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论坛

标题: xpxpxpx p:当地媒体对付光远案的报道(第9集) [打印本页]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5-2 00:06
标题: 当地媒体对付光远(马秀英老两口的儿子)案的报道
看过关于付光远父母的报道以后心里很是难过--为他们白发人送黑发人难过,为他们在万里之外,背井离乡的艰难处境难过,更为他们至今都没有能够了解全部真相而尤其难过。

就我个人来讲,我也觉得关于这个案子的中文报道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出于对整件事情的关心,我最近到Owen Sound当地报纸The Sun Times(http://www.owensoundsuntimes.com/webapp/sitepages/)的网站上寻找相关信息,结果发现,从案发到案子基本了结,这家报纸至少有六篇或短或长的相关报道。尽管这些报道远远不能揭示真相,但是至少可以让我们看到更多的细节,也有助于我们更加了解事情本身。由于版权的限制,我不能全文转载相关的报道,只能将要点给大家介绍一下,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自己到该网站上查找更多的细节。

首先简要说说这六篇报道的日期和内容:

第一篇发表于2003年十月十日,也就是案发之后的第二天。在报道里,据公寓的管理员讲,遇害的中国人(付光远)与其他三个中国人都住在三楼的一间公寓里,他们都在同一家餐厅里打工,餐厅的老板本人也住在同一栋楼内二楼的一间公寓里,餐厅员工的住宿费用是餐厅的老板支付的。这间餐厅的员工已经在楼里住了十二年了,从来没有惹过任何的麻烦和投诉。案子发生的时候(十月九日凌晨),由于当时的声音很大,住在付光远楼下的邻居给公寓的管理员打了电话,后者当即报了警。事后公寓的管理员对媒体透漏,当时有三个中国人被刺伤。

据楼里的另外一个居民讲,案发之后,他看到一个手臂受伤,流血不止的中国人站在二楼的一间公寓前与另外一个在同一家餐厅工作的人在用中国话交谈,看样子是在求助(这个受伤求助的人讲粤语,但是直到最后的一篇报道也没有确定该人的身份)。尽管他不是很确定他印象中的受害人是否就是当晚遇害的付光远,这位居民还是回忆了一下他印象中受害人的情况,据他讲受害人是两年前搬来的,人很客气,总是面带微笑,在他的印象里,受害人从来不说英语,也从来没有制造任何噪音干扰别人。公寓的管理员也谈了她对这些中国住户的看法,据她回忆,这些中国人不常露面,都很客气,人也看上去很高兴。她还提起有一次,他们里的一个年轻人(原文没说是不是付光远)来问洗衣房的事情,她说那个年轻人很是客气,发现她行走不方便还主动的搀扶她。

警方在事后表示,涉案的中国人不能用英语交流,但是警方有懂中文的雇员可以提供帮助。另外,他们已经于案发当天的午后就将伤人者拘捕,并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第二篇报道是在十月十一日

报道里透漏了伤人者的年龄—55岁。但是,当时警方并没有公布涉案各方的具体身份,因为警方担心受害的一方家属(付在国内的父母)先于警方的正式通告之前获悉爱子遇害的不幸消息。

报道称伤人者已经于前一天被看押起来。



第三篇报道是在十月十五日

鉴于受害人在国内的父母已经接到警方的正式通知,报道里透漏了涉案双方的详细信息。伤人者55岁,名字是Zhou XX,受害人叫付光远,34岁。Zhou XX已经于前一天被起诉犯有二级谋杀罪,法庭同时要求Zhou在两天之后出席保释法庭(bail court不知翻译是否正确)以进一步确定保释听证会(bail hearing不知翻译是否正确)的日期。Zhou的律师要求在两天之后的法庭上提供中文翻译。

警方也公布了付光远的死因—胸部刺伤致死。



第四篇报道是在十二月十二日

报道里提到Zhou将于来年的一月十五日再次上庭。


第五篇报道是在2004年五月二十八日

报道里称对Zhou的审理已经基本结束了。Grey Crown Attorney (不知这是个什么称谓,Grey地区公诉人?下同)David Hay 表示由于被害人的家属尚未获悉法庭的初步审理结果以及解决方案,他已经申请了延迟开庭。法庭将在六月二十四日对此案继续审理。除此之外,David Hay没有透漏更多的细节。


最后的一篇报道是在2004年六月二十五日

报道里称Grey地区公诉人David Hay(Grey Crown Attorney,不知翻译是否准确?)决定暂缓对Zhou的二级谋杀指控。公诉人的解释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Zhou不是正当自卫。公诉人告知法官,暂缓决定是基于公诉人律师和警方对涉案证据所出具的总结报告而作出的。

公诉人同时指出,尽管目前案子处于停滞状态,但是如果在一年之内可以发现新的证据,本案会被重新审理。如果在一年之内公诉人一方没有要求重新审讯的话,Zhou今后就等于没有问题了(they will simply go away)。

