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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与克飞网友平心静气地谈法律意识 [打印本页]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1 22:02
标题: 与克飞网友平心静气地谈法律意识
本帖最后由 克虏伯大炮 于 2013-10-2 00:32 编辑

声明:本贴只谈中国的法律,不谈美国、加拿大的法律。

中国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行使拘禁、逮捕权。限制人身自由这件事,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构、团体和个人,都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小贩夏俊峰不服城管的街头处罚意见,城管在违背夏俊峰本人意愿的前提下,将夏俊峰“带离”现场,带至城管执勤室处理。(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限制在城管办公室)事实已构成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城管显然并不具有此权限,属于违法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显然城管本身负责相当责任。城管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在前,夏俊峰暴力反抗在后,夏俊峰即使有罪,其罪不至死,此事至明了。

由于打斗发生在城管办公室,整个环境对夏俊峰极其不利,城管是否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对夏俊峰进行了欧打,是本案的最大疑点。从司法惯例出发,在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可存疑的情况下草率判人死刑。法律之基础亦是人性。

我认为与人交谈,不应凭着自己的情绪,只挑喜欢的,对事件的全过程、前因后果、以及常情常理视而不见。一点愚见,望克飞等网友斟酌。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1 22:16
回复 1# 克虏伯大炮
我的看法是:
1、城管把夏俊峰带到城管执勤室处理即便是违法的,但城管绝对罪不当死;
2、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是死罪,夏俊峰长的有嘴且有许多机会说出城管的过错,试问:夏俊峰死前究竟说了哪些城管的过错或罪行?

不能因为别人违法就把人家杀了,夏俊峰无证营业在先。
作者: SUPERFAN    时间: 2013-10-1 22:19
给共产党卖命的人是不是都该死?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1 22:27
本帖最后由 克虏伯大炮 于 2013-10-1 23:38 编辑

这是谈整个事件过程当中,城管负有责任。
当有人要非法限制你的人身自由时,你会反抗,在反抗过程中冲突升级,会造成死伤。而这个冲突是由前者非法限制你人身自由而起,当然在量刑时要考虑这些因素,这是常情常理

接下来是夏俊峰的“正当防卫“的争论。
由于事件发生在城管办公室,就涉及到城管是否在无人监督状态下欧打当事人的问题,整个环境对夏俊峰不利,疑点也最多,这是一篇大文章。
但我要说的意思已到,相信各位贤达已然明白。我不想与人强争胜负。
如果我们谈法律,就从现有的法律来谈好了。

回复  克虏伯大炮
我的看法是:
1、城管把夏俊峰带到城管执勤室处理即便是违法的,但城管绝对罪不当死;
2、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是死罪,夏俊峰长的有嘴且有许多机会说出城管的过错,试问:夏俊峰死前究竟说了哪些城管的过错或罪行?

不能因为别人违法就把人家杀了,夏俊峰无证营业在先。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1 22:31
另外说一句,夏俊峰是否无照经营,应由工商部门查实后处理。关于经营执照的执法权在工商。

即使夏俊峰无照经营是实,城管也只能会同工商部门执法,城管不能单独以此为理由处罚夏俊峰。从法律上来讲,此事亦至明了。

回复 2# 遥望王师又一年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1 22:41
另外与兄台商榷一点,各国司法的惯例是。当未澄清的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会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能在疑点众多的情况下,轻率判被告以死刑。法律的基础亦是人性

回复  克虏伯大炮
我的看法是:
1、城管把夏俊峰带到城管执勤室处理即便是违法的,但城管绝对罪不当死;
2、夏俊峰杀死两名城管、重伤一名城管是死罪,夏俊峰长的有嘴且有许多机会说出城管的过错,试问:夏俊峰死前究竟说了哪些城管的过错或罪行?

