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奇葩邻居真是令人恶心
话说什么 发表于 2013-7-13 11:0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闲着没事,退休的人.
李红霞 发表于 2013-7-13 11: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向往住在白人多的社区的华人朋友要注意啦。我们长期养成的习惯跟他们很不一样。住在这些区很容易被白人邻居投诉的。社区是相对漂亮一些,格调好一些。白人其实表里很不一的,他表面很热情打招呼,其实心里可能很不爽你和看不起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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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Chen 发表于 2013-7-13 12:0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大家都在说那个投诉的神秘人,为什么不说说条例太过苛刻.
快活和尚 发表于 2013-7-13 13:0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多伦多许多法规都是历年来许多无聊政客修订出来的,现在酿成苦果。
所以制定法规一定要宽松,留些空间,不然等到恶法缠身,大家都是受害者。
Sanssouci 发表于 2013-7-13 13:2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继私家车道趴车数量,草坪浇水数量后,本周规定篱笆高度了。。。
哪天加拿大出台每天拉屎定量,老汉一点也不奇怪。
因为加拿大民主自由嘛。。。
无忧了 发表于 2013-7-13 11: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围栏这家高,那家低,想想,如果满街都这样,都成什么样了
風鈴樹 发表于 2013-7-13 14: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1. 神秘的投诉人是挺无聊的,但是按照现行的条例,那60户就是违规了.如果所有人都觉得这不合理,那是现行条例不合理,需要改的是条例.
51 小编是该下课了,什么"恶邻""公愤",因为60户全都违规,大家都不满意就可以称之为"公愤"了, "恶邻"往你家门口扔垃圾了还是破坏你家草坪了? 这个投诉人是无聊,但是法规就是法规,在法规改变之前,违反规定的就是错的. 难不成不是偷东西人的错,还是喊抓贼的错....
elea 发表于 2013-7-13 13: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是谁告发,邻居必须有知情权。。。我们51读者也需要知情权。
否则,只能认为市府无中生有。
告发一个5米高的也许是一种义务,但是告发50个只有2公分差异的人只能说是一门工作。这样的人应该逐出这片区域,因为他为邻居带来太多的不便。
顺便提一名,有的东西搞得象西医指标一样定量化本来就很无聊,科学根本无法那个高度是合适的。如果这个标准过高的话,可以告市府侵犯人权。。。连围栏高一点的权力也没有。。。还不如伊拉克-萨达姆政权的人民来得自由。
克 飞 发表于 2013-7-13 17:2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一个街区有居然有60户违规,骚扰到大众,那不仅法规有问题了,需要修改,举报者当然也有滥用法规的问题。说到底还是议员的责任,制定的法规不仅不合理,还能被人滥用。
Sanssouci 发表于 2013-7-13 17: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举报者当然也有滥用法规的问题". "滥用法规"可以从你口中说出来,但是正式场合下官方是不可能给举报者这么定性的,虽然他们可能觉得这种举报没有必要. 因为一旦给举报者这么定性后,其实就是告诉所有人,小违规无所谓,大家不需要100%遵守规定. 举报轻微违规的人是多此一举.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举报者没有滥用法则.
我不知道那个市议员到底是怎么说的,如果他真如文章里所说的他们"有一位从地狱跑出来的邻居",只能说这人够二的. 你可以呼吁修改现行制度和对被影响家庭提供帮助,但是指责举报者绝不是什么明智之举...
