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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 仅罚3.75元 [打印本页]

作者: castl    时间: 2011-9-2 09:30
标题: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 仅罚3.75元
“骑自行车”,即环保又锻炼身体,好 !
但我们国人要注意了,别让麻烦找上身。
我们来自自行车王国,习惯骑车了。 常常能看到街上的骑车国人,购物的、运动的、..... 。
经常看到“骑自行车的”,绝大多数是知道主动地避让路上行人的,包括看起来似乎20岁以下的国人。
但个别国人 ,尤其是看起来是50~60往上的,可能是经验丰富,艺高人胆大吧,不太注意,常常擦身而过   。
作者: 山蛟龙    时间: 2011-9-2 09:59
现在确实有很多青少年在人行道在骑车,而且车速非常快,十分危险对于行人来说。
作者: goone    时间: 2011-9-2 10:15
现在骑自行车的比汽车牛逼,比行人牛逼
作者: 无忌哥哥    时间: 2011-9-2 10:23
好像没什么好的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意外。唯一能做的是强制规定给成人车型买保险,保护受害人,似乎也不好。
作者: castl    时间: 2011-9-2 10:32
好像没什么好的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意外。唯一能做的是强制规定给成人车型买保险,保护受害人,似乎也不好。
无忌哥哥 发表于 2011-9-2 11:2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哈哈 ,办法好,但你要小心骑车的拍砖 。 :eek:
作者: castl    时间: 2011-9-2 10:37
现在确实有很多青少年在人行道在骑车,而且车速非常快,十分危险对于行人来说。
山蛟龙 发表于 2011-9-2 10:5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多。多数我见的绕道而过,有的还会看情况下车推过(不多)。
作者: palwang2000    时间: 2011-9-2 11:00
还是人的问题,我长期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比较慢,看见行人就转到草上,因为我明白那不是我的道,有人问为什么不到车道去,我胆小,70的道路速度,汽车司机多数心理会骂我的。所以只有专用车道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作者: rjiyi    时间: 2011-9-2 11:21
我妹妹曾开车在一个路口右转时,一人骑车忽然从右边人行道冲下来,碰倒在汽车前部,看上去倒也不严重,皮肤有些擦伤。那是位中国新移民,觉得自己很有理,就要我妹妹赔她500元私了,我妹也是新来不久,怕公了会涨保险,就赔了他。这事看来应该是他的错。1. 人行道骑车违法,2. 左道逆行违法。不知大家怎么看。
作者: 无忌哥哥    时间: 2011-9-2 11:49
我妹妹曾开车在一个路口右转时,一人骑车忽然从右边人行道冲下来,碰倒在汽车前部,看上去倒也不严重,皮肤有些擦伤。那是位中国新移民,觉得自己很有理,就要我妹妹赔她500元私了,我妹也是新来不久,怕公了会涨保险,就赔了他。这事看来应该是他的错。1. 人行道骑车违法,2. 左道逆行违法。不知大家怎么看。
rjiyi 发表于 2011-9-2 12:2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叫警察可能会各大50 大板。以俺一个朋友的经历,骑车人应该推车过人行横道,如果骑车过按说会吃罚单;但开车的似乎还是会有些责任,比如没看盲点等等,当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作者: GPS1    时间: 2011-9-2 15:22
操,比草还便宜。怪不得叫草芥人命。
人行道上只能骑20寸以下的自行车,超过的都应该在机动车道上行使。