报道里还提到Zhou已经于几个月前被保释。

在开庭结束后,公诉人David Hay透露该案是由Zhou指责付光远酒后喧闹,影响他睡觉而引发的,据公诉人称,目前收集到的证据显示是付光远在争执发生后持凶器追打Zhou,而作为回应,Zhou也用凶器对付光远进行了回击。他还透漏付光远酒后经常吵闹,而Zhou本人不喝酒,爱睡觉,怕吵。




我会在近期向审理该案件的Ontario Court of Justice in Owen Sound询问是否可以得到详细的法庭记录。在安省法庭提供的相关网站上,我目前还没有找到关于这个案子的详细信息。

就我本人来讲,之所以对这个案子关注的原因就是不能容忍糊糊涂涂的对身边发生的事情不问究竟,如果自己有疑问,就应该尽自己所能寻找答案,不然再过多少年可能都对自己所处的这个世界不甚了了,那样也就有悖于当年出国的初衷。

欢迎各位对本案关注的网友也参与进来,看看我们根据公开的信息到底可以对本案了解到什么程度。
作者: 哇咧    时间: 2007-5-2 01:07
标题: 买一条消息要5元钱
还没找全那6条报道呢,不知用什么关键词搜索
作者: canada 51    时间: 2007-5-2 01:33
标题: [评论]xpxpxpx p:当地媒体对付光远案的报道
最近全是案!
作者: 第二次握手    时间: 2007-5-2 07:27
谢谢XP提供的信息。我认为此事益粗不益细,揭示事实不会对二老有正面影响,有可能帮倒忙。
“当时有三个中国人被刺伤”,如果她儿子是无辜的,在场的其他人却没有为他做证,很奇怪。
如果她儿子之死“冤屈”一说不成立,那么他们以后的行为就站不住脚。
作者: 退出    时间: 2007-5-2 07:57
打这个官司没有几年10几万加币搞不定。

不如放同胞凶手一马,让死者早日入土,让老人安度晚年。

同时呼吁赖大哥、高兄弟及类似的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拉二老一把。

广告管理员,你不要光想着卖房子拍电视赚钱,不如卖房子救着二老积点德。
作者: 哇咧    时间: 2007-5-2 08:08
标题: 那个被释放的凶嫌周某某
50多岁了,一个餐馆工,和很多来了几年的新移民情况差不多。
作者: 兰岷    时间: 2007-5-2 08:49
谢谢xpxpxpx p,
作者: Sedona    时间: 2007-5-2 09:17
thanks xp.  you are always the best.
作者: canadafreeword    时间: 2007-5-2 09:25
标题: 双手支持xpxpxpx p!
希望大家都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这事做一点能做的事.........

"当初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 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 "
作者: DKnight    时间: 2007-5-2 12:50
xpxpxpx p, Your work will be greatly appreciated. Thanks, man.

最初由[第二次握手]发布
谢谢XP提供的信息。我认为此事益粗不益细,揭示事实不会对二老有正面影响,有可能帮倒忙。
“当时有三个中国人被刺伤”,如果她儿子是无辜的,在场的其他人却没有为他做证,很奇怪。
如果她儿子之死“冤屈”一说不成立,那么他们以后的行为就站不住脚。

Yes, you made the point. If the 3 guys were stabbed by Fu, fu was not THAT innocent. If they were wounded by Zhou, why they didn't speak the truth in revenge?
there's probably something we still don't know.
作者: Sunnyday52    时间: 2007-5-2 13:32
There are a lot of unfair in this country, especially to new immigrants.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5-2 16:57
已经联系了安省的法院,法院的人表示庭审的记录(Court Transcript)是向公众开放的。但是获得这些资料需要时间和一些费用。我已经将付案的一些信息传了过去,他们会查询过往的相关记录,然后给我一个估价的,希望不要太贵。

我个人希望将庭审的记录无偿的送给这两位老人,就算是加拿大对他们爱子命案的一个正式,详细的说法吧。

这个世界没有完美的地方,只有强者才会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捍卫自己的尊严!
作者: 哈里法斯    时间: 2007-5-2 16:58
好!支持你XP。。。。
作者: 第二次握手    时间: 2007-5-2 17:14
最初由[xpxpxpx p]发布
已经联系了安省的法院,法院的人表示庭审的记录(Court Transcript)是向公众开放的。但是获得这些资料需要时间和一些费用。我已经将付案的一些信息传了过去,他们会查询过往的相关记录,然后给我一个估价的,希望不要太贵。

我个人希望将庭审的记录无偿的送给这两位老人,就算是加拿大对他们爱子命案的一个正式,详细的说法吧。

这个世界没有完美的地方,只有强者才会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捍卫自己的尊严!

由于他们请过几个律师关注过这个案子,两位老人应该早已知悉庭审内容,他们没有对记者说,表明现有证据对他们儿子不利。
作者: 小川的爹    时间: 2007-5-2 17:23
标题: 那当然的啦。
要是他们一开头就直截了当地说明,现有的证据表明,他们的儿子并非“屈死”,这么个缘由都不存在了,那他们后面的这些个折腾,就都是没有意义的了;还印证了他们被当作精神不正常就没有什么不奇怪的了;我们“伟大的”华裔社区还会挺身而出,帮助那对曾经拒绝过华裔社区帮助的、神经兮兮的老头老太吗?

