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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打印本页]

作者: eastking    时间: 2011-8-4 09:01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严重关注这个case
作者: ishcp    时间: 2011-8-4 09:15
哪里有相关的地方可以关心这件事的??可以参加游行,抗议啥的??

我觉得个人觉得,仅仅代表我个人哈。。。如果有人决定入室抢劫的话,他就一定得有打斗的准备,打斗了,就一定会受伤,以至于致死。难道说,有人来抢我东西,我就不能反抗?就一定要给?如果我给了的话,政府又不赔偿,就算我个人倒霉了??

事实上,我是说事实上。。。我去年12月9日晚被别人HIT & RUN,经查为盗窃车辆,我3保的,我自己花了2000多修车,我车的前脸完全脱落,保险杠都歪了,车灯粉碎。解决办法就是我活该。。。

如果有人抢我,我一定拼死抵抗,否则又落的我活该的下场。经历了去年的事,我对加拿大政府,加拿大司法,加拿大保险系统大为失望。
作者: 5个1    时间: 2011-8-4 09:37
该请“梁上君子”下来一起喝茶,还举杯共饮!?

古代中国才有的一种“幽默”。
作者: 任命    时间: 2011-8-4 09:50
加拿大=罪犯的天堂,经济罪犯,政治罪犯都是加拿大的最爱。刑事罪犯是宠儿,谁要动了他们就真犯罪了。和小说中的恶人谷差不多。
作者: Longago    时间: 2011-8-4 09:54
不明白,以前听说过如果不小心进入他人的院子,遭人枪杀都有可能呢。 也就是说如果陌生人未经许可进入家里,杀了他都不犯法?
作者: 5个1    时间: 2011-8-4 10:06
这美国的法律是有那么个说的。

但是按上面的例子,是那“贼”已经逃出屋外了,还受继续的“刺伤”,这事有点蹊跷。

看看法官是怎么判。
作者: 5个1    时间: 2011-8-4 10:07
这美国的法律是有那么个说的。

但是按上面的例子,是那“贼”已经逃出屋外了,还受继续的“刺伤”,这事有点蹊跷。

看看法官是怎么判。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0:08
严重关注这个case
loveRwmtgb 发表于 2011-8-4 10:0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TMD, 这些纳税人的钱养的警察是用来保护罪犯的还是保护老百姓的?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0:10
哪里有相关的地方可以关心这件事的??可以参加游行,抗议啥的??

我觉得个人觉得,仅仅代表我个人哈。。。如果有人决定入室抢劫的话,他就一定得有打斗的准备,打斗了,就一定会受伤,以至于致死。难道说,有人来抢我东西,我就不能反抗?就一定要给?如果我给了的话,政府又不赔偿,就算我个人倒霉了??

事实上,我是说事实上。。。我去年12月9日晚被别人HIT & RUN,经查为盗窃车辆,我3保的,我自己花了2000多修车,我车的前脸完全脱落,保险杠都歪了,车灯粉碎。解决办法就是我活该。。。

如果有人抢我,我一定拼死抵抗,否则又落的我活该的下场。经历了去年的事,我对加拿大政府,加拿大司法,加拿大保险系统大为失望。
ishcp 发表于 2011-8-4 10:1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老左们长期纵容和宽容罪犯的后果.
作者: 显示名称    时间: 2011-8-4 10:17
不明白,以前听说过如果不小心进入他人的院子,遭人枪杀都有可能呢。 也就是说如果陌生人未经许可进入家里,杀了他都不犯法?
Tiego 发表于 2011-8-4 10: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开枪前必须警告。
而且如果陌生人已经离开,就不能再开枪。
作者: 显示名称    时间: 2011-8-4 10:20
他的律师很聪明。
如果交给陪审团,一点不会被判罪。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0:27
他的律师很聪明。
如果交给陪审团,一点不会被判罪。
显示名称 发表于 2011-8-4 11:2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看来要严厉打击罪犯保护居民安全, 还得靠强硬的保守党政府立法.
作者: ishcp    时间: 2011-8-4 10:31
如果我摊上这事,我也会刺伤盗贼,如果我明知道有14年监禁,我也会再刺一次。有些事,家人的安全和个人的得失放在一起,家人的安全永远放在第一位。就是你去打一个母的racoon,那个公的都会上来和你拼了,别说是人。如果法律规定这是犯罪,我要说,It's WRONG!!!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0:36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本帖最后由 法官 于 2011-8-4 11:37 编辑
如果我摊上这事,我也会刺伤盗贼,如果我明知道有14年监禁,我也会再刺一次。有些事,家人的安全和个人的得失放在一起,家人的安全永远放在第一位。就是你去打一个母的racoon,那个公的都会上来和你拼了,别说是人。如果法律规定这是犯罪,我要说,It's WRONG!!!
ishcp 发表于 2011-8-4 11: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又一个陈旺案. 看来多伦多警察真是吃饱了没事干, 该大幅裁员了.
作者: eastking    时间: 2011-8-4 10:45
看来很多人还是按大陆的思维来看问题,我觉得应该冷静的看这个case的结果,然后从中领悟西人的思维方式,提高自己在加拿大的生存能力,哈哈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0:51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本帖最后由 法官 于 2011-8-4 11:53 编辑
看来很多人还是按大陆的思维来看问题,我觉得应该冷静的看这个case的结果,然后从中领悟西人的思维方式,提高自己在加拿大的生存能力,哈哈
loveRwmtgb 发表于 2011-8-4 11:4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什么西人的思维方式, 给罪犯开脱的借口. 陈旺案, 大部分西人不是也支持陈旺的做法? 这次是西人刺伤入室贼, 不是大陆的思维了吧?
作者: 梦工作室    时间: 2011-8-4 11:22
其实中国人的法律概念是单向的。--义愤来自这里。