这件事故虽然没有刑事责任, 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打官司去吧。最好这33岁的骑车人有点家底,否则不够律师钱。
作者: courelao    时间: 2011-9-2 15:29
應該有自行車專用道。要拓寬馬路比較麻煩,但是把人行道拓寬應該不算很難。
作者: 夏天很短暂    时间: 2011-9-2 15:36
房价涨,油价涨,物价全面飞涨,但是罚款没涨。这个好像不太与时俱进呀。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9-2 15:38
房价涨,油价涨,物价全面飞涨,但是罚款没涨。这个好像不太与时俱进呀。
夏天很短暂 发表于 2011-9-2 16:3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汽车司机的罚款可是涨了, 而且去法庭打告票总能碰到警察到庭做证, 算不算与时俱进?
作者: 霜降    时间: 2011-9-2 15:50
我妹妹曾开车在一个路口右转时,一人骑车忽然从右边人行道冲下来,碰倒在汽车前部,看上去倒也不严重,皮肤有些擦伤。那是位中国新移民,觉得自己很有理,就要我妹妹赔她500元私了,我妹也是新来不久,怕公了会涨保险,就赔了他。这事看来应该是他的错。1. 人行道骑车违法,2. 左道逆行违法。不知大家怎么看。
rjiyi 发表于 2011-9-2 12:2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错了,警察来了会判你全责,因为自行车不算机动车辆,也属于“行人”的一种,而你妹妹在右转的时候并没有确保绝对安全就转弯,已经属于危险驾驶。正常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在右转时,如果信号灯是红灯,则必须先停车,确保安全时右转,如果信号灯是绿灯时,也要降低车速至15以下,确保没有行人时才可以转弯。

这个时候,被撞了是最倒霉的。所以你妹妹亏大了,但是一点也不冤
作者: courelao    时间: 2011-9-2 15:52
到附近的地方辦事或購物(只要不是大件),我覺得天氣允許的話,騎車是方便又省時間的,因為有些地方找個泊車位的時間都要好長。
有些人,特別是年紀大的,無論怎麼按鈴,他們都無動於衷。誰說人行道不能騎單車,那都騎到汽車道上去,恐怕開車的人是100%的不高興。我開車時,最怕騎車的人在我走的汽車道上。
作者: 老杰克    时间: 2011-9-2 16:22
我妹妹曾开车在一个路口右转时,一人骑车忽然从右边人行道冲下来,碰倒在汽车前部,看上去倒也不严重,皮肤有些擦伤。那是位中国新移民,觉得自己很有理,就要我妹妹赔她500元私了,我妹也是新来不久,怕公了会涨保险,就赔了他。这事看来应该是他的错。1. 人行道骑车违法,2. 左道逆行违法。不知大家怎么看。
rjiyi 发表于 2011-9-2 12:2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文中所言没什么大碍赔500刀?太黑了!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9-2 16:38
到附近的地方辦事或購物(只要不是大件),我覺得天氣允許的話,騎車是方便又省時間的,因為有些地方找個泊車位的時間都要好長。
有些人,特別是年紀大的,無論怎麼按鈴,他們都無動於衷。誰說人行道不能騎單車,那都騎到汽車道上去,恐怕開車的人是100%的不高興。我開車時,最怕騎車的人在我走的汽車道上。
風鈴樹 发表于 2011-9-2 16:5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北美的文化里没有自行车做为交通工具的概念, 自行车跟跑步机一样是健身房器材. 所以几百年来城市规划时根本没考虑留出自行车道, 汽车是交通工具, 人行道是行人停留/行走的道路. 人行道边上就是私人的房子, 没法拆. 如果硬要开辟自行车道, 只能挤掉一个汽车道, 使城市的交通更拥挤. 让自行车和汽车共用车道是唯一妥协的办法. 作为司机我对那些骑自行车以10几公里速度前进堵塞交通的也没好感, 耽误了后面所有司机的时间.

只有轮子直径小于一定值的自行车才可以合法的在人行道上骑, 而且行人路权大于骑自行车的路权, 行人在人行道没义务躲避后面的自行车.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可以仅罚3.75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就不是几万元能了结的了. 汽车在街道上撞死人(at fault), 法律规定最多只罚几百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可能让司机破产, 不信你试试.

