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论坛
标题:
北京16名律师请求查处杨佳案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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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 甲
时间:
2008-7-30 19:56
标题:
[评论]北京16名律师请求查处杨佳案辩护律师
好戏开始了,希望能继续演下去。重点关注。
作者:
真诚对待
时间:
2008-7-30 20:32
大家在密切关注.
给北京律师鼓个掌.
作者:
老杰克
时间:
2008-7-30 20:43
标题:
同意楼上的看法
杨案同样也是对司法系统是否公正的大检验.拭目以待.
作者:
啊海
时间:
2008-7-30 21:03
标题:
要彻查,要双归,要法制!
作者:
马 甲
时间:
2008-7-30 21:06
不同城市之间的司法系统矛盾,才能更好的反映出中国不健全的法制系统。否则早就内部处理了。
作者:
小山坡
时间:
2008-7-30 21:34
标题:
有要玩花招了
恶心啊 把法律当成自己家的工具,
不要脸啊 以为还是几十年前毛时代
作者:
退出
时间:
2008-7-30 21:38
这种律师应该拉出去,被杨佳再砍几刀!
作者:
刚好路过
时间:
2008-7-30 22:43
我早就说法律是拿来践踏的啦,不会有大家期望的结果的。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7-31 00:03
这种律师应该拉出去,被杨佳再砍几刀!
这个且支持你一把。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7-31 00:16
我早就说法律是拿来践踏的啦,不会有大家期望的结果的。
上海司法如果践踏法律,会从胡哥那里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杨佳以前的事,如果上海警方有错,也不会是严重的,你看杨佳完好无损回北京就知道,起码也不会比在山西差。
杨佳杀警,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上海司法按照程序办理即可,没有问题。
但是如果为了掩饰一些小错误而玩火,那上海司法就会面对一个比杨佳的刑事犯罪要严重得多的大问题。
上海人很精明,但是不要反被精明误。
作者:
卉樱果
时间:
2008-7-31 02:19
北京人终于行动了,好~~~!!!
作者:
hack
时间:
2008-7-31 07:44
估计扬佳不会有精神病.就是说他有,也免不了他的死刑.所以他的律师索性实话实说,把隐藏在此案背后的政治问题明确化.是扬佳之死的最大社会政治贡献.如果把扬佳说成是神经病,则此案的政治意义就完全消失了.这正式政府想要的效果.最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安定团结.而这批北京律师是非常清楚政府的意思的.所以他们才表现出这么少有的"正义".我就不相信他们能把扬佳救活.
最终不仅要判扬佳死刑,还要把根本原因归结为他的精神问题.----什么什么固执,极端.还要给全国人上堂政治课,要多向XXX说出心理的问题,不要一个人一直闷着,什么独生子女问题,甚至嘴能的专家还能撤出离婚家庭的种种不是,单亲局限,要多参加集体活动,多向XXXXX请教等一连串看似有用实际是八股的废话.
如果扬佳生在有权有势人家,吃穿不愁,还有特权可供使用,或社会有正义可循,他犯得着要去杀不认识的警察,拼个鱼死网破吗?
可悲!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7-31 10:45
标题:
可耻的闹剧
扯蛋。这是律师争夺出名机会的闹剧。杨佳是个成年人,其父亲未经杨佳同意是无权为他聘请律师的。熊烈锁、孔建在法律意义上不是杨佳的律师,被拒会见杨佳是理所当然。
从报道中看,7月15日上午检察官对熊和孔两位律师提出三点意见,"第三、是否聘请律师他们要征求杨佳的意见,但目前杨佳没有表示要请律师。"。 "7月16日15:00,熊和孔律师来到“二分院”。“二分院”董姓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注明日期为7月15日的询问笔录,并根据杨佳在笔录中的陈述 ----“我只接受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大意),告知两律师不能担任杨佳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杨佳。" 由此可见,检方说的和做的完全一致,合法合理。
相反,这16位律师指责"三检察官没有如实告知杨佳其父亲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他的事实"才是胡闹。检察官询问杨佳时只应用中性问题,而不是"告知杨佳其父亲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他"。那是诱供。而且如前所述,无杨佳同意,就根本谈不上"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这些律师要求会见杨佳,与街头小贩想卖水果给杨佳是一回事。
来自北京八家律师事务所的16位律师搞这样的闹剧,实在是可耻。
作者:
卉樱果
时间:
2008-7-31 11:38
标题:
回复:可耻的闹剧
请解释一下杨母的失踪是一场什么剧?阴谋剧?悲剧?喜剧?
扯蛋。这是律师争夺出名机会的闹剧。杨佳是个成年人,其父亲未经杨佳同意是无权为他聘请律师的。熊烈锁、孔建在法律意义上不是杨佳的律师,被拒会见杨佳是理所当然。
从报道中看,7月15日上午检察官对熊和孔两位律师提出三点意见,"第三、是否聘请律师他们要征求杨佳的意见,但目前杨佳没有表示要请律师。"。 "7月16日15:00,熊和孔律师来到“二分院”。“二分院”董姓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注明日期为7月15日的询问笔录,并根据杨佳在笔录中的陈述 ----“我只接受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大意),告知两律师不能担任杨佳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杨佳。" 由此可见,检方说的和做的完全一致,合法合理。
相反,这16位律师指责"三检察官没有如实告知杨佳其父亲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他的事实"才是胡闹。检察官询问杨佳时只应用中性问题,而不是"告知杨佳其父亲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他"。那是诱供。而且如前所述,无杨佳同意,就根本谈不上"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这些律师要求会见杨佳,与街头小贩想卖水果给杨佳是一回事。
来自北京八家律师事务所的16位律师搞这样的闹剧,实在是可耻。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7-31 11:50
标题:
支持北京律师
大家在密切关注.