反例:
1.《沙家浜》沙奶奶的儿子沙三龙到刁老财家讲理,刁老财诬告:“夜入民宅,非偷即抢!”,被抓,后来死在牢里;
2.《阿诗玛》阿黑夜闯财主家八角楼救阿诗玛, 被暗算。

是否防卫过当,要看具体情况,不是义愤和常识可以判决的。
作者: aaazzz    时间: 2011-8-4 11:26
什么西人的思维方式, 给罪犯开脱的借口. 陈旺案, 大部分西人不是也支持陈旺的做法? 这次是西人刺伤入室贼, 不是大陆的思维了吧?
法官 发表于 2011-8-4 11:5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难得你为大陆人辩护。就是西人刺伤入室贼,这西人肯定也是受过中共多年的洗脑吧!另外这民猪国家的警察也是恶警啊,老百姓对他们也只能乖乖的,任他们摆布了。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1:33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本帖最后由 法官 于 2011-8-4 12:37 编辑
难得你为大陆人辩护。就是西人刺伤入室贼,这西人肯定也是受过中共多年的洗脑吧!另外这民猪国家的警察也是恶警啊,老百姓对他们也只能乖乖的,任他们摆布了。
aaazzz 发表于 2011-8-4 12:2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什么都能跟中共拉上关系, 真有你的. 从陈旺到这个在女友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控的西人, 反映了加拿大法律需要改变了, 不能再一味的保护宽容罪犯和严厉限制老百姓保护私有财产的自卫权了.

之前被害的是陈旺, 现在是这个西人, 明天可能就是你我. 政客把保护宽容罪犯作为拉选票的手段是极不道德的.
作者: 苍苍    时间: 2011-8-4 11:38
不明白,以前听说过如果不小心进入他人的院子,遭人枪杀都有可能呢。 也就是说如果陌生人未经许可进入家里,杀了他都不犯法?
Tiego 发表于 2011-8-4 10: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说的是米国吧。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1:38
说的是米国吧。
苍苍 发表于 2011-8-4 12: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米国这么规定是对的.
作者: zllenwei    时间: 2011-8-4 11:43
把那负责此案的警察裁了先。
作者: zllenwei    时间: 2011-8-4 11:48
把那负责此案的警察裁了先。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1:49
把那负责此案的警察裁了先。
zllenwei 发表于 2011-8-4 12:4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先在媒体上公布负责此案的警察姓名和分局吧, 福特给市府减肥时多加考虑, 这几个警察是在保护罪犯还是纳税人?
作者: zllenwei    时间: 2011-8-4 11:49
把那负责此案的警察裁了先。
作者: zllenwei    时间: 2011-8-4 11:51
把那负责此案的警察裁了先。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2:03
TORONTO — A Toronto man escorting his girlfriend to her home Sunday night discovered signs of entry to her house and, fearing for the woman's mother sleeping inside, searched for intruders. A man was found hiding, Toronto police said. An ensuing struggle left the intruder bleeding from stab wounds.


As frightening as the incident was, it is the charging of the boyfriend with aggravated assault, punishable by 14 years in prison, that makes the case stand out in a clutter of urban crime.


It is the latest flashpoint in the debate over self-defence and protection of property after a number of high-profile cases across Canada brought a clamour for clarity and change.


Defence lawyers said on Tuesday it's the sort of case that a defendant — the 28-year-old man charged with the stabbing — would want to be decided by a jury, where citizens can imagine themselves in a similar circumstance and ponder what they might do.


"You can defend your property, you can defend persons in your charge and you can defend yourself. In this case he can make an argument to all three, but he has to use proportional force," said Gordon Dykstra, a criminal defence attorney in Abbotsford, B.C.


"I think if he gets in front of a jury and he's halfway presentable, if he doesn't have a criminal record and makes a good case for what happened, a jury will acquit him."