不能因为别人违法就把人家杀了,夏俊峰无证营业在先。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1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1 22:48
另外说一句,夏俊峰是否无照经营,应由工商部门查实后处理。关于经营执照的执法权在工商。

即使夏俊峰无照经营是实,城管也只能会同工商部门执法,城管不能单独以此为理由处罚夏俊峰。从法律上来讲,此事亦至明了。

回复  遥望王师又一年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说的可能是对的,但中国大陆的管理如果比较繁琐则会降低工作效率。
城管究竟能管什么?
如果夏俊峰真的是无照经营则城管应该如何处理?无权单独处理也是个问题,遇到这个小问题则需要把一个部门的人找来,遇到另一个小问题则又需要把另一个部门的人找来。
我假设有人在北京王府井大街随地吐痰了或扔在地面一个烟头,那城管能单独处理吗?若有人随地撒尿呢?城管怎么个管法呢?
如果城管去找工商部门执法,夏俊峰跑了怎么办呢?

不管城管有多大的错,毕竟城管没有杀害夏俊峰,而是夏俊峰杀死两位城管、重伤一位城管,试问:夏俊峰罪不当死吗?夏俊峰究竟都有什么冤屈呢?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1 22:53
回复 5# 克虏伯大炮
若这么判决你认为公平正确吗?
1、夏俊峰无罪释放;
2、两位被杀城管死刑,既然已经死了则不再执行枪决或注射死刑;
3、重伤的城管坐牢20年;

你愿意干城管工作吗?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1 22:57
另外与兄台商榷一点,各国司法的惯例是。当未澄清的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会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能在疑点众多的情况下,轻率判被告以死刑。法律的基础亦是人性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一再说:一定要全面搞清真实发生[真实情况]并公布于众,一定要完全按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这样会避免不应有的误解、嫉恨与胡折腾。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1 22:58
我的意思是说夏俊峰从中国现有的法律出发,罪不至死。
至于谁愿意干城管?这不是本贴要回答的问题,既然有法律,又不按法律行事,要法律何用呢。我只是从法律出发谈问题,既然谈法治的重要,这就是我的视角。

其实,我认为城管行业应当废除,由各部门各司其职来维护公共序秩,管理小贩涉及:工商、卫生、公安几个部门,各司其职就好了。

同时应当尊重小贩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小贩亦是公民,公民就有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条件是两个
1)不扰乱公共秩充:不阻塞交通不扰民
2)保证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回复  克虏伯大炮
若这么判决你认为公平正确吗?
1、夏俊峰无罪释放;
2、两位被杀城管死刑,既然已经死了则不再执行枪决或注射死刑;
3、重伤的城管坐牢20年;

你愿意干城管工作吗?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5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1 23:01
对,你还问夏俊峰有什么冤屈

除了城管非法拘禁会直接导致对方的抗拒之外,最大的疑点就是冲突过程中是谁先使用暴力的,如果城管先使用暴力,那夏俊峰正当防卫成立。因为城管本来就是非法拘禁,如果再使用暴力伤害夏俊峰,那后者的反抗肯定是正当防卫了。

回复 11# 遥望王师又一年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1 23:13
最后谈一个观点,结束这个话题。所谓“城管工作”其目的应该是服务性的,即政府帮助小贩谋生、规划好经营区域,同时方便市民和小贩。而不是以镇压为目地的。

而现在所谓“城管执法”就是可以用烧、杀、抢、掠四个字来概括。很抱歉这个说法比较刺耳,但这就是客观现实。祝晚安


回复  罗西
我明天看这个帖子,我身体不好,需要休息,抱歉了。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1 23: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2 07:25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08:29 编辑
我的意思是说夏俊峰从中国现有的法律出发,罪不至死。
至于谁愿意干城管?这不是本贴要回答的问题,既然有法律,又不按法律行事,要法律何用呢。我只是从法律出发谈问题,既然谈法治的重要,这就是我的视角。