给北京律师鼓个掌.
上海司法机构公然践踏法律程序,不敢公布杨佳案的真相,不敢说清杨佳母亲的下落,还严控相关证人(杨母失踪,郏啸寅被捕)。胆大包天,宁可执法违法,宁冒千夫所指,也要坚持不认错不反省,而执意指定“自己人”担任杨佳的律师,还声称由谢有明代理此案是杨母和杨佳本人的意愿。
“6•28瓮安民变”后,贵州省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沦为民间笑柄,但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好歹还说几句“人话”,承认民变背后的深层矛盾,承认当地官权的黑暗。石宗源也敢于果断整顿当地吏治,连续撤掉瓮安县党政一把手和公安局长,7月21日又撤掉黔南州委书记吴廷述。
作者:
WTTO
时间:
2008-7-31 12:00
当年孙志刚的死促成了遣送制度的终结,对社会来说,可说孙志刚没有白死。杨佳案如果不促成社会的些许进步,那几个警察或许还有杨佳可真是白死了。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7-31 12:00
标题:
回复:可耻的闹剧
扯蛋。这是律师争夺出名机会的闹剧。杨佳是个成年人,其父亲未经杨佳同意是无权为他聘请律师的。熊烈锁、孔建在法律意义上不是杨佳的律师,被拒会见杨佳是理所当然。
......
北京律师与杨佳并不熟悉,更不知杨佳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在未见面之前,检方凭什么证明笔录上签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作为公诉机关怎能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这岂不更让公众怀疑上海方面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吗?是不是标准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confused: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7-31 13:37
标题:
回复:回复:可耻的闹剧
请解释一下杨母的失踪是一场什么剧?阴谋剧?悲剧?喜剧?
从报道中看不出杨母失踪的过程和细节,你能提供吗?
报道说"在第一封信中,16位律师劝告谢律师,应向北京警方提供杨佳母亲失踪的行踪线索。他们指出,杨佳母亲目前是惟一有资格为杨佳聘请律师的人(据上海检方声称,杨佳不接受其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但她已失踪多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谢律师却于7月17日与杨佳母亲签订了委托协议,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这些迹象表明,谢律师与“控制”杨佳母亲的人,有某种默契和配合关系"
什么叫 "失踪"?是有人向北京警方报案?还是媒体和那些律师找不到她?如果是前者,那16位律师大概不会用"劝告"这样的字眼,而是更强硬的口吻。估计后者的可能性大一些?如果真是后者,那么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向北京警方或是那些律师提供杨佳母亲的行踪线索。相反,如果杨母要求,他人却可以为杨母提供保护,免受媒体和那些律师骚扰, 甚至依法拒绝向北京警方提供杨佳母亲的行踪。
从报道说的第一封信中可以看出16位律师也承认"杨佳母亲目前是惟一有资格为杨佳聘请律师的人"。因此,他们才急于找到杨母,说服她改聘他们。但是,正直令他们气急败坏的是谢律师抢先一步于7月17日与杨佳母亲签订了委托协议,成为杨佳的辩护律师。
这只是商场竞争的兵家常事,不必大惊小怪的。
再看看他们对谢律师的指责"程海告诉《财经》记者,要求查处同行谢有明律师,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因为如果媒体披露的谢有明律师的一系列言行属实,那么谢律师就严重违反了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已经不再是一个合格的律师了。" 显然,这只是"如果"而非事实。怎么马上就"这样的事情对律师界的影响很恶劣,甚至对法治的进程破坏性也非常大,所以16位律师认为,对于此事一定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呢?难道不应该先搞清事实吗?
再说,就算那位谢律师有"可疑之处",怎么知道那些北京的律师就是好东西了呢?难道不是一般黑吗?上海也好,北京也好,不都是"解放区的天"吗?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7-31 13:43
标题:
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上海司法机构公然践踏法律程序,不敢公布杨佳案的真相,不敢说清杨佳母亲的下落,还严控相关证人(杨母失踪,郏啸寅被捕)。胆大包天,宁可执法违法,宁冒千夫所指,也要坚持不认错不反省,而执意指定“自己人”担任杨佳的律师,还声称由谢有明代理此案是杨母和杨佳本人的意愿。
“6•28瓮安民变”后,贵州省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沦为民间笑柄,但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好歹还说几句“人话”,承认民变背后的深层矛盾,承认当地官权的黑暗。石宗源也敢于果断整顿当地吏治,连续撤掉瓮安县党政一把手和公安局长,7月21日又撤掉黔南州委书记吴廷述。
你懂法律程序吗?杨佳案的真相应该在法庭上公布. 如果随便对外公布杨佳案的真相, 那才叫公然践踏法律程序呢!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7-31 13:44
标题:
杨母是否失踪?