就跟你到老板面前去面试,你是不可能说自己的坏话的,当然就要拣好地说啦,不把自己标榜成100%正确,起码也得99.99%正确才行。

但也许有例外,看他们不懂如何去打官司的表现来看,他们也许还没有接触到这些案卷;那些无良律师,可能也不知道如何去调用这些案卷、也可能调用的费用不菲,就懒得去调用了。听了老头老太信誓旦旦的“屈死”的口气,别说是律师,华裔社区、连得赵“博士”都坚定不移地相信了呢。

真的感谢xp,作了还原真面目的工作,就像台湾国民党的邱毅那样,敢于挺身而出,面对众口一词的状态,揭示事实,这种勇气令人敬佩。

赵博士可能要不高兴了,刚刚哄起来的人气,就被xp给搅黄了。

管它呢。


最初由[第二次握手]发布


由于他们请过几个律师关注过这个案子,两位老人应该早已知悉庭审内容,他们没有对记者说,表明现有证据对他们儿子不利。
作者: 芸芸众生    时间: 2007-5-2 17:43
讲真话还需要勇气?有心就足够了!

感谢XP网友。
作者: 小川的爹    时间: 2007-5-2 17:46
标题: 是啊,这个论坛,要讲真话,有时会被警告,有时会被封。
当然就需要勇气啦。勇气可嘉!

最初由[芸芸众生]发布
讲真话还需要勇气?有心就足够了!

感谢XP网友。
作者: 广告管理员    时间: 2007-5-2 17:49
谢谢!需要多少费用,请告知,看看我们网站能否承担。麻烦您翻译一个中文摘要。然后以我们网站网友的名义送交给二位老人——这就可以作为二位老人寻求的说法。


赵平波


最初由[xpxpxpx p]发布
已经联系了安省的法院,法院的人表示庭审的记录(Court Transcript)是向公众开放的。但是获得这些资料需要时间和一些费用。我已经将付案的一些信息传了过去,他们会查询过往的相关记录,然后给我一个估价的,希望不要太贵。

我个人希望将庭审的记录无偿的送给这两位老人,就算是加拿大对他们爱子命案的一个正式,详细的说法吧。

这个世界没有完美的地方,只有强者才会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捍卫自己的尊严!
作者: 第二次握手    时间: 2007-5-2 18:12
标题: 回复:那当然的啦。
最初由[doggy]发布
那当然的啦。



但也许有例外,看他们不懂如何去打官司的表现来看,他们也许还没有接触到这些案卷;那些无良律师,可能也不知道如何去调用这些案卷、也可能调用的费用不菲,就懒得去调用了。听了老头老太信誓旦旦的“屈死”的口气,别说是律师,华裔社区、连得赵“博士”都坚定不移地相信了呢。

真的感谢xp,作了还原真面目的工作,就像台湾国民党的邱毅那样,敢于挺身而出,面对众口一词的状态,揭示事实,这种勇气令人敬佩。

赵博士可能要不高兴了,刚刚哄起来的人气,就被xp给搅黄了。

管它呢。



也许公布案卷对社区有好处,记者汉斯那篇“屈死”文章已经在网上广泛流传,跟贴评论对加拿大骂声一片,如果不公布庭审证据,任凭流言泛滥,不妥。

XP的认真与资料收集能力大家有目共睹,希望51网座接受他为此事的“特别调查员”,报销资料收集、整理费用
作者: 芸芸众生    时间: 2007-5-2 18:29
标题: 回复:回复:那当然的啦。
最初由[第二次握手]发布
回复:那当然的啦。

也许公布案卷对社区有好处,记者汉斯那篇“屈死”文章已经在网上广泛流传,跟贴评论对加拿大骂声一片,如果不公布庭审证据,任凭流言泛滥,不妥。


能够有个真实的情况反映是不错的,不要计较谁的文章怎样啦!

我认为为此事尽过心的人都该受到表扬。

其实呢,忽悠大众的罪名谁也承担不起,网友们是厚道的吧?
作者: Army    时间: 2007-5-2 18:36
标题: 劳苦功高
XP劳苦功高, 应封为老九.
作者: jrqing    时间: 2007-5-2 18:43
我们已太多感情用事,太少理智.
作者: 泥丑丑    时间: 2007-5-2 18:59
标题: 支持XP
不过钱我还是要娟的,这么大年龄又在异国,可怜呀!
作者: 芸芸众生    时间: 2007-5-2 19:01
标题: 回复:支持XP
最初由[泥丑丑]发布
支持XP

不过钱我还是要娟的,这么大年龄又在异国,可怜呀!