奉劝大家别拿着中国的思维, 在人行道让行人躲避自行车, 一旦出事, 倒霉的是骑自行车的.
作者: acu4you    时间: 2011-9-2 16:39
要是撞死一只狗或猫,估计要做2,3年的牢;人可悲啊。
作者: 老杰克    时间: 2011-9-2 16:42
此问题,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马路上应设有自行车道,哪怕只有一米到一米五。自行车本身就不是机动车,和如此快速的机动车同道是很危险的。可以说,自行车上人行道是被政府逼出来的。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被撞也屡屡发生,相比之下,谁甘愿冒生命危险,宁可冒罚款危险。政府理亏,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解决此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人行道有行人时,要么推车同行,要么走机动车道;人行道即使没有行人时(除downtown外, 很多地方经常是没有什么人走的,自行车为什么不可以用?),如选择使用人行道,一定要限制较慢的速度。骑车又有利于环保,又锻炼身体,本是大力提倡的好事,政府就应该为骑车人提供更多的方便。
我与上述网友一样,占用了人行道就应该小心,礼让行人。很讨厌有些年轻人在人行道上还骑得飞快,能不出事吗?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9-2 16:49
此问题,政府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马路上应设有自行车道,哪怕只有一米到一米五。自行车本身就不是机动车,和如此快速的机动车同道是很危险的。可以说,自行车上人行道是被政府逼出来的。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被撞也屡屡发生,相比之下,谁甘愿冒生命危险,宁可冒罚款危险。政府理亏,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解决此问题其实并不复杂。人行道有行人时,要么推车同行,要么走机动车道;人行道即使没有行人时(除downtown外, 很多地方经常是没有什么人走的,自行车为什么不可以用?),如选择使用人行道,一定要限制较慢的速度。骑车又有利于环保,又锻炼身体,本是大力提倡的好事,政府就应该为骑车人提供更多的方便。
我与上述网友一样,占用了人行道就应该小心,礼让行人。很讨厌有些年轻人在人行道上还骑得飞快,能不出事吗?
老杰克 发表于 2011-9-2 17:4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奉劝你还是少在人行道上骑车, 一旦把行人撞死撞伤了, 你要支付的赔偿不会比司机把行人撞死撞伤的民事赔偿少, 自己琢磨吧. 什么"骑车又有利于环保,又锻炼身体,本是大力提倡的好事"到法庭上都没用.
作者: yugong23    时间: 2011-9-2 17:25
在加拿大是个大难题,上机动车道多可怕,开车的 是绕道还是 跟着他? 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看见行人就转到草上。虽然发生多起。和汽车事故相比可以忽略。只有专用车道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作者: yugong23    时间: 2011-9-2 17:26
你错了,警察来了会判你全责,因为自行车不算机动车辆,也属于“行人”的一种,而你妹妹在右转的时候并没有确保绝对安全就转弯,已经属于危险驾驶。正常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在右转时,如果信号灯是红灯,则必须先停车,确保安全时右转,如果信号灯是绿灯时,也要降低车速至15以下,确保没有行人时才可以转弯。

这个时候,被撞了是最倒霉的。所以你妹妹亏大了,但是一点也不冤
茶包 发表于 2011-9-2 16:5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自行车不算机动车辆? 为啥好要到机动车道上行驶?
作者: yugong23    时间: 2011-9-2 17:26
在加拿大是个大难题,上机动车道多可怕,开车的 是绕道还是 跟着他? 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看见行人就转到草上。虽然发生多起。和汽车事故相比可以忽略。只有专用车道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作者: 天崖游子    时间: 2011-9-2 19:34
不知道什么意思?死者只能得到3.75元赔偿?太不可思议了
作者: 阿亮    时间: 2011-9-2 21:41
首先,自行车与行人一样,在交通范畴属于非机动车类。如果将他们与机动车置于同一个车道,无异于是置他们于死地。从人身安全考虑,没有行人道的地方,行人也不愿意在马路上行走,那为何要强迫自行车与机动车同道?骑自行车的人也是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当然,在人行道上,行人有优先权,自行车应该限制速度。人,应该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作者: hellofriend    时间: 2011-9-2 22:12
如果我的想法没有错的话,受害人家属可以将肇事者告上民事法庭,毕竟对于肇事者来说,属于弱势群体!!
作者: eastking    时间: 2011-9-2 22:13
这该有多快啊
作者: ottffss    时间: 2011-9-2 22:49
你们也太无知了吧
自行车百分之百和汽车一类
遵守是机动车规则
作者: 鹿角湖渡假村    时间: 2011-9-2 23:19
北美的文化里没有自行车做为交通工具的概念, 自行车跟跑步机一样是健身房器材. 所以几百年来城市规划时根本没考虑留出自行车道, 汽车是交通工具, 人行道是行人停留/行走的道路. 人行道边上就是私人的房子, 没法拆. 如果硬要开辟自行车道, 只能挤掉一个汽车道, 使城市的交通更拥挤. 让自行车和汽车共用车道是唯一妥协的办法. 作为司机我对那些骑自行车以10几公里速度前进堵塞交通的也没好感, 耽误了后面所有司机的时间.