其实,我认为城管行业应当废除,由各部门各司其职来维护公共序秩,管理小贩涉及:工商、卫生、公安几个部门,各司其职就好了。

同时应当尊重小贩的生存权和财产权。小贩亦是公民,公民就有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条件是两个
1)不扰乱公共秩充:不阻塞交通不扰民
2)保证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5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同意你的夏俊峰罪不至死的观点,你的其它观点我比较赞同。
夏俊峰用刀捅死两个城管、重伤一个城管,罪不至死?
假设夏俊峰曾遭受城管的殴打,则殴打情况严重吗?夏俊峰身上的伤痕严重吗?
至于被夏俊峰捅死的城管之外的所有城管的劣行或罪行能作为本案的判决考虑因素吗?
秦始皇的时候中国有城管吗?外国有城管吗?若都有则城管的恶行能作为判刑夏俊峰的考虑因素吗?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2 07:38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08:39 编辑
对,你还问夏俊峰有什么冤屈

除了城管非法拘禁会直接导致对方的抗拒之外,最大的疑点就是冲突过程中是谁先使用暴力的,如果城管先使用暴力,那夏俊峰正当防卫成立。因为城管本来就是非法拘禁,如果再使用暴力伤害夏俊峰,那后者的反抗肯定是正当防卫了。

回复  遥望王师又一年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00:0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1、两个城管都没有凶器;
2、夏俊峰的伤痕很轻;
3、被夏俊峰捅死的两个城管没法说话了,夏俊峰的话不能全听;

硬捅死两个大活人,该有多狠毒吧,这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菲律宾人打死台湾一渔民之后台湾军队大举入侵菲律宾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日本人打伤一个中国人之后中国向日本扔2000氢弹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你在公共场合踩到别人的脚之后你的双脚被砍掉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我理解正当防卫不仅要占理还要防卫适当[不过分],太过分了就不会是正当防卫。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2 07:45
最后谈一个观点,结束这个话题。所谓“城管工作”其目的应该是服务性的,即政府帮助小贩谋生、规划好经营区域,同时方便市民和小贩。而不是以镇压为目地的。

而现在所谓“城管执法”就是可以用烧、杀、抢、掠四个字来概括。很抱歉这个说法比较刺耳,但这就是客观现实。祝晚安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00:1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中国有13亿人口,管理问题一定很多很大,即便是3500人口的加拿大管理问题就很多挺大,前不久一个多伦多警察午夜向在streetcar上挥舞小刀的叙利亚小年青连开九枪,硬把人打死,问题小吗?

谁领导中国就难免这样或那样的管理问题,绝不回避任何实际问题,也不要过分求全责备。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2 08:37
转引滕彪律师在二审过程中的两段辩护词,供你参考

<<<<
3、夏俊峰在被羁押时,就要求警官将其胳膊上被打的伤拍摄下来,这有力地证明了被城管殴打的现实。

夏俊峰在被抓到办公室之前并没有受伤,案发之后数小时后即被抓捕,刺伤只能是在城管办公室被殴打所致。据夏俊峰陈述,当时他的“两个胳膊都有伤,青一块紫一块。大腿根部有很大一块淤青。当时没照相。脖子、后背都有青紫,头上还有包,但都没照相。左耳朵二个月都一直耳鸣。当时只照了胳膊,法庭出示的两张照片就是。”夏俊峰被殴打至身体多处青紫,事件发生过程又仅有数分钟,说明夏俊峰被城管殴打而被逼自卫。但一审判决书对案卷中的、法庭出示的这两张照片竟然只字未提。对这么关键的证据避而不谈,说明一审审判机关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中立性。

