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克虏伯大炮
我的看法是:
1、城管把夏俊峰带到城管执勤室处理即便是违法的,但城管绝对罪不当死;
2、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是死罪,夏俊峰长的有嘴且有许多机会说出城管的过错,试问:夏俊峰死前究竟说了哪些城管的过错或罪行?
不能因为别人违法就把人家杀了,夏俊峰无证营业在先。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回复 克虏伯大炮
我的看法是:
1、城管把夏俊峰带到城管执勤室处理即便是违法的,但城管绝对罪不当死;
2、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是死罪,夏俊峰长的有嘴且有许多机会说出城管的过错,试问:夏俊峰死前究竟说了哪些城管的过错或罪行?
不能因为别人违法就把人家杀了,夏俊峰无证营业在先。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另外说一句,夏俊峰是否无照经营,应由工商部门查实后处理。关于经营执照的执法权在工商。
即使夏俊峰无照经营是实,城管也只能会同工商部门执法,城管不能单独以此为理由处罚夏俊峰。从法律上来讲,此事亦至明了。
回复 遥望王师又一年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另外与兄台商榷一点,各国司法的惯例是。当未澄清的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会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能在疑点众多的情况下,轻率判被告以死刑。法律的基础亦是人性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回复 克虏伯大炮
若这么判决你认为公平正确吗?
1、夏俊峰无罪释放;
2、两位被杀城管死刑,既然已经死了则不再执行枪决或注射死刑;
3、重伤的城管坐牢20年;
你愿意干城管工作吗?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5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回复 罗西
我明天看这个帖子,我身体不好,需要休息,抱歉了。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的意思是说夏俊峰从中国现有的法律出发,罪不至死。
至于谁愿意干城管?这不是本贴要回答的问题,既然有法律,又不按法律行事,要法律何用呢。我只是从法律出发谈问题,既然谈法治的重要,这就是我的视角。
其实,我认为城管行业应当废除,由各部门各司其职来维护公共序秩,管理小贩涉及:工商、卫生、公安几个部门,各司其职就好了。
同时应当尊重小贩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小贩亦是公民,公民就有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条件是两个
1)不扰乱公共秩充:不阻塞交通不扰民
2)保证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5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对,你还问夏俊峰有什么冤屈
除了城管非法拘禁会直接导致对方的抗拒之外,最大的疑点就是冲突过程中是谁先使用暴力的,如果城管先使用暴力,那夏俊峰正当防卫成立。因为城管本来就是非法拘禁,如果再使用暴力伤害夏俊峰,那后者的反抗肯定是正当防卫了。
回复 遥望王师又一年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00:0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最后谈一个观点,结束这个话题。所谓“城管工作”其目的应该是服务性的,即政府帮助小贩谋生、规划好经营区域,同时方便市民和小贩。而不是以镇压为目地的。
而现在所谓“城管执法”就是可以用烧、杀、抢、掠四个字来概括。很抱歉这个说法比较刺耳,但这就是客观现实。祝晚安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00:1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同意你的夏俊峰罪不至死的观点,你的其它观点我比较赞同。
夏俊峰用刀捅死两个城管、重伤一个城管,罪不至死?
假设夏俊峰曾遭受城管的殴打,则殴打情况严重吗?夏俊峰身上的伤痕严重吗?
至于被夏俊峰捅死的城管之外的所有城管的劣行或罪行能作为本案的判决考虑因素吗?
秦始皇的时候中国有城管吗?外国有城管吗?若都有则城管的恶行能作为判刑夏俊峰的考虑因素吗?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08:2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硬捅死两个大活人,该有多狠毒吧,这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1、两个城管都没有凶器;
2、夏俊峰的伤痕很轻;
3、被夏俊峰捅死的两个城管没法说话了,夏俊峰的话不能全听;
硬捅死两个大活人,该有多狠毒吧,这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菲律宾人打死台湾一渔民之后台湾军队大举入侵菲律宾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日本人打伤一个中国人之后中国向日本扔2000氢弹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你在公共场合踩到别人的脚之后你的双脚被砍掉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我理解正当防卫不仅要占理还要防卫适当[不过分],太过分了就不会是正当防卫。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08: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中国有13亿人口,管理问题一定很多很大,即便是3500人口的加拿大管理问题就很多挺大,前不久一个多伦多警察午夜向在streetcar上挥舞小刀的叙利亚小年青连开九枪,硬把人打死,问题小吗?
