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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官对李向东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打印本页]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1 23:43
标题: [原创]在李向东家暴案中,法官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这是关于平权会摄制<<破>>片是否恰当的讨论中最关键的问题。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结论便一目了然了。答案并不难找,就在安省议会于2000年通过的<<家暴保护法(Domestic Violence Protection Act, 2000)>>中。

该法对于法官发布隔离令有如下规定:

法庭在衡量了各种可能性后,确认以下两点,可发布隔离令:

1,家暴已经发生;及

2,有人或财产可能处于被损害或毁坏的危险中。

原文如下:

Intervention order

      3.  (1)  On application with notice to the respondent, the court may make a temporary or final intervention order if it is satisfied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a)    domestic violence has occurred; and

         (b)    a person or property may be at risk of harm or damage.  2000, c. 33, s. 3 (1).

有关链接:

http://www.e-laws.gov.on.ca/DBLaws/Statutes/English/00d33_e.htm

由此可以推断,若法庭发出隔离令,则必然认定家暴已经发生。所以,法庭既然向李向东先生发出了隔离令,当然认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家暴。

需要说明的是,在此类案件中,有家暴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此法管辖权属家庭法院(FAMILY COURTS),而不是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S),目的是使受害人及时得到保护。因此,受害人可直接向法庭申请隔离令,无须先行报警,无论是否已有相关的刑事诉讼正在进行。家庭法院不管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当然不会涉及罪与非罪。以为法院未判罪便是没有认定家暴已经发生,是不对的。

李先生的案件是公开审理的,案情完全对公众公开,不存在隐私问题。

平权会根据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进行反家暴宣传,无可指摘。既无须通过李先生,更谈不上侵权。平权会试图联络李先生,对他够尊重的了。

法院有没有可能犯错?当然有。但法院犯错,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证明。否则法院就是对的。平权会除非法院改判,否则不收回影片的态度,非常恰当。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李先生肯定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家暴。但李先生一直对此三缄其口,实有混淆视听之嫌。

李先生若是蒙受了冤屈,那是法院造成的,理应向法院讨回公道。李先生不去找法院,却与平权会纠缠不休,又单方面不断向公众散布所谓的“事实”,意欲何为?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对法官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真要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的,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行事。因为言多必失,很可能被证实有谎言,这就会对自己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所以,李先生到底是真的要讨回公道,还是意在通过媒体制造混乱,蒙骗公众,不得不打个问号。

李先生若还是条东北汉字,真正珍惜自己的名誉,便应在公众面前闭上嘴巴,停止与平权会纠缠,转而全力以赴,以法律行动迫使法院改判。等到法院改判的那天,再向公众报信,公众一定会为你鼓掌。否则你的可信度无论是在法官面前还是在公众面前都会丧失殆尽。平权会已向李先生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信息,李先生,你还等什么?

要了解法院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并不困难,只须花十几分钟GOOGLE一下。报道一件经公开审理的案件完全无须通过当事人,更属常识范畴。很难想象一个专业媒体工作者会在这样浅显的问题上犯错。木然先生却偏偏犯了。看来木先生离合格的媒体工作者还有相当的差距。以这样的水平而常以“民意代表”、“社区代表”自居,太过缺乏自知之明了。

不过木先生的文字并非一无是处。如他对于安刚悲剧发表的评论,其中有些便显示了相当的良知和勇气,值得称道。

许多网友发表了很有深度的见解,言必有据,显示了认真负则的态度和一丝不苟的严谨学风,深感敬佩。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时间: 2007-6-2 00:35
鼓励原创,故加精。

我认为,要搞清楚法庭发出“隔离令”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其实很简单,找专业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问一下就可以弄明白。至于弄舟先生所说的:“由此可以推断,若法庭发出隔离令,则必然认定家暴已经发生 ”,则不敢立即认同。因为我认为,要当个合格的律师,或者说,有这种解释资格的人,恐怕不是看看法律条文、来个推断,就可以的了。

再看木然先生的《三谈 》一文,似乎也给了有关“隔离令”含义的一些解释,当然,我也不清楚他是否就此咨询了专业人士,抑或也只是他的“个人推断”。

杨女士说凭藉法官的一个隔离令,就认为李先生有对李太太施加暴力,这种推论是不严谨、亦是非法律的。

加拿大政府历来重视反家庭暴力。1981年,政府提供给警察和法官一份指导性的文件明确,为了培养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鼓励警方积极干预家庭暴力问题,鉴于有相当一部分被家庭暴力虐待的妇女不愿意站出来指证犯罪者,为此,政府期待,无论是不是获得当事人的合作,对于家庭暴力案件,警察都应该积极参与调查,递交报告,必要时提出控告。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面对可能发生的家庭悲剧,执法人员都有权立即予以控制。这就是说,当法官认为,夫妻双方中,假如有一方感受到生命受到威胁,生命安全无保障,法庭可发出隔离令,先行阻止可能命案的发生,这是从维护人的生命安全上着手。隔离令的下达,并不意味着被隔离的某方,一定犯有暴力罪。

其实,如果平权会方面咨询了律师(我想他们应该咨询了),得到了“法庭发出隔离令就是认定家暴已经发生 ”这个结论的话,他们完全可以以这个理由回应李先生和木然先生的质疑,就像弄舟这篇文章所写的一样:我们平权会是“根据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及法院认定(家暴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反家暴宣传,无可指摘 ”,但为什么他们不这样做呢?很纳闷。难道这类的质疑在他们看来,根本不值得回应吗?:confused:
作者: canadafreeword    时间: 2007-6-2 06:27
标题: 偏向管理员的意见
还是需要熟悉family law的律师还解释比较好.
作者: 冬雪canada    时间: 2007-6-2 07:25
标题: 回复:弄舟的问题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李先生肯定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家暴。但李先生一直对此三缄其口,实有混淆视听之嫌。.

李先生若是蒙受了冤屈,那是法院造成的,理应向法院讨回公道。李先生不去找法院,却与平权会纠缠不休,又单方面不断向公众散布所谓的“事实”,意欲何为?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对法官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真要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的,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行事。因为言多必失,很可能被证实有谎言,这就会对自己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所以,李先生到底是真的要讨回公道,还是意在通过媒体制造混乱,蒙骗公众,不得不打个问号。>


我说讲的每一件事,都是事实,经得起推敲和验证,我会为我讲的事实负法律责任,因为这些即有人证又有物证。
  正像你所说,有的问题我不谈,这是对的.因为我早就说过,为了保护自己,现在不能谈,以后一定说,你不会失望的.
作者: GongYiZhiSheng    时间: 2007-6-2 07:39
看了弄舟先生的贴,有些看法。虽然我很忙,但还是想把我的真实感受写给大家。前一段时间的经历使我切实,真正的看到了我们身居海外,如被卷入法律系统的困难,如大家看到我的贴后,能对现实有一些真实且具体的知识,我将为此感到愉快。
首先,弄舟并不懂加国的法律与社区系统,他的论点是建立在错误的概念上的。而且他的英文翻译也不准确,这点英语水平可以的人均能看出。我下面逐条解释:
一)家暴案件是由刑事法庭审理。家庭法庭没有调查能力,不审理家暴事件。这点李向东先生可证明。
二)李先生的案子是在审判前被检控官撤消掉的。我猜原因是检控官认为他没有充份证据呈堂给李先生定罪,给一个隔离令是为了防止以后此种事情发生。事实上李先生违反了隔离令也未被定罪。我在google用英文查询过,许多人都无视且违反隔离令。
三)李的案并未经庭审,是untested。法官只能认为有可能而不能认定。从字面上讲也不能翻为认定。
四)关于法律援助的信息,那些信息他们自己发的到处都是,而且这个部门并不处理这类案子。是有所谓的法律援助基金可以申请,但政府给的钱少之又少,很难找到律师去为这点钱做庭审。从星岛日报看到,陈敏的律师庭审价是一天$15000以上(陈敏案也未经庭审)。即使一个人是被诬陷,但他无钱请律师,也根本得不到鸣冤昭雪的机会。如是一些震惊的大案,会有律师为名而做(如陈敏案)但我们还是每日祈求平安为好。也可能会有心肠好的侠义律师,但加国奇慢奇拖的法律系统,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跟难承受。
五)加国法律援助机构有一篇文章,讲没有法律援助基金前,穷人的定罪率是大约85%。有法律援助会稍有改善。“衙门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加国主流社会更有一句名言:“如果想害谁(或整谁),就让谁卷入法律系统”。我们中国移民在无钱的基础上再加上语言障碍,文化差异,法律生疏,困难就更呈指数倍增了。

我赞同木然先生的所做。我们华人应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尤其是对遇到困难的人更应帮助。先写到此。如有时间,很想写一篇枫下感怀,将一些真实经历及从中所得知识及经验写出,能让同胞对加国在一些方面多一些具体的了解及知识。
作者: 芸芸众生    时间: 2007-6-2 07:46
最初由[GongYiZhiSheng]发布

我赞同木然先生的所做。我们华人应互相关心,守望相助。尤其是对遇到困难的人更应帮助。先写到此。如有时间,很想写一篇枫下感怀,将一些真实经历及从中所得知识及经验写出,能让同胞对加国在一些方面多一些具体的了解及知识。

这位先生这周就有时间吧?

正好是有感而发,会很快的写出来,我们等着看呢!
作者: GongYiZhiSheng    时间: 2007-6-2 07:58
标题: 回复:回复:弄舟的问题
最初由[冬雪canada]发布
回复:弄舟的问题

<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李先生肯定非常清楚自己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家暴。但李先生一直对此三缄其口,实有混淆视听之嫌。.

李先生若是蒙受了冤屈,那是法院造成的,理应向法院讨回公道。李先生不去找法院,却与平权会纠缠不休,又单方面不断向公众散布所谓的“事实”,意欲何为?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和证人的可信度(CREDIBILITY)对法官的判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真要在法庭上讨回公道的,不会像李先生这样行事。因为言多必失,很可能被证实有谎言,这就会对自己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所以,李先生到底是真的要讨回公道,还是意在通过媒体制造混乱,蒙骗公众,不得不打个问号。>


我说讲的每一件事,都是事实,经得起推敲和验证,我会为我讲的事实负法律责任,因为这些即有人证又有物证。
  正像你所说,有的问题我不谈,这是对的.因为我早就说过,为了保护自己,现在不能谈,以后一定说,你不会失望的.

事实上李的案子被检控官撤销,说明他并没有被法院定为家暴。向法院讨公道,他无大钱请律师如何去做?法路漫漫,他要生存也无时间去走。我可以体会到通过媒体寻求帮助是他唯一可行之路。他如是辛普森或高山老赖,走法律之路会比走媒体结果要好。或者你弄舟先生解决他的法律费用,否则不要在这里乱讲,足以暴露你的无知,糊涂及罕低水平。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2 08:49
支持木然的节目!
在木然节目以前很多人都对于虐待妇女这个问题很模糊,以为只有打女人才是暴力,只有把老婆打得鼻青脸肿也可以算是暴力行为。很多疑问通过这个节目可以让我们明白什么是真正的家庭虐待,木然他不是律师,很多法律问题他也不可能很清楚,可是他能够站出来和我们一起去面对法律,对于他一个传媒人来说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2 09:12
中国是一个非常歧视妇女的国家,很多工作一定要35岁以下的女人才可以做。在中国什么精品男人就是可以赚钱的男人,精品女人就是30岁以下的女人,在这样的社会里结婚的女人,如果你的老公是精品男人,老婆就心甘情愿接受老公的控制。很多结婚的女人人生目标就是让老公喜欢自己,老公对于老婆的控制,在她们眼里也变成是老公对于她们的爱。
移民来到加拿大很多精品男人变成待业男人,很多女人找到自己的价值,成长家庭的主力,男人接受不了这种事实,接受不了我的老婆不再受我控制,很多男人不会直接用暴力行为来虐待女人,而是通过语言上来虐待自己的太太,给予太太很大的精神压力,吵架也是男人向女人示威和显示自己的行为,最严重是对太太的性控制,以向太太示威,你是我的女人,不管你在外面怎么能干,在家你就是我的,我要控制你。
我相信这个有争议的影片,不是男人对于女人拳打脚踢,如果读过他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我完全相信他给予他的太太是精神上的虐待,完全有可能对太太婚内强奸的行为。
所以这是非常好的影片,让哪些受老公精神上虐待,受老公婚内强奸的女人战起来,保护自己人生的权力,要为自己而活,女人的人生让女人来作主
作者: 广告管理员    时间: 2007-6-2 09:34
标题: [评论]法官对李向东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作者: 斯芬克斯    时间: 2007-6-2 10:12
难得一见的好贴,包括所有跟贴。

我觉得法律还是公正的,如果说法律只是保证有钱人的公正的话,这是片面的,也不是一个理想社会应该有的体制。

我想庭审制度、大法官制度、免费法律援助援助制度,都是体现为弱势群体服务的制度,律师的作用在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表确凿的情况下,是有限的,尤其在北美的判例法(Common Law)司法系统,很多宣判是有前例的。律师根本不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这也就是为什么无忧的第一个官司、张东岳官司、还有美国的贺梅案,我认为都是公正的结局的原因了。
作者: 胡硕士    时间: 2007-6-2 10:25
俺赞同"玩船"(弄舟)网友的观点. 尤其是关于"木然"对老李和安刚的评论.