4、从死者的伤口形态分析,当时张、申两人正在俯身对夏俊峰进行持续殴打。

死者申凯左胸和背部刺创,死者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并且均有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
首先,非要害部位的刀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特点,如果是故意杀人,在极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去刺扎无关紧要的部位。
其次,申凯身高1.82米,张旭东身高1.80米,而夏俊峰才1.65米,如果都是站立姿势,不可能在胸部以上形成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当时夏俊峰为半跪姿势,右手持刀,只有向前上方和向左肩后乱捅,才能形成被害者胸部上方的左上右下走行或右上左下走行的刺创。这也表明夏俊峰被踢成半跪姿势后,申凯和张旭东仍未停止行凶,而是俯身继续对之进行殴打。
最后,夏俊峰身体矮小,张、申二人身材高大,权力、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差距悬殊,且在城管办公室被限制人身自由,夏俊峰主动殴打两名执法队员,绝不符合常理;只有突然而紧急的防卫,使张、申不及闪躲,才能解释张、申二人身上刀伤的部位、走向和次数。



我不同意你的夏俊峰罪不至死的观点,你的其它观点我比较赞同。
夏俊峰用刀捅死两个城管、重伤一个城管,罪不至死?
假设夏俊峰曾遭受城管的殴打,则殴打情况严重吗?夏俊峰身上的伤痕严重吗?
至于被夏俊峰捅死的城管之外的所有城管的劣行或罪行能作为本案的判决考虑因素吗?
秦始皇的时候中国有城管吗?外国有城管吗?若都有则城管的恶行能作为判刑夏俊峰的考虑因素吗?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08:2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2 08:45
硬捅死两个大活人,该有多狠毒吧,这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阁下这句话是情绪化之语,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有其定义,即使导致对方死亡,只要行动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就应当成立。

(二审辩护词以下章节从参考)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使用铁杯子殴打夏俊峰,这足以对夏俊峰的生命形成了威胁。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最后,这条背景信息也请阁下关注: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
1、两个城管都没有凶器;
2、夏俊峰的伤痕很轻;
3、被夏俊峰捅死的两个城管没法说话了,夏俊峰的话不能全听;

硬捅死两个大活人,该有多狠毒吧,这不能属于正当防卫!
如果菲律宾人打死台湾一渔民之后台湾军队大举入侵菲律宾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日本人打伤一个中国人之后中国向日本扔2000氢弹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如果你在公共场合踩到别人的脚之后你的双脚被砍掉则属于正当防卫吗?
我理解正当防卫不仅要占理还要防卫适当[不过分],太过分了就不会是正当防卫。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08: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2 08:47
以上的两条回复内容稍长,谢谢耐心阅读

中国有13亿人口,管理问题一定很多很大,即便是3500人口的加拿大管理问题就很多挺大,前不久一个多伦多警察午夜向在streetcar上挥舞小刀的叙利亚小年青连开九枪,硬把人打死,问题小吗?

谁领导中国就难免这样或那样的管理问题,绝不回避任何实际问题,也不要过分求全责备。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08:4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共产党    时间: 2013-10-2 09:11
本帖最后由 酒中仙 于 2013-10-2 10:15 编辑

大炮兄弟,跟共产党或者党的宣传员谈“法律意识”,是对牛弹琴吧?再平心静气也没用的。共产党服从“法律”吗?是法律服从共产党吧?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包括对“法律”的临时解释都是这一家,没有什麽可谈的。
作者: SUPERFAN    时间: 2013-10-2 09:42
应该按照美国的法律开罚单,不过美国的罚单中国人不鸟,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继续无证经营,所以地沟油,地沟水才会这么流行。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2 10:02
尽心尽意而已。即使这个讲不通,其他人看到也许会有帮助。
共产党天天讲“法治”,可是它自己制定出来的法律自己也不遵守。这个事摊明白了不也挺好吗。