只有轮子直径小于一定值的自行车才可以合法的在人行道上骑, 而且行人路权大于骑自行车的路权, 行人在人行道没义务躲避后面的自行车.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可以仅罚3.75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就不是几万元能了结的了. 汽车在街道上撞死人(at fault), 法律规定最多只罚几百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可能让司机破产, 不信你试试.

奉劝大家别拿着中国的思维, 在人行道让行人躲避自行车, 一旦出事, 倒霉的是骑自行车的.
法官 发表于 2011-9-2 17: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thumbu:
作者: starwars    时间: 2011-9-3 07:08
你错了,警察来了会判你全责,因为自行车不算机动车辆,也属于“行人”的一种,而你妹妹在右转的时候并没有确保绝对安全就转弯,已经属于危险驾驶。正常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在右转时,如果信号灯是红灯,则必须先停车,确保安全时右转,如果信号灯是绿灯时,也要降低车速至15以下,确保没有行人时才可以转弯。

这个时候,被撞了是最倒霉的。所以你妹妹亏大了,但是一点也不冤
茶包 发表于 2011-9-2 16:5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知道请不要忽悠别人:
1. 自行车按交通法应该上路行驶,何来属于“行人”的一种?
2. 机动车右转看盲点防的是低速过马路的行人,不是远处人行道高速飞来的自行车,如果骑车人又不按规定下车推行,被撞倒当然是结果。骑车人有错在先,何来驾驶员全责
3. 绿灯右转如果车速被控制在15以下,驾驶证恐怕都拿不到

我多年前所听到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国人在人行道飞奔被driveway上倒车的撞倒反被警察判全责的例子,虽然倒车的按交通法是最没有路权的,但骑车人有错在先,驾驶员对这种情形完全不可预见,也超出了交通手册对驾驶员的要求
作者: yellowpeople    时间: 2011-9-3 07:44
北美的文化里没有自行车做为交通工具的概念, 自行车跟跑步机一样是健身房器材. 所以几百年来城市规划时根本没考虑留出自行车道, 汽车是交通工具, 人行道是行人停留/行走的道路. 人行道边上就是私人的房子, 没法拆. 如果硬要开辟自行车道, 只能挤掉一个汽车道, 使城市的交通更拥挤. 让自行车和汽车共用车道是唯一妥协的办法. 作为司机我对那些骑自行车以10几公里速度前进堵塞交通的也没好感, 耽误了后面所有司机的时间.

只有轮子直径小于一定值的自行车才可以合法的在人行道上骑, 而且行人路权大于骑自行车的路权, 行人在人行道没义务躲避后面的自行车.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可以仅罚3.75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就不是几万元能了结的了. 汽车在街道上撞死人(at fault), 法律规定最多只罚几百元, 但相关的民事赔偿可能让司机破产, 不信你试试.