"因为我认为,要当个合格的律师,或者说,有这种解释资格的人,恐怕不是看看法律条文、来个推断,就可以的了。"-----------------------------------------------------------------------------------------
这事应该由管理员同志根据其管理条例来判. 绝"不是看看法律条文"就能判这类案件. 只会读的法律条文律师是不能"当个合格的律师"的.  

以GongYiZhiSheng先生的观点,加拿大"冤案"还不老了. 哦.怪不得,前几天有个城市突降大雪, 看来有比窦娥还"怨"的!
这屁大点"小案子"也要请辛普森或高山老赖的律师, 也不怕这些律师告你损害"名誉".

不过俺看过老李和他媳妇的照片,老李及有可能是"妻管严",平时被管得太哪个了. 咋地也"是条东北汉子".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也就搞起"武装斗争"了. 俺还是挺同情老李同志的.
作者: Sedona    时间: 2007-6-2 10:29
标题: No Contact Order
First, respect to 弄舟.  How many of us know what e-laws is, or spend time understanding the legal and social systems in Canada?  What 弄舟 doesn't have is life case experience to support his interpretation, which is fairly accurate in my humble opinion.

I am not a lawyer, but have done law enforcement for over 20 years in Canada. My current role includes interpreting the laws and translating them into government position paper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 have seen more than 2000 no contact orders, so I guess I am qualified to toss in my 2 cents.

In at least 2 of my posts in other threads, I have tried to "re-construct" the disposition of Mr. Lee's criminal case.  He refused to further elaborate, though he spent time and efforts telling us he made his wife pregnant in the first very date and the details of his negative family interactions.

Let me try the "re-construction" one more time:

Before conviction/disposition:

There may be a no contact order before conviction or disposition.  The order is either issued by the police via an undertaking or by the law court via a bail.  This order is still an order; every legal party in the case must abide by the order.  However, it doesn't mean the defendant is guilty of anything. GongYiZhiSheng has said it the case still is untested.

After conviction/disposition:

I had an hour conversation with my legal manager about this case.  She probably thought I had "trouble" at work.  My legal manager is a panel member with the Ministry of Attorney General, to review and to revise the current laws.

We "re-constructed" the following:

1. Dismissal (case dropped or not convicted). The law court has no jurisidiction issuing any restrictive order on the defendant.

2. Conviction. The law court will issue an order with or without restrictive conditions including a no contact order.

3. Bargain, with or without a conviction. The law court can issue restrictive orders. My legal manager could not recall if she had seen a conditional discharge with a no contact order, though I told her I had seen it.

4. After the disposition, the no contact order means the victim requires protection.  If the defendant violates the court order, he will be charged with breach, and the old case will be brought back to court for a new disposition.

To conclude, it is time for Mr. Lee to tell us if he was convicted or he got a bargain with the Crown.  The current no contact order, after the disposition, means Ms. Wu still is at risk.

I don't understand why the court order includes that Mr. Lee can't have access to his daughter. There must be "more facts" in this case Mr. Lee has chosen not to share with 51ers.
作者: 冬雪canada    时间: 2007-6-2 10:31
最初由[ffgg123]发布

"如果读过他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我完全相信他给予他的太太是精神上的虐待,完全有可能对太太婚内强奸的行为。
所以这是非常好的影片,让哪些受老公精神上虐待,受老公婚内强奸的女人战起来,保护自己人生的权力,要为自己而活,女人的人生让女人来作主"


说心里话,我一直都告诫自己,不要与不相干的人争辩,因为任何人都有权评论,任何人的观点都有大家来分析,孰是孰非自有公论。
但是我看到你肆无忌惮的妄加猜测,就好像看到,或体验到一样,我真的不能理解哪来的这种动机,希望你不要1+1=2的套用自己的公式。
  希望没有得罪你,因为那不是我的本意。
作者: 胡硕士    时间: 2007-6-2 10:35
"谁多拿了"(Sedona)网友,如果有时间,请用汉语.俺想好好读读您的观点.容易些.

(开个小玩笑.别介意.)
作者: 宇宙洪荒    时间: 2007-6-2 10:51
最初由[ffgg123]发布
中国是一个非常歧视妇女的国家,很多工作一定要35岁以下的女人才可以做。在中国什么精品男人就是可以赚钱的男人,精品女人就是30岁以下的女人,在这样的社会里结婚的女人,如果你的老公是精品男人,老婆就心甘情愿接受老公的控制。很多结婚的女人人生目标就是让老公喜欢自己,老公对于老婆的控制,在她们眼里也变成是老公对于她们的爱。
移民来到加拿大很多精品男人变成待业男人,很多女人找到自己的价值,成长家庭的主力,男人接受不了这种事实,接受不了我的老婆不再受我控制,很多男人不会直接用暴力行为来虐待女人,而是通过语言上来虐待自己的太太,给予太太很大的精神压力,吵架也是男人向女人示威和显示自己的行为,最严重是对太太的性控制,以向太太示威,你是我的女人,不管你在外面怎么能干,在家你就是我的,我要控制你。
我相信这个有争议的影片,不是男人对于女人拳打脚踢,如果读过他在网上发表的文章,我完全相信他给予他的太太是精神上的虐待,完全有可能对太太婚内强奸的行为。
所以这是非常好的影片,让哪些受老公精神上虐待,受老公婚内强奸的女人战起来,保护自己人生的权力,要为自己而活,女人的人生让女人来作主

那里需要这般复杂,跟他说再见不就结了,就怕你没这个胆,女人够可以了,够有权力了,别在这里摆出一副弱者的姿态,想想你师如何待你妈和你婆婆的。
作者: 斯芬克斯    时间: 2007-6-2 11:00
最初由[胡硕士]发布
"谁多拿了"(Sedona)网友,如果有时间,请用汉语.俺想好好读读您的观点.容易些.

(开个小玩笑.别介意.)


同感,这个链接就当是送给谁多拿网友的礼物。
http://tools.google.com/pinyin/
作者: 宇宙洪荒    时间: 2007-6-2 11:12
有另外个问题:

一个法律认定了的罪犯,比如3年刑的(我没说李向东),这人是否失去所有权力,比如隐私权,姓名权什么的,是否就可以任媒体任意宰割?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2 13:25
最初由[tomm008]发布


那里需要这般复杂,跟他说再见不就结了,就怕你没这个胆,女人够可以了,够有权力了,别在这里摆出一副弱者的姿态,想想你师如何待你妈和你婆婆的。

根据李的自述他老婆坚决要求离婚,不想离婚的是他。
关于婆婆的问题也是中国男人对於女人的一种精神虐待,和一个男人结婚,就等于和他的一家结婚。婆婆是应该由婆婆的老公来照顾,如果婆婆是寡妇就好象婆婆的守寡全都是为了儿子你的老公,你和儿子结婚照顾婆婆就是你一辈子的责任。中国人尤其是女人从古到今深受老公和老公一家的精神虐待,中国女人在精神上受到压
力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女人尤其是中国女人一定要自强,自尊,爱自己多点。
作者: 冬雪canada    时间: 2007-6-2 14:28
标题: 再重覆一句:依法离婚给,谁能阻挡!
最初由[ffgg123]发布


《根据李的自述他老婆坚决要求离婚,不想离婚的是他。
关于婆婆的问题也是中国男人对於女人的一种精神虐待,和一个男人结婚,就等于和他的一家结婚。婆婆是应该由婆婆的老公来照顾,如果婆婆是寡妇就好象婆婆的守寡全都是为了儿子你的老公,你和儿子结婚照顾婆婆就是你一辈子的责任。中国人尤其是女人从古到今深受老公和老公一家的精神虐待,中国女人在精神上受到压
力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女人尤其是中国女人一定要自强,自尊,爱自己多点。 》

  请你不要把自己的婚史,套用到别人的案例上,要尊重事实。
您已经多次提到离婚问题,在加拿大女性要求离婚一定要丈夫同意吗?  况且我已经多次提出要离婚,从最后一次莫名其妙的被检控之前到结束拘押之后,我做了多少次努力,手机通话记录上可以取证,
我还有其他的证据,你怎么就不去想想,而且一定要固执的诽谤我哪,这是为什么?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2 15:15
"来到加拿大不休止的吵闹离婚, 为达目的不折手段,过去声称:“孩子是身外之物,她可以不要,只要分财产。现在为了得到单亲身份,不劳而获又绝不放手。"

是你写的吗?没有诽谤,你是写的越多,错误越多,现在是漏洞百出,赶快闭嘴!!!
还记得你上星期在广播中谈到,你老婆报警,警察来到你的家,没有人打架,没有人受伤,你们很平静的坐在哪里等待警察的到来,警察来了后就把你带走了,然后你被关押2个月,释放后被判处不可以和老婆和女儿见面1年.只有白痴相信你的话,也只有白痴才能编这样的故事,没有打架,被判处1年不可以和她们见面,那么一定在你老婆不愿意的情况下侵犯你老婆。

如果你说我诽谤你,那么就把法庭为什么判决你的文件和警察和警察去你家把你带走的记录去你家把你带走的记录放在网上,不要告诉我是你的隐私,你连和老婆什么时候睡觉,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生出女儿都可以写在网上,如果法庭对于你的判决对你是有利的,你早就放在网上让大家看了。如果不敢把对你的判决书和警察对于你的起诉放在网上就消失好了,鄙视你!!!真是一个扑街仔.
如果你还是男人,如果你敢把这些东西放在网上,我就我的言论向你道歉!!!否则就消失,不要再出现
作者: 冬雪canada    时间: 2007-6-2 15:27
最初由[胡硕士]发布
<俺赞同"玩船"(弄舟)网友的观点. 尤其是关于"木然"对老李和安刚的评论.>

<不过俺看过老李和他媳妇的照片,老李及有可能是"妻管严",平时被管得太哪个了. 咋地也"是条东北汉子".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 也就搞起"武装斗争"了. 俺还是挺同情老李同志的. >

坚持你的观点,那时你的自由。只是你不止一次的提到“武装斗争”,那不是事实。
   你想一下:我手里有刀,刀上又有有指纹。报案时我还声称:“报案吧,你要是不报就不是你妈养的”,我们全家静静的等着警察的到来。在警察询问Amada吴的笔录时,同样记录着她证明 我当时说的那句话:“报案吧,你要是不报就不是你妈养的”,连法官都宣布我持刀威胁罪名不能成立,你还一定要说我是在:‘武装斗争’吗。我不想低估了你的男人形象,但不得不把你过去的一段对话搬到这里来,请你不要记恨我:
——————————————————————————
下面是关于《鞍钢事件》中的部份网评,

冬雪canada
[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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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3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6日 11:09][在线状态:离线][ID:74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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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 “胡 ---还什么硕士”的言论,气 就不打一处来!
怎么从她(他)的话里就看不到一点正义,善良的本性,表现出来的都是冷么,自私,麻木的嘴脸。 对于背井离乡,移民加国的中国人来说,团结一致,伸张正义,揭露丑恶,弘扬进步才是我们极力倡导的, 为什么她(他)除了冷嘲热讽,挖苦讥笑,就没有出过好点子,就算你是想从反面说明问题,可也没见你出什么有益的话,如果你从骨子里就反对人们对丑恶小人的鞭打,那我无话可说!
—————————————————————————————

胡硕士

[在线状态:离线]   [第 126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9日 23:18][KARMA 评分:0][ID:74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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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硕士
[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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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6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9日 23:18][在线状态:离线][ID:74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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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冬雪canada]发布
我看了 “胡 ---还什么硕士”的言论,气 就不打一处来!
怎么从她(他)的话里就看不到一点正义,善良的本性,表现出来的都是冷么,自私,麻木的嘴脸。 对于背井离乡,移民加国的中国人来说,团结一致,伸张正义,揭露丑恶,弘扬进步才是我们极力倡导的, 为什么她(他)除了冷嘲热讽,挖苦讥笑,就没有出过好点子,就算你是想从反面说明问题,可也没见你出什么有益的话,如果你从骨子里就反对人们对丑恶小人的鞭打,那我无话可说!  