看到网上有消息说,杨佳母亲的亲人找不到她,北京警方启动寻人程序,你可以查查以求证。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7-31 14:24
标题:
回复:回复:可耻的闹剧
北京律师与杨佳并不熟悉,更不知杨佳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在未见面之前,检方凭什么证明笔录上签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作为公诉机关怎能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这岂不更让公众怀疑上海方面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吗?是不是标准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confused:
简直是荒唐透顶了。还好那些北京律师没有提出如此愚蠢无知的问题来。
你好象就是前面要求公布杨佳案的真相的那位吧?看来你真是对法律一无所知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那些律师怀疑检方的提供的材料,那些律师必须提供证据。这么解释,你未必能理解。我们就用你的逻辑来解释吧. 如果上海检方对那些律师说"我们对杨父并不熟悉,更不知杨父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那才叫"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懂吗???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7-31 14:45
标题:
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上海司法机构公然践踏法律程序,不敢公布杨佳案的真相,不敢说清杨佳母亲的下落,还严控相关证人(杨母失踪,郏啸寅被捕)。胆大包天,宁可执法违法,宁冒千夫所指,也要坚持不认错不反省,而执意指定“自己人”担任杨佳的律师,还声称由谢有明代理此案是杨母和杨佳本人的意愿。
“6•28瓮安民变”后,贵州省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沦为民间笑柄,但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好歹还说几句“人话”,承认民变背后的深层矛盾,承认当地官权的黑暗。石宗源也敢于果断整顿当地吏治,连续撤掉瓮安县党政一把手和公安局长,7月21日又撤掉黔南州委书记吴廷述。
郏啸寅被捕是因为造谣,你不要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把什么烂柿子都捡来用,不仅不能说明问题,还把自己弄得像个跳梁小丑。
作者:
为你服务
时间:
2008-7-31 16:06
如果把杨大侠一案搞成北京和上海的政治或司法对抗赛,那就是一件留名千古的大好事了,
目前还谈不上谁代表公正之类的话。
作者:
老杰克
时间:
2008-7-31 18:48
标题:
回复:可耻的闹剧
扯蛋。这是律师争夺出名机会的闹剧。杨佳是个成年人,其父亲未经杨佳同意是无权为他聘请律师的。熊烈锁、孔建在法律意义上不是杨佳的律师,被拒会见杨佳是理所当然。
从报道中看,7月15日上午检察官对熊和孔两位律师提出三点意见,"第三、是否聘请律师他们要征求杨佳的意见,但目前杨佳没有表示要请律师。"。 "7月16日15:00,熊和孔律师来到“二分院”。“二分院”董姓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注明日期为7月15日的询问笔录,并根据杨佳在笔录中的陈述 ----“我只接受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大意),告知两律师不能担任杨佳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杨佳。" 由此可见,检方说的和做的完全一致,合法合理。
相反,这16位律师指责"三检察官没有如实告知杨佳其父亲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他的事实"才是胡闹。检察官询问杨佳时只应用中性问题,而不是"告知杨佳其父亲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他"。那是诱供。而且如前所述,无杨佳同意,就根本谈不上"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这些律师要求会见杨佳,与街头小贩想卖水果给杨佳是一回事。
来自北京八家律师事务所的16位律师搞这样的闹剧,实在是可耻。
听口气,此君估计也懂法,并高于那16位。若非,莫要断言,我们只是拭目以待。司法方面的争论是好事,不辩不明。
作者:
richard0101
时间:
2008-7-31 20:47
标题:
同意,我也不看好
我早就说法律是拿来践踏的啦,不会有大家期望的结果的。
同意,我也不看好。
就怕给小杨抠个屎盆子再杀,就太不要脸了。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1 09:47
标题:
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你懂法律程序吗?杨佳案的真相应该在法庭上公布. 如果随便对外公布杨佳案的真相, 那才叫公然践踏法律程序呢!
以下事实算不算公布真相的一部分?
(1)上海警方7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闸北袭警案发生经过和前因后果作出详细解答。
(2)上海遇害警察妻子写博文驳斥“警察无能论”
:confused: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1 09:52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可耻的闹剧
简直是荒唐透顶了。还好那些北京律师没有提出如此愚蠢无知的问题来。
你好象就是前面要求公布杨佳案的真相的那位吧?看来你真是对法律一无所知啊?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那些律师怀疑检方的提供的材料,那些律师必须提供证据。这么解释,你未必能理解。我们就用你的逻辑来解释吧. 如果上海检方对那些律师说"我们对杨父并不熟悉,更不知杨父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那才叫"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懂吗???
请你看清楚文字后再做评论:
......在未见面之前,检方凭什么证明笔录上签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作为公诉机关怎能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这岂不更让公众怀疑上海方面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吗?是不是标准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1 09:55
标题:
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郏啸寅被捕是因为造谣,你不要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把什么烂柿子都捡来用,不仅不能说明问题,还把自己弄得像个跳梁小丑。
你大爷才是跳梁小丑。你整天除了跟帖喊“跳梁小丑”外,还会干什么?
如果郏啸寅是造谣的话,你整天跟帖喊“跳梁小丑”就是诽谤。是不是也应该被警察抓起来?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8-1 12:06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你大爷才是跳梁小丑。你整天除了跟帖喊“跳梁小丑”外,还会干什么?
如果郏啸寅是造谣的话,你整天跟帖喊“跳梁小丑”就是诽谤。是不是也应该被警察抓起来?
说你跳,你就真跳。
郏啸寅不是造谣?你反正就是个怀疑一切,负面主导。
那就没有什么好说了。
现在加拿大也出了个杀人狂公交车斩人,警察也迅速公布了情况,你也发表个负面评论我看看会是怎么样的。
作者:
ROChineseCanuc
时间:
2008-8-1 12:21
标题:
在中共占据下,凡是未经中宣部「批准」的言语和文字,都是「造谣」罗。
在中共占据下,凡是未经中宣部「批准」的言语和文字,都是「造谣」罗。
郏啸寅被捕是因为造谣。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8-1 12:24
标题:
回复:在中共占据下,凡是未经中宣部「批准」的言语和文字,都是「造谣」罗。
在中共占据下,凡是未经中宣部「批准」的言语和文字,都是「造谣」罗。
在扁政府统治下,扁宣部就是最大的造谣基地。连碎纸机长什么样也不敢承认。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8-1 12:30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可耻的闹剧
......在未见面之前,检方凭什么证明笔录上签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作为公诉机关怎能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这岂不更让公众怀疑上海方面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吗?是不是标准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你的智力怎么这么低啊!!是天生(TianSheng)的吗?
