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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该不该卖淫嫖娼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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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2-14 08:40: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爱国侨胞 于 2014-2-14 08:43 编辑

中国该不该卖淫嫖娼合法化

随着央视记者暗访东莞色情业的曝光,东莞掀起了新一轮的扫黄风暴,当地警方出动上千名警察,抓获涉黄人员数十名,数名派出所长被停职处理,一些官员被诫勉谈话。据报道称,广东将借此机会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黄赌毒行动。东莞扫黄虽然赢得一片叫好之声,但也不乏讽刺、挖苦、嘲笑之语。因为屡扫不止,扫完再生,是东莞色情业最大的特点。同时“卖淫嫖娼合法化”的声音也再次泛起。一些支持卖淫嫖娼合法化的“性学家”认为,人最基本的自然属性应该得到保护,比如性的自由,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个人本身应该有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而性的买卖也是自然属性的一种表达形式。

另一些支持卖淫嫖娼合法化的,则是一些研究社会问题的学者,他们认为,在全球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卖淫嫖娼合法化的国家就有有70个,占世界国家的三分之一,如果我国也能将娼妓合法,则是与国际接轨。而且卖淫嫖娼合法化能够减少“强奸案”的发生,对促进社会稳定有利而无害。持这种观点的一些学者曾把一些国家社会稳定的因素归功于卖淫嫖娼的合法化,如北欧的丹麦和东亚的日本。

如果根据这些人士的观点,中国如果实行“卖淫嫖娼合法化”无疑是顺应民意的。但是,当我们听听东莞群众的声音,便可知道,普通百姓对于放任色情业的泛滥却抱否定态度。当记者在街头问及市民对东莞黄流泛滥有何看法时,几乎都表示,这样做没好处。有一女性市民认为,假如任由卖淫嫖娼泛滥,将会影响到自己的家庭和睦,担心老公可能进出色情场所,给夫妻关系的和谐造成威胁。从这一点看,对于传统家庭观念较强的中国妇女而言,卖淫嫖娼合法化是对她们生存权利的损害。

实际上,娼妓在中国古已有之,据传,远在夏时就有存在,大约在公元前800年就出现了,西汉刘向认为,娼妓的出现可能在公元前77年至公元前6年左右。其所著《列女传》中记载,“夏桀既弃礼仪,淫于夫人,求四方美女积之后宫,做烂漫之乐。”而明末清初文学家余怀所著《板桥杂记》中则记载,“管仲相桓公,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富国”。《列女传》卷六中记载了《齐管妾倩》的故事,就是最早的妓院。《板桥杂记》中所说,管仲相桓公,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富国。就是说管仲作为齐桓公的国相,将700名妓女聚集起来,让他们卖淫,然后把卖淫得来的钱财充裕国库。

如果这个记载真实,这无疑是中国最早的妓院,而且是官办,说明中国在很古的时候,卖淫嫖娼合法化了。而且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娼妓几乎从未绝迹,在很多传统名著中,不乏有娼妓的描写,但古时的娼妓并非完全指卖淫女,所谓的娼则是“唱”,也就是唱歌,所谓的“妓”则是“技”,就是能歌善舞的“技艺”,如《水浒传》中的名妓“李师师”,就是一位歌舞技艺超群的交际花,其与多位文人墨客交往甚密,也与当朝皇帝宋徽宗有过往来,风流韵事誉满京城,据传,李师师还捐出全部家产用于抗金。而《醒世恒言》中的“卖油郎独占花魁”,则是描写嫖客和妓女产生感情的故事。

而中国最富盛名的名妓,莫过于“秦淮名妓”了。从明清到民国,南京的秦淮河畔就是娼妓盛行的地方,明末有“秦淮八艳”,李香君、柳如是、董小宛等都是淮河畔名妓中的著名人物,那时的名妓们大多与才子相遇,有着凄婉动人的爱情故事,孔尚任的《桃花扇》中主人公就是李香君。民国以后,虽然政府颁布了禁娼令,妓女们便以歌女身份出现,但以卖艺的名义卖身,当局并不禁止,于是,秦淮河畔再次出现了,陆艳秋、曹俊佩、陈怡红、王熙春等人,被誉为当时的“四小名妓”,但民国时的秦淮名妓们已没有明末时的那种际遇,他们接待的都是些财大气粗、挥金如土的男人,而妓女们过着的则是深受凌辱和备受歧视的苦难生活。

娼妓的绝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府彻底禁止一切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取消妓院,改造妓女,使曾经依靠出卖色相为生的青楼女子变成了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自共和国成立之初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30多年时间,娼妓在中国大陆完全绝迹。而娼妓卷土重来,则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国门的打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从生活方式到思想、文化等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社会的影响,特别是“性解放”思潮在年轻人中一度盛行,人们对性行为已经不像改革开放前那么保守,甚至到了混乱的程度。

而娼妓的重现,则是因为需求。由于大批的外资企业入驻中国,其管理人员又未带妻室,他们本身就来自于卖淫嫖娼合法化的地区,他们的性需求催生了绝迹几十年的娼妓重现,而随着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东南沿海,一些女性便选择了出卖肉体的工作,而性饥渴难耐的男工们更是加剧了娼妓的快速生长。加上每年数以几十万计的大学毕业生不能就业,更是为娼妓群体增加了新生力量。

不可否认,娼妓的重现有着社会发展的因素,
这绝非偶然。如果以“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这句话来推论,娼妓的重现就有其合理性。但合理并不等于合法,在一个法律禁止卖淫嫖娼的国度里,不管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否合理,他都是不合法的,而在一个法制国家,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假如正因为卖淫嫖娼有其合理性,就放任自流,视而不见,那么,我们的法律就等于一张废纸,违法不究或执法不严
都是法律机关或执法人员的渎职。

所以,笔者以为,卖淫嫖娼作为中国法律禁止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坚决取缔和打击,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也是体现一个法治国家严肃执法的标志。那些曾经包庇、纵容卖淫嫖娼活动的警察或当地保护伞,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追究。至于一些人士呼吁“卖淫嫖娼合法化”,依笔者拙见,要看我们的社会发展方向,学者们应该看清形势后,适时建言。若真要卖淫嫖娼合法化,还需修改现行法律,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当然每一个中国人都有一个梦,把“卖淫嫖娼合法化”当作一个梦来追求也未尝不可。
沙发
发表于 2014-2-14 09:31:00 | 只看该作者
用不着吧,
在Z国找妹上床不要太容易,
不是欲火焚身用不着去招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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