千万别"气 就不打一处来". 如果真的气坏了身子, 俺可担当不起. 您说俺冷, 俺觉得没有您冬天里的雪那么冷; 说按自私, 俺又没有"不分一杯羹"决不罢休的"大无畏"精神; 说俺麻木, 既然没有您冬天般的冷, 也就不会冻得您那样的麻木. 就"背井离乡"来讲, 不论是安,还是张都一样, 都是"移民加国的中国人", 都应该是这起不幸事件的受害者, 都值得"团结一致,伸张正义,揭露丑恶,弘扬进步"的中国人的同情. "反对人们对丑恶小人的鞭打", 一点没说错. 加拿大是法制社会, 即使是"小人"也要依法办事. 而不是鞭打. 您说是不?

俺决定把俺的名字改成胡硕士的大爷. 以免误会本人是"硕士"什么的.

——————————————————————————————
冬雪canada

[在线状态:离线]   [第 127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0日 17:36][KARMA 评分:0][ID:74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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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雪canada
[略知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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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0日 17:36][在线状态:离线][ID:74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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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胡硕士]发布


千万别"气 就不打一处来". 如果真的气坏了身子, 俺可担当不起. 您说俺冷, 俺觉得没有您冬天里的雪那么冷; 说按自私, 俺又没有"不分一杯羹"决不罢休的"大无畏"精神; 说俺麻木, 既然没有您冬天般的冷, 也就不会冻得您那样的麻木. 就"背井离乡"来讲, 不论是安,还是张都一样, 都是"移民加国的中国人", 都应该是这起不幸事件的受害者, 都值得"团结一致,伸张正义,揭露丑恶,弘扬进步"的中国人的同情. "反对人们对丑恶小人的鞭打", 一点没说错. 加拿大是法制社会, 即使是"小人"也要依法办事. 而不是鞭打. 您说是不?

俺决定把俺的名字改成胡硕士的大爷. 以免误会本人是"硕士"什么的.  



我看最好还是降级把“硕士”换成“驳士”的好,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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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on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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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8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1日 00:20][在线状态:隐身][ID:747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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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冬雪canada]发布



我看最好还是降级把“硕士”换成“驳士”的好,名副其实。  


不要忘了加上"胡"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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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盗船船长
[心领神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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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9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1日 00:35][在线状态:隐身][ID:74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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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alfonso]发布


对那个什么"胡(搅)硕士"用不着"气不打一处来"  

我前边有一帖, 一共两句话,他砍掉你前句话, 对你后一句话大做文章, 糊搅一通.总是那几句车轱轳话...挺没劲的...

上上下下看他乱串的影子, 而且时不时还肉麻的管那张女一口一个"张姐"...你看到后来哪有人还有兴趣搭理他!!!...   

没看到他自己在名字下面注明的头衔么?是胡说八道。我猜他的网名本来的意思是“胡说士”。哈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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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onso
[豁然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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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0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1日 00:37][在线状态:隐身][ID:747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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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海盗船船长]发布

没看到他自己在名字下面注明的头衔么?是胡说八道。我猜他的网名本来的意思是“胡说士”。哈哈,有意思。   

有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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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硕士

[在线状态:离线]   [第 131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1日 11:32][KARMA 评分:0][ID:74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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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硕士
[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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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1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1日 11:32][在线状态:离线][ID:74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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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海盗船船长]发布

没看到他自己在名字下面注明的头衔么?是胡说八道。我猜他的网名本来的意思是“胡说士”。哈哈,有意思。   


知我者也! 谢谢.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2 15:57
自己的事都没有搞清楚还要找别人的证据, 那么有时间把法庭对于你的判决书和警察对于你的起诉放上网来,如果不敢,就消失,不要让人厌恶你!!!
作者: 海盗船船长    时间: 2007-6-2 16:04
最初由[ffgg123]发布
自己的事都没有搞清楚还要找别人的证据, 那么有时间把法庭对于你的判决书和警察对于你的起诉放上网来,如果不敢,就消失,不要让人厌恶你!!!
  或者请他妻子也参加辩论,一面之词总是无法让旁人公平论断的。
作者: 海盗船船长    时间: 2007-6-2 16:12
最初由[ffgg123]发布
"来到加拿大不休止的吵闹离婚, 为达目的不折手段,过去声称:“孩子是身外之物,她可以不要,只要分财产。现在为了得到单亲身份,不劳而获又绝不放手。"

是你写的吗?没有诽谤,你是写的越多,错误越多,现在是漏洞百出,赶快闭嘴!!!
还记得你上星期在广播中谈到,你老婆报警,警察来到你的家,没有人打架,没有人受伤,你们很平静的坐在哪里等待警察的到来,警察来了后就把你带走了,然后你被关押2个月,释放后被判处不可以和老婆和女儿见面1年.只有白痴相信你的话,也只有白痴才能编这样的故事,没有打架,被判处1年不可以和她们见面,那么一定在你老婆不愿意的情况下侵犯你老婆。

如果你说我诽谤你,那么就把法庭为什么判决你的文件和警察和警察去你家把你带走的记录去你家把你带走的记录放在网上,不要告诉我是你的隐私,你连和老婆什么时候睡觉,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生出女儿都可以写在网上,如果法庭对于你的判决对你是有利的,你早就放在网上让大家看了。如果不敢把对你的判决书和警察对于你的起诉放在网上就消失好了,鄙视你!!!真是一个扑街仔.
如果你还是男人,如果你敢把这些东西放在网上,我就我的言论向你道歉!!!否则就消失,不要再出现
这个妹妹有才,眼光犀利,叫人无法遁逃。

:laugh:
作者: 冬雪canada    时间: 2007-6-2 16:28
标题: 让我说你什么好呢?
最初由[ffgg123]发布
"来到加拿大不休止的吵闹离婚, 为达目的不折手段,过去声称:“孩子是身外之物,她可以不要,只要分财产。现在为了得到单亲身份,不劳而获又绝不放手。"

是你写的吗?没有诽谤,你是写的越多,错误越多,现在是漏洞百出,赶快闭嘴!!!
还记得你上星期在广播中谈到,你老婆报警,警察来到你的家,没有人打架,没有人受伤,你们很平静的坐在哪里等待警察的到来,警察来了后就把你带走了,然后你被关押2个月,释放后被判处不可以和老婆和女儿见面1年.只有白痴相信你的话,也只有白痴才能编这样的故事,没有打架,被判处1年不可以和她们见面,那么一定在你老婆不愿意的情况下侵犯你老婆。

如果你说我诽谤你,那么就把法庭为什么判决你的文件和警察和警察去你家把你带走的记录去你家把你带走的记录放在网上,不要告诉我是你的隐私,你连和老婆什么时候睡觉,什么地方,什么时间生出女儿都可以写在网上,如果法庭对于你的判决对你是有利的,你早就放在网上让大家看了。如果不敢把对你的判决书和警察对于你的起诉放在网上就消失好了,鄙视你!!!真是一个扑街仔.
如果你还是男人,如果你敢把这些东西放在网上,我就我的言论向你道歉!!!否则就消失,不要再出现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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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说你什么好呢?
这样吧,只说最后一次,以后不再回您的帖子,因为您在浪费我的时间。
  做事情要认真,您已经把事件的时间,顺序混绕了
自己看一下你的言论:
   
《"来到加拿大不休止的吵闹离婚, 为达目的不折手段,过去声称:“孩子是身外之物,她可以不要,只要分财产。现在为了得到单亲身份,不劳而获又绝不放手。"

是你写的吗?没有诽谤,你是写的越多,错误越多,现在是漏洞百出,赶快闭嘴!!!
还记得你上星期在广播中谈到,你老婆报警,警察来到你的家,没有人打架,没有人受伤,你们很平静的坐在哪里等待警察的到来,警察来了后就把你带走了,》

上面的事情是发生在第一次报警,那时2006年年初的事。
而你下面的话:
《然后你被关押2个月,释放后被判处不可以和老婆和女儿见面1年.只有白痴相信你的话,也只有白痴才能编这样的故事,没有打架,》
是发生在第三次报警后,我在上夜班工作中接到警察的电话,我只听懂《警察》,《家》的单词,我猜到是又报警了。
因为我没有任何威胁,打骂的事情发生,不知是什么原因警察要找我,是我主动去的警察局,并且在巴士车上打了911电话,请求普通话帮助,在皮而区警察局,就在大厅里我又不断的打911,寻求普通话帮助。
反复讲这些我都絮繁了,你自己想参与就认真看一看,多思考后在发言,麻烦我不要紧,别人怎么看您?
还是那句话,不管你代表谁,用什么办法,想让我多说不该说的话,您是办不到的。我不需要你的道歉,注意你的形象就行了。
                                                            谢谢你的关心。
作者: 冬雪canada    时间: 2007-6-2 16:32
标题: 这个建议有道理。有道是:话不说不透,理不辨不明
最初由[海盗船船长]发布

  或者请他妻子也参加辩论,一面之词总是无法让旁人公平论断的。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2 17:27
是发生在第三次报警后,我在上夜班工作中接到警察的电话,我只听懂《警察》,《家》的单词,我猜到是又报警了。
因为我没有任何威胁,打骂的事情发生,不知是什么原因警察要找我,是我主动去的警察局,并且在巴士车上打了911电话,请求普通话帮助,在皮而区警察局,就在大厅里我又不断的打911,寻求普通话帮助。


你真是屁话,废话一大堆,讲重点,警察到底找你干什么,警察吃饱饭没有事做,找你3次,告诉你讲多错多,不要告诉我们,你现在还不明白警察为什么找你,如果你不知道,看电影就知道了。如果不想看电影,把警察对于你的记录放在网上我们来告诉你犯了什么法。
作者: 芸芸众生    时间: 2007-6-2 17:34
你们在说啥?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2 17:57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2 18:03
标题: 找木然
木然:冬雪听你的笛。,由你去叫他看看心理医生好些,这里很多服务是免费的,他都用得着
作者: 芸芸众生    时间: 2007-6-2 18:09
那就交给木然办呗!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2 18:21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宇宙洪荒    时间: 2007-6-2 19:01
最初由[ffgg123]发布


根据李的自述他老婆坚决要求离婚,不想离婚的是他。
关于婆婆的问题也是中国男人对於女人的一种精神虐待,和一个男人结婚,就等于和他的一家结婚。婆婆是应该由婆婆的老公来照顾,如果婆婆是寡妇就好象婆婆的守寡全都是为了儿子你的老公,你和儿子结婚照顾婆婆就是你一辈子的责任。中国人尤其是女人从古到今深受老公和老公一家的精神虐待,中国女人在精神上受到压
力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女人尤其是中国女人一定要自强,自尊,爱自己多点。

中国女人这么苦啊!通通嫁给不会给你们虐待的任何国家的男人好了,只怕受了虐待你却不知。

自强,自尊和爱自己多点是不一样的。

老李别理这样的人,没劲。
作者: 哇咧    时间: 2007-6-3 00:01
标题: 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和红楼梦里面的葫芦僧差不多。很多时候都不是合情合理合法,也不是有根有据有保障。这种所谓隔离令就是这样。

木然参与此事,主要是针对平权会;
开始我了解得不多,后来认为是需要帮助李向东恢复自信心,捍卫自己的生活,包括挑战法庭判决和resolve与妻子的争端。所以李向东的自述有部分原因是我鼓励的,为的是让他熟悉中文输入,以便提交给律师的材料。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3 07:04
标题: QUOTE]最初由[ffgg123]发布根据李的自述他老婆坚决要求离婚,不想离婚
百分百支持标题!