But Toronto police suggest this might not be a perfect example for champions of self-defence rights.


"The man was charged because it is alleged the stabbing was excessive," said Const. Tony Vella. "It is alleged that he stabbed the man a number of times. He's fortunate to be alive."


Key to the case is that the multiple stab wounds were inflicted both inside the home and outside, Vella said, suggesting the occupants might have been able to close the door once he was outside and call police.


The scene of the incident was Parson Court, a pleasant street in west Toronto filled with large homes. The 32-year-old man who was stabbed was charged with break and enter.


Neither accused could be reached for comment.


Recent self-defence cases have not gone well for prosecutors.


Last month, Lawrence Manzer, of Burton, N.B., had a mistrial declared in charges stemming from a confrontation with intruders on his neighbour's property. Sloppy paperwork was cited as the reason.


The same month Kim Walker, a Yorkton, Sask., welder, was sentenced to eight years after a jury declined to find him guilty of murder for killing his daughter's boyfriend whom he deemed to be destroying his drug-addicted 16-year-old daughter. He was found guilty of the lesser charge of manslaughter.


In May, Joseph Singleton, 46, a farmer in Taber, Alta., had his charges — for assault with a weapon and assault causing bodily harm, after he wounded a man who had just burgled his house with the blunt end of a hatchet — referred to an alternative measures program.


In March, prosecutors dropped gun charges against Ian Thomson, 53, of Port Colborne, Ont., who shot at three masked men caught firebombing his home while one yelled: "Are you ready to die?" The Crown said there was no reasonable prospect of conviction.


And last October, David Chen, a Toronto grocer in Chinatown became a celebrity when he was acquitted of charges after he tied up a repeat shoplifter in a citizen's arrest.


Peter Lindsay, who represented Chen, said the public is galvanized by such stories.


"The courts have repeatedly said the self-defence sections of the Criminal Code are incredibly complicated. The provisions are really complex and are in need of an overhaul to simplify them," said Lindsay.


"For the public to have confidence in the system, it is important for the system to be sympathetic to the victims of crime and understand to some degree who is the good guy and who is the bad guy.


"But that has to be balanced. You don't have a right to just attack someone because they broke into your house. This is not the U.S.A. where your home is your castle and you have carte blanche once an intruder is inside your house."


Prime Minister Stephen Harper announced changes to the Criminal Code that would broaden the 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laws but the amendments died with the dissolution of Parliament prior to the May election.


The bill will again be put forward this fall.


"We do intend to reintroduce that change this fall and get it passed as soon as possible," said Andrew Bernardo, spokesman for Justice Minister Rob Nicholson.


National Post


[email protected]



? Copyright (c) National Post
作者: XPD    时间: 2011-8-4 12:15
什么都能跟中共拉上关系, 真有你的. 从陈旺到这个在女友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控的西人, 反映了加拿大法律需要改变了, 不能再一味的保护宽容罪犯和严厉限制老百姓保护私有财产的自卫权了.

之前被害的是陈旺, 现在是这个西人, 明天可能就是你我. 政客把保护宽容罪犯作为拉选票的手段是极不道德的.
法官 发表于 2011-8-4 12:3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Let's vote the liberals out of Ontario!
作者: XPD    时间: 2011-8-4 12:16
什么都能跟中共拉上关系, 真有你的. 从陈旺到这个在女友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控的西人, 反映了加拿大法律需要改变了, 不能再一味的保护宽容罪犯和严厉限制老百姓保护私有财产的自卫权了.

之前被害的是陈旺, 现在是这个西人, 明天可能就是你我. 政客把保护宽容罪犯作为拉选票的手段是极不道德的.
法官 发表于 2011-8-4 12:3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Let's vote the liberals out of Ontario!
作者: 野山    时间: 2011-8-4 12:20
盼着有个贼,也偷偷这警察家,看看结果会怎样?:p

法官大人,您经手的case就没有一起是小偷偷警察的吗?
作者: 夜晚    时间: 2011-8-4 12:22
盗贼首先侵犯了别人的人权,不给他点厉害他下次会更猖狂,这社会不就乱了。

非常支持和敬佩自慰者的勇敢行为。

如果你感到有危险,一定要反抗,主动出击,不然被害了就晚了。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2:25
盼着有个贼,也偷偷这警察家,看看结果会怎样?

