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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巴基斯坦移民在2004年随父母移民加拿大后, 就到美国读大学去了。此后四年里,她只有在学校放假的时候, 才回到在多伦多父母的家中,在加拿大居住的天数只有150天左右。
她在提交入籍申请后,对公民入籍法官强调说自己一直是以加拿大父母为家的,而且在美国毕业后也会回到加拿大工作。移民法官于是在去年8月批准了她成为加拿大公民。 联邦政府移民部上诉到联邦法院。上个星期五,联邦法院作出裁决,否定移民法官的决定。理由如下。
“作为一名真正的加拿大人, 它意味着,不是任何人天生就能学会的,只有经过在这里生活的亲身体验才行。 因为加拿大生活和社会环境只在加拿大才有,在别的地方是没有的。”
“如果一个人争辩说,那些在外国学习的学生,只要他们所在的国家有着与加拿大相同的民主制度, 就能得到于在加拿大相同的政治和文化经验。那就等于说,加拿大与其他国家没有什么不同,包括在公民入籍的目的上和立场上,也都没有区别了”。
原来法官还可以用"加拿大自己的历史和独特的情况"来判居住时间不够的移民败诉。 这理由, 真是高!: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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