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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回访“烈女”邓玉娇:“我过得很幸福” [打印本页]

作者: 玛雅大妹    时间: 2009-12-31 13:37
标题: 回访“烈女”邓玉娇:“我过得很幸福”
如果没有民意,至少会判缓刑,民意左右司法,显见司法公信力不高、权威性不够,背后因素复杂。

  成都商报:网友意见最大的,是您说“从事实看,邓贵大侵害的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您这样说有依据吗?


  马克昌:现场证据说明,邓贵大把邓玉娇是“推倒”的,这不是暴力行为,不是很严重。如果要把邓贵大的行为定性为强奸,是需要充分的证据的。不然,法律对邓贵大也会构成不公平。就目前的案件事实看,难以找到性侵犯的确凿证据。


  这涉及刑法中一般人身权利与人的生命权的力量对比和权益保护的对比,在一般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以剥夺他人生命权的方式来解决,是典型的防卫过当。


  成都商报:有网友疑惑,邓玉娇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更轻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马克昌:她拿刀子捅人,应说是故意的。


  成都商报:在邓玉娇的供述中,她自己承认是想故意伤人吗?


  马克昌:这不能单从主观上来看,要综合客观事实来综合分析认定,她在一般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拿刀伤人,是故意的,这种故意更接近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成都商报:您也讲到,一审判决是“法律和民意双赢的结果”,您认为法院在判决时确实考虑民意了?


  马克昌:怎么会没考虑民意。按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是很重的。对邓玉娇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应该说是最轻的了。关键就是因为有这么多人在关注,在支持邓玉娇。


  成都商报:如果不考虑民意因素,您认为怎么判更适当?


  马克昌:至少会判个缓刑吧。我们法学院的一些老师也认为判得偏轻了。


  不过,这个案子里面还有其他情节:邓玉娇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邓玉娇还有自首情节。另外,对于防卫过当,刑法规定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院这样判也是在法律范围内处理。
律师发布涉嫌强奸内容欠妥


  成都商报:总结邓玉娇案,您认为有哪些司法问题需要完善?


  马克昌:有不少专家都说到了程序问题。比如律师的信息发布权。我赞成律师有信息发布权,但应该有所限制,比如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妨碍侦查,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发布出去等。邓玉娇案件中,先前的律师发布的信息,说邓玉娇涉嫌被强奸,这涉及个人隐私,邓玉娇家人也持有意见,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够妥当。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也很受关注,我也持支持态度,但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诉讼法领域研究的问题。


  成都商报:实体上存在问题吗?


  马克昌:我觉得基本上没什么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邓玉娇及时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做得很好。经过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于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应该是一大进步,以前不少案子都没有鉴定。


  本报记者 黄庆锋
作者: macrophage    时间: 2009-12-31 15:13
那些热衷于传播“邓玉娇正被治成白痴”“真相”的白痴们又可以洗了睡了。

一次次“真相”被人戳穿依旧乐此不疲,这种东西不叫白痴叫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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