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论坛

标题: 毕福剑被陷害?知情人揭密当晚饭局真相 [打印本页]

作者: pumpkin520    时间: 2015-4-13 02:02
标题: 毕福剑被陷害?知情人揭密当晚饭局真相
怎么界定私人场合? 七七八八男男女女什么人都有,大使馆老外也有,老毕对她/他们都很熟?

怎么老觉着有人拿这个“私人场合”搅混水?

这么多年我和朋友同学饭局里骂老毛骂什么的时候多了,还在同学录微博上发过各种聚会视频,没见过谁因为这出过事儿啊?

作者: 光荣啊,汉奸!    时间: 2015-4-13 08:25
本帖最后由 克飞党妈万岁! 于 2015-4-13 08:50 编辑

界定公私场所的标准是:凡人人潜在地拥有同样机会可接触到你的言论的地方就是公共场所,反之,就属私人场所。

举例:
各种媒体、开发性的展览、广场街头公园等处的演讲、公开的影视作品、街头传单口号、51网站、论坛等,就属于公共场所。

教室、卧室、商业单位内(饭馆,酒吧,歌舞厅等)、住宅、内部会议、EMAIL、、、、等,就属于私人场所。

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时,要遵守言论自由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滥用此项自由(即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公权力也不得随意干涉此项自由,除非触犯了相关法律,而法律大多数是保障公民此项自由,而非限制或取缔。

在私人场所的言行属于隐私,即使内容涉及公权力时(批评政府及公众人物),公权力绝对无权干涉,不属于政治学上的“言论”,而属于“悄悄话”。

简单一句话,公共场所就是你不在乎听众数量的地方,私人场所就是你很在乎听众数量的地方。

老毕(B)的悄悄话属于个人隐私,并不触犯任何法律;发放录像者(A)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公开发表的言论,此时,A的上载言行已经与B本人的观点毫无关系,A这时等于自己在引用“B言”发表公开言论。

那么A的这种人身攻击侮辱老毛的言论违法吗?

答:不违法。
因老毛属于公共人物(C),民众有对公众人物品头论足的天然权利,这在就是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非公共人物觉得有人滥用言论自由使自己受到伤害,想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名誉,打算起诉A时,C要自证3点:1,A有恶意;2,C受到实质损害;3,A的言论并非事实。C必须证明以上3点全部成立,侮辱罪才成立。

但这里有个法律常识,民众有对死去的公众人物有绝对的品头论足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

中共不也曾经肆意侮辱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象征符号---孔老二先生吗?怎么不见有国人愤怒,要求中共向全国人民道歉呢?

中共侮辱过的名人太多太多,有林彪、刘少奇、邓小平、赫鲁晓夫、尼克松、爱因斯坦、达赖喇嘛、李洪志、刘晓波、、、、、。所以,历史人物是任人评说,甚至谩骂侮辱的,不受法律约束。


作者: ljzhang    时间: 2015-4-13 08:45
取决于当事人的社会地位。
作者: pumpkin520    时间: 2015-4-13 16:46
克飞党妈万岁! 发表于 2015-4-13 08:25
界定公私场所的标准是:凡人人潜在地拥有同样机会可接触到你的言论的地方就是公共场所,反之,就属私人场所 ...

那胖福屡屡在饭局发飙,有时还在家里,都被照下来公开。那难道说俺们加拿大人简直是是腌臜透顶了!?
作者: pumpkin520    时间: 2015-4-13 16:50
克飞党妈万岁! 发表于 2015-4-13 08:25
界定公私场所的标准是:凡人人潜在地拥有同样机会可接触到你的言论的地方就是公共场所,反之,就属私人场所 ...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如果是你,即使跑到天安门对着主席像大叫一声:毛泽东大XX! 照下来PO上网,估计也没人理 ,更不必道歉了!即使你是党员也没问题,哇哈哈!!!




欢迎光临 无忧论坛 (https://bbs.51.ca/)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