elea 发表于 2013-7-13 20:4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周日去朋友家,恭喜她新买的屋。走到后院,四条麻绳凉满了裤衩文胸,我朋友还大声‘规划’着她改造后院的宏伟规划,诸如把小树砍了,新铺水泥地坪了......偶见高鼻梁邻居在相邻小院探探头,都一声不吭缩回去了。
唉,华人有华人的习惯,不能说‘不好’,但也要‘入乡随俗’。否则投诉是早晚的事。
在家一煮 发表于 2013-7-13 18:1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记得前些日子美国有个小城,安装一个摄像头,在很短的时间,发出数千张告票,结果被法官统统作废,并责令市政取消摄像头。这个案例说明,当一个法规或法律被滥用时,影响到大众日常生活,这是不容许的。制定法律的一条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大部份人的利益,而非损害。
对议员来说,60家的选票当然要比一个举报者的选票要重要的多。这就是民主。
Sanssouci 发表于 2013-7-13 21: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所举的摄像头的例子同举报者是否滥用法规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当法官认定围拦高度的法规不合理,可以要求被告者不用改变现有围栏高度,退回诉讼费,而且责令市政改变现有的法规. 如你所说,在一个法规影响到大众生活而且大家都觉得不合理的时候,就是它应该改变的时候. 到目前为止这里还没有人觉得这个围栏高度的法规是合理的吧.
举报者的作用就如同那个无生命的摄像头一样,把它拍下的东西送到相关部门,法官否定的是相关部门用摄像头拍下来的东西作为证据,而没有否定摄像头所拍摄的东西. 这就如同法官可以撤消相关部门要求那60户改变现有围栏的高度,但是没法否定举报者提供的信息. 如果说举报者是滥用法规的话, 就如同裁定哪个摄像头滥用法规是一个道理.
至于什么是坚持民主,呵呵,不是60比1那么简单的....
elea 发表于 2013-7-14 00:0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记得前些日子美国有个小城,安装一个摄像头,在很短的时间,发出数千张告票,结果被法官统统作废,并责令市政取消摄像头。这个案例说明,当一个法规或法律被滥用时,影响到大众日常生活,这是不容许的。制定法律的一条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大部份人的利益,而非损害。
对议员来说,60家的选票当然要比一个举报者的选票要重要的多。这就是民主。
Sanssouci 发表于 2013-7-13 21: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法规不当回事肯定不行,可太苛刻了也不尽人情啊。
要说“违法必纠”,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合理正确的,但也并非绝对——谁开车没超过速啊?哪怕只超一丁点严格说来也是违法吧,可谁愿意警察严酷执法逮人就罚?同样,一座房子,大大小小的规章Code,谁敢现在就拍胸脯保证自家house就100%的符合每一条法律规定?恐怕咱中间不少人连在哪里能找到这些规定都不知道吧,这也能和咱华人的素质扯上关系,还真就神奇了——就事论事,不能一味说咱素质低,而是有人成心欺负人。
griffiel 发表于 2013-7-15 02:2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向往住在白人多的社区的华人朋友要注意啦。我们长期养成的习惯跟他们很不一样。住在这些区很容易被白人邻居投诉的。社区是相对漂亮一些,格调好一些。白人其实表里很不一的,他表面很热情打招呼,其实心里可能很不爽你和看不起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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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 Chen 发表于 2013-7-13 12:0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世家保市民违法乱纪已经到了随心所欲,
惊心动魄,人人吊儿郎当的地步,
现在加上打击报复,
以后迟早搬出黑人区那种经常对警察的执法行为祭出种族歧视的法宝,
成为无人敢管的地区。
新豬 发表于 2013-7-15 05:0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又不住那儿,操那摩多闲心做甚?法规就是法规,恶法也是法,也要遵守,这是俺们中国贫下中农没法理解的事情。对于恶法只能通过修法来改变,在修法之前,只能遵守。这就是所谓的法制精神吧。中国与西方的差别不再于有木有民主,有木有自由,而在于有木有法制精神。嘿嘿。咱们是人情大于法的。
脑残人士 发表于 2013-7-15 09: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市议员迪贝雷梅认为琐碎投诉之风不可长,准备向市议会动议制止。
这个议员应该派到中国去立法。
既然code规定得清清楚楚,
现在有热心市民严格执行,
居然冷嘲热讽,人参公鸡,
平时没人管是因为没人举报,
市政府接到举报马上调查取证发罚款通知,
让我感觉到加拿大既有人情味,不浪费有限的资源,
又对法律的执行没有折扣,
震慑那些垃圾不守规矩的印度人,
保护和褒扬了中国大陆守规矩的人士,
提升了世家保的品味。
现在大家要做的不是去指责守法的热心市民,
而是去游行示威要求立法把篱笆的高度改到130米左右,
