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 J. Stuntz,著有《美國刑事司法的崩潰》(The Collapse of American Criminal Justice)一書的哈佛法學院教授,將牢獄危機的問題回溯到《權利法案》(United States Bill of Rights)及其作者James Madison(1751 – 1836)。
Adam Gopnik在The New Yorker的採訪中也強調了Stuntz的觀點:「當警察發現你持有大麻,你可以用找錯車、拿錯搜索令拒絕受逮捕,但當你被上手銬後,就無法申請追訴權讓你重獲自由。」被捕後,還往往要花上一大段時間等待審判的結果。最近一份來自國際監獄學研究中心的研究顯示,全世界有300萬受刑人處於預審或收押禁見的情形。令人吃驚的是,其中有48萬人都在美國,而人口數多於美國四倍的印度,則是以25.5萬人位居第二。
在美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屬於州法的管制內,而目前只有13個州設立這樣的門檻,其餘沒有設立此門檻的州,則是將責任歸到建立最低年齡限制的違反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上,但美國卻是唯二簽署了公約卻沒有將「此年齡以下的兒童應視為無觸犯刑法之行為能力之人」加到法律條文裡面的國家。
本文獲Foreign Policy授權刊登,原文請見:Happy Fourth Of July, Incarceration 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