法官大人,您经手的case就没有一起是小偷偷警察的吗?
野山 发表于 2011-8-4 13:2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幽默嘛. 最好是小偷偷了那些拼命保护宽容罪犯的自由党/NDP政客的家, 让他们尝尝保护私有财产犯法的滋味.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2:28
盗贼首先侵犯了别人的人权,不给他点厉害他下次会更猖狂,这社会不就乱了。

非常支持和敬佩自慰者的勇敢行为。

如果你感到有危险,一定要反抗,主动出击,不然被害了就晚了。
夜晚 发表于 2011-8-4 13:2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好意思, 是自卫者.
作者: 野山    时间: 2011-8-4 12:40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不好意思, 是自卫者.
法官 发表于 2011-8-4 13:2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有啥不好意思的,夜晚一时疏忽,又不是说你自慰
作者: 水箱    时间: 2011-8-4 12:43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本帖最后由 大后天 于 2011-8-4 13:47 编辑

这个案件和美国一个电影差不多(应该是真实故事改编的)。

美国那个电影是房主追逐盗贼到房前的草坪上的时候用棒球棒击了下盗贼后脑,导致盗贼死亡。结果房主被判了二级谋杀还是过失杀人。

这个在国内法律也是如此。如果人已经跑了(也就是他不再对你构成威胁了)你再继续追逐并打伤或打死此人之后你是要付刑事责任的。


我相信楼上很多人并没有仔细看新闻,当时盗贼是已经逃出房子之后被房主刺伤的。这件事不能怪加拿大法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如此。毕竟盗贼当时已经不对你构成威胁了,再刺伤对方是绝对不属于自卫的。
作者: 中华联邦共和国    时间: 2011-8-4 12:49
不能简单化,如果盗贼逃出房子之后,是要去车里拿武器再来发难,那打他一棍也未尝不可。
作者: 水箱    时间: 2011-8-4 12:50
什么西人的思维方式, 给罪犯开脱的借口. 陈旺案, 大部分西人不是也支持陈旺的做法? 这次是西人刺伤入室贼, 不是大陆的思维了吧?
法官 发表于 2011-8-4 11:5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国内法律也是如此的。当对方不再对你构成威胁时就不属于自卫了。

西人也好中国人也好对这种类似案件普遍是比较支持的,因为毕竟对方是罪犯。美国类似案件也是如此。
作者: 水箱    时间: 2011-8-4 12:53
米国这么规定是对的.
法官 发表于 2011-8-4 12: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这么说的话加拿大也是可以的,只要你合法持有枪支,并用来自卫就合法。

美国有过这种案例,罪犯当时在你家里和你打斗的时候属于自卫,一旦出了你家和逃跑的时候你再打他就属于攻击,在你草坪上被你打死你都会被判二级谋杀或误杀。并不是什么只要在自家property上就可以开枪。
作者: 水箱    时间: 2011-8-4 12:56
不能简单化,如果盗贼逃出房子之后,是要去车里拿武器再来发难,那打他一棍也未尝不可。
Dilbert 发表于 2011-8-4 13: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美国的那个案例是罪犯在逃跑的时候转头并手伸进口袋里掏东西。屋主当时以为他在掏枪所以就一棍打上去把他打死了,结果发现罪犯当时只不过是在掏偷来的房主的钱包而已。
作者: 从来没有救世主    时间: 2011-8-4 13:12
美国的那个案例是罪犯在逃跑的时候转头并手伸进口袋里掏东西。屋主当时以为他在掏枪所以就一棍打上去把他打死了,结果发现罪犯当时只不过是在掏偷来的房主的钱包而已。
大后天 发表于 2011-8-4 13:5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哈哈,掏钱包!?
作者: Suntoront    时间: 2011-8-4 13:17
Usually the criminals have more rights than other people; otherwise, police and lawyers will have a lot less things to do and may face unemployment.

Many years ago, a small town (cannot remember the name but it is near San Francico) had so many crimes and the mayor finally passed a law that every home must have a gun.  The crime rate dropped a lot.
作者: 野山    时间: 2011-8-4 13:27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如果我是陪审团一员,我会这样判断:
正当防卫始于室内。。盗贼没有求饶。。缠斗得难解难分。。盗贼且战且退到室外(防止人家女友背后袭击),伺机制服对手。。男友看到困兽犹斗。。情急之下。。发生了这似乎过当的结局。。

关键的关键,是盗贼即使不想服法,也应该望风披靡的逃跑。。。但我没看到有这报导。
作者: 铁人    时间: 2011-8-4 15:25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本帖最后由 铁人 于 2011-8-4 16:27 编辑

难得你为大陆人辩护。就是西人刺伤入室贼,这西人肯定也是受过中共多年的洗脑吧!另外这民猪国家的警察也是恶警啊,老百姓对他们也只能乖乖的,任他们摆布了。
aaazzz 发表于 2011-8-4 12:2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回复 19# aaazzz

你他娘的还真以反民主为己任啊,啥都能扯到那上面去。
作者: puma    时间: 2011-8-4 15:38
不能简单化,如果盗贼逃出房子之后,是要去车里拿武器再来发难,那打他一棍也未尝不可。
Dilbert 发表于 2011-8-4 13: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那也得等他拿了武器回过头来以后再当头一棒,这样才合法。
或者也像其他电影里描写的一样,一棒打死后再往他手里塞把枪。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4 15:43
那也得等他拿了武器回过头来以后再当头一棒,这样才合法。
或者也像其他电影里描写的一样,一棒打死后再往他手里塞把枪。
puma 发表于 2011-8-4 16:3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要是盗贼他拿了枪回过头来, 恐怕就没机会再当头一棒了, 结果是你被打死了.