大炮兄弟,跟共产党或者党的宣传员谈“法律意识”,是对牛弹琴吧?再平心静气也没用的。共产党服从“法律”吗?是法律服从共产党吧?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包括对“法律”的临时解释都是这一家,没有什麽可谈的。
酒中仙 发表于 2013-10-2 10: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superca    时间: 2013-10-2 10:15
人们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可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还近不了人情,真的需要很大的改善。
作者: 进击的猪头    时间: 2013-10-2 10:53
声明:本贴只谈中国的法律,不谈美国、加拿大的法律。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另外与兄台商榷一点,各国司法的惯例是。当未澄清的疑点存在的情况下,判决一般会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因为人死不能复生,不能在疑点众多的情况下,轻率判被告以死刑。法律的基础亦是人性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1 23: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撸主童鞋,不觉得吞话的速度太快了点么?:stupid:
作者: 糊硕士的父亲们    时间: 2013-10-2 10:57
据人民网报道 9月28日下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发布相关解释,其中提到,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的杀人行为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28日17时19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关于夏俊峰一案的法律解读。截至28日21时43分,该长微博被转发2652次,评论2114条。




  对于网民关注的三个焦点问题,沈阳中院给予相关法律解释。




  1 夏俊峰是否遭殴打




  沈阳中院称,从本案事实和证据上看:辩护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时,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法庭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对此节详细地讯问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去解决问题。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2 夏俊峰是否属正当防卫




  沈阳中院表示,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结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3 判处死刑是否得当




  关于网友们反映比较集中的本案的死刑适用问题,沈阳中院表示,本案在已经查明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有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且始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其适用死刑。




  ■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夏俊峰在违规经营炸串时,与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营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




  2009年5月16日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




  2013年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作者: 糊硕士的父亲们    时间: 2013-10-2 11:04
奇怪,刚才明明有个磕巴大泡认定茅厕酒吧是无毛装逼的帖子,怎么嗖的一下就不见了? :thinking:
作者: 进击的猪头    时间: 2013-10-2 11:07
本帖最后由 猪头7 于 2013-10-2 12:16 编辑

貌似刚刚有个回帖来着,怎么又没了?自己吞话吞上瘾了么?

克虏伯大炮 说: 各国司法惯例——包括中国 五毛装个逼,以为别人就看不出来了? 这种货色,我还真是不待见


那中国说事就专心讲中国,非要举个“各国”来装高端大气上档次,到底装逼的是谁? 或者是阁下自认五毛?没必要那么作贱自己吧?各国指的就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也包括美加,明显的犯规,装逼装到犯规了还死不承认非要反咬一口,以为别人就看不出来了? 这种货色确实“真是不待见”啊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2 11:19
既然如此,我纠这个说法——从一般司法原则来说,有疑点的案子,判决结果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不涉具体国家,你还有意见么?


貌似刚刚有个回帖来着,怎么又没了?自己吞话吞上瘾了么?



那中国说事就专心讲中国,非要举个“各国”来装高端大气上档次,到底装逼的是谁? 或者是阁下自认五毛?没必要那么作贱自己吧?各国指的就是世界各国,包括中国也包括美加,明显的犯规,装逼装到犯规了还死不承认非要反咬一口,以为别人就看不出来了? 这种货色确实“真是不待见”啊
猪头7 发表于 2013-10-2 12:0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进击的猪头    时间: 2013-10-2 11:20
没,您继续,哈哈
作者: 糊硕士的父亲们    时间: 2013-10-2 11:24
既然如此,我纠这个说法——从一般司法原则来说,有疑点的案子,判决结果朝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做出
不涉具体国家,你还有意见么?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12:1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人家一个接一个地纠正你的错误帖子, 一次又一次地驳斥你的无赖言论,你一次又一次地无法辩驳,只能一次又一次地一个接一个地打岔问人家另一个问题,  你煞笔能不能要点脸? 一点都行啊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2 14:06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15:09 编辑

回复 22# 克虏伯大炮
我一直认为应该全面搞清真实发生,谁掩盖真相、谁撒谎行骗则谁有罪。
从一开始就应该允许夏俊峰畅所欲言,随便说,但不能隐瞒或撒谎,然后对夏俊峰多发问,录音录像;反复让他叙说情况。
其它凡是知道点情况的人都畅所欲言。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2 14:17
阁下这句话是情绪化之语,法律上对“正当防卫”有其定义,即使导致对方死亡,只要行动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就应当成立。