这样就增加了违法的难度,
让加拿大的法律很难达到责众的程度,
减少了乱投诉的市民,
另外草坪的草的长度也最好规定到3米左右,
有利于大家不浪费时间去修剪。
新豬 发表于 2013-7-15 06:4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既然code规定得清清楚楚,
现在有热心市民严格执行,
居然冷嘲热讽,人参公鸡,
平时没人管是因为没人举报,
市政府接到举报马上调查取证发罚款通知,
让我感觉到加拿大既有人情味,不浪费有限的资源,
又对法律的执行没有折扣,
震慑那些垃圾不守规矩的印度人,
保护和褒扬了中国大陆守规矩的人士,
提升了世家保的品味。
新豬 发表于 2013-7-15 06:4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法规就是法规,恶法也是法,也要遵守,这是俺们中国贫下中农没法理解的事情。对于恶法只能通过修法来改变,在修法之前,只能遵守。这就是所谓的法制精神吧。
脑残人士 发表于 2013-7-15 09:5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法理可以审视法律是否被曲解滥用,是否与初衷相悖,是否基于普通法的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严法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严法被人为的再次放大,变得具有主动攻击性,尤其在需要更多柔韧性的民事问题上,严法放大是非常不合适的——如果照着自己孩子屁股轻轻来两下就要被揪住不放依法审理,小两口斗嘴大声点就要被隔离问罪,那就真要乱套了。邻里相处,原本好商好量的,这下好了,这个区算是出名了,至于影不影响房价咱就8知道了。
griffiel 发表于 2013-7-15 13:2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士嘉堡冰梨路(Brimley Road)夹艾斯美路(Ellesmere Road)以南社区, ...有一名不知身分的居民,...拿尺在社区内四处量度,找出邻居的琐碎违规...向多伦多市府投诉," 那里是南亚裔居民比例高的社区, 你不会到那里买房, 争取融入南亚文化吧?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7-15 14:1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扯远啦,还不至于上升到文化的高度,南亚是佛教起源地哦,另外请自行google一下Mahatma,Akbar the Great,还有?这个符号再讨论南亚文化不迟——我不拿任何文化开玩笑的。
griffiel 发表于 2013-7-15 14: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照你的"法制精神", 抓小偷的陈旺必须先被判有罪坐牢5年, 然后国会讨论1年半, 修改不合理的法律后, 陈旺上诉要求按新法重新审理, 再经过一年半审理, 判无罪释放. 这是法制精神, 还是制造冤案保护犯罪? 陈旺案的法官面对恶法, 出于良心把枪口抬高一寸, 以技术理由判陈旺无罪释放, 才是理解了法律的目的和执法的社会效果.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7-15 10: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陈旺好像不是“无罪释放”吧?好好做做功课再掰呼也不迟呀。而且,这恶法不也被修正了么?法要被遵守,不是因为好法恶法,而是因为必须遵守。否则就不是法了。脑残呐,咳,整不明白。
脑残人士 发表于 2013-7-16 14:0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刑事起诉, 所有罪名加起来, 法官的判决必须在无罪或有罪之中选一个. dismiss, drop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 属于无罪范畴, 有罪就必须有相应的刑罚或缓刑判决, 这是基本常识.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7-16 12:1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你肯定在HWY401上从来没有超过100KM/HR,since this is posted speed limit by highway act. LOL
回复 脑残人士
striker 发表于 2013-7-19 09:4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你肯定在HWY401上从来没有超过100KM/HR,since this is posted speed limit by highway act.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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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iker 发表于 2013-7-19 07:4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有可能, 虽然每次都被后面的警察和司机骂.
加拿大老张 发表于 2013-7-19 11:4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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