你问问这里的警察, 如果追击嫌疑人时看到他边跑边掏口袋, 是等他掏出武器回过头来再决定怎么样还是东西没掏完就开枪?
作者: 李红霞    时间: 2011-8-4 17:00
看看新闻,最近警察开枪打死了好几个人,是否都是正当防卫腻?

如果当时时警察赶来了,在门外打死了匪徒,会控告COP吗?100%不会的,COP的说法会有很多,警察可以打死他,你不行,原因在于他是警察,
警察只不过是受过6个月培训的普通人.

这就是不平等.
作者: GPS1    时间: 2011-8-4 17:24
如果我摊上这事,我也会刺伤盗贼,如果我明知道有14年监禁,我也会再刺一次。有些事,家人的安全和个人的得失放在一起,家人的安全永远放在第一位。就是你去打一个母的racoon,那个公的都会上来和你拼了,别说是人。如果法律规定这是犯罪,我要说,It's WRONG!!!
ishcp 发表于 2011-8-4 11:31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thumbu:
作者: 咱普通老百姓    时间: 2011-8-4 19:34
什么时间开庭, 咱老中也一块去给西人捧捧场.
作者: 健康美丽财富    时间: 2011-8-4 19:45
不知此时此刻有入他室习惯的人看了51坛子是否乐不可支了?
作者: 初级小黑    时间: 2011-8-4 19:51
FUCKING TORONTO POLICE! FUCKING CANADA LAW!
作者: 初级小黑    时间: 2011-8-4 20:04
要是盗贼他拿了枪回过头来, 恐怕就没机会再当头一棒了, 结果是你被打死了.

你问问这里的警察, 如果追击嫌疑人时看到他边跑边掏口袋, 是等他掏出武器回过头来再决定怎么样还是东西没掏完就开枪?
法官 发表于 2011-8-4 16:4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SB加拿大警察会告诉你要马上去躲避,要不就是等你被打了再说。
   我在这,可以用自己的良心发誓,用我全家人的人格担保,曾经我遇到一件事,先不说具体什么,反正是处于双方僵持,接近开战时候,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想叫警察来处理。打了911,电话里接线的女警接线员告诉我,让我们再谈谈,说这是小事情,还说警察的警力集中在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事件和危险事件中。我告诉警察,要么你们过来,要么我们几个今晚会大战一场。这个女警竟然这样说,“OK,GO AND FIGHT UNTIL SOMEONE GET HURT,THEN YOU CALL AGAIN,THANK YOU!” 然后就这样挂了电话。我不想解说什么,大家来议论吧。
     后来没有想到的事,警察还是慢吞吞的来了,开始对我们每个人问话。
作者: DDW    时间: 2011-8-4 20:10
好吃懒做的警察,黑白颠倒的法律!这就是狗屁加拿大!
作者: 保持平常心    时间: 2011-8-4 20:42
加拿大=罪犯的天堂,经济罪犯,政治罪犯都是加拿大的最爱。刑事罪犯是宠儿,谁要动了他们就真犯罪了。和小说中的恶人谷差不多。
任命 发表于 2011-8-4 10:5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thumbu::thumbu::thumbu:
作者: 哪有什么笔名    时间: 2011-8-4 21:37
不明白,以前听说过如果不小心进入他人的院子,遭人枪杀都有可能呢。 也就是说如果陌生人未经许可进入家里,杀了他都不犯法?
Tiego 发表于 2011-8-4 10:5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那是美国。人家律师先生不是说了吗,加拿大不是美国。
作者: wyt    时间: 2011-8-4 21:39
加拿大的法律经常是保护坏人的,加拿大的司法应该改变,警察应该裁减。
作者: Frank2012    时间: 2011-8-4 21:44
群情激昂,却是一群法盲。小偷是有罪,但是轮不到你来惩罚他,否则要司法机关干嘛。如果此人追到外面多次刺伤盗贼,不说是故意伤人,也是防卫过当。前些天51登过一个国内的案例,亲生父亲企图强奸自己的女儿,其妻子愤而用刀将其砍死,检查机关起诉她防卫过当故意杀人,因为在此禽兽父亲已无伤害她们娘俩的能力的前提下,她不应该继续攻击他。也许最后陪审团会判她无罪,但是作为公诉机关,如果不起诉她,那就是失职。这个案中的警察也是一样的,他们没有权力决定当事人是否无罪,否则就会跟国内JC一样,一手遮天了。
作者: 水箱    时间: 2011-8-4 22:11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楼上说加拿大法律脑残的,我能理解。不过你们法律知识都太浅了,这件事和以往大家评论的很多事(ie.李伟光精神病无罪)其实都是全世界通用的。中国的法律也是如此,全球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也是如此。你们看待事情还太片面。
不信的可以在baidu上随便搜家国内律师行,加上qq免费咨询下就知道了。
作者: 阿亮    时间: 2011-8-4 22:24
看来加拿大的警察,他们不是保护良民百姓的,而是罪犯的保姆!!!
作者: eastking    时间: 2011-8-4 22:26
这是很好的普法教材啊
作者: 显示名称    时间: 2011-8-4 22:29
看来要严厉打击罪犯保护居民安全, 还得靠强硬的保守党政府立法.
法官 发表于 2011-8-4 11:2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法官先生,立法好像不是政府的职能吧?
作者: shadows    时间: 2011-8-4 22:30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本帖最后由 shadows 于 2011-8-4 23:31 编辑