谁领导中国就难免这样或那样的管理问题,绝不回避任何实际问题,也不要过分求全责备。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08:4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大炮兄弟,跟共产党或者党的宣传员谈“法律意识”,是对牛弹琴吧?再平心静气也没用的。共产党服从“法律”吗?是法律服从共产党吧?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包括对“法律”的临时解释都是这一家,没有什麽可谈的。
酒中仙 发表于 2013-10-2 10: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声明:本贴只谈中国的法律,不谈美国、加拿大的法律。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另外与兄台商榷一点,各国司法的惯例是。当未澄清的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会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能在疑点众多的情况下,轻率判被告以死刑。法律的基础亦是人性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克虏伯大炮 说: 各国司法惯例——包括中国 五毛装个逼,以为别人就看不出来了? 这种货色,我还真是不待见
貌似刚刚有个回帖来着,怎么又没了?自己吞话吞上瘾了么?
那中国说事就专心讲中国,非要举个“各国”来装高端大气上档次,到底装逼的是谁? 或者是阁下自认五毛?没必要那么作贱自己吧?各国指的就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也包括美加,明显的犯规,装逼装到犯规了还死不承认非要反咬一口,以为别人就看不出来了? 这种货色确实“真是不待见”啊
猪头7 发表于 2013-10-2 12:0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既然如此,我纠这个说法——从一般司法原则来说,有疑点的案子,判决结果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不涉具体国家,你还有意见么?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12:1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阁下这句话是情绪化之语,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有其定义,即使导致对方死亡,只要行动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就应当成立。
(二审辩护词以下章节从参考)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使用铁杯子殴打夏俊峰,这足以对夏俊峰的生命形成了威胁。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最后,这条背景信息也请阁下关注: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09:4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写的一些情况我之前没有看到过,我一直认为全面搞清真实发生是判案的基础,我认为即便你所谈全部属实但仍然不是真实发生的全部,夏俊峰到底如何捅死两人、桶重伤一人的、城管有何反应?夏俊峰全面如实地讲过没有?
城管若工作多年则肯定会得罪一些人,一两个非典型事例不能说明多大的问题。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15:1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 中国应该学美国多装摄像头,这样就不会死无对证。
supperfan 发表于 2013-10-2 16:2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先要有公正的司法制度,真实的过程才可能呈现。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17:5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夏俊峰有责任如实讲述他所看到和听到的全部真实情况,被他捅死的两个城管无法说话。
如果夏俊峰一方面要求法院公平公正地对待他、另一方面不如实讲述所有真实情况[有所隐瞒和欺骗],则大错在夏俊峰头上。
你夏俊峰把所有真实发生和盘托出,如果法院错判了你则别人或后人早晚能为你伸张正义。
不管司法多么公正,都需要查明真相、都需要基于真实发生。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19:4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们只能要求司法程序的透明、制度的公正。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点和漏洞是有目共睹的,不然也不至于形成舆论的如此普遍的反弹。阁下说不相信辩护词中讲的都是事实,这是很感性的一个判断。阁下也没有证据来支撑这个判断,只是讲述一个感觉而已。当然谁都可以从直觉出发说何事可信、何事不可信,但那只是个人感觉、猜想,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要求夏俊峰说的100%是事实也不现实,你不能指望被告把不利于自己的一切也都坦白,谁都不会这样,阁下本人上了法庭也不会如此供述。
但审理过程是一个预设结果的审判、不公的审判,这是体制之恶。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20:2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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