你要多说几句话,叫大家熟悉你了才好决定是不是委托你。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5-2 19:04
谢谢大家的鼓励,我其实也没有实际上做成了什么,对大家的夸奖实在是受之有愧。

关于使用庭审资料的规范与限制,我目前还不是十分了解,只是通过电话简略的询问了一下是否可以将资料送给遇害人的父母,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至于能否翻译原文,并且将译文贴在网上,我还需要进一步的与法院核实,我个人希望最好可以得到法院方面书面的确认。如果51上有从事法律工作的网友,还请多多指点。

另外,本人对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很不了解,对一些法律术语目前也不能准确的翻译,如果将来法院允许我将译文贴到网上的话,我也只能大致翻译一下审理的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到时候还请大家多多帮忙。

付光远已经不再为这个这个世界所困扰了,他的父母也已是风烛残年,垂垂老矣,而作为正在行进中的我们,是不是应该更多的了解,更多的学习,更多的思考呢?希望别人做好的事情,可不可以自己先做来看看呢?

咱们都一起努力吧,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与浅薄给下一代留下太多的债!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5-2 19:09
关于费用的问题,谢谢51赵老板的好意,如果费用过高,我个人难以负担的话,我会向您寻求帮助的。

关于委托一说,我看还是不必了吧,这件事情就是举手之劳,任何人都可以做的,委托似乎太过正式了。

收到法院回应后我会及时通知大家的。
作者: 广告管理员    时间: 2007-5-2 19:34
不是客气,你已经作了不少事情,费用还是我们网站出比较合适。

另外,我正在联系心理专家去访问这二老。看看把这个庭审纪录给他们看是否会带来麻烦:理性地说,看了这个纪录以后,就认为有了“说法”了,不再坚持了当然好。但是不是会起到反作用?觉得更加想不开了?一切后果度难以预料。

当然,把庭审纪录找到,我们无论如何都是值得做的。

最初由[xpxpxpx p]发布
关于费用的问题,谢谢51赵老板的好意,如果费用过高,我个人难以负担的话,我会向您寻求帮助的。

关于委托一说,我看还是不必了吧,这件事情就是举手之劳,任何人都可以做的,委托似乎太过正式了。

收到法院回应后我会及时通知大家的。
作者: Elephantsong    时间: 2007-5-2 21:46
最初由[广告管理员]发布
不是客气,你已经作了不少事情,费用还是我们网站出比较合适。

另外,我正在联系心理专家去访问这二老。看看把这个庭审纪录给他们看是否会带来麻烦:理性地说,看了这个纪录以后,就认为有了“说法”了,不再坚持了当然好。但是不是会起到反作用?觉得更加想不开了?一切后果度难以预料。

当然,把庭审纪录找到,我们无论如何都是值得做的。

支持,把事情弄清楚才是付责任的行为,至于交不交给二老,到时候再决定不迟.
作者: FreeSoul    时间: 2007-5-2 23:21
标题: 除非证人为ZHOU做了力证,要不然,要这里的检察官放弃
对一个不通英语的移民的二级谋杀起诉,是匪夷所思的。
作者: canadafreeword    时间: 2007-5-2 23:45
标题: 支持XP
好多人在支持你!  感谢你的辛勤劳动和爱心!!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5-3 07:51
如果xp拿出来报告证明老人是错误的,我们应该怎么办,媒体是不是要道歉,因为让很多人对加拿大的法律发生疑问和错误的信念
如果张红得到同情要对她说的话道歉,那么如果2位老人是错误,是不是也要道歉,他们骂的是一直在帮助他们的,是加拿大法律,律师,政府,是不是在拿救济金的时候也要道歉,难道加拿大可以随便给你们骂吗
作者: 海盗船船长    时间: 2007-5-3 09:08
最初由[广告管理员]发布
不是客气,你已经作了不少事情,费用还是我们网站出比较合适。

另外,我正在联系心理专家去访问这二老。看看把这个庭审纪录给他们看是否会带来麻烦:理性地说,看了这个纪录以后,就认为有了“说法”了,不再坚持了当然好。但是不是会起到反作用?觉得更加想不开了?一切后果度难以预料。

当然,把庭审纪录找到,我们无论如何都是值得做的。


我觉得二老早就知道了这些内容,我相信律师不至于白吃饭。所以,不要担心“反作用”。二老的精神面貌还好,不大可能有大的精神问题。
作者: realman001    时间: 2007-5-3 09:33
不要迷信加拿大的司法系统,不公平的地方多了,而且主要是以钱论胜负,当地人尤其白人带着有色眼光很容易敷衍案件。再者加拿大的公平理念跟我们也有很大区别。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5-3 09:44
最初由[realman001]发布
不要迷信加拿大的司法系统,不公平的地方多了,而且主要是以钱论胜负,当地人尤其白人带着有色眼光很容易敷衍案件。再者加拿大的公平理念跟我们也有很大区别。


xp你要加油,努力,这个案件不是一个马家,是关系到我们新移民对加拿大法律系统认识,我现在也对加拿大的法律,民主很模糊,现在更加搞不清楚什么是法律了
作者: 小心为上    时间: 2007-5-3 09:57
最初由[realman001]发布
不要迷信加拿大的司法系统,不公平的地方多了,而且主要是以钱论胜负,当地人尤其白人带着有色眼光很容易敷衍案件。再者加拿大的公平理念跟我们也有很大区别。

就此案而论, 两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 更谈不上有钱, 所以依你的观点结果应该是相对公平的