看来要理解加拿大的行为跟法律,法律告诉你小偷来偷东西,你要配合好小偷,把该给他的都给他,什么珠宝. 现金. 名牌. 银行卡(还要写好银行卡的密码,以备小偷忘记了),还提醒大家,现在天气热,小偷进来要穿好外套,否则小偷强奸你法官会说你穿的太性感了。深感这个民主国家的优越性,可以进商场,住家,银行去拿东西去拿钱!出现伤害还是小偷最优越。以后要这样教育下一代了,告诉孩子们,没有吃的去超市拿,没有钱用去银行拿,没有人敢伤害你,谁伤害你就要判他几十年的。你的理由就是,是超市东西太多在诱惑你,银行钱很多看到后被诱惑了,这样你什么罪都没有的,哇哈哈!真爽!爽...........................
作者: castl    时间: 2011-8-4 22:31
还有没有公理?
对待入室盗贼应该好茶好烟款待,请贼入座,然后告诉贼人他这种形为是不对的.
疯狂!!!
igotholiday 发表于 2011-8-4 10:02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castl    时间: 2011-8-4 22:33
:braces:
该请“梁上君子”下来一起喝茶,还举杯共饮!?

古代中国才有的一种“幽默”。
该用户已经注册 发表于 2011-8-4 10:3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显示名称    时间: 2011-8-4 22:38
不能简单化,如果盗贼逃出房子之后,是要去车里拿武器再来发难,那打他一棍也未尝不可。
Dilbert 发表于 2011-8-4 13:4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不能因为他有可能发难就打他。
作者: 显示名称    时间: 2011-8-4 22:41
看看新闻,最近警察开枪打死了好几个人,是否都是正当防卫腻?

如果当时时警察赶来了,在门外打死了匪徒,会控告COP吗?100%不会的,COP的说法会有很多,警察可以打死他,你不行,原因在于他是警察,
警察只不过是受过6个月培训的普通人.

这就是不平等.
李红霞 发表于 2011-8-4 18:00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当然不平等,就算他一天训练也没受过,只有穿上警服就可以给你戴手铐,你拷个警察试试?
作者: 我很想说    时间: 2011-8-4 23:05
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但我个人觉得,不知屋主是否有问那人在屋里是否是干什么的,很简单,讲普通话的应当是大陆移民的,试想想,当你在中国大陆时,有陌生人在你的家里时,你会怎么做,肯定是先问:你是谁???你是干什么的之类的。但从该篇新闻中无法看出,屋主是否有问那个陌生人在屋里是干什么的???我觉得该案件应当不会象“陈旺”案那样简单的,因为对于陈旺,那个盗贼明显已经偷了他的东西。而此人只是非法进入屋主的房屋(警方也已起控他),如果是在不明对方是干嘛的情况下就对对方进行攻击,我觉得,很明显,这个自卫的说法就不过去,而且从新闻中可以看出,在博斗过程中,“盗贼”(我暂且先用这两个字,因为从新闻中看不出那个人在那个屋是干什么的)最后可以跑了,但屋主可能仍然追出攻击,很显然,屋主有侵略攻击的意识与行为。当然,屋主的命运则要看最后那个“盗贼”如何解释了,如果最终那个并不是盗贼的话,那么屋主可能无法拖逃控罪的可能;如果最终法庭确认那个是盗贼,那么将有可能会另外考虑(但这并不代表他,屋主一定无罪),以上是个人的认为与言论,与任何无关。
作者: 我很想说    时间: 2011-8-4 23:21
回复 6# Tiego