(二审辩护词以下章节从参考)
6、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夏俊峰的陈述,“到了执法队。陶冶先下车,开门。张旭东问:你农村还是市里的?我说:“这还有什么区别啊,摆摊的,都不容易。”刚进屋,后来又进来一辆车,下来一个人(后来知道他叫申凯),他进屋就骂我,开始打我,用拳头打在我脑袋和耳朵上,我就想往外跑,和申凯面对面了,马上张旭东就把我脖领子抓住了不让我跑,也打我,用拳头叮咣打,张旭东和申凯就把我夹中间了,张旭东用脚踢我大腿根部,特别痛,我右膝盖被踢跪地下了。我就去捂痛的地方,就摸到刀了。”

当时,夏俊峰被非法拘禁的状态在持续,被野蛮殴打的状态没有停止。在行凶者的非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夏俊峰被迫进行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全部要件。


7、夏俊峰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两死一伤的后果,但并非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一般而言,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应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而对“必要限度”的把握,必须结合当时的环境、体质、精神状态、可能的反抗手段乃至相关的社会背景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当时的情况下,夏俊峰处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两城管人高马大,除了拳打脚踢之外,还用了铁杯子等工具虐待夏俊峰,使用铁杯子殴打夏俊峰,这足以对夏俊峰的生命形成了威胁。后面极可能有其他城管队员陆续进来,此时,除了用随身携带的摆摊用的小刀,没有任何其他的办法可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夏俊峰说,在那种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这是最典型的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

最后,这条背景信息也请阁下关注:死者之一申凯经常殴打商贩,在滨河派出所应有报案记录,比如,2008年7月份,一卖雨伞女商贩的胳膊被打骨折。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09:4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写的一些情况我之前没有看到过,我一直认为全面搞清真实发生是判案的基础,我认为即便你所谈全部属实但仍然不是真实发生的全部,夏俊峰到底如何捅死两人、桶重伤一人的、城管有何反应?夏俊峰全面如实地讲过没有?
城管若工作多年则肯定会得罪一些人,一两个非典型事例不能说明多大的问题。
作者: SUPERFAN    时间: 2013-10-2 15:28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 中国应该学美国多装摄像头,这样就不会死无对证。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2 16:52
先要有公正的司法制度,真实的过程才可能呈现。
你写的一些情况我之前没有看到过,我一直认为全面搞清真实发生是判案的基础,我认为即便你所谈全部属实但仍然不是真实发生的全部,夏俊峰到底如何捅死两人、桶重伤一人的、城管有何反应?夏俊峰全面如实地讲过没有?
城管若工作多年则肯定会得罪一些人,一两个非典型事例不能说明多大的问题。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15:1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2 16:53
镜头多有用么?当权的人什么事都可以干,把对自己不利的footage剪掉就完了。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 中国应该学美国多装摄像头,这样就不会死无对证。
supperfan 发表于 2013-10-2 16:2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2 18:46
先要有公正的司法制度,真实的过程才可能呈现。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17:5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夏俊峰有责任如实讲述他所看到和听到的全部真实情况,被他捅死的两个城管无法说话。
如果夏俊峰一方面要求法院公平公正地对待他、另一方面不如实讲述所有真实情况[有所隐瞒和欺骗],则大错在夏俊峰头上。

你夏俊峰把所有真实发生和盘托出,如果法院错判了你则别人或后人早晚能为你伸张正义。

不管司法多么公正,都需要查明真相、都需要基于真实发生。
作者: 克虏伯大炮    时间: 2013-10-2 19:23
本帖最后由 克虏伯大炮 于 2013-10-2 20:25 编辑

