到了什么东西?这个“经典”的案例是否开创了什么样的先例?
是两个母亲争抢孩子,你就建议拿锯子切开孩子么?(所罗门王判例)
是不是人们遇到纠纷,先谋求协调仲裁,就都是法盲行径?非要上庭解决,最后暴力分拆争议物品,弄出个几比几的比率,是为最公平公正最补偿弱者最尊重公共资源的方案?
作者: 就是不给你用3    时间: 2016-2-15 18:34
griffiel 发表于 2016-2-15 18:07
本人法盲,就像请问法律专家几个问题:
如果你是当事人,你会怎么办?是平分,是上告,还是放弃?
既然是 ...

我觉着平分是最合理的判决,因为这三方缺了任何一方都没有这个奖品的实现。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5 18:51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6-2-15 19:15 编辑
就是不给你用3 发表于 2016-2-15 18:34
我觉着平分是最合理的判决,因为这三方缺了任何一方都没有这个奖品的实现。 ...

就是兄说的合理到位,我也是这么想~
坑爹的是下一步三方律师又要争论谁占的比重比较大,如何给予量化了...
最后the court unanimously concludes that the equality principle would be even better served by dividing the top prize on a cash basis。。。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6-2-15 19:25
要想听懂我回答的法律专业问题,你至少也要有基础的法理知识;否则,就是浪费时间,对牛弹琴。

比如一个简单的物权概念,你知道一件物品上有多少种物权吗?如果连这个基本概念都不懂,那我的任何进一步解释都是枉然。只能令你更加迷惑或追着我抬杠到地老天荒。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5 19:47
你猜吧 发表于 2016-2-15 19:25
要想听懂我回答的法律专业问题,你至少也要有基础的法理知识;否则,就是浪费时间,对牛弹琴。

比如一个简 ...

我不需要知道法律到底多么复杂严密,我就想知道,你如果是当事人,会怎么处理?
我尊重法律专家,法盲也需要法律咨询嘛,不是让你下判词,更不会让你为法律做里程碑式的贡献,这个问题应该不难回答吧?呵呵。
作者: 人参娃娃    时间: 2016-2-15 19:54
这个世界上最奸诈无耻的职业,除了政客就是律师了。
当你在谈论一件物品上有多少种物权的时候,你不知道你已经落于了人家的圈套。
人类社会如果事事都靠法律,事事仅靠法律来来左右和仲裁,那么人也就不能称为人了。
如果俺是当事三方之一,俺会放弃任何诉求,无条件退出。打官司?别丢人了。
还什么法律法制!难道没有镣铐我们就是野兽?就是鬼魅?

作者: david-davidabc    时间: 2016-2-15 20:31
三达 发表于 2016-2-15 12:21
美其名曰:法制国家

+++1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6-2-15 20:34
不可救药的辫子啊!
作者: david-davidabc    时间: 2016-2-15 20:36
人参娃娃 发表于 2016-2-15 19:54
这个世界上最奸诈无耻的职业,除了政客就是律师了。
当你在谈论一件物品上有多少种物权的时候,你不知道你 ...

这个世界上最奸诈无耻的职业,除了政客就是律师了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6-2-15 20:39
本帖最后由 你猜吧 于 2016-2-15 20:57 编辑

楼上诸位的回答就是辫子国永远无法取得任何实质进步的原因。

辫子因为一直生活在残酷的宫廷政治淫威之下,没有任何参与社会统治的机会;所以,辫子只有两条路可走:
当顺民。于是,就把政治生活看得极为丑陋,但辫子国根本就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政治,那只不过是一种奴役手段而已;
当暴民。于是,就把最高权力视为明年到我家式的暴力掠夺,导致辫子国的治乱交替,王朝更迭,周而复始。几千年几乎没有人性和文化的进步,反而在很多方面每况愈下。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5 20:55
你猜吧 发表于 2016-2-15 20:39
楼上诸位的回答就是辫子国永远无法取得任何实质进步的原因。

这不就靠你来拯救了嘛,哈哈。
麻烦金口告诉一下大家,你怎么选?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6-2-15 20:59
本帖最后由 你猜吧 于 2016-2-15 21:10 编辑