想一想哪些律师为什么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呢?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律上检方没有任何义务提供证明,相反法律要求哪些律师提供证据如果他们怀疑签名的真实性。他们还知道如果提出象你那样的问题,他们就成了一群无赖了。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1 12:31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说你跳,你就真跳。
郏啸寅不是造谣?你反正就是个怀疑一切,负面主导。
那就没有什么好说了。
现在加拿大也出了个杀人狂公交车斩人,警察也迅速公布了情况,你也发表个负面评论我看看会是怎么样的。
就算郏啸寅是造谣,上海警察有什么权力逮捕他,法律依据是什么?
质疑权力有什么不对?难道质疑权力就是负面,那什么是正面?如果加拿大警察不依法办事,我同样会提出疑问和批评。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8-1 12:41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以下事实算不算公布真相的一部分?
(1)上海警方7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闸北袭警案发生经过和前因后果作出详细解答。
(2)上海遇害警察妻子写博文驳斥“警察无能论”
:confused:
你真是逻辑混乱啊。你到底是想说他们公布了还是没有公布?你把遇害警察妻子当成是检方,还是警方?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1 12:42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可耻的闹剧
你的智力怎么这么低啊!!是天生(TianSheng)的吗?
想一想哪些律师为什么没有提出这样的问题呢?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律上检方没有任何义务提供证明,相反法律要求哪些律师提供证据如果他们怀疑签名的真实性。他们还知道如果提出象你那样的问题,他们就成了一群无赖了。
你先回答第26帖的问题:
以下事实算不算公布真相的一部分?
(1)上海警方7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闸北袭警案发生经过和前因后果作出详细解答。
(2)上海遇害警察妻子写博文驳斥“警察无能论”
用你的评论来证明你不是对法律一无所知、不是智力怎么这么低。然后,我们再来讨论这一问题。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1 12:45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你真是逻辑混乱啊。你到底是想说他们公布了还是没有公布?你把遇害警察妻子当成是检方,还是警方?
[第19帖]
你懂法律程序吗?杨佳案的真相应该在法庭上公布. 如果随便对外公布杨佳案的真相, 那才叫公然践踏法律程序呢!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8-1 12:48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就算郏啸寅是造谣,上海警察有什么权力逮捕他,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说呢?你是真的不懂还是耍无赖啊?该不是天生低能吧?
作者:
hitomi
时间:
2008-8-1 12:54
标题:
没有逻辑,也不懂法律,更不懂律师的权利
扯蛋。这是律师争夺出名机会的闹剧。杨佳是个成年人,其父亲未经杨佳同意是无权为他聘请律师的。熊烈锁、孔建在法律意义上不是杨佳的律师,被拒会见杨佳是理所当然。
从报道中看,7月15日上午检察官对熊和孔两位律师提出三点意见,"第三、是否聘请律师他们要征求杨佳的意见,但目前杨佳没有表示要请律师。"。 "7月16日15:00,熊和孔律师来到“二分院”。“二分院”董姓检察员向二律师出示了注明日期为7月15日的询问笔录,并根据杨佳在笔录中的陈述 ----“我只接受母亲为我聘请的律师,其他人聘请的律师我都不认可,包括我父亲”(大意),告知两律师不能担任杨佳辩护人,不能阅卷和会见杨佳。" 由此可见,检方说的和做的完全一致,合法合理。
相反,这16位律师指责"三检察官没有如实告知杨佳其父亲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他的事实"才是胡闹。检察官询问杨佳时只应用中性问题,而不是"告知杨佳其父亲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要求会见他"。那是诱供。而且如前所述,无杨佳同意,就根本谈不上"已经为他聘请了律师"。这些律师要求会见杨佳,与街头小贩想卖水果给杨佳是一回事。
来自北京八家律师事务所的16位律师搞这样的闹剧,实在是可耻。
没有逻辑,也不懂法律,更不懂律师的权利。
杨佳不能剥夺他父亲为他聘请律师的权利,他只可以不接受。
检方和公安也没有权利阻止杨佳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杨佳,除非该律师已经明确知道当事人不聘请他。而且律师是可以不认可检方和公安提出的证据的。
即便是卖水果的,卖给杨佳是我的合法权利,杨佳不买是他的合法权利,谁也不能剥夺谁的权利。如果中间有人背着杨佳对我说:“杨佳不要你的水果,你不要卖给他”,这个中间人一定是欺行霸市的黑家伙。
就这么简单。
显然,上海司法界是在想办法掩盖一些东西,这是闹剧的起源。
上海某政府的法律顾问来当杨佳的律师难道不可笑吗?只是这类事情在中国比较多而已。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8-1 13:47
标题:
回复:回复:可耻的闹剧
没有逻辑,也不懂法律,更不懂律师的权利。
杨佳不能剥夺他父亲为他聘请律师的权利,他只可以不接受。
检方和公安也没有权利阻止杨佳父亲为他聘请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杨佳,除非该律师已经明确知道当事人不聘请他。而且律师是可以不认可检方和公安提出的证据。
即便是卖水果的,卖给杨佳是我的合法权利,杨佳不买是他的合法权利,谁也不能剥夺谁的权利。如果中间有人说,杨佳不要你的水果,你不要卖给他,这个中间人一定是欺行霸市的黑家伙。
就这么简单。
显然,上海司法界是在想办法掩盖一些东西,这是闹剧的起源。
政府的法律顾问来当杨佳的律师难道不可笑吗?