找律师说吧,老李那麽多道理。
作者: Sedona    时间: 2007-6-3 07:57
标题: 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最初由[哇咧]发布
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和红楼梦里面的葫芦僧差不多。很多时候都不是合情合理合法,也不是有根有据有保障。这种所谓隔离令就是这样。

木然参与此事,主要是针对平权会;
开始我了解得不多,后来认为是需要帮助李向东恢复自信心,捍卫自己的生活,包括挑战法庭判决和resolve与妻子的争端。所以李向东的自述有部分原因是我鼓励的,为的是让他熟悉中文输入,以便提交给律师的材料。

合法???  Of course, a no contact order is legal - no doubt about it.

合情合理????  No contact order is reasonable and fit well to the Canadian mainstream society.  I am not sure about immigrants though.  There are 105 ethno-cultural communities in Toronto.  I don't think we can find a legal system to fit them all.

不是有根有据有保障????  This is a strong accusation. If the Canadian law system doesn't operate based on reasonable and probable grounds, that's a good news - we can all move to USA, UK, Australia or China to claim refugee status.

所以李向东的自述有部分原因是我鼓励的,为的是让他熟悉中文输入,以便提交给律师的材料。?????  You don't learn Chinese typing by sharing your private life, including the graphic details of the very first date.  Go talk to a lawyer, who will assist Mr. Lee to organize his case.  Instead, he is shooting his own feet by sharing lots of inappropriate comments.

If the Canadian legal system is corrupt, forget legal help or appeal to the law court. Smuggle to a civilized country to claim refugee status!
作者: 哇咧    时间: 2007-6-3 09:23
标题: 回复: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最初由[Sedona]发布
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合法???  Of course, a no contact order is legal - no doubt about it.

合情合理????  No contact order is reasonable and fit well to the Canadian mainstream society.  I am not sure about immigrants though.  There are 105 ethno-cultural communities in Toronto.  I don't think we can find a legal system to fit them all.

不是有根有据有保障????  This is a strong accusation. If the Canadian law system doesn't operate based on reasonable and probable grounds, that's a good news - we can all move to USA, UK, Australia or China to claim refugee status.

所以李向东的自述有部分原因是我鼓励的,为的是让他熟悉中文输入,以便提交给律师的材料。?????  You don't learn Chinese typing by sharing your private life, including the graphic details of the very first date.  Go talk to a lawyer, who will assist Mr. Lee to organize his case.  Instead, he is shooting his own feet by sharing lots of inappropriate comments.

If the Canadian legal system is corrupt, forget legal help or appeal to the law court. Smuggle to a civilized country to claim refugee status!

I know the Chinese community well and I believe what I suggested is appropriate, adequate, and constructive, from the side of Mr. Lee. Canadian's law systems, specifically family law, is very easily used against people like Mr. Lee, who has a short life living here, apparently lack of self-confidence, under financial difficulties. This is not the problem of enforcement, but the consequence of cultural differences.

Canadian legal system is corrupt, no doubt. I saw it on TV once the police in some state of US is chasing a suspect on the road, and the woman reporter was asking questions to the *criminal expert*, "why he is still trying to hide somewhere here, why didn't he go to somewhere else like Canada?" It's a shame.
作者: 胡硕士    时间: 2007-6-3 09:27
最初由[冬雪canada]发布
>

坚持你的观点,那时你的自由。只是你不止一次的提到“武装斗争”,那不是事实。
   你想一下:我手里有刀,刀上又有有指纹。报案时我还声称:“报案吧,你要是不报就不是你妈养的”,我们全家静静的等着警察的到来。在警察询问Amada吴的笔录时,同样记录着她证明 我当时说的那句话:“报案吧,你要是不报就不是你妈养的”,连法官都宣布我持刀威胁罪名不能成立,你还一定要说我是在:‘武装斗争’吗。我不想低估了你的男人形象,但不得不把你过去的一段对话搬到这里来,请你不要记恨我:
——————————————————————————
下面是关于《鞍钢事件》中的部份网评,

  
[第 127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0日 17:36][在线状态:离线][ID:747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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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胡硕士]发布


千万别"气 就不打一处来". 如果真的气坏了身子, 俺可担当不起. 您说俺冷, 俺觉得没有您冬天里的雪那么冷; 说按自私, 俺又没有"不分一杯羹"决不罢休的"大无畏"精神; 说俺麻木, 既然没有您冬天般的冷, 也就不会冻得您那样的麻木. 就"背井离乡"来讲, 不论是安,还是张都一样, 都是"移民加国的中国人", 都应该是这起不幸事件的受害者, 都值得"团结一致,伸张正义,揭露丑恶,弘扬进步"的中国人的同情. "反对人们对丑恶小人的鞭打", 一点没说错. 加拿大是法制社会, 即使是"小人"也要依法办事. 而不是鞭打. 您说是不?

俺决定把俺的名字改成胡硕士的大爷. 以免误会本人是"硕士"什么的.  



我看最好还是降级把“硕士”换成“驳士”的好,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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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冬雪canada]发布



我看最好还是降级把“硕士”换成“驳士”的好,名副其实。  


不要忘了加上"胡"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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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海盗船船长]发布

没看到他自己在名字下面注明的头衔么?是胡说八道。我猜他的网名本来的意思是“胡说士”。哈哈,有意思。   

有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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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硕士

[在线状态:离线]   [第 131 帖][发布时间:2007年04月21日 11:32][KARMA 评分:0][ID:747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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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原文:
最初由[海盗船船长]发布

没看到他自己在名字下面注明的头衔么?是胡说八道。我猜他的网名本来的意思是“胡说士”。哈哈,有意思。   


知我者也! 谢谢.

人生中一大幸事之一就是有三五知己, 俺能在51中遇到[海盗船船长]这样知我的网友, 实在是让俺兴奋好几日. 衷心谢谢!

最近,俺又兴奋起来.51里还有冬雪canada网友一直在"惦念"着俺, 而且可能还是位"红颜知己". 哇! 对不起.各位,俺要马上下网了,赶紧买649去!

"我看最好还是降级把“硕士”换成“驳士”的好,名副其实。"-------------------------------------------------------------------------------------
读后倍感亲切!有道是"打是亲,骂是爱". 这个" 降级 "俺百分之百接受. 要是老李和他媳妇能有俺这样的福份,也不会闹到今天这地步,哈? 瞧瞧,字里行间,短短的一句话,充满了哪啥(自己猜). 夸俺是“驳士”, 俺那有哪个才呀. 当初老李他媳妇如果能如此夸老李, 咱们现在看到的肯定是一对"恩爱夫妻". 看来能成为夫妻的,也不一定能成为"知己".  俺太满足了!!!!!  

上次俺出于关心冬雪canada网友.嘱咐"千万别气 就不打一处来. 如果真的气坏了身子, 俺可担当不起.".  如此简单的关怀就换来了一"红颜知己"的挂念. 好幸福哟!

冬雪canada网友. 俺岂敢"请你不要记恨我". 您决不是"想低估了你的男人形象". 俺虽然此时比较激动, 但决不会错误的理解这句话的深刻涵义! 老李犯的那种低级错误,决不会发生在俺身上!

(十四岁以下,不易)
作者: Sedona    时间: 2007-6-3 10:21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最初由[哇咧]发布
回复: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I know the Chinese community well and I believe what I suggested is appropriate, adequate, and constructive, from the side of Mr. Lee. Canadian's law systems, specifically family law, is very easily used against people like Mr. Lee, who has a short life living here, apparently lack of self-confidence, under financial difficulties. This is not the problem of enforcement, but the consequence of cultural differences.

Canadian legal system is corrupt, no doubt. I saw it on TV once the police in some state of US is chasing a suspect on the road, and the woman reporter was asking questions to the *criminal expert*, "why he is still trying to hide somewhere here, why didn't he go to somewhere else like Canada?" It's a shame.



Though I don't agree the Canadian legal system is corrupt, I agree with you lots of Chinese immigrants suffer because of the cultural clash.

Do I agree with the family law in Canada?  Not quite.  The family law intervention is like when we have a fever, we take antibiotic, regardless the cause of the fever.  It is very effective, but the side effects are harmful as well.

You mention tv shows.  Mr. Lee is eligible for a trip to Jerry Springer's show in Chicago. Alternatively, Judge Judy's.
作者: 至强    时间: 2007-6-3 10:38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最初由[Sedona]发布
回复:回复: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Though I don't agree the Canadian legal system is corrupt, I agree with you lots of Chinese immigrants suffer because of the cultural clash.

Do I agree with the family law in Canada?  Not quite.  The family law intervention is like when we have a fever, we take antibiotic, regardless the cause of the fever.  It is very effective, but the side effects are harmful as well.

You mention tv shows.  Mr. Lee is eligible for a trip to Jerry Springer's show in Chicago. Alternatively, Judge Judy's.

我觉得你说的对。所谓隔离令就是个退烧药。让Judy能不再被李先生骚扰。如果李先生不care,自然是皆大欢喜。

所以说从这个隔离令看,各位不能确定谁是谁非。也不能确定李先生就搞了什么家暴。毕竟要有事实才能定案。

由此可以看出,平权会还是有问题的。但平权会毕竟本意是好的,李先生不如放人一马,牺牲自己,做点好事吧。

其实追根溯源,错不在平权会,还是在李先生,谁让你娶了你这个太太呢?这就是:一招棋错,满盘皆输。
作者: 哇咧    时间: 2007-6-3 10:42
标题: 从根源上看问题,高屋顶上倒水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3 12:39
标题: 有请Sedona法律专家帮助回答
最初由[tomm008]发布
有另外个问题:

一个法律认定了的罪犯,比如3年刑的(我没说李向东),这人是否失去所有权力,比如隐私权,姓名权什么的,是否就可以任媒体任意宰割?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3 12:58
标题: 是欢欢妹子吧!蛮横脾气大,还知道电影里演的是啥,是知情者?代言人?
最初由[ffgg123]发布
是发生在第三次报警后,我在上夜班工作中接到警察的电话,我只听懂《警察》,《家》的单词,我猜到是又报警了。
因为我没有任何威胁,打骂的事情发生,不知是什么原因警察要找我,是我主动去的警察局,并且在巴士车上打了911电话,请求普通话帮助,在皮而区警察局,就在大厅里我又不断的打911,寻求普通话帮助。


你真是屁话,废话一大堆,讲重点,警察到底找你干什么,警察吃饱饭没有事做,找你3次,告诉你讲多错多,不要告诉我们,你现在还不明白警察为什么找你,如果你不知道,看电影就知道了。如果不想看电影,把警察对于你的记录放在网上我们来告诉你犯了什么法。
作者: Sedona    时间: 2007-6-3 13:21
一个法律认定了的罪犯,比如3年刑的(我没说李向东),这人是否失去所有权力,比如隐私权,姓名权什么的,是否就可以任媒体任意宰割?   

I am no expert in anything. The only thing I am good at is traveling, so if you need any suggestion, I am more than happy to share my experience.

To answer the question above, it is easy.  We don't need no legal expertise; just use common sense.

这人是否失去所有权力?  The key word is 所有.  The answer is of course no; even prisoners have some rights.

比如隐私权,姓名权什么的?  I guess you are referring to the video.  I haven't seen the video, but I bet Mr. Lee's name was not mentioned.  Mr. Lee self-identified it to the media he is the talk of the town.  In term of confidentiality, I don't think anyone or organization has violated Mr. Lee's rights.  If they did, Mr. Lee can sue them for millions.

On the other hand, Mr. Lee disclosed the names of his ex-wife and his daughter and the details of him making Ms. Wu pregnant on the first date, to the media or at 51.  He has violated Ms. Wu's privacy.
作者: 加国老三    时间: 2007-6-3 14:22
标题: 按你的说法平权会更是侵权在先了
最初由[Sedona]发布
  

I am no expert in anything. The only thing I am good at is traveling, so if you need any suggestion, I am more than happy to share my experience.

To answer the question above, it is easy.  We don't need no legal expertise; just use common sense.

这人是否失去所有权力?  The key word is 所有.  The answer is of course no; even prisoners have some rights.

比如隐私权,姓名权什么的?  I guess you are referring to the video.  I haven't seen the video, but I bet Mr. Lee's name was not mentioned.  Mr. Lee self-identified it to the media he is the talk of the town.  In term of confidentiality, I don't think anyone or organization has violated Mr. Lee's rights.  If they did, Mr. Lee can sue them for millions.