我年轻时还幻想着谁能拯救这个辫子民族。现在?我只坐在马扎上喝着茶,乐呵呵地等着看它是怎么堕落到地狱的?!
谁拯救辫子我跟谁急。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6-2-15 21:02
我看你们在西方遇到官司找不找律师?
记住:花钱请律师都是当事人自己找的,没人强加给你,即使法庭以法律援助的方式帮你找律师,你也可以拒绝。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6-2-15 21:08
本帖最后由 你猜吧 于 2016-2-15 21:10 编辑

一个案件不是那么简单地看了一篇简短的新闻报道就可以下结论的,那还要司法调查干什么?那还需要那么长的法律程序干什么?

此案件也不能单单凭这么一点事实描述就判断法官的判决恰当与否,那要看仔细看证据和事实细节。

记住:中文报道往往遗漏许多重要细节,甚至还常常误导辫子。辫子往往单凭记者幼稚的误导,就仓促地下各种不负责任的评论与结论,显得极为幼稚与无知。

克生猪就是最好的例子,他知识浅薄,头脑简单,还喜欢在自己专业以外夸夸其谈(特别是法律和政治),真是笑掉专业学者的大牙。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5 23:53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6-2-16 00:01 编辑
你猜吧 发表于 2016-2-15 21:08
一个案件不是那么简单地看了一篇简短的新闻报道就可以下结论的,那还要司法调查干什么?那还需要那么长的法 ...

第一,当事人不扯皮不去告,那还要司法调查干什么?还需要那么长的法律程序干什么?最后最高院判决是三家平分,那你告诉我,就事论事,这件事谁受益了?暂且不提法制上的意义,就从普通人的立场和反应而言,事到了眼前,怎么做才最合适?任何一件闹到了最高院需要最贤能的大法官来裁决的案子,一定有其意义,但这对普通人根本不会有任何感知,这不叫幼稚与无知,这是法律的基石,common sense,一个3万的案子打掉百倍的花销将造福全社会推动法制进步,这在普通人眼里就是坑爹,所以哪怕你本人就是大法官,也还请掂量一下轻重再说。学法律,不是玩法律,法制本身就有代价,无视否认这代价,就是藐视法律的尊严。你口口声声说瞧不起辫子,我看你最好不要绞得比辫子还辫子。

第二,嫌中文报道不实?这儿有英文的:http://www.theglobeandmail.com/opinion/article728497.ece

第三,你看没看过法官最后的判词?没看过你就不能想当然说什么里程碑。你如果真和你所说的辫子不一样,就别一边说鞭子极为幼稚与无知,一边又仓促地在23L下各种不负责任的偏颇评论与结论,否则我就有充分理由认为你更像一位专业愤青,而非法律界从业人士。你所能见到的平民,完全就代表不了那些你根本就见不到的中国精英。你所看到的模式,也是远非你所能看懂的模式。
作者: 假语村言    时间: 2016-2-16 00:08
能开庭多少次呀,300万的司法成本。
作者: 山蛟龙    时间: 2016-2-16 00:17
这法官的判决有问题:

校工把咖啡杯扔掉就意味着他放弃所有权,这还有什么好争的呢?

两个女孩子对这个有争议还能够理解,不过小女孩应该更有权利一些,因为她发现并捡到,当然此时所有权归她。至于所谓因为脏不敢揭开,那人家没有扔掉,就还有所有权。大女孩来帮忙,并不拥有这个杯子的所有权,只是义务帮助而已。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6-2-16 00:17
好吧,我是法盲,那你们来判吧,咋省钱咋判,对吧?
作者: 共产党    时间: 2016-2-16 01:42
本帖最后由 共产党 于 2016-2-16 01:44 编辑
你猜吧 发表于 2016-2-16 00:28
山蛟龙是第一个从法律角度谈了三人对此杯极其附加权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赞!

我认为校工扔掉时,就已经放 ...