另外如果你依旧认为杀人偿命才是公平的话, 额也无话可说
作者: GongYiZhiSheng    时间: 2007-5-3 13:03
标题: Fee for Transcript: $3.75 per page

作者: 夏候草    时间: 2007-5-3 13:28
标题: 早上看到一个白发老人
在路边的草地挖野菜。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5-3 13:42
标题: 给xp几个建议
1。如果拿到整个案件需要很多费用,那么其实可以直接去老人那里拿,他们一定有所有的资料,也可以去问他们的律师。
2。如果想帮助他们翻案,我看把案件拿出来公布只有让他们翻案的梦想破灭,想翻案唯一的办法就是去找发生惨案的目击者,就是餐馆的同事,了解里面是不是有内幕,目击者是不是有苦衷,那么才是翻案的关键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5-3 13:58
要推翻原来的判决只有找证人,电影都是这样的,看看证人当时有没有被威胁,或者证人和死者有不共戴天的仇恨,或者证人是凶手的好朋友,或者证人受凶手的好处,或者法官被收买,很多或者或者等待我们去发现,是不是案中有案,我们不如去他儿子打工地餐馆去募捐
作者: 陆海    时间: 2007-5-3 17:30
根据楼主的的消息,公诉人在几个月后放弃了对周的二级谋杀指控,所以后来根本就没有对周是否凶杀的庭审,因此也就没有陪审团。这样就没有开审理杀人罪的庭,自然就没有通知马秀英(在那51的采访报道中说“开庭时因何原因没能通知马秀英不得而知,马秀英至今对此愤愤不平”)。

根据这报道,公诉人放弃了对周的二级谋杀指控是因为警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周不是正当自卫。
作者: 哪吒    时间: 2007-5-3 19:38
最初由[陆海]发布
根据楼主的的消息,公诉人在几个月后放弃了对周的二级谋杀指控,所以后来根本就没有对周是否凶杀的庭审,因此也就没有陪审团。这样就没有开审理杀人罪的庭,自然就没有通知马秀英(在那51的采访报道中说“开庭时因何原因没能通知马秀英不得而知,马秀英至今对此愤愤不平”)。

根据这报道,公诉人放弃了对周的二级谋杀指控是因为警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周不是正当自卫。

这里的司法理念我个的理解是:"宁可错放'罪犯'一千, 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作者: fortunewheels    时间: 2007-5-3 20:37
最初由[ffgg123]发布
如果xp拿出来报告证明老人是错误的,我们应该怎么办,媒体是不是要道歉,因为让很多人对加拿大的法律发生疑问和错误的信念
如果张红得到同情要对她说的话道歉,那么如果2位老人是错误,是不是也要道歉,他们骂的是一直在帮助他们的,是加拿大法律,律师,政府,是不是在拿救济金的时候也要道歉,难道加拿大可以随便给你们骂吗

加拿大真够倒霉的. 出于人道给两位不是本国居民的老人家每个月几百元的救济金,结果还要挨骂.  老人家这样算不算"以怨报德"?

原报导说"加拿大欺负人,他们认了". 但整件事都没看出加拿大怎么欺负人了. 老人家上诉失败就说加拿大欺负人. 不知道他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他们的儿子是"屈死"的.
作者: 第二次握手    时间: 2007-5-3 20:48
最初由[fortunewheels]发布


加拿大真够倒霉的. 出于人道给两位不是本国居民的老人家每个月几百元的救济金,结果还要挨骂.  老人家这样算不算"以怨报德"?

原报导说"加拿大欺负人,他们认了". 但整件事都没看出加拿大怎么欺负人了. 老人家上诉失败就说加拿大欺负人. 不知道他们有什么证据证明他们的儿子是"屈死"的.

她认为自己没病,被强制住了23天精神病院,喝了马桶水,要求索赔。
作者: 陆海    时间: 2007-5-3 21:19
最初由[哪吒]发布


这里的司法理念我个的理解是:"宁可错放'罪犯'一千, 不能冤枉一个'好人'".    

记得小时候听别人说过蒋介石有这么一句口号:“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个”。问题是难是难在“决不放过一个”。错杀一千、一万也保证不了“不放过一个”,而且可能更糟,放过的越多。当然最后老蒋把整个大陆给“放过”了。

以上只是一个笑话,无意讨论司法理念。

我前面的贴子只是想说,如果XP去找庭审记录,可能最重要的是公诉人如何向法官解释放弃二级谋杀指控以及法官根据什么接受,警察是否做了充足的调查等等。
作者: fortunewheels    时间: 2007-5-3 21:32
最初由[第二次握手]发布


她认为自己没病,被强制住了23天精神病院,喝了马桶水,要求索赔。

加拿大的精神病院里不会不提供引用水吧? 连马桶水都喝, 看来老太太精神是有点问题的.
作者: seatosea    时间: 2007-5-3 21:49
最初由[fortunewheels]发布


加拿大的精神病院里不会不提供引用水吧? 连马桶水都喝, 看来老太太精神是有点问题的.