On the other hand, Mr. Lee disclosed the names of his ex-wife and his daughter and the details of him making Ms. Wu pregnant on the first date, to the media or at 51.  He has violated Ms. Wu's privacy.

平权会: 《反家暴 破碎的家演出真人真事
平权会制DVD 刘珏辉导演 周志勇作曲

由平权会制作的纪录片「破碎的家」(Tears at Home) 昨天举行公映式,影片透过两名华人妇女的亲身经历,宣传反家暴的主题。》

只听一个对自己的孩子都能“嘴打出血,身上又打又掐的青一块紫一块的,孩子都打911报警”的 Amanda 吴的一面之词,这样的片子不侵权?是真人真事?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4:59
感谢各位热烈跟贴。

很抱歉,我搞错了一件事。我以为整个案子只是李夫人向家庭法院申请干预令(INTERVETION ORDER),因而适用法律为安省的“家暴保护法”。才明白这是个刑事诉讼案。印象中在哪里看到过此案属前者,再找,怎么都找不到了。看来是老眼昏花,犯糊涂了。以后不能凭印象办事了。这是个严重的教训,要牢牢记取。

幸好,我对“家暴保护法”的理解基本上是对的。按照SEDONA的说法,我的解释“相当精确(fairly accurate )”。能得到SEDONA的首肯,我信心倍增。 :O

顺便简单介绍一下加拿大有关家暴的法律体系。本来只有联邦立法,一部分在家庭法(FAMILY LAW)中,一部分在刑法(CRIMINAL CODE)中。后来一些省份和区域陆续制订了本地的补充法规,加速和加强制止家暴。前述安省的“家暴保护法”就是这样一个补充法律。不过这个法案虽然在2000年已经通过,却迄未正式实施。

更值得庆幸的是,我对隔离令的意义的理解也是对的。

这个隔离令不可能是SEDONA提到的结案前发布的临时隔离令。那样的隔离令不确定任何事情。但这样的隔离令不可能在结案后继续有效。

这个案子未经庭审便结案了,原因只有以下三种可能:

法院撤案(DISMISSAL),如SEDONA提到的;
检方撤诉(PROSECUTOR DROPS THE CASE),如GongYiZhiSheng 提到的;
协议结案(BARGAINING),如SEDONA提到的。

在前两种情况下结案,不可能还会有继续生效的隔离令。所以,除非还有其他可能,一定是协议结案。根据协议结案发布的隔离令,与经庭审后发布的隔离令,意义是一样的。因为各方已达成协议,发布隔离令所需的事实已经认定,因而无须再经庭审。这个隔离令,不是临时的,而是最终的。法庭不可能在未认定家暴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发出这样的隔离令。

在整个司法系统中,法院是最后一环。在前面的环节中可以有不确定的东西,如警察可以未经法院审理拘押疑犯24小时,CAS可以未经法院审理带走其认为受到了虐待的孩子。但到了法院这一环,便不允许有任何不确定。有谁听说过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犯了罪,但为了保险起见,先把他判罪,关起来再说这样的事?

其实李先生很容易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如SEDONA一再敦促的,公布当时未经庭审便结案的原因;对法院是否认定家暴已经发生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并提供证明。可是李先生就是不做。这就不能不使人怀疑他的可信度了。

其实李先生这么做是对的。本来这件事就应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媒体来解决。但要不说,就全都别说。一面由于法律上的顾忌遮遮掩掩,一面又要别人相信自己的话,可能吗?

再次奉劝李先生,什么都不要说了。再说下去,后果严重。没听SEDONA说,你已经侵犯了你妻子的隐私了吗?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3 15:19
标题: A Prized Liar - Mr. Lee
Didnt many of us has said and warned  Lee that he is not  speaking the truth and that he is only misusing 51.ca and all of the 51.ca fans here?!
The only posititive gesture he can still make is by showing us all the official legal documents for further discussion.
Again, he is a liar, a pitiful timid homosapien .
Why does he go on and on with empty talks!

Good night, Mr. L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5:52
最初由[网站管理员]发布
鼓励原创,故加精。

我认为,要搞清楚法庭发出“隔离令”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其实很简单,找专业处理这类案件的律师问一下就可以弄明白。至于弄舟先生所说的:“由此可以推断,若法庭发出隔离令,则必然认定家暴已经发生 ”,则不敢立即认同。因为我认为,要当个合格的律师,或者说,有这种解释资格的人,恐怕不是看看法律条文、来个推断,就可以的了。

这里只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栓释并据其作逻辑推理,除非条文有法律上的特殊意义,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无法理解,或文字有歧义,非专家不能解释,否则谁都可以作出解释,不一定非要法律专家不可。我不认为这几条的文字上有常人不能理解的地方。而且若只有专业人士才有资格开口,这里恐怕出了SEDONA,谁都要闭嘴了。

结论是否站得住脚,取决于前提是否正确,推理是否无逻辑错误,而不是谁在推论。老板若认为我在这两方面有问题,欢迎指正。

其实我并不是只看法律条文。我还有其他根据。

其一,在整个司法系统中,法院是最后一环。在前面的环节中可以有不确定的东西,如警察可以未经法院审理拘押疑犯24小时,CAS可以未经法院审理带走其认为受到了虐待的孩子。但到了法院这一环,便不允许有任何不确定。有谁听说过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犯了罪,但为了保险起见,先把他判罪,关起来再说这样的事?

其二,李先生很容易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如SEDONA一再敦促的,公布当时未经庭审便结案的原因;对法院是否认定家暴已经发生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并提供证明。可李先生就是不做。这就从反面论证了我的结论。


再看木然先生的《三谈 》一文,似乎也给了有关“隔离令”含义的一些解释,当然,我也不清楚他是否就此咨询了专业人士,抑或也只是他的“个人推断”。

推断是要有前提的。木然先生的前提是什么?法律条文?案例?一概不见。亦未提此案的分隔令在结案后继续有效,而不是结案前的临时措施。这样的推断,怎能站得住脚?

解释人人可作,只有合理的才能被接受。


其实,如果平权会方面咨询了律师(我想他们应该咨询了),得到了“法庭发出隔离令就是认定家暴已经发生 ”这个结论的话,他们完全可以以这个理由回应李先生和木然先生的质疑,就像弄舟这篇文章所写的一样:我们平权会是“根据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及法院认定(家暴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反家暴宣传,无可指摘 ”,但为什么他们不这样做呢?很纳闷。难道这类的质疑在他们看来,根本不值得回应吗?:confused:

这就不懂了。老板在这里引的几句话虽是我说的,却并非我的原创。大意相同的话,平权会早就说了。老板没见着?我倒是弄不清,已经交代得清清楚楚了的事,木然还要人家交代什么?也许是收回片子,向李先生道歉?这人家也早已表明了态度,没有法院判决,不收回片子。再要说,不还是这几句话?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6:02
最初由[胡硕士]发布
俺赞同"玩船"(弄舟)网友的观点. 尤其是关于"木然"对老李和安刚的评论.




谁是老李?
作者: 哇咧    时间: 2007-6-3 16:06
标题: 我就不说我的解释了,因为我不了解情况
按照木然的解释,法庭发出隔离令的依据是第二种情况,就是预见到有可能会有冲突所以让双方隔离。弄舟说了法庭发隔离令有两种情况,然后说现在法庭发了隔离令,所以可以推定是第一种情况;这是不够严密的,那为什么不能是第二种呢,就是preventive.

这就好像小孩打架,大人说,不管谁对谁错,你们两个谁也别招惹谁了,隔离令就是这个意思。

西人的逻辑就是不管你一哭二闹三上吊,只要别闹出人命就行,所以才有这种隔离令的法律怪胎出现。

中国人遇到夫妻打架要劝,单位领导,居委会,大姨二舅三姑爷四叔,以娘家人为主的一帮人都会浮出水面。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7:08
标题: 回复:No Contact Order
最初由[Sedona]发布
No Contact Order

First, respect to 弄舟.  How many of us know what e-laws is, or spend time understanding the legal and social systems in Canada?  What 弄舟 doesn't have is life case experience to support his interpretation, which is fairly accurate in my humble opinion.

I am not a lawyer, but have done law enforcement for over 20 years in Canada. My current role includes interpreting the laws and translating them into government position paper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I have seen more than 2000 no contact orders, so I guess I am qualified to toss in my 2 cents.

In at least 2 of my posts in other threads, I have tried to "re-construct" the disposition of Mr. Lee's criminal case.  He refused to further elaborate, though he spent time and efforts telling us he made his wife pregnant in the first very date and the details of his negative family interactions.

Let me try the "re-construction" one more time:

Before conviction/disposition:

There may be a no contact order before conviction or disposition.  The order is either issued by the police via an undertaking or by the law court via a bail.  This order is still an order; every legal party in the case must abide by the order.  However, it doesn't mean the defendant is guilty of anything. GongYiZhiSheng has said it the case still is untested.

After conviction/disposition:

I had an hour conversation with my legal manager about this case.  She probably thought I had "trouble" at work.  My legal manager is a panel member with the Ministry of Attorney General, to review and to revise the current laws.

We "re-constructed" the following:

1. Dismissal (case dropped or not convicted). The law court has no jurisidiction issuing any restrictive order on the defendant.

2. Conviction. The law court will issue an order with or without restrictive conditions including a no contact order.

3. Bargain, with or without a conviction. The law court can issue restrictive orders. My legal manager could not recall if she had seen a conditional discharge with a no contact order, though I told her I had seen it.

4. After the disposition, the no contact order means the victim requires protection.  If the defendant violates the court order, he will be charged with breach, and the old case will be brought back to court for a new disposition.

To conclude, it is time for Mr. Lee to tell us if he was convicted or he got a bargain with the Crown.  The current no contact order, after the disposition, means Ms. Wu still is at risk.

I don't understand why the court order includes that Mr. Lee can't have access to his daughter. There must be "more facts" in this case Mr. Lee has chosen not to share with 51ers.

U HAVE MY RESPECT,TOO,MR。 SEDONA。I MAY NOT ALWAYS AGREE WITH U,THOUGH。

HOPE U HAVE SOME CASES TO SUPPORT MY INTERPRETATION。

WHAT DOES THE TERM “DISPOSITON”  EXCACTLY MEAN,BY THE WAY?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7:14
标题: 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最初由[哇咧]发布
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以便提交给律师的材料。

找了律师了,就不该再找媒体了。公开说的话,往往会对案情有不利影响。这就是为什么平权会再也不出一声,李夫人拒绝媒体采访的原因。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7:23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最初由[哇咧]发布
回复: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I know the Chinese community well and I believe what I suggested is appropriate, adequate, and constructive, from the side of Mr. Lee. Canadian's law systems, specifically family law, is very easily used against people like Mr. Lee, who has a short life living here, apparently lack of self-confidence, under financial difficulties. This is not the problem of enforcement, but the consequence of cultural differences.

Canadian legal system is corrupt, no doubt. I saw it on TV once the police in some state of US is chasing a suspect on the road, and the woman reporter was asking questions to the *criminal expert*, "why he is still trying to hide somewhere here, why didn't he go to somewhere else like Canada?" It's a shame.

PROBLEMS,YES。 CORRUPTED,QUESTION MARK。

U DON‘T JUDGE A SYSTEM ONLY BY A FEW CASES。 OTHERWISE,ANY POINT OF VIEW COULD BE VALID FOR U CAN ALWAYS FIND SOME CASES TO SUPPORT UR VIEW。THUS, WE GONNA HAVE TONS OF VALID POINTS OF VIEW CLASHING EACH OTHER。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7:40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最初由[Sedona]发布
回复:回复:回复:加拿大的法院和官僚系统,基本上就是瞎判





Though I don't agree the Canadian legal system is corrupt, I agree with you lots of Chinese immigrants suffer because of the cultural clash.

Do I agree with the family law in Canada?  Not quite.  The family law intervention is like when we have a fever, we take antibiotic, regardless the cause of the fever.  It is very effective, but the side effects are harmful as well.

You mention tv shows.  Mr. Lee is eligible for a trip to Jerry Springer's show in Chicago. Alternatively, Judge Judy's.