如果有更多的细节呢?
比如,校工是一时不小心没有开卷把杯子扔了,现在正回到垃圾箱寻找。怎麽判?
再比如,你把公文包丢在公交车上了,包里有绝密文件和三百万现金,坐在你傍边的人把这个包
捡了起来,他就会被认为法律上是这些文件和现金的拥有者吗?如果他是这些文件的拥有着,他把这些文件卖得三千万现金,他无泄密罪吗?其实这是一个有趣的案例。

作者: Dallas    时间: 2016-2-16 01:44
十年前的旧闻怎么又拿出来。再说了,原本是三月初怎么就成了二月初了。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6 14:24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6-2-16 14:53 编辑
你猜吧 发表于 2016-2-16 00:17
好吧,我是法盲,那你们来判吧,咋省钱咋判,对吧?

我会让他们即刻都滚出我的chamber,自行协商解决。。
还打到最高院呢,还里程碑呢,别逗了。。我真的忍了好久了。。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6 14:24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6-2-16 14:26 编辑
你猜吧 发表于 2016-2-16 00:28
山蛟龙是第一个从法律角度谈了三人对此杯及其附加权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赞!

我认为校工扔掉时,就已经放 ...

呵呵,越来越夸张了,还振振有词呢?
现在我确定你一定没有看过判词。因为这个案子根本就不存在。最高院的判词我09年前就查过了,根本没有这个case。这是作者杜撰出来讽刺加拿大style的,别告诉我你没有看明白英文原文?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6 14:52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6-2-16 15:53 编辑

1、校工有没有放弃这个杯子?常理推断,一个人买了一件物品,丢掉了,一般情况可以认为是放弃了所有权,无主物。但这个情况稍有区别。咖啡喝掉,杯子只是附赠物,本没有价值,一定会被丢掉。真正的争议,在于被发掘后的潜在价值,rim虽然有潜在的价值,但常人对他的价值判定就是“再来一杯”,虽然rim可以被遗忘,被失落,被人错手丢了。如同彩票被不小心丢到垃圾桶,主人回头去寻找一样,虽然校工称没有放弃潜在价值的所有权,但垃圾堆里的东西,没有明显的所有权标志,只有常理性的一次性价值,就已经可被认定为丢弃物了。即便他有人证、DNA证据。

2、小女孩是第一个捡起来的吗?未必。如果之前有人捡起来过,然后丢掉,并同时拥有人证,那这个人是不是跟小女孩一样拥有杯子的所有权呢?不算。因为此人没有购买或者获赠这个杯子,也没有持有这个杯子,不论他是否发现卷边没撕开。

3、小女孩是已知第一个捞起杯子的人,她发现了卷边没撕开,但怕把手弄脏。她可能会自己撕开,带回去洗一洗撕开,没撕开之前就被社工要了回去,也可能随后丢弃。

4、大女孩的情况。常理上完全存在校工丢弃、小女孩嫌弃脏,而终止挖掘。而大女孩一旦发现这个没撕开,是一定会去撕的。

校工是第一个拥有者且声称没有放弃所有权。但他是在狡辩,没有两个女孩的惊呼,他根本不会在意丢弃的杯子,这才是更符合事实逻辑的判断。
小女孩是已知的第一个发现潜在价值,并有可能发觉潜在价值,并在发掘之后,乐意并承诺与大女孩分享的人。
大女哈是已知的第一个100%确定会挖掘出潜在价值,也是亲自达成这项挖掘的人,问题是她不一定能够独自发现。但她却在大人介入之前,获得了小女孩分享价值的承诺。

如果我是第一个接案子的法官,我会第一时间让这三方当事人与律师即刻从我的chamber里滚蛋,自行协商解决。
如果我是上诉庭的法官,我会维持原判,因为原判必定是两个女孩分享。
如果我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我可能根本就不会接触到这样的案子。还里程碑呢,别逗了。
作者: ariel.c    时间: 2016-2-16 15:46
本帖最后由 griffiel 于 2016-2-16 16:38 编辑

看不懂文章读不明tune,原文就是靠臆想讽刺平民的贪心,律师的怂恿,法庭重程序与绝对公平而无视诉讼成本与实效,违背基本的法律精神。你倒好,一篇调侃文章硬看成是法律里程碑给吹上了天,真是搞笑到无话可说了~
作者: daohe    时间: 2016-2-29 09:13
中国缺法靠德补,西方缺德靠法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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