不是杨佳剥夺他父亲为他聘请律师的权利,而是法律从来就没有赋予他父亲为他聘请律师的权利。看看那些律师的信就明白了。"他们指出,杨佳母亲目前是惟一有资格为杨佳聘请律师的人"
"而且律师是可以不认可检方和公安提出的证据"。不错,但是法律要求这些律师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不认可的理由。在司法上叫做“谁主张,谁举证”。那16位律师对此很清楚。
"即便是卖水果的,卖给杨佳是我的合法权利,杨佳不买是他的合法权利,谁也不能剥夺谁的权利。如果中间有人说,杨佳不要你的水果,你不要卖给他,这个中间人一定是欺行霸市的黑家伙。" 你以为杨佳还在大街上哪?你该不是以为小贩们都有权到看守所里去卖水果吧? 你的头脑"就这么简单"吗?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1 15:28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你说呢?你是真的不懂还是耍无赖啊?该不是天生低能吧?
你除了用诸如以下这些侮辱和贬低别人的语言外,会不会以理据争?
简直是荒唐透顶了…… 提出如此愚蠢无知的问题来。
你的智力怎么这么低啊!
该不是天生低能吧?
如果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上海警察有什么权力逮捕郏啸寅,法律依据是什么?”就别吭声。侮辱和贬低别人不能说明你的英明正确,只能证明你没有教养、理屈词穷。
作者:
sillymouse
时间:
2008-8-1 15:32
希望这次律师违法的事件能使中国在法制建设上更前进一步。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8-1 16:31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如果回答不了这个问题“上海警察有什么权力逮捕郏啸寅,法律依据是什么?”就别吭声。侮辱和贬低别人不能说明你的英明正确,只能证明你没有教养、理屈词穷。
"就算郏啸寅是造谣,上海警察有什么权力逮捕他,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是真的不知道造谣是犯法的吗?是我高估了你的理解能力?
还是你知道造谣是犯法的,只是耍无赖而已呢?
作者:
hitomi
时间:
2008-8-1 16:55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可耻的闹剧
不是杨佳剥夺他父亲为他聘请律师的权利,而是法律从来就没有赋予他父亲为他聘请律师的权利。看看那些律师的信就明白了。"他们指出,杨佳母亲目前是惟一有资格为杨佳聘请律师的人"
"而且律师是可以不认可检方和公安提出的证据"。不错,但是法律要求这些律师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不认可的理由。在司法上叫做“谁主张,谁举证”。那16位律师对此很清楚。
"即便是卖水果的,卖给杨佳是我的合法权利,杨佳不买是他的合法权利,谁也不能剥夺谁的权利。如果中间有人说,杨佳不要你的水果,你不要卖给他,这个中间人一定是欺行霸市的黑家伙。" 你以为杨佳还在大街上哪?你该不是以为小贩们都有权到看守所里去卖水果吧? 你的头脑"就这么简单"吗?
思维逻辑混乱加无知啊!
法律赋予了嫌疑人亲属为其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律师不需要什么佐证完全可以不相信第三方引述的嫌疑人的意见,特别是检方和公安,律师和他们是对立的控方和辩方。相反,检方倒应该为他们的观点提出有力的证据,而那些所谓笔录在法律上不足为凭。
我的头脑比较简单,不过是你认为律师好像卖水果的,现在反咬一口。不过律师进看守所的权利,法律是有规定的,特别是第一次很容易。你的头脑好想不简单,复杂的有点乱了。
“杨佳母亲目前是惟一有资格为杨佳聘请律师的人”,这是上海检方提出的观点,在这个意见之下,上海某政府的法律顾问就成了杨佳的辩护律师。
作者:
canada 51
时间:
2008-8-1 19:07
中国的律师起不到什么作用,有的只会骗钱。
作者:
BRUCE 99
时间:
2008-8-1 22:03
希望这次律师违法的事件能使中国在法制建设上更前进一步。
现在的中国,最大的违法集团是政府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被政府称之为“刁民”的是护法团体,就某些谣言召开的发布会就是“谎言发布会”,仅举一例,当sars将要弥漫全北京时,国务院新闻发布会还信誓旦旦说“没有流行病”
杨佳事件已不是法律案件,演变成了政治事件,是对政府诚信的考试,虽然以前考试0分,人民还是希望这次政府通过考试,否则,力挺中共的都会失望。中国不能乱,也就是中共不能倒,可是中共对内压榨到了极点,国内已快榨干了,该考虑对周围国家掠夺了,然后分给“刁民”一勺汤。希望网络警察、采民风人士按规定逐级上报
作者:
BRUCE 99
时间:
2008-8-1 22:16
标题:
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你懂法律程序吗?杨佳案的真相应该在法庭上公布. 如果随便对外公布杨佳案的真相, 那才叫公然践踏法律程序呢!
那你知道杨佳案件的那些内容?杨佳案的真相应该在法庭上公布,那你现在知道的杨佳案件的那些内容都是假相了,因为杨佳案的真相应该在法庭上公布。那你现在知道的杨佳案件的那些假相,其中有没有上海司法机关公布的?司法机关公布假相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或犯罪?是不是上海司法机关公然践踏法律程序呢?!
作者:
kingsw
时间:
2008-8-1 22:21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那你知道杨佳案件的那些内容?杨佳案的真相应该在法庭上公布,那你现在知道的杨佳案件的那些内容都是假相了,因为杨佳案的真相应该在法庭上公布。那你现在知道的杨佳案件的那些假相,其中有没有上海司法机关公布的?司法机关公布假相的行为是不是违法或犯罪?是不是上海司法机关公然践踏法律程序呢?!
两个观点完全相左的法律外行,积极的讨论所谓的法律问题.
很有意思.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1 23:10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就算郏啸寅是造谣,上海警察有什么权力逮捕他,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是真的不知道造谣是犯法的吗?是我高估了你的理解能力?