这一点我也很不明白. 老太太为什么会喝马桶里的水? 如果是被别人强迫喝的, 那要求赔100万也不过分. 如果是老太太自己喝的, 那是不是因为没有别的水可以喝? 我不了解精神病院里的马桶周围的情况. 按照一般情况, 马桶旁边都应该有洗手池的. 老太太为什么不喝自来水? 如果在有其它水可以喝的情况下老太太自己喝了马桶的水, 那她确实有精神问题.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5-3 21:49
看到有朋友对我是否具有两位老人委托授权和被害人的隐私问题有疑问,我在这里简单的说两句,与大家一起探讨吧。

在加拿大,据我所知,法庭记录(Court Transcript)是向大众公开的,任何人都是可以向法庭索取的。在下面的网站上(http://www.canlii.org/),大家可以找到近期很多案件判决的详细信息(包括赖的案子)。所以我个人对案件本身感兴趣,向法庭索取案件信息的话,完全没有必要事先获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许可。

再讲讲安省的Crown Attorney(检察官/公诉人)制度。安省的Crown Attorney负责起诉刑事犯嫌疑人,受害人一方是不能对刑事犯嫌疑人进行刑事诉讼的,受害人一方只能作为Crown Attorney的证人出现在法庭上。庭审结束之后,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有不满,都可以提请上诉,上一级法院会考虑是否接受上诉的。

上面的内容完全是网上公开的信息,但愿我没有理解错。

两位老人生计艰难,需要帮助是一回事,尽量的了解案件本身是另外一回事,后者对于我们大家更加的重要。

另外,我觉得媒体的质量取决与读者的素质,我们不应该一味的埋怨一些不确实的报道,多在自己身上找找原因,加拿大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国家,我们都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去了解,仅凭自身以前的经验就大胆假设推理是很不明智的。
作者: rossi    时间: 2007-5-3 23:48
标题: 回复:是啊,这个论坛,要讲真话,有时会被警告,有时会被封。
最初由[doggy]发布
是啊,这个论坛,要讲真话,有时会被警告,有时会被封
是啊
作者: 熱心腸    时间: 2007-5-4 13:15
标题: 感謝xp網友的熱心
容我發表一些看法:

"Grey Crown Attorney" 是什麼?就是"Grey 地區檢察官" 不應稱公訴人
xp網友熱心提出法院可查之資訊 但網上法庭僅公開"判決"部分 若要追究真正情況必須要調閱兩造所提之各種文件證據(包括警方記錄等)並且申請"通議"(上訴案必須要申請的法庭開庭記錄 非常貴 以頁數計價 每頁至少$3.75) 不過要進行此事必須要當事人或其委任律師才可以做

大家都提到不同看法 若要省錢 是可以向兩老或律師要要看手上的資料

對刑事傷害或殺人案件是否構成犯罪 以大陸法系更嚴格的要求標準還會深入討論
謀殺(有計劃 故意為之 北美以不同等級謀殺論 但大陸法多稱"殺人罪" 在大陸法系如台灣 日本 德國等對此有較嚴格標求)
防衛:正當防衛(出於保護自己而反擊對方會自衛) 或誤想防衛(錯誤認為對方行為而攻擊他人)

此案嫌犯被保釋 法官應以該人之前無犯罪記錄 並且其律師提出對死者不利之供詞 在無明顯證據及證人情況下 保釋機會當然會大增

我之前不認為兩位老人家說律師無良 是因為上庭律師一出庭就半天 以小時$250(或以上)計算 每次開庭三~四小時 閱卷費(法院影印費用驚人)等等 一萬元一下子就會用盡
但我不明白是老人家說換過好幾位律師  是不是老人家把女兒的案子和申請難民的案子全都混為一談呢?一般負責任的律師樓都會和當事人寫一份委任書 如果是老人家自己搞不清楚狀況亂罵人 這樣公開罵律師可會有公然誹謗罪情形

前兩天看到大家發揮同情心 提出讓老人旅遊事 我個人反對 因為老人身體情況不宜遠行且若無健保 若在路上發生意外 責任誰負?
老人也沒心情玩樂吧?
我要很難過的說~為什麼中國人民在加國出事後不在第一時間聯絡中國政府(多倫多辦事處)求援?即使可能官不理百姓事 但仍應要試試!畢竟中國人實在太多了 如果每個人出事都要靠大家捐款 移民在加國不一定收入都很好 哪夠捐款給所有人呢?所以也希望大家都改一改處事的習慣
作者: 哪吒    时间: 2007-5-4 13:40
最初由[陆海]发布


记得小时候听别人说过蒋介石有这么一句口号:“宁可错杀一千,决不放过一个”。问题是难是难在“决不放过一个”。错杀一千、一万也保证不了“不放过一个”,而且可能更糟,放过的越多。当然最后老蒋把整个大陆给“放过”了。

以上只是一个笑话,无意讨论司法理念。

我前面的贴子只是想说,如果XP去找庭审记录,可能最重要的是公诉人如何向法官解释放弃二级谋杀指控以及法官根据什么接受,警察是否做了充足的调查等等。

The logic you applied here (错杀一千、一万也保证不了“不放过一个”,而且可能更糟,放过的越多.) doesn't make any sense.
作者: 陆海    时间: 2007-5-4 17:00
最初由[哪吒]发布


The logic you applied here (错杀一千、一万也保证不了“不放过一个”,而且可能更糟,放过的越多.) doesn't make any sense.