奉劝大家别拿着中国的思维, 在人行道让行人躲避自行车, 一旦出事, 倒霉的是骑自行车的.
法官 发表于 2011-9-2 17: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好,法官,我一直都想了解那是什么名义的民事赔偿,学习中,不要见怪。
作者: 快刀杀贼    时间: 2011-9-3 08:49
奉劝你还是少在人行道上骑车, 一旦把行人撞死撞伤了, 你要支付的赔偿不会比司机把行人撞死撞伤的民事赔偿少, 自己琢磨吧. 什么"骑车又有利于环保,又锻炼身体,本是大力提倡的好事"到法庭上都没用.
法官 发表于 2011-9-2 17: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位老兄看看原文吧,支付的赔偿为3.75元!
作者: 山蛟龙    时间: 2011-9-3 21:57
标题: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 仅罚3.75元
回复 13# 夏天很短暂
涨呀,前五年downtown的parking ticket 30刀,现在40刀,五年涨幅超过33%.
作者: 紫黄    时间: 2011-9-4 00:01
首先,自行车与行人一样,在交通范畴属于非机动车类。如果将他们与机动车置于同一个车道,无异于是置他们于死地。从人身安全考虑,没有行人道的地方,行人也不愿意在马路上行走,那为何要强迫自行车与机动车同道?骑自行车的人也是纳税人,有权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当然,在人行道上,行人有优先权,自行车应该限制速度。人,应该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阿亮 发表于 2011-9-2 22:4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完全赞同你的高见!人缴税,车又没交税,人走小路,车走大路,简直是对人类的侮辱。

我还赞同你的换位思考:与其老死难看,病死难受,不如被撞死。

昨日的东方吹走了明日的乌云,地平线上展现出一颗不平凡的无厘怪,讴歌吧。
作者: ishcp    时间: 2011-9-4 10:07
不知道请不要忽悠别人:
1. 自行车按交通法应该上路行驶,何来属于“行人”的一种?
2. 机动车右转看盲点防的是低速过马路的行人,不是远处人行道高速飞来的自行车,如果骑车人又不按规定下车推行,被撞倒当然是结果。骑车人有错在先,何来驾驶员全责
3. 绿灯右转如果车速被控制在15以下,驾驶证恐怕都拿不到

我多年前所听到的一个例子是一个国人在人行道飞奔被driveway上倒车的撞倒反被警察判全责的例子,虽然倒车的按交通法是最没有路权的,但骑车人有错在先,驾驶员对这种情形完全不可预见,也超出了交通手册对驾驶员的要求
starwars 发表于 2011-9-3 08:0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这位兄弟,他没错,而且他说的是对的。。。

这种情况发生,就是右转的错,无论什么情况都是。。。其实警察判断,也是根据事实,和当事人描述。无论当事人撒谎不撒谎,    自行车直行,优先权为自行车,自行车无论什么速度,就是光速也是右转的错,因为右转车辆必须看盲点,就是右转车辆的错。

倒车的不然,根据碰撞点不同,可以有很多种判定,如果碰撞点在机动车尾部,机动车倒车未进行有必要的左右回视,违反规定,机动车错。 如果碰撞点在尾部2边,同理机动车错。如果碰撞点在机动车中部,且碰撞DENT有深度,证明自行车1,速度太快无法停下 2,骑手分心,2种情况都是自行车全责。。。

而右转的那个,就不用想了,就是Y RACING,就是Y闯红灯,一样都是机动车错,这点是无容置疑的。所以那位仁兄说的没错“这个时候,被撞了是最倒霉的。所以你妹妹亏大了,但是一点也不冤
” 而他明显不是不知道,也没有忽悠别人
作者: xlgong    时间: 2011-9-4 22:32
撞死人难道只有交通违规之惩罚,就没有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刑罚?