还是你知道造谣是犯法的,只是耍无赖而已呢?
你先回答我的问题“上海警察逮捕郏啸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完后,再提出你的问题。如果我问一句,你再反过来问一句,那不成了没完没了的提问竞赛了。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1 23:20
标题:
此案关系到中国司法制度的公共信誉
现在的中国,最大的违法集团是政府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被政府称之为“刁民”的是护法团体,就某些谣言召开的发布会就是“谎言发布会”,仅举一例,当sars将要弥漫全北京时,国务院新闻发布会还信誓旦旦说“没有流行病”
杨佳事件已不是法律案件,演变成了政治事件,是对政府诚信的考试,虽然以前考试0分,人民还是希望这次政府通过考试,否则,力挺中共的都会失望。中国不能乱,也就是中共不能倒,可是中共对内压榨到了极点,国内已快榨干了,该考虑对周围国家掠夺了,然后分给“刁民”一勺汤。希望网络警察、采民风人士按规定逐级上报
公众和舆论关注的重点:1,案件的全部真相能否公开?2,审判的公正性能否兑现?此案的性质已超越一起刑事案件,而关系到中国司法制度的公共信誉。能否公正地审理杨佳案,不仅是对上海司法机关的考验,更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考验。
作者:
kingsw
时间:
2008-8-1 23:25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你先回答我的问题“上海警察逮捕郏啸寅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完后,再提出你的问题。如果我问一句,你再反过来问一句,那不成了没完没了的提问竞赛了。
不错的主意,是个讨论问题的好办法.我先问你们一个问题,谁能解释自己消息来源的可靠性?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8-2 00:49
标题:
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网上杜撰上海袭警案“内幕” 郏啸寅涉嫌诽谤罪被批捕
法制网上海7月14日电 上海闸北袭警案发生后,利用网络大肆造谣惑众的郏啸寅今天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
22岁的郏啸寅是江苏苏州的无业男青年,网名“大胆刁民”。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认识杨佳的郏啸寅为了扩大自己在网上的影响,在闸北袭警案发生后的第二天,即2008年7月2日下午,编撰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文中无中生有地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并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此帖后被其他网站大范围转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7月6日,警方在苏州将郏啸寅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2 08:34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不错的主意,是个讨论问题的好办法.我先问你们一个问题,谁能解释自己消息来源的可靠性?
你的问题看起来简单,实际上要准确地说出自己消息来源的可靠性是很难的。一般说来,在西方国家因为有法制和新闻自由,有多家媒体的存在和相互竞争。来自主流媒体报道的消息来源可靠性很高,在90%以上,而小媒体的可信度相对而言比较底,在70%左右。
而在中国因为缺少法制、没有新闻自由,媒体由中共政权控制,重大事件发生后,所有媒体都必须引用新华社的稿件来刊登消息,相当于只有一家官方媒体。尤其是政治、经济方面的信息,有许多是被掩盖真相的,那些重要的、有价值的信息,往往被过滤了。所以来自中国媒体报道的消息来源可靠性很底,在50%以下。而新华社的《内参》可信度反而比较高。所以在中国发生重大事件后,人们对官方媒体的报道都是半信半疑,很多人都要去打听各种渠道的小道消息,包括由新华社的《内参》流露出来的消息。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2 08:57
标题:
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网上杜撰上海袭警案“内幕” 郏啸寅涉嫌诽谤罪被批捕
法制网上海7月14日电 上海闸北袭警案发生后,利用网络大肆造谣惑众的郏啸寅今天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
22岁的郏啸寅是江苏苏州的无业男青年,网名“大胆刁民”。在现实生活中根本不认识杨佳的郏啸寅为了扩大自己在网上的影响,在闸北袭警案发生后的第二天,即2008年7月2日下午,编撰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文中无中生有地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萌生报复袭警等内容,并在网上多次发布、张贴,此帖后被其他网站大范围转载,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7月6日,警方在苏州将郏啸寅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海公安局称,郏啸寅所说都是编造的,说明他根本不知盘查杨佳的警察是谁,不知郏啸寅的谣言诽谤了谁,这构成诽谤犯罪吗?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公安机关不是自然人。如以“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影响为由,指控郏啸寅涉嫌诽谤犯罪,则是没有法律依据。
郏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也是指证上海公安实施伤害杨佳行为的证人。作为被指证人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8-2 17:33
标题:
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海公安局称,郏啸寅所说都是编造的,说明他根本不知盘查杨佳的警察是谁,不知郏啸寅的谣言诽谤了谁,这构成诽谤犯罪吗?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公安机关不是自然人。如以“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影响为由,指控郏啸寅涉嫌诽谤犯罪,则是没有法律依据。
郏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也是指证上海公安实施伤害杨佳行为的证人。作为被指证人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
不知郏啸寅的谣言诽谤了谁???难道在诽谤你?
不是骂人,以下纯粹为了说明问题:
1.......
TianSheng是#¥%……种,riben&&……奸细,TMD的@&……¥%¥#…他爹…%%%¥他妈,...........................
我也不认识你,我不知道诽谤了谁,所以不构成诽谤?
2.......
国家和政府都不是自然人?所以可以随意捏造谣言,是吗?
3.......