Oh, it should not be a logic issue -- it is not a process of inferring, it is a statistical issue, isn't it?
作者: 哪吒    时间: 2007-5-4 17:20
最初由[陆海]发布


Oh, it should not be a logic issue -- it is not a process of inferring, it is a statistical issue, isn't it?

自然科学的研究一般都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但不管你用何种方法去研究问题,你都得合乎逻辑思维.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5-4 17:28
标题: 热心肠说得非常好,很专业
热心肠说得非常好,也很专业,我觉得51就是需要更多的懂专业的热心肠才能越办越好。网络时代本身就是一个大众得以施展的时代吗。

现就下面几个问题请教热心肠网友:

1.本人确实不太懂加拿大的法律,所以在我直接打电话给法院索要该案相关资料的时候特意强调我的非专业背景,并且说明了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法院工作人员的回复很明确,她讲Court Script是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索取,那么她讲的Court Script是否就是您提到的开庭记录不同呢?

2.就我对加拿大法律粗浅的了解来看,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是不可以进行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需要由检查官来进行。那么如果受害人对法庭审理结果不满,他们可以独立进行上诉吗?如果他们不可以上诉刑事案件,那么他们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来达到上述的目的呢(即由上一级法院来重审)?

先谢谢您了,如果您觉得中文不方便,可以使用英文。
作者: mbig.ca    时间: 2007-5-4 19:15
标题: 这个提问很重要.
最初由[熱心腸]发布
感謝xp網友的熱心

容我發表一些看法:

"Grey Crown Attorney" 是什麼?就是"Grey 地區檢察官" 不應稱公訴人
xp網友熱心提出法院可查之資訊 但網上法庭僅公開"判決"部分 若要追究真正情況必須要調閱兩造所提之各種文件證據(包括警方記錄等)並且申請"通議"(上訴案必須要申請的法庭開庭記錄 非常貴 以頁數計價 每頁至少$3.75) 不過要進行此事必須要當事人或其委任律師才可以做

大家都提到不同看法 若要省錢 是可以向兩老或律師要要看手上的資料

對刑事傷害或殺人案件是否構成犯罪 以大陸法系更嚴格的要求標準還會深入討論
謀殺(有計劃 故意為之 北美以不同等級謀殺論 但大陸法多稱"殺人罪" 在大陸法系如台灣 日本 德國等對此有較嚴格標求)
防衛:正當防衛(出於保護自己而反擊對方會自衛) 或誤想防衛(錯誤認為對方行為而攻擊他人)

此案嫌犯被保釋 法官應以該人之前無犯罪記錄 並且其律師提出對死者不利之供詞 在無明顯證據及證人情況下 保釋機會當然會大增

我之前不認為兩位老人家說律師無良 是因為上庭律師一出庭就半天 以小時$250(或以上)計算 每次開庭三~四小時 閱卷費(法院影印費用驚人)等等 一萬元一下子就會用盡
但我不明白是老人家說換過好幾位律師  是不是老人家把女兒的案子和申請難民的案子全都混為一談呢?一般負責任的律師樓都會和當事人寫一份委任書 如果是老人家自己搞不清楚狀況亂罵人 這樣公開罵律師可會有公然誹謗罪情形

前兩天看到大家發揮同情心 提出讓老人旅遊事 我個人反對 因為老人身體情況不宜遠行且若無健保 若在路上發生意外 責任誰負?
老人也沒心情玩樂吧?
我要很難過的說~為什麼中國人民在加國出事後不在第一時間聯絡中國政府(多倫多辦事處)求援?即使可能官不理百姓事 但仍應要試試!畢竟中國人實在太多了 如果每個人出事都要靠大家捐款 移民在加國不一定收入都很好 哪夠捐款給所有人呢?所以也希望大家都改一改處事的習慣

為什麼中國人民在加國出事後不在第一時間聯絡中國政府(多倫多辦事處)求援?

这个提问很重要.这是一个常识问题.
作者: 哪吒    时间: 2007-5-4 19:59
标题: 回复:这个提问很重要.
最初由[mbig.ca]发布
这个提问很重要.



為什麼中國人民在加國出事後不在第一時間聯絡中國政府(多倫多辦事處)求援?

这个提问很重要.这是一个常识问题.

国内的“人和事”还没有管得过来呢!等吧。。。
作者: 玩石    时间: 2007-5-4 23:15
这还用问吗?

"為什麼中國人民在加國出事後不在第一時間聯絡中國政府(多倫多辦事處)求援?"
作者: 陆海    时间: 2007-5-4 23:38
最初由[哪吒]发布


自然科学的研究一般都采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方法.但不管你用何种方法去研究问题,你都得合乎逻辑思维.

It should not be a logic issue, but it can be.