民事赔偿那是其他事,撞人的没有钱赔付,或者被撞的没家属或者没钱请律师,这人就白死了????
作者: xlgong    时间: 2011-9-4 22:37
在中国可能会判刑3年。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生重大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  交通肇事罪

上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准刑:



(1)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中第二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3)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刑期。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有期徒刑确定基准刑。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60万元至10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有上述第(2)至(5)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过失杀人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者: castl    时间: 2011-9-6 09:58
还是人的问题,我长期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比较慢,看见行人就转到草上,因为我明白那不是我的道,有人问为什么不到车道去,我胆小,70的道路速度,汽车司机多数心理会骂我的。所以只有专用车道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palwang2000 发表于 2011-9-2 12:0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什么自行车能上车道,有规定的 !(和轮子大小有关 )
作者: castl    时间: 2011-9-6 09:59
只要符合规定,你和汽车有同等权利 !
作者: starwars    时间: 2011-9-14 20:27
标题: 自行车上人行道撞死行人 仅罚3.75元
不,这位兄弟,他没错,而且他说的是对的。。。

这种情况发生,就是右转的错,无论什么情况都是。。。其实警察判断,也是根据事实,和当事人描述。无论当事人撒谎不撒谎,    自行车直行,优先权为自行车,自行车无论什么速度,就是光速也是右转的错,因为右转车辆必须看盲点,就是右转车辆的错。
ishcp 发表于 2011-9-4 11:0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自行车能直行过路口吗?!骑车人应该下车推行才合法!推行又怎能撞上机动车?!驾驶手册上明确阐明,优先权不是绝对的,比如all-way stop,该你走你没走,结果后来的人走到一半的时候你去把人家撞了,当然属于你的责任。同理如果机动车已经在右转,骑车的还撞上了显然是不对的,要不就是骑车人没有下车推行,想高速闯过路口
作者: starwars    时间: 2011-9-14 20:38
自行车能直行过路口吗?!骑车人应该下车推行才合法!推行又怎能撞上机动车?!驾驶手册上明确阐明,优先权不是绝对的,比如all-way stop,该你走你没走,结果后来的人走到一半的时候你去把人家撞了,当然属于你的责任。同理如果机动车已经在右转,骑车的还撞上了显然是不对的,要不就是骑车人没有下车推行,想高速闯过路口
starwars 发表于 2011-9-14 21:2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想说明的是,作为驾驶员只要严格遵照驾驶手册开车,就可以对那些人行道骑车的无视。只要驾驶员在正确的时间/地点做了该做的事情,对于栽赃或飞来横祸完全可以不用理会,上了法庭也不用担心,后果完全应该是违法交通法规的人负责。北美车密度这么高为什么事故率却不高?靠的是大家对约定交通规则的遵守,这是个法理社会,上法庭讲的是事实和证据和常识,人行道上飞速的自行车当然违法常识,只要自己没违反交通法规就没什么可以担心的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9-15 10:28
我完全赞同你的高见!人缴税,车又没交税,人走小路,车走大路,简直是对人类的侮辱。

我还赞同你的换位思考:与其老死难看,病死难受,不如被撞死。

昨日的东方吹走了明日的乌云,地平线上展现出一颗不平凡的无厘怪,讴歌吧。
紫黄 发表于 2011-9-4 01:0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阿黄老了准备如何去世呢? 老死,病死还是被撞死?
作者: 紫黄    时间: 2011-9-15 10:48
阿黄老了准备如何去世呢? 老死,病死还是被撞死?
法官 发表于 2011-9-15 11:2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要先参考一下你是怎么死的再说。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9-15 10:55
我要先参考一下你是怎么死的再说。
紫黄 发表于 2011-9-15 11:4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我准备老死, 你要跟我学吗?
作者: 紫黄    时间: 2011-9-15 11:01
我准备老死, 你要跟我学吗?
法官 发表于 2011-9-15 11:5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When?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9-15 11:03
When?
紫黄 发表于 2011-9-15 12:0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在你病死之后.
作者: 紫黄    时间: 2011-9-15 11:05
在你病死之后.
法官 发表于 2011-9-15 12:0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何必如此诅咒?你没看出来我是在讽刺那个人吗?你的智力最近下降了?
作者: 无忧了    时间: 2011-9-15 11:38
何必如此诅咒?你没看出来我是在讽刺那个人吗?你的智力最近下降了?
紫黄 发表于 2011-9-15 12:0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嘿! 出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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