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事故(malpractice)?在美国确定医疗事故有三个必要的条件:1.必须能证明有违反医疗常规的过错发生(Breach of the Standard of Care);2.对病人造成伤害(Damages);3.必须能证明病人的伤害是由那些过错造成的(Causation)。在法律上要确定医疗事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这些条件说起来简单,可结合具体案例解释起来可就不是那么简单了。简单举个例子,比如下面提到的产后胎盘部分滞留的例子,按道理说这事儿本来就不应该发生,因为医生应该在胎盘娩出后检查胎盘是否完整,以避免产后出血。但是单凭这一点就可以判定这是医疗事故了吗,我看不行。临床实践不是教科书,进过产房的都知道即使医生再仔细地去拼对胎盘胎膜,也无法确保每一次都100%娩出了。这就是为什么胎盘部分滞留是产后出血的主要原因之一,换句医生的话说这是 a known risk。再有关于“当值医生离岗”,按道理说值班医生应该随叫随到,但美国很多医院并不具有这个条件。是不是离岗要看那个医院的具体情况,我知道很多医院里主治医(attending)包括妇产科都是按规定在家值班,有必要时才去医院。个人看法,上面这两点还仍然都是在standard care容许的范围之内。所以仅仅从LZ的字面上看,只凭上面这两点并不能确定那个医生breached the standard care。知道马上有人会问“18小时才找到原因止血”是不是医生的错,我同样也觉得18小时太长了,但这也要看当时的具体情况,也不能单凭18小时就确定这是或者不是医疗事故。
在美国每个人都有诉讼权,都有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医疗事故诉讼(Malpractice Lawsuit)一般都是先找一个医疗事故律师咨询(malpractice lawyer or personal injury lawyer...)一下,这种律师到处都是,第一次咨询一般都是免费的。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律师认为你这个案子有钱可赚的话,他可能先不收费就替你打这个官司,等官司打赢了再从赔偿费中扣30-40%(或更多)作为律师费。如果律师认为你的案子打不赢或是没什么油水可赚的话,那他会拒绝接你的案子或者先收费再替你打官司。在美国大多数的医疗官司都是在开庭以前就厅外和解了,就是说医生的保险公司付钱了事。上法庭就是双方各讲各的理,并提供证据和证人。和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医疗官司有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专家证人一般都是年资较高有经验比较有威信的医生,但他们也只是证人不能确定谁是谁非,最后的决定要由陪审团来定。如法庭认定这是医疗事故,他们同时也会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方面美国各州的法律都不太一样,主要是有很多州有封顶(cap on malpractice awards),就是说不管医疗事故多严重,赔偿金额也不能超过这个限制。有封顶的州的限额也都不太一样,比如我这个州大约是$17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