U R MISTAKEN IF U RELY ANTIBIOTIC ALONE TO CURE UR FEVER。IT’S NOT MEANT SO。 IT‘S UR IMMUN SYSTEM WHICH DOES MOST OF THE JOB。 U CAN CRITICIZE ANTIBIOTIC FOR NOT REDUCING UR FEVER EFFECTIVELY, BUT U CANNOT CRITICIZE IT FOR NOT CURING UR FEVER ENTIRELY。

THE SAME CAN BE APPLIED TO THE LAW。 IT REQUIRES A WHOLE LOT OF OTHER THINGS, SUCH AS VALUES,ETHICS,RELIGIONS,EDUCATION,ETC。,WORKING TOGETHER WITH THE LAW TO CURE OUR SOCIETY。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8:04
标题: 回复:我就不说我的解释了,因为我不了解情况
最初由[哇咧]发布
我就不说我的解释了,因为我不了解情况

按照木然的解释,法庭发出隔离令的依据是第二种情况,就是预见到有可能会有冲突所以让双方隔离。弄舟说了法庭发隔离令有两种情况,然后说现在法庭发了隔离令,所以可以推定是第一种情况;这是不够严密的,那为什么不能是第二种呢,就是preventive.

这就好像小孩打架,大人说,不管谁对谁错,你们两个谁也别招惹谁了,隔离令就是这个意思。

西人的逻辑就是不管你一哭二闹三上吊,只要别闹出人命就行,所以才有这种隔离令的法律怪胎出现。

中国人遇到夫妻打架要劝,单位领导,居委会,大姨二舅三姑爷四叔,以娘家人为主的一帮人都会浮出水面。

我之所以推断李案中的隔离令属第一种情况,是因为它在结案后继续有效。

这并非“就好像小孩打架,大人说,不管谁对谁错,你们两个谁也别招惹谁了,”。法院只有在相信控方的证据,相信控方需要保护后才会颁发隔离令。而这证据,就是要证明家暴已经发生。否则,没有理由需要保护。

这就引出了我确实不够严密的地方:其实没有第一、第二种情况之分,只有程序上不同阶段之分。

无论如何,若李先生确信法院未断定他有家暴行为,他应该去告平权会。这个行动本身是最好的证明。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8:06
标题: 回复:A Prized Liar - Mr. Lee
最初由[Lat123]发布
A Prized Liar - Mr. Lee

Didnt many of us has said and warned  Lee that he is not  speaking the truth and that he is only misusing 51.ca and all of the 51.ca fans here?!
The only posititive gesture he can still make is by showing us all the official legal documents for further discussion.
Again, he is a liar, a pitiful timid homosapien .
Why does he go on and on with empty talks!

Good night, Mr. L

BE NICE,PLEASE。
作者: 弄舟    时间: 2007-6-3 18:58
标题: NO CONTACT ORDERS
以下网站提供了许多关于隔离令的资料,很有参考价值:

http://www.owjn.org/info/orders.htm

还有其他许多类似的网站,只要在GOOGLE里打进“ NO CONTACT ORDERS”即可找到。

下面是关于如何取得隔离令的问答:

Q. HOW DO I GET A ONE?

A. A Judge or Justice of the Peace needs certain information before s/he can grant you one of these court orders:

s/he must believe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your fear is reasonable: this means a similar person in your position would be afraid
you cannot make emotional pleas without evidence; therefore, you should:
-   document every time the person stalked you or threatened you
-   keep any evidence of abuse such as hospital records, photographs, etc.
-   in the case of a partner/ex-partner, if applicable, evidence of his mistreatment of your children
-  for peace bonds only, document every time the person damaged your property or threatened to; take photographs, if possible.

非常清楚,不是谁跑到法官面前说一声“我受虐待了”就能拿到隔离令的。必须要有能使法官相信的证据。
作者: 胡硕士    时间: 2007-6-3 19:21
法官对李向东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这么简单的问题,让大家论得越来越复杂了.意味着什么?  就是在法官发PERMIT前,老李不能碰他老婆一根汗毛. 就这么简单!
作者: Sedona    时间: 2007-6-3 19:34
最初由[胡硕士]发布
法官对李向东发出的隔离令意味着什么?



这么简单的问题,让大家论得越来越复杂了.意味着什么?  就是在法官发PERMIT前,老李不能碰他老婆一根汗毛. 就这么简单!


You are very right.  A no contact order is to protect the victim.
作者: 网站管理员    时间: 2007-6-3 20:12
标题: 回复:回复:我就不说我的解释了,因为我不了解情况
最初由[弄舟]发布
回复:我就不说我的解释了,因为我不了解情况



我之所以推断李案中的隔离令属第一种情况,是因为它在结案后继续有效。

这并非“就好像小孩打架,大人说,不管谁对谁错,你们两个谁也别招惹谁了,”。法院只有在相信控方的证据,相信控方需要保护后才会颁发隔离令。而这证据,就是要证明家暴已经发生。否则,没有理由需要保护。

这就引出了我确实不够严密的地方:其实没有第一、第二种情况之分,只有程序上不同阶段之分。

无论如何,若李先生确信法院未断定他有家暴行为,他应该去告平权会。这个行动本身是最好的证明。
隔离令在结案后继续有效就能肯定是第一种情况?您的这种推断的根据是什么?能解释一下吗?您说的“法院只有在相信控方的证据,相信控方需要保护后才会颁发隔离令。而这证据,就是要证明家暴已经发生。”,有法律依据吗?

你解释了拿到隔离令是有条件的,不是“说一声“我受虐待了”就能拿到隔离令的”,这我信,本来也应该是这样,要不这世界就乱了。

但请注意,在以下您解释的隔离令的条件的时候,中间的用词是“s/he must believe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your fear is reasonable: ”,这里有没有肯定家庭暴力已经发生的肯定性结论?没有吧。只是说提出要求方的担心可能是有理由的。

A. A Judge or Justice of the Peace needs certain information before s/he can grant you one of these court orders:

s/he must believe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that your fear is reasonable: this means a similar person in your position would be afraid
you cannot make emotional pleas without evidence; therefore, you should:
- document every time the person stalked you or threatened you
- keep any evidence of abuse such as hospital records, photographs, etc.
- in the case of a partner/ex-partner, if applicable, evidence of his mistreatment of your children
- for peace bonds only, document every time the person damaged your property or threatened to; take photographs, if possible.
因此,我还是认为,对法庭的隔离令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地认为:这就是认定家庭暴力已经发生。至少,在您给出的法律条文中,我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而平权会方面的表态,我没看到和您的意思一样的解释,看到的只是以下木然文章中的描述:

李向东还说,杨女士对5月20日她自己在电台节目中所表达的说法一一予以否认。对此,李向东表示出相当的不理解:“我不明白杨女士为何要否认她曾说过的观点,她在电台所说的,像‘平权会对李家故事的认可,主要是因为法官有个判决,李先生不能接近李太太,必须要隔离,根据这个判决,平权会相信李太太所遭遇的不幸的真实性’的观点(大意),她不仅在你们节目中说了,就是私下对我也是这么说的。为什么要否认呢?”
是呀,为什么要否认呢?我也很奇怪。:confused: 如果如您说的那样:隔离令=家暴事实认定,为什么杨女士要否认她曾经公开说过的话呢?这是一个很强有力的让对方闭嘴的理由,为什么要否认?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让我不能认同您弄舟的观点。

最后,我想提醒一下,我是以个人身份在讨论这件事情,没有网站的立场,您不用总是“老板”的称呼,别扭的很。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3 20:21
标题: BE NICE,PLEASE。
A Prized Liar - Mr. Lee


弄舟 :  And do you think you are really being nice to Leee by confusing him with all the questions and your analysis?
Do you really think he needs all the comments he got from the forum? Do you really think he does not know ? He might not be as calm as you but he definitely has a more peculiar mindset .

I think he is only using 51 forum to purge his wife, the legal system, and those community institutions because he has lost 'face '.

To be nice to him is to tell him straight to HIS FACE that he should get on with his life and for us not to confuse him anymore with so much 'intellectual analysis", because this is not what he needs. He needs medical help and 不要欺骗观众
作者: 宇宙洪荒    时间: 2007-6-4 09:10
标题: 回复:按你的说法平权会更是侵权在先了
最初由[加国老三]发布
按你的说法平权会更是侵权在先了



平权会: 《反家暴 破碎的家演出真人真事
平权会制DVD 刘珏辉导演 周志勇作曲

由平权会制作的纪录片「破碎的家」(Tears at Home) 昨天举行公映式,影片透过两名华人妇女的亲身经历,宣传反家暴的主题。》

只听一个对自己的孩子都能“嘴打出血,身上又打又掐的青一块紫一块的,孩子都打911报警”的 Amanda 吴的一面之词,这样的片子不侵权?是真人真事?


告平权会。

大家来抵制平权会,这点小事搞不好,还妄称代表华人!

你有错你也要认,做个男人。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4 10:03
标题: 回复:回复:按你的说法平权会更是侵权在先了
最初由[tomm008]发布
回复:按你的说法平权会更是侵权在先了




告平权会。

大家来抵制平权会,这点小事搞不好,还妄称代表华人!

你有错你也要认,做个男人。

你很奇怪,如果老李承认有错误,他还要在51里狡辩什么?
夫妻打架难道要把女人打得死去活来才算是虐待和暴力行为吗,
为什么法庭要禁止他见老婆和女儿一年,就因为他有暴力的问题,男人打女人的时候,女人不能够反抗吗,而男人很有可能打伤女人。为什么禁止见女儿,因为他也会伤害女儿。
这部影片是宣传反对暴力家庭,让妇女在面临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要沉默,要让法律来保护自己。
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谁。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0:26
标题: 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
你很奇怪,如果老李承认有错误,他还要在51里狡辩什么?夫妻打架难道要把女人打得死去活来才算是虐待和暴力行为吗,
为什么法庭要禁止他见老婆和女儿一年,就因为他有暴力的问题,男人打女人的时候,女人不能够反抗吗,而男人很有可能打伤女人。为什么禁止见女儿,因为他也会伤害女儿。
这部影片是宣传反对暴力家庭,让妇女在面临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要沉默,要让法律来保护自己。
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谁



说得好,说得对,说得妙,我要封 f123 为正义之星。他/她的言论不是偏面的,大家看过所有论谈便知。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1:05
标题: 回复: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
最初由[Lat123]发布
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

你很奇怪,如果老李承认有错误,他还要在51里狡辩什么?夫妻打架难道要把女人打得死去活来才算是虐待和暴力行为吗,
为什么法庭要禁止他见老婆和女儿一年,就因为他有暴力的问题,男人打女人的时候,女人不能够反抗吗,而男人很有可能打伤女人。为什么禁止见女儿,因为他也会伤害女儿。
这部影片是宣传反对暴力家庭,让妇女在面临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要沉默,要让法律来保护自己。
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谁



说得好,说得对,说得妙,我要封 f123 为正义之星。他/她的言论不是偏面的,大家看过所有论谈便知。


  你的脑袋不会真的进水了吧。
假设你的老公(对不起不知你有没有,只是比喻),按平权会的说法影片是以真人真事,是受害者亲自讲述自己的遭遇,并把当时受害的情景重演,那么你老公的面目出现在屏幕上,你们和孩子的同学朋友,还有你本人会不会受影响?这种影响还要提你和孩子的尊姓大名吗?再有你经常说:“夫妻打架难道要把女人打得死去活来才算是虐待和暴力行为吗”,       打老婆?你看到了吗?事实是她她身上“毛发未损“,打孩子打老公可是有据可查。
  女儿与父亲的关系从他讲述的过程看,他们父女的感情“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人可以取代”,你还说:“为什么禁止见女儿,因为他也会伤害女儿。”你是不是有点丧良心。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1:34
标题: 你是不是有点丧良心
你再从头看看所有关於李生的帖子再说吧。

李生应该反串演他老婆。

不是要打出手才是虐待,心理,精神和性虐待的背景更为法官判刑时一重大考虑。长期拒绝给李太性爱也是性虐待。

李生可能觉得自已是最清白的

找李生一个新女伴他就不会再在51 出现了。f123都说过,回国找10000个都找到。好过他在51出现,他女儿都懂看51吧。他有无脑。他可以在51写出那麽多的好文章就请他不要再说多麽爱女儿。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1:42
标题: 回复: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
最初由[Lat123]发布
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

你很奇怪,如果老李承认有错误,他还要在51里狡辩什么?夫妻打架难道要把女人打得死去活来才算是虐待和暴力行为吗,
为什么法庭要禁止他见老婆和女儿一年,就因为他有暴力的问题,男人打女人的时候,女人不能够反抗吗,而男人很有可能打伤女人。为什么禁止见女儿,因为他也会伤害女儿。
这部影片是宣传反对暴力家庭,让妇女在面临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要沉默,要让法律来保护自己。
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谁