我们只能要求司法程序的透明、制度的公正。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点和漏洞是有目共睹的,不然也不至于形成舆论的如此普遍的反弹。阁下说不相信辩护词中讲的都是事实,这是很感性的一个判断。阁下也没有证据来支撑这个判断,只是讲述一个感觉而已。当然谁都可以从直觉出发说何事可信、何事不可信,但那只是个人感觉、猜想,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要求夏俊峰说的100%是事实也不现实,你不能指望被告把不利于自己的一切也都坦白,谁都不会这样,阁下本人上了法庭也不会如此供述。

但审理过程是一个预设结果的审判、不公的审判,这是体制之恶。

夏俊峰有责任如实讲述他所看到和听到的全部真实情况,被他捅死的两个城管无法说话。
如果夏俊峰一方面要求法院公平公正地对待他、另一方面不如实讲述所有真实情况[有所隐瞒和欺骗],则大错在夏俊峰头上。

你夏俊峰把所有真实发生和盘托出,如果法院错判了你则别人或后人早晚能为你伸张正义。

不管司法多么公正,都需要查明真相、都需要基于真实发生。
遥望王师又一年 发表于 2013-10-2 19:4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2 19:38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20:42 编辑
我们只能要求司法程序的透明、制度的公正。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疑点和漏洞是有目共睹的,不然也不至于形成舆论的如此普遍的反弹。阁下说不相信辩护词中讲的都是事实,这是很感性的一个判断。阁下也没有证据来支撑这个判断,只是讲述一个感觉而已。当然谁都可以从直觉出发说何事可信、何事不可信,但那只是个人感觉、猜想,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要求夏俊峰说的100%是事实也不现实,你不能指望被告把不利于自己的一切也都坦白,谁都不会这样,阁下本人上了法庭也不会如此供述。

但审理过程是一个预设结果的审判、不公的审判,这是体制之恶。
克虏伯大炮 发表于 2013-10-2 20:2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1、我什么时候说过“不相信辩护词中讲的都是事实”这句话了?我当然不会相信夏俊峰的话都是真话。
2、难道说夏俊峰有理由、有道理不和盘托出真实发生吗?如果夏俊峰有所隐瞒和欺骗则他指责法庭不公、喊冤合适吗?
3、“阁下本人上了法庭也不会如此供述”肯定是你的想象与主观猜测,我敢肯定不符合真实情况,我肯定会竭力追求真实、和盘托出我所知道的全部有关真相。
一个人在求全责备别人的同时自己的问题多多,这样的人不需要先正自己后正别人吗?
你指责别人的一系列过错,可却对你自己的一系列过错视而不见甚至赖着不承认,这公平公正吗?你喊冤,可别人的冤屈你为啥视而不见?
作者: 遥望王师又一年    时间: 2013-10-2 19:47
本帖最后由 遥望王师又一年 于 2013-10-2 20:55 编辑

我坚持认为依据济南庭审情况判刑薄熙来无期徒刑是十分明显的胡作非为与胆大妄为,太不讲道理、更不讲法律!太恶霸了、太恶劣了、太恶毒了,古今中外类似的法庭判决有几例?

薄熙来应该上诉,大不了一死,绝对不能屈服于魔鬼的伤天害理,绝对不该为撒旦的穷凶极恶所吓倒。
今天是薄熙来,明天就有可能是你王岐山、张德江或李克强!
毛泽东及其徒子徒孙是啥东西?
随便举例好了,毛泽东把林彪放出来玩七擒孟获把戏,毛泽东逼迫周恩来等人干嫁祸于林彪的大坏事,毛泽东害死了周恩来,毛泽东又利用周恩来死前说的一句假话坑李鹏、周永康一家伙狠的......
毛泽东完全是魔鬼,没完没了地骗人害人!什么叫与人斗争其乐无穷?不就是老处心积虑、挖空心思地骗人害人、借刀杀人与嫁祸与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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