       我也听说过,但我觉得,美国许多家庭有私人枪支,但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的开枪的,即使有陌生人闯入对方的家,一般也会先叫对方“滚蛋”(那也可能是一些比较凶的人),比如:GET OUT HERE OR GET OUT MY HOME。如果这个时候,你用中国大陆的意识(比如:不高兴,没面子之类的)而不走出他的家话,也就是那是他的家,你没经过他的同意闯入了他的家,他叫你滚蛋,你却不滚蛋,那就很难说,有些凶的屋主会不会拿出枪再次叫你滚蛋了,如果第二次还不滚蛋,在对方很生气的情况下,那么你就有可能50%的机会见上帝了,然后对方直接解释,他已经警告过你了,可能连罪都没有。当然,那也是极个别的屋主。
作者: 实在人    时间: 2011-8-5 05:43
说的太对了。加拿大不是美国,加拿大是傻逼。加拿大没有common sense,只有rare sense.
作者: 游夫    时间: 2011-8-5 06:51
回复 67# 我很想说


    一个陌生人藏匿在你家,你不会认为他是来做客的吧?或是走错门了?
作者: 大明白    时间: 2011-8-5 07:43
标题: 男子保卫女友母亲刺伤入室贼或被判14年
本帖最后由 大明白 于 2011-8-5 08:56 编辑
SB加拿大警察会告诉你要马上去躲避,要不就是等你被打了再说。
   我在这,可以用自己的良心发誓,用我全家人的人格担保,曾经我遇到一件事,先不说具体什么,反正是处于双方僵持,接近开战时候,我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想叫警察来处理。打了911,电话里接线的女警接线员告诉我,让我们再谈谈,说这是小事情,还说警察的警力集中在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事件和危险事件中。我告诉警察,要么你们过来,要么我们几个今晚会大战一场。这个女警竟然这样说,“OK,GO AND FIGHT UNTIL SOMEONE GET HURT,THEN YOU CALL AGAIN,THANK YOU!” 然后就这样挂了电话。我不想解说什么,大家来议论吧。
     后来没有想到的事,警察还是慢吞吞的来了,开始对我们每个人问话。
初级小黑 发表于 2011-8-4 21:0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应该让你老婆打电话,就说发生家庭暴力,老公打了她,保证警察很快就会到。呵呵。。。

据说,在各族裔中,中国女人在发生家庭纠纷时报警,让警察把老公抓走的比例是最高的。
作者: 大明白    时间: 2011-8-5 08:06
群情激昂,却是一群法盲。小偷是有罪,但是轮不到你来惩罚他,否则要司法机关干嘛。如果此人追到外面多次刺伤盗贼,不说是故意伤人,也是防卫过当。前些天51登过一个国内的案例,亲生父亲企图强奸自己的女儿,其妻子愤而用刀将其砍死,检查机关起诉她防卫过当故意杀人,因为在此禽兽父亲已无伤害她们娘俩的能力的前提下,她不应该继续攻击他。也许最后陪审团会判她无罪,但是作为公诉机关,如果不起诉她,那就是失职。这个案中的警察也是一样的,他们没有权力决定当事人是否无罪,否则就会跟国内JC一样,一手遮天了。
Frank2012 发表于 2011-8-4 22:4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这么多评论中,感觉就这个说得比较靠谱,中肯。

涉及到人的生命安全,法律必须小心谨慎。对正当防卫予以严格界定,不是要简单地“保卫罪犯的人权”,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宽松或界定不严的法律被某些人利用,将来成为迫害他人的手段(比如将某人骗入自己的房屋,然后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将其杀害)。
作者: wulv    时间: 2011-8-5 08:11
同意#57和“大后天”的观点,情绪不能取代法律,法律也不是依据单方面的情绪和立场而制定的。
作者: 大明白    时间: 2011-8-5 08:16
这位准女婿正是荷尔蒙旺盛的时候,估计是想在未来的丈母娘前表现一下,这种情况下做出一些过当的举动是有可能的。
作者: kimber    时间: 2011-8-5 08:56
这美国的法律是有那么个说的。

但是按上面的例子,是那“贼”已经逃出屋外了,还受继续的“刺伤”,这事有点蹊跷。

看看法官是怎么判。
该用户已经注册 发表于 2011-8-4 11:06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he 刺伤 inside the house and outside the house?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5 09:03
法官先生,立法好像不是政府的职能吧?
显示名称 发表于 2011-8-4 23:29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加拿大政府的总理和部长们都是国会议员, 身兼二职. 总理和部长们可以以国会议员的身份在国会提出议案, 通过了就是立法了.
作者: 小马识途    时间: 2011-8-5 10:21
犯罪天堂,实至名归!

罪犯有人权,是不错,不过当他潜入别人家的时候,他就没把自己当人!

在楼外刺伤,又怎么样?谁知道小偷跑到楼外去干什么?如果他跑去取枪哪?