说得好,说得对,说得妙,我要封 f123 为正义之星。他/她的言论不是偏面的,大家看过所有论谈便知。

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重新看你发表的所有观点和言论,总觉得你在上窜下跳的挑起是非
。ffgg123充其量只是一个炮灰,而你却总是推波助澜,诱导着方向。罢手吧!不要一错再错。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2:17
标题: 回复:你是不是有点丧良心
最初由[Lat123]发布
你是不是有点丧良心

你再从头看看所有关於李生的帖子再说吧。

李生应该反串演他老婆。

不是要打出手才是虐待,心理,精神和性虐待的背景更为法官判刑时一重大考虑。长期拒绝给李太性爱也是性虐待。

李生可能觉得自已是最清白的

找李生一个新女伴他就不会再在51 出现了。f123都说过,回国找10000个都找到。好过他在51出现,他女儿都懂看51吧。他有无脑。他可以在51写出那麽多的好文章就请他不要再说多麽爱女儿。


"不是要打出手才是虐待,心理,精神和性虐待的背景更为法官判刑时一重大考虑。长期拒绝给李太性爱也是性虐待"
   我觉得我就够粗心的,现在看你比我强不了多少。
看你知道的还不少:“长期拒绝给李太性爱也是性虐待。”
我无权评价这个问题,但是我可以想像:一个男人都拒绝了性生活
,那女人做的也真够可以的。
说你粗心,是因为人要从现象看本质,多看一看他们日常生活的片段,人家讲的每一件事,都可以列举证据,你不觉得可信吗?为什么一定要委屈自己的良心。
说你粗心还有一点,记得在看讲述时,有这样的话:“第三次报警后,孩子的电脑已经被换了一台,没有中文系统,我的事她再也无法了解”这是有意的安排吧。
  他还说“我的事,孩子都知道,甚至有些事都是孩子告诉我的”
你还有话说吗?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4 12:33
标题: 回复:回复: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
最初由[雁声]发布
回复:影片没有把老李的名字,没有把他的人拍出来,是他自己跑出来,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他是




  你的脑袋不会真的进水了吧。
假设你的老公(对不起不知你有没有,只是比喻),按平权会的说法影片是以真人真事,是受害者亲自讲述自己的遭遇,并把当时受害的情景重演,那么你老公的面目出现在屏幕上,你们和孩子的同学朋友,还有你本人会不会受影响?这种影响还要提你和孩子的尊姓大名吗?再有你经常说:“夫妻打架难道要把女人打得死去活来才算是虐待和暴力行为吗”,       打老婆?你看到了吗?事实是她她身上“毛发未损“,打孩子打老公可是有据可查。
  女儿与父亲的关系从他讲述的过程看,他们父女的感情“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人可以取代”,你还说:“为什么禁止见女儿,因为他也会伤害女儿。”你是不是有点丧良心。


不知道你是那个白痴,那么为什么老李连什么时候和老婆睡觉,发生关系,女儿是怎么生出来的都可以写出来,就是死活也不告诉我们,警察到底是为什么拉他去坐牢,为什么法庭要判他一年内不可以见他的女儿和老婆,为什么?如果你不是白痴就不要再为他狡辩了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2:38
标题: 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哈哈,你真幸福。肯定你从未受虐,不知受虐者的真感受。你说得对,我偏喜欢f123的言论,所以我客观地支持他,因为那正是我所有要说的话。
你真易受骗,李生哭一哭,你便支持他。其实我都支持李生的,我支持他正面做个真男人。说到未,他做的全是最终伤害女儿的事情,你也不是推波助澜?

法律不外之情,我相信李生已被轻判,以前很多帖子有提。如李生能顶天立地,便不要说白话,拿法律文件出来弄清楚吧,在51再继续是欺骗观众。可能他需要你这样的观众去把他变做‘受伤的女人’。

51很多纲友已经用了不同的见解支持‘她’,‘她’那麽大条道理、为何不找律师替他打真军,法援‘她’都拿了。还要在51公报‘革命史’,我看後不是替李太抱不平,我为‘她’女儿悲哀,‘她’女儿懂上纲的,明白吗?

下一步可能是女儿去CAS 投诉,‘她’是给女儿很大精神虐待。我希望‘她’女儿长大後找的老公不像‘她’。所以李太的演出对女儿是正面教育。

最後多谢你又激发起我写上文,心里凉快得多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2:53
标题: 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你真的为老李流泪了.

孩子都不是跟老李,他还可以控制她的电脑吗?在家里看不到,在图书馆朋友家都可以看到,这个月看不到,以後还可看到。

我在上文解释何为性虐待,没有说李生性虐待老婆。可能有人提醒他後,他会哭诉老婆也给他性虐待咱。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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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你真的为老李流泪了.

孩子都不是跟老李,他还可以控制她的电脑吗?在家里看不到,在图书馆朋友家都可以看到,这个月看不到,以後还可看到。

我在上文解释何为性虐待,没有说李生性虐待老婆。可能有人提醒他後,他会哭诉老婆也给他性虐待咱。


  看来撒谎已经成了你的恶习:


“长期拒绝给李太性爱也是性虐待。”

“第三次报警后,孩子的电脑已经被换了一台,没有中文系统,我的事她再也无法了解”这是有意的安排吧

  你自己对照看一看矛盾吗?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4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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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撒谎已经成了你的恶习:


“长期拒绝给李太性爱也是性虐待。”

“第三次报警后,孩子的电脑已经被换了一台,没有中文系统,我的事她再也无法了解”这是有意的安排吧

  你自己对照看一看矛盾吗?

我的电脑也没有中文系统,我可以看中文没有问题,至于写中文只要download 南极星就可以了。
如果吵架时总是说,“我杀了你”或者任何威胁的语言也是一种虐待,法庭也会判决你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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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你真的为老李流泪了.

孩子都不是跟老李,他还可以控制她的电脑吗?在家里看不到,在图书馆朋友家都可以看到,这个月看不到,以後还可看到。

我在上文解释何为性虐待,没有说李生性虐待老婆。可能有人提醒他後,他会哭诉老婆也给他性虐待咱。

“  她女儿懂上纲的,明白吗?”
“在家里看不到,在图书馆朋友家都可以看到,这个月看不到,以後还可看到。”

是你不懂还是装糊樚,13岁孩子懂上网的,能不明白?
  还要请教你,那一家英文网站报到了《李向东事件》?哪一家图书馆有中文系统电脑?
   送你一句话:越描越黑!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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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电脑也没有中文系统,我可以看中文没有问题,至于写中文只要download 南极星就可以了。
如果吵架时总是说,“我杀了你”或者任何威胁的语言也是一种虐待,法庭也会判决你


你怎么知道老李就一定说了威胁别人的话?你怎么证明这些话不是从amnda吴的嘴里编出来时?  你总拿你的善良去看amnda吴,在《革命家史》中描述的难道都是空穴来风,就我分析可信度99%,当你一再的维护一个错误的观点,并为其找出蹩脚的根据时,你已经违背了自己做人的标准,我真心希望你静下来,思索一下,用旁观者的角度,换位思考。
不要急于辩解。一个人犯错误不怕,怕的是一错再错。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4:47
标题: 看来撒谎已经成了你的恶习:
[IFRAME]“长期拒绝给李太性爱也是性虐待。”[/IFRAME]

只是巨体一个比喻。我相信检控官会在检控过程中质疑过性虐待的可能性,在这类家暴事件,性侵犯的质询是一贯的。但我没有兴趣探求李生性虐待的可能性。我们也不用说离题。其实一个罪名'Assault' 已经是可以包括肢体、精神、心理、性、宗教,财政上的虐待,视乎个别案件的细节而定。李生在纲上得个'讲'字,起码也混得你的同情呀,多容易,媒体的价值是那麽低贱?

[[IFRAME]http://:“第三次报警后,孩子的电脑已经被换了一台,没有中文系统,我的事她再也无法了解”这是有意的安排吧。他还说“我的事,孩子都知道,甚至有些事都是孩子告诉我的”
你还有话说吗?[/IFRAME]

你quote 这话用意混淆? 不用辩驳的是孩子一定可以看到李生对法律的反判和狡辩. 而李生亦连女几也要拖落水,不放个,还说'甚至有些事都是孩子告诉我的”. 女几有说个甚麽话不等如他应该再把是非扩大让女儿蒙羞,真虐待!


看来撒谎已经成了你的恶习

哈,你贴错帖?是转给李生的??我要跟李生好好学习, 再回来给你唱山歌!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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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撒谎已经成了你的恶习:

"长期拒绝给李太性爱也是性虐待。”

只是巨体一个比喻。我相信检控官会在检控过程中质疑过性虐待的可能性,在这类家暴事件,性侵犯的质询是一贯的。但我没有兴趣探求李生性虐待的可能性。我们也不用说离题。其实一个罪名'Assault' 已经是可以包括肢体、精神、心理、性、宗教,财政上的虐待,视乎个别案件的细节而定。李生在纲上得个'讲'字,起码也混得你的同情呀,多容易,媒体的价值是那麽低贱?

"第三次报警后,孩子的电脑已经被换了一台,没有中文系统,我的事她再也无法了解”这是有意的安排吧。他还说“我的事,孩子都知道,甚至有些事都是孩子告诉我的”
你还有话说吗?"

你quote 这话用意混淆? 不用辩驳的是孩子一定可以看到李生对法律的反判和狡辩. 而李生亦连女几也要拖落水,不放个,还说'甚至有些事都是孩子告诉我的”. 女几有说个甚麽话不等如他应该再把是非扩大让女儿蒙羞,真虐待!


"看来撒谎已经成了你的恶习"

哈,你贴错帖?是转给李生的??我要跟李生好好学习, 再回来给你唱山歌!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5:10
标题: 回复Lat123
"还要在51公报‘革命史’,我看後不是替李太抱不平,我为‘她’女儿悲哀,"
   
   "下一步可能是女儿去CAS 投诉,‘她’是给女儿很大精神虐待。我希望‘她’女儿长大後找的老公不像‘她’。所以李太的演出对女儿是正面教育。

最後多谢你又激发起我写上文,心里凉快得多"


   以上观点我在你的帖子里发现多次现在就来分析一下:
在平权会影片《冬》和DVD片《破碎的家》首映式新闻发布会之前(5月13日现代日报),我没看到李向东关于他自己家里的任何报道和评论,只是现在搜索《冬雪canada》及《寒秋》的个人信息能发现他对待《鞍钢事件》,《遭前妻小姨继女指控 已打赢两场官司 北京移民今三战性侵罪》,《张虹》等事件的鲜明立场,但是从没有涉及到自己家或孩子的言论。这就可以看出他没有伤害孩子和家庭。
  而在《冬》和《破碎的家》公布後,他才站出来揭露真相。可见,真正伤害孩子的应该是不真实的影片和DVD片,李向东是在认为真相被颠倒,孩子的心灵受到了扭曲才不得不站出来。
所以孩子要投诉的应该是造成这场悲剧的平权会!
     你的心里还凉快得了吗?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5:12
标题: 回复: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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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  她女儿懂上纲的,明白吗?”
“在家里看不到,在图书馆朋友家都可以看到,这个月看不到,以後还可看到。”

是你不懂还是装糊樚,13岁孩子懂上网的,能不明白?
  还要请教你,那一家英文网站报到了《李向东事件》?哪一家图书馆有中文系统电脑?
   送你一句话:越描越黑!


13岁当然懂上网,你明白便好了。问问51老板普通电脑看不到 51吗?电脑没有语言设定- Language setting ?? 设定了不可写也可看。你真的 '越描越黑!’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5:19
标题: 回复:回复Lat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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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Lat123

"还要在51公报‘革命史’,我看後不是替李太抱不平,我为‘她’女儿悲哀,"
   
   "下一步可能是女儿去CAS 投诉,‘她’是给女儿很大精神虐待。我希望‘她’女儿长大後找的老公不像‘她’。所以李太的演出对女儿是正面教育。

最後多谢你又激发起我写上文,心里凉快得多"


   以上观点我在你的帖子里发现多次现在就来分析一下:
在平权会影片《冬》和DVD片《破碎的家》首映式新闻发布会之前(5月13日现代日报),我没看到李向东关于他自己家里的任何报道和评论,只是现在搜索《冬雪canada》及《寒秋》的个人信息能发现他对待《鞍钢事件》,《遭前妻小姨继女指控 已打赢两场官司 北京移民今三战性侵罪》,《张虹》等事件的鲜明立场,但是从没有涉及到自己家或孩子的言论。这就可以看出他没有伤害孩子和家庭。
  而在《冬》和《破碎的家》公布後,他才站出来揭露真相。可见,真正伤害孩子的应该是不真实的影片和DVD片,李向东是在认为真相被颠倒,孩子的心灵受到了扭曲才不得不站出来。
所以孩子要投诉的应该是造成这场悲剧的平权会!
     你的心里还凉快得了吗?


