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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学生卖淫案:陈艳共接嫖客4176个 [打印本页]

作者: *火眼金睛*    时间: 2009-11-22 13:17
标题: 小学生卖淫案:陈艳共接嫖客4176个
   1、陈艳卖淫成功次数:31300元÷30(元/次)=1044次,
   2、按照4个嫖客成交1次,共接待了嫖客1044次×4=4176人
  3、平均每天接待嫖客4176人÷110天=38个
  4、平均每天成功卖淫:1044次÷110天=10次(四舍五入)
  5、陈艳每天的休息时间是多少:每天吃饭3次需要时间、上厕所几次需要时间,卖淫过程需要时间、嫖完后穿衣服并清洗需要时间、每次和嫖客谈价需要时间…

!nteresting! 卖淫机器!
作者: 任命    时间: 2009-11-22 18:04
回复 1# cgigate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和种原因,都以强奸罪论处.
作者: velocity    时间: 2009-11-23 21:57
回复  cgigate


    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和种原因,都以强奸罪论处.
任命 发表于 2009-11-22 18:04 http://bbs.51.ca/images/common/back.gif


应该是这样计算的:一进一出,算一次;一个嫖客至少50次活塞运动才能放掉;因此,并不算太多的接客量
作者: B&M    时间: 2009-11-26 10:40
陈艳卖淫成功次数:31300元÷30(元/次)=1044次,
   2、按照4个嫖客成交1次,共接待了嫖客1044次×4=4176人
  3、平均每天接待嫖客4176人÷110天=38个
  4、平均每天成功卖淫:1044次÷110天=10次(四舍五入)
     去死吧,我操,有你这种算法的吗?还JB按理论来啊。你还有人性不,一个未成年发生了这种事儿。你还没完没了的。你脑瘫吧
作者: sillymouse    时间: 2009-11-27 16:01
回复 4# Ken zou
不谈道德,仅从这些数字看,这个故事不是真的。
作者: 扫描仪    时间: 2009-11-28 22:26
造假不打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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