我和你讨论的,不是这个问题,我是问你:这样的人是不是证人,如果不是本案证人,你的评论“警方严控证人”就不要随便一个烂柿子捡来用。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8-2 18:53
标题:
纯粹说明用,供探讨。
诽谤罪[说明]
一、诽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人实施,但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中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直接故意所致,而且情节必须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二、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都是针对特定对象,采用捏造事实的手段实施的,但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所捏造的事实内容不同。诬陷捏造的是犯罪的事实巾E谤捏造的是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第二,行为方式不同。诬陷是向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告发;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第三,主观意图不同。诬陷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诽谤则是意图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三、本罪一般告诉才处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由司法机关公诉。
作者:
kingsw
时间:
2008-8-2 18:56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你的问题看起来简单,实际上要准确地说出自己消息来源的可靠性是很难的。一般说来,在西方国家因为有法制和新闻自由,有多家媒体的存在和相互竞争。来自主流媒体报道的消息来源可靠性很高,在90%以上,而小媒体的可信度相对而言比较底,在70%左右。
而在中国因为缺少法制、没有新闻自由,媒体由中共政权控制,重大事件发生后,所有媒体都必须引用新华社的稿件来刊登消息,相当于只有一家官方媒体。尤其是政治、经济方面的信息,有许多是被掩盖真相的,那些重要的、有价值的信息,往往被过滤了。所以来自中国媒体报道的消息来源可靠性很底,在50%以下。而新华社的《内参》可信度反而比较高。所以在中国发生重大事件后,人们对官方媒体的报道都是半信半疑,很多人都要去打听各种渠道的小道消息,包括由新华社的《内参》流露出来的消息。
如果没有反面的消息出来,就不会有如此多的争论了,简言之,一定有一方的消息是不可靠的。如果你们拿着两派完全对立的媒体材料辩论。岂不是牛头不对马嘴。
作者:
kingsw
时间:
2008-8-2 19:02
标题:
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上海公安局称,郏啸寅所说都是编造的,说明他根本不知盘查杨佳的警察是谁,不知郏啸寅的谣言诽谤了谁,这构成诽谤犯罪吗?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所侵犯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公安机关不是自然人。如以“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影响为由,指控郏啸寅涉嫌诽谤犯罪,则是没有法律依据。
郏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也是指证上海公安实施伤害杨佳行为的证人。作为被指证人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
246条确实不适用于郏啸寅的案子,虽然对于他的行为应该处于惩罚,但应该以罚款为主,刑事太重。那现在他怎么判的?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2 20:43
标题:
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不知郏啸寅的谣言诽谤了谁???难道在诽谤你?
不是骂人,以下纯粹为了说明问题:
1.......
TianSheng是#¥%……种,riben&&……奸细,TMD的@&……¥%¥#…他爹…%%%¥他妈,...........................
我也不认识你,我不知道诽谤了谁,所以不构成诽谤?
2.......
国家和政府都不是自然人?所以可以随意捏造谣言,是吗?
3.......
我和你讨论的,不是这个问题,我是问你:这样的人是不是证人,如果不是本案证人,你的评论“警方严控证人”就不要随便一个烂柿子捡来用。
我不明白你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希望你的表达简单明了。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2 20:52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如果没有反面的消息出来,就不会有如此多的争论了,简言之,一定有一方的消息是不可靠的。如果你们拿着两派完全对立的媒体材料辩论。岂不是牛头不对马嘴。
在没有新闻自由的中国,新闻被官方垄断,民众无法知道事件的全部真相。人们不相信官方媒体,只有通过小道消息、谣言等各种渠道了解事件。通过“谣言->辟谣->质疑->解释”这一反复过程,逐步深入了解事件真相。所以在没有新闻自由的社会,造谣无罪,官方垄断新闻有罪!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2 20:59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246条确实不适用于郏啸寅的案子,虽然对于他的行为应该处于惩罚,但应该以罚款为主,刑事太重。那现在他怎么判的?
没有任何消息,估计有关杨母和郏啸寅的新闻都被禁止了。
作者:
kingsw
时间:
2008-8-2 21:08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在没有新闻自由的中国,新闻被官方垄断,民众无法知道事件的全部真相。人们不相信官方媒体,只有通过小道消息、谣言等各种渠道了解事件。通过“谣言->辟谣->质疑->解释”这一反复过程,逐步深入了解事件真相。所以在没有新闻自由的社会,造谣无罪,官方垄断新闻有罪!
不是所有人都不信,很多人不信中国的官方媒体,很多人不信新唐人,法轮功及海外媒体的报道,同样这些媒体也有人选择相信。所以才有了争斗。
官方垄断新闻有错,但是如果捏造新闻同样有错。其实都违背了新闻自由及客观真实的原则。
本人就一直持怀疑态度收听新唐人的新闻。失望的是新唐人没有道德制高点的优势,用中共新闻宣传的方式播报新闻。对我来说,它不是一个说真话的媒体,确是一个说不同声音的媒体。比较正反两面的新闻才能更加接近真相。
中共是控制媒体,新唐人是制造新闻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8-2 23:19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支持北京律师
在没有新闻自由的中国,新闻被官方垄断,民众无法知道事件的全部真相。人们不相信官方媒体,只有通过小道消息、谣言等各种渠道了解事件。通过“谣言->辟谣->质疑->解释”这一反复过程,逐步深入了解事件真相。所以在没有新闻自由的社会,造谣无罪,官方垄断新闻有罪!
大家在讨论的这篇报道是官方媒体呢?还是小道消息、谣言?
作者:
Shao Pang
时间:
2008-8-2 23:28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我不明白你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希望你的表达简单明了。
这么简单的意思你还看不懂,却认为说你智力低,天生低能是委屈你了?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8-3 00:16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我不明白你要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希望你的表达简单明了。
1. 看标题啊,
我就是告诉你:此人不是本案证人。
你想说明警察搞鬼,也不要把这个人拉进来做你的证人。
既然你把他也拉进来,就说明你就是习惯性“负面思维”。
2. 另外说过几次了,造谣和质疑是根本的两回事。一个根本子虚乌有的事情,编出来也叫“质疑”,还得说你习惯性“负面思维”,反正政府说的就是假的,一个JB毛小子在网上放出来的就是真的,还成了证人?