很多人一早已经叫李生找律师,讲多无谓,我是尊重法治精神,讨厌propaganda 江青用的手法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5:23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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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13岁当然懂上网,你明白便好了。问问51老板普通电脑看不到 51吗?电脑没有语言设定- Language setting ?? 设定了不可写也可看。你真的 '越描越黑!’
  
你总是 把你的行为强压给别人,如果你想弄明白是非,就去调查打电话,一问便知(不要说不知道电话号吧)。记住今天的日期是6月4号,但愿你有一颗公正的心,让人们可以原谅你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5:36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Lat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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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回复Lat123




很多人一早已经叫李生找律师,讲多无谓,我是尊重法治精神,讨厌propaganda 江青用的手法

  你怎么知道他不会找一个大律师?在他的帖子中不止一次的说过要走法律渠道。我都支持他 要打官司,要赔偿,我相信他 一定会胜利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5:38
标题: 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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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回复: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你总是 把你的行为强压给别人,如果你想弄明白是非,就去调查打电话,一问便知(不要说不知道电话号吧)。记住今天的日期是6月4号,但愿你有一颗公正的心,让人们可以原谅你


哈哈,我可能不太公证,因为我都是读了李生所有帖子兼新闻才觉得他卑鄙。说公证找律师上法庭吧!噢,他不是刚从那里回来?他是上庭的老神子呀,可能有经验过你跟我!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15:44
标题: 回复:回复:回复:回复Lat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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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回复:回复Lat123



  你怎么知道他不会找一个大律师?在他的帖子中不止一次的说过要走法律渠道。我都支持他 要打官司,要赔偿,我相信他 一定会胜利


所以我说,一个上法庭找律师的人之前还借传媒大做文章,就是不智,也可能是制造圈套,妖言惑眾,那是卑鄙。

由李生自行决定吧。
作者: 雁声    时间: 2007-6-4 15:47
标题: 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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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哈哈,我可能不太公证,因为我都是读了李生所有帖子兼新闻才觉得他卑鄙。说公证找律师上法庭吧!噢,他不是刚从那里回来?他是上庭的老神子呀,可能有经验过你跟我!

我笑你,但愿别人不笑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4 15:59
既然老李不愿意把警察记录公开,那么我们也不需要为他那样的人吵架,可能他在嘲笑我们,不要理睬他,算了,希望他好运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20:36
标题: 回复: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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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我笑你,但愿别人不笑


对,对,对!
李生是英雄,是明士:自古英雄皆好斗,明士多哭泣! :slobber:  :p  :cool:  
作者: 宇宙洪荒    时间: 2007-6-4 20:50
标题: 回复:你是不是有点丧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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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有点丧良心

你再从头看看所有关於李生的帖子再说吧。

李生应该反串演他老婆。

不是要打出手才是虐待,心理,精神和性虐待的背景更为法官判刑时一重大考虑。长期拒绝给李太性爱也是性虐待。

李生可能觉得自已是最清白的

找李生一个新女伴他就不会再在51 出现了。f123都说过,回国找10000个都找到。好过他在51出现,他女儿都懂看51吧。他有无脑。他可以在51写出那麽多的好文章就请他不要再说多麽爱女儿。


你敢说法官是因为李对妻子的精神虐待,性虐待而签发的隔离令么?
你确实是在挑起事端。
作者: 宇宙洪荒    时间: 2007-6-4 20:59
标题: 回复: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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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我笑你,但愿别人不笑



我可怜她,可能是被虐待太多了。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4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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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说法官是因为李对妻子的精神虐待,性虐待而签发的隔离令么?
你确实是在挑起事端。


在网上报纸不停说被老婆虐待的是李生,所以他才哭泣为自已抱不平,所以我们—直问他要拿法律的事实出来看,不拿就不要说,说不出就只有傻瓜オ支持他。要挑起他的案件的是谁?关於他家暴事件的细节是他自已说,你在问 “因为李对妻子的精神虐待,性虐待而签发的隔离令么?”所以是谁挑事端??

但我是喜欢维护法治精神的,要不要去法庭告我? :slobber:

妖言惑众!

送给你: 一念天堂,一念地狱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5 07:39
夫妻之间的打架,如果双方都没有明显的伤害,那一方是错误的,就看法庭相信谁,既然法庭判决李是错误的,那么他为什么不去法庭上述,没有钱可以申请援助,如果他的错误直是和他太太之间,法庭没有理由判决他不可以和女儿见面一年,所以很明显他对于他的家庭和女儿是有危险!!!
每次一个中国人跳出来说:“加拿大欺负我”,就会得到很多无知的网朋支持,哪些说加拿大欺负我的人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死活不会把真相告诉媒体,不会把为什么被起诉的文件拿出来公开,他们告诉媒体的都是他们自己的想法,很好笑,一群要看心理医生的人害了很多热心的朋友,好像木然,为什么他在让李出现在广播前没有看他的材料。可怜的木然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5 07:44
如果说电影是不尊重李而拍,那么木然的广播同样是在没有女人的情况下播出动,所以看电影和广播的人是一样多,他们夫妻应该是公平了,不需要再吵闹。如果男的要告平权会,女的也可以告木然的中文电台,那么最后受害的只有木然
作者: 加国老三    时间: 2007-6-5 07:49
标题: 木然好怕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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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电影是不尊重李而拍,那么木然的广播同样是在没有女人的情况下播出动,所以看电影和广播的人是一样多,他们夫妻应该是公平了,不需要再吵闹。如果男的要告平权会,女的也可以告木然的中文电台,那么最后受害的只有木然
作者: 台北夢    时间: 2007-6-5 08:16
标题: :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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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回复:忍不住还要说两句





我可怜她,可能是被虐待太多了。


唉,
幼时 :姥姥打屁股,爷爷扯头发;
       妈妈打手脚,爹爹打面光;
           老师打手掌,哥哥插眼睛。
少年 :红军斗思想,朋友斗计谋。
青年 :  老干斗言行, 江青斗文章.

来加之後, 乐得安居,登上51,看见:          木然敢言,
                                                          李生敢行,
                                                           网民敢骂,
所以,虽然以上成长经历与一些中国移民相似,
                                                            我还敢笑.
作者: 加国老三    时间: 2007-6-5 08:18
标题: 无知者?不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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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打架,如果双方都没有明显的伤害,那一方是错误的,就看法庭相信谁,既然法庭判决李是错误的,那么他为什么不去法庭上述,没有钱可以申请援助,如果他的错误直是和他太太之间,法庭没有理由判决他不可以和女儿见面一年,所以很明显他对于他的家庭和女儿是有危险!!!
每次一个中国人跳出来说:“加拿大欺负我”,就会得到很多无知的网朋支持,哪些说加拿大欺负我的人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死活不会把真相告诉媒体,不会把为什么被起诉的文件拿出来公开,他们告诉媒体的都是他们自己的想法,很好笑,一群要看心理医生的人害了很多热心的朋友,好像木然,为什么他在让李出现在广播前没有看他的材料。可怜的木然

   看来你真的是无知!
你没有看到《揭露真相》和《真实板》中的细节?老李和她女儿的关系那样好,只有他们能无话不谈,从来没有打骂训斥,老李会伤害他女儿?你们经常污蔑人家流泪,就没有发现他那一次流泪不是因为讲到女儿时才动情,你是木头!
   看来你真的是不了解情况,难怪说了那么多的怪话,不怪你了!

  从《真实板》里不难看到amnda吴的“诚实”和“勇敢”,很容易想像她是怎样叫来的警察和怎样得到不许老李见女儿的限制令。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5 08:18
如果说电影是不尊重李而拍,那么木然的广播同样是在没有女人的情况下播出动,所以看电影和广播的人是一样多,他们夫妻应该是公平了,不需要再吵闹。如果男的要告平权会,女的也可以告木然的中文电台,那么最后受害的只有木然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6-5 08:26
我声名退出他们夫妻之间的战争,一个通过电影,一个通过广播,最后受害的只有他们的女儿,可怜的小女孩。
作者: 木然    时间: 2007-6-5 08:33
回你一帖,希望你发表观点时,本着实事求是出发,不要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而创造论据,误导读者。

简单地回答如下:

1.先给你再强调一下,我要说的是什么问题。我所提出的问题,是平权会拍摄这样一个影片,拿的是政府的资助,却以一个“隔离令”,以及一个“找不到李先生”的借口,凭借想象,演绎一个真人故事,这种缺乏公道、公平和专业的工作态度,怎么能服务社区,所拍摄的影片,是否具备意义?

2.我从来没有讨论李家谁是谁非问题,且在文章中,节目里多次说明,我不是法官,我无法判定,我就此事发表过三篇文章,你说你看完所有的帖子和新闻,才发表你的观点,如果这是事实,为什么要绕开这个中心话题?如果你中文阅读能力不好,听力应该没有问题吧?我不相信你不明白我所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

3.我在第一次节目中,邀请了涉及问题的双方,也就是李先生与平权会对话,这本身就是公正、公道的。

我没有邀请李太太,是因为隔离令规定,李先生与李太太,就算是电话对话对不允许。所以,我没有邀请李太太。(你说我有没有阅读相关资料?)

到第二次节目开始前,我向李太太发出邀请,但被她婉拒了,节目中我呼吁她随时可以打电话上来,你在楼下一贴中说:“如果说电影是不尊重李而拍,那么木然的广播同样是在没有女人的情况下播出动,所以看电影和广播的人是一样多,他们夫妻应该是公平了,不需要再吵闹。如果男的要告平权会,女的也可以告木然的中文电台,那么最后受害的只有木然”,你的这番言论,是不是在误导读者,乱发谬论?

4.你发表你的观点时,不应该想当然地给对方下个定义,你怎么知道我没有看过相关资料呢?

5.如果你要谈李家谁对谁非,你自己可以谈,但不要拉我进来,因为这不是我的问题。

顺便回答弄舟的一个问题:

掌握法律精神,不是用GOOGLE的。对于家暴的概念,你既然有心去了解,除了GOOGLE,除了去图书馆,还应该去问专家。

我在节目中邀请了《破碎家庭》出品人之一,华人家庭辅导中心总干事区慕启先生分析解答,他的资历是被政府认可的,目前多伦多警察局所经手的华裔家暴案的心理辅导,大都转介到他们中心处理,他在听完我们第一次节目後,即写信给平权会,明确要求平权会停止发行《破碎家庭》,认为该影片已经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同时,他在出席我们节目中,明确说明的家暴案的细节,对于“隔离令”也有专业的解释,所以,弄舟先生,我做的功课,一定不比你少,建议你有心做功课,最好把我们的节目也听一下。

其他就不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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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打架,如果双方都没有明显的伤害,那一方是错误的,就看法庭相信谁,既然法庭判决李是错误的,那么他为什么不去法庭上述,没有钱可以申请援助,如果他的错误直是和他太太之间,法庭没有理由判决他不可以和女儿见面一年,所以很明显他对于他的家庭和女儿是有危险!!!
每次一个中国人跳出来说:“加拿大欺负我”,就会得到很多无知的网朋支持,哪些说加拿大欺负我的人都有一个特点就是死活不会把真相告诉媒体,不会把为什么被起诉的文件拿出来公开,他们告诉媒体的都是他们自己的想法,很好笑,一群要看心理医生的人害了很多热心的朋友,好像木然,为什么他在让李出现在广播前没有看他的材料。可怜的木然
作者: 加国老三    时间: 2007-6-5 08:34
标题: 欣赏你的善良和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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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声名退出他们夫妻之间的战争,一个通过电影,一个通过广播,最后受害的只有他们的女儿,可怜的小女孩。


  可怜的小女孩一定会找平权会讨回公道!我期盼着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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