所以小偷跑到楼外并不代表他没有威胁了。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既然小偷还有威胁,公民就有权利保护自己。坚决支持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
作者: 小马识途    时间: 2011-8-5 10:21
犯罪天堂,实至名归!

罪犯有人权,是不错,不过当他潜入别人家的时候,他就没把自己当人!

在楼外刺伤,又怎么样?谁知道小偷跑到楼外去干什么?如果他跑去取枪哪?

所以小偷跑到楼外并不代表他没有威胁了。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既然小偷还有威胁,公民就有权利保护自己。坚决支持公民保护自己的财产!!!
作者: aaazzz    时间: 2011-8-5 14:07
加拿大政府的总理和部长们都是国会议员, 身兼二职. 总理和部长们可以以国会议员的身份在国会提出议案, 通过了就是立法了.
法官 发表于 2011-8-5 10:03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也不是完全独立滴嘛!
作者: 法官    时间: 2011-8-5 14:10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也不是完全独立滴嘛!
aaazzz 发表于 2011-8-5 15:0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公正也不是完全存在滴嘛.:laugh:
作者: 大明白    时间: 2011-8-5 19:55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也不是完全独立滴嘛!
aaazzz 发表于 2011-8-5 15:0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果然是猪民,连立法和司法都不会区分。:laugh:
作者: aaazzz    时间: 2011-8-6 09:48
果然是猪民,连立法和司法都不会区分。
大明白 发表于 2011-8-5 20:5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看来你的理解能力有限。我只能耐心教教你。我保守党立个法说保守党高官都免于刑事诉讼,你司法得照办吧!:laugh:
作者: 大明白    时间: 2011-8-6 11:19
看来你的理解能力有限。我只能耐心教教你。我保守党立个法说保守党高官都免于刑事诉讼,你司法得照办吧!
aaazzz 发表于 2011-8-6 10:48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你得了吧,就你丫那只要是民主就反(奇怪的是,却又赖在民主国家不滚,宁可天天在这种你反感的制度中受“煎熬”)的猪一般的智商,还腆着逼脸教别人?

保守党哪条立法说“保守党高官都免于刑事诉讼”?或有类似的让你认为不满的立法,你举个例子出来?先不说国会内有反对党,国会外有民众和媒体的监督,也不说执政党还要面临几年一次的大选问责,在独立的司法系统中,还有不受政府制约的宪法法院,可以否决任何违宪的法律......

在你丫热爱的独裁腐败的天朝,有反对党吗?老百姓有选举权吗?舆论监督还要受到中宣部的控制,宪法法院更是连个影都没有——所有这些你丫都视而不见,就知道整天歇斯底里地反民主,像你这样厚颜无耻的骚爷们还真是极品。:laugh:
作者: 半斤八两123    时间: 2011-8-7 21:45
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但我个人觉得,不知屋主是否有问那人在屋里是否是干什么的,很简单,讲普通话的应当是大陆移民的,试想想,当你在中国大陆时,有陌生人在你的家里时,你会怎么做,肯定是先问:你是谁???你是干什么的之类的。但从该篇新闻中无法看出,屋主是否有问那个陌生人在屋里是干什么的???我觉得该案件应当不会象“陈旺”案那样简单的,因为对于陈旺,那个盗贼明显已经偷了他的东西。而此人只是非法进入屋主的房屋(警方也已起控他),如果是在不明对方是干嘛的情况下就对对方进行攻击,我觉得,很明显,这个自卫的说法就不过去,而且从新闻中可以看出,在博斗过程中,“盗贼”(我暂且先用这两个字,因为从新闻中看不出那个人在那个屋是干什么的)最后可以跑了,但屋主可能仍然追出攻击,很显然,屋主有侵略攻击的意识与行为。当然,屋主的命运则要看最后那个“盗贼”如何解释了,如果最终那个并不是盗贼的话,那么屋主可能无法拖逃控罪的可能;如果最终法庭确认那个是盗贼,那么将有可能会另外考虑(但这并不代表他,屋主一定无罪),以上是个人的认为与言论,与任何无关。
我很想说 发表于 2011-8-5 00:05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下次让这个盗贼去你家里做客吧,祝你好运
作者: baldwah    时间: 2011-8-8 15:45
要更好地了解加拿大的法律,建议大家参考“加拿大华语法律资讯网”(www.canadalawcn.com)。这是一个新网站。
作者: zkzyjs    时间: 2011-8-9 08:10
谁遇到这事都难以把握,判刑要充分考虑情节!
作者: 中华仔    时间: 2011-8-12 14:34
(@):-O(6)
作者: 加国日日新    时间: 2013-3-22 23:59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也不是完全独立滴嘛!
aaazzz 发表于 2011-8-5 15:07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就是这样,  所以加拿大总理的权利比美国总统大多了. 这种模式适合加拿大地广人稀, 民众老死不相往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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