总结一下,就是不要捡烂柿子来做你的菜。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3 00:35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这么简单的意思你还看不懂,却认为说你智力低,天生低能是委屈你了?
你又来啦,提问专家?
建议你先把第35或26贴的问题回答完后,再提新的问题。如果A问一句,B再反过来问一句,那不是成了没完没了的提问竞赛了。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3 00:45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1. 看标题啊,
我就是告诉你:此人不是本案证人。
你想说明警察搞鬼,也不要把这个人拉进来做你的证人。
既然你把他也拉进来,就说明你就是习惯性“负面思维”。
2. 另外说过几次了,造谣和质疑是根本的两回事。一个根本子虚乌有的事情,编出来也叫“质疑”,还得说你习惯性“负面思维”,反正政府说的就是假的,一个JB毛小子在网上放出来的就是真的,还成了证人?
总结一下,就是不要捡烂柿子来做你的菜。
是不是证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的,不是由个人的喜好来决定的。郏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也是案件的证人。上海市公安局作为被指证人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
作者:
夏天很短暂
时间:
2008-8-3 01:25
标题:
关注
支持这16位律师.
检控方和被告方用一个律师,这实在是奇怪了! ! !
杨佳一案,本来就是人治社会和司法被出卖的悲剧, 这样的悲剧不应该再出现第二个了,罪犯该被政法,但比这更应该的,不仅仅是上海警方,而是整个中国的司法界都应该好好得反省自己了. 杨佳说白了,就是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难道大陆司法要把老百姓都逼反了才甘心吗?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8-3 01:28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是不是证人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的,不是由个人的喜好来决定的。郏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也是案件的证人。上海市公安局作为被指证人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
那你把郏啸寅作为证人,是根据什么,根据法律?
“经过法庭调查”?如果连个告诉人和被告也没有,调查什么?
以后大家可以无所顾忌地随意捏造新闻污蔑国家和机关了,大不了“不予采信”嘛。
骂人犯法,骂“东西”不犯法。
作者:
夏天很短暂
时间:
2008-8-3 01:32
标题:
唉
从瓮安/到杨佳/再到广东派出所里被丢的那个两岁小孩, 中国的警察, 现在都到底在干什么啊? 真TND太黑暗了吧?
作者:
不允许-不想说
时间:
2008-8-3 11:20
估计扬佳不会有精神病.就是说他有,也免不了他的死刑.所以他的律师索性实话实说,把隐藏在此案背后的政治问题明确化.是扬佳之死的最大社会政治贡献.如果把扬佳说成是神经病,则此案的政治意义就完全消失了.这正式政府想要的效果.最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安定团结.而这批北京律师是非常清楚政府的意思的.所以他们才表现出这么少有的"正义".我就不相信他们能把扬佳救活.
最终不仅要判扬佳死刑,还要把根本原因归结为他的精神问题.----什么什么固执,极端.还要给全国人上堂政治课,要多向XXX说出心理的问题,不要一个人一直闷着,什么独生子女问题,甚至嘴能的专家还能撤出离婚家庭的种种不是,单亲局限,要多参加集体活动,多向XXXXX请教等一连串看似有用实际是八股的废话.
如果扬佳生在有权有势人家,吃穿不愁,还有特权可供使用,或社会有正义可循,他犯得着要去杀不认识的警察,拼个鱼死网破吗?
可悲!
:smile:
作者:
TianSheng
时间:
2008-8-4 01:43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那你把郏啸寅作为证人,是根据什么,根据法律?
“经过法庭调查”?如果连个告诉人和被告也没有,调查什么?
以后大家可以无所顾忌地随意捏造新闻污蔑国家和机关了,大不了“不予采信”嘛。
骂人犯法,骂“东西”不犯法。
因为郏啸寅所发的帖子指出上海公安伤害杨佳,从法律意义上讲,他可以算是案件的证人。
至于你所说的其它问题,好象不属于刑法第246条的范畴,我还没有想过。
作者:
inncanada
时间:
2008-8-4 01:56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回复:这样的人,也叫证人?
因为郏啸寅所发的帖子指出上海公安伤害杨佳,从法律意义上讲,他可以算是案件的证人。
至于你所说的其它问题,好象不属于刑法第246条的范畴,我还没有想过。
坛子里面说公安肯定伤害杨佳的多的数不清了,这些都是证人?
那要到鸟巢去开庭了,不然装不下了。
作者:
ROChineseCanuc
时间:
2008-8-4 08:03
标题:
在中共占据下,凡是未经中宣部「批准」的言语和文字,都是「造谣」罗。
谢谢举出中华民国自由、宪政民主、法治、民主政党政治成熟地区人民以选票直接「清算」如民主进步党的倒行逆施的事证。
在扁政府统治下,扁宣部就是最大的造谣基地。连碎纸机长什么样也不敢承认。
作者:
浮生无记
时间:
2008-8-5 19:54
现在的中国,最大的违法集团是政府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被政府称之为“刁民”的是护法团体,就某些谣言召开的发布会就是“谎言发布会”,仅举一例,当sars将要弥漫全北京时,国务院新闻发布会还信誓旦旦说“没有流行病”
杨佳事件已不是法律案件,演变成了政治事件,是对政府诚信的考试,虽然以前考试0分,人民还是希望这次政府通过考试,否则,力挺中共的都会失望。中国不能乱,也就是中共不能倒,可是中共对内压榨到了极点,国内已快榨干了,该考虑对周围国家掠夺了,然后分给“刁民”一勺汤。希望网络警察、采民风人士按规定逐级上报
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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