对‘错杀一千、一万也保证不了“不放过一个”’ 的疑问关键在于如何保证不漏网,以及如何确定人们对过去发生的事情的认知是100%可靠的,即,如何建立起一个人与一过去发生事件的联系。说某人导致了某一事件发生,那么这人一定在当时与该事件有联系,但在这事件之前和之后一定有联系吗?很多情况下应该有(所谓因果关系)。注意这里用了一个词“很多”,也可叫“通常”或“普遍” ---- 这就是说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在统计上占很高的百分比,或发生概率上的接近1。因果关系对任何事件的发生概率都是1、或者说是否因果关系一定是社会事件的绝对真理?答案肯定是否。

允许错杀的范围多大才能不放过一个罪犯?这范围的确定依据什么?比如目击证人,如何能确定目击证人一定说出了当时事件的事实?依据因果关系:如果该目击证人于事件的双方主体都无利益冲突并且该证人有正常理智和成人的认知和表述能力,那么该证人就会正确描绘出他所见到的那一部分事实(所谓真相)。但这是百分之百可靠吗?如果这是百分之百可靠,那么凡有目击证人指认的通通杀掉,就不会有漏网的了。或者,确定前面提到的“范围”用地理范围,比如事件的100平方公里以内的所有人等。问题是所有确定这“范围”的依据能保证那百分之百的可靠吗。再者,如果从过去事件留下的线索看(比如受害者只中一刀致命),那么只能有一个行为主体(一个人),如何知道那一个因果关系是最可靠的,凭常识,那又是一个概率问题。如果把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列出来,所有牵涉的人都杀(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那么事实能保证列出这些因果关系或其它任何联系的人们没有漏掉真正的关键?这又是一个概率或统计概念。

最后,自然, 这不是自然科学.

写这些与XP的贴无关,也与原本的主题无关,也无意与哪兄争论,只是因为有时间。
作者: Sedona    时间: 2007-5-5 07:55
标题: 回复:热心肠说得非常好,很专业
最初由[xpxpxpx p]发布
热心肠说得非常好,很专业

热心肠说得非常好,也很专业,我觉得51就是需要更多的懂专业的热心肠才能越办越好。网络时代本身就是一个大众得以施展的时代吗。

现就下面几个问题请教热心肠网友:

1.本人确实不太懂加拿大的法律,所以在我直接打电话给法院索要该案相关资料的时候特意强调我的非专业背景,并且说明了这是一起刑事案件,法院工作人员的回复很明确,她讲Court Script是对公众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索取,那么她讲的Court Script是否就是您提到的开庭记录不同呢?

2.就我对加拿大法律粗浅的了解来看,作为刑事案件受害人是不可以进行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需要由检查官来进行。那么如果受害人对法庭审理结果不满,他们可以独立进行上诉吗?如果他们不可以上诉刑事案件,那么他们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来达到上述的目的呢(即由上一级法院来重审)?

先谢谢您了,如果您觉得中文不方便,可以使用英文。

xp, thanks again for all the hard work.

Criminal hearings are public hearings.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ttend a public hearing, so the record of the process will becom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Court script is 开庭记录, including the court dictation taken by the court clerk and the draft notes taken by the judge.  The script is very much like the minutes for a business meeting, documenting what has been discussed and the order made by the judge.

The script will not include disclosure, police statement, pictures, weapons, coroner's report and other evidence.  These are submissions and once submitted will become evidence.  The process of the submission will be documented in the script.  

In this case, the charge was dropped before a trial, so there should be only limited submissions of "evidence".

The script should provide very valuable information the argument why the charge was droped.

I suspect the old couple should have access to the court document.  They have hired and fired 5 lawyers.  I could imagine they brought the court doc to the lawyers, but once they were told there's no case, they kept shopping around. They are in their denial mode.

All indictable criminal cases must be prosecuted by the Crown Attorney.  If family members are not satisfied with the Crown's decision of dropping the case, they will file a judicial review with a higher court if they trust:

1. the Crown has made a serious mistake in procedures,
2. the Crown has ignored critical information/evidence,
3. there isnew and significant evidence to change the decision,
4. there is public interest involved.

The old couple do not have an appeal.  According to the newspaper 2 years ago, they have filed a complaint, probably about a serious mistake in procedures.  I don't understand why after 2 years the complaint has not been resolved.

A Crown Attorney does not drop a case at his or her free will. The Crown must run it by the Chief Crown and discussed it with police. The judge must have endorsed the decision.  We are talking about a group decision.

Very few talked about the defendant.  He could be a victim.  Imagine Fu wa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and initiated the fight with the defendant who had to defend himself for his safety.  He then was charged with second degree murder and detained for a few months. Where is the justice for him?
作者: 海盗船船长    时间: 2007-5-5 10:13
标题: 回复:回复:热心肠说得非常好,很专业
最初由[Sedona]发布
回复:热心肠说得非常好,很专业



xp, thanks again for all the hard work.

Criminal hearings are public hearings.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ttend a public hearing, so the record of the process will becom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Court script is 开庭记录, including the court dictation taken by the court clerk and the draft notes taken by the judge.  The script is very much like the minutes for a business meeting, documenting what has been discussed and the order made by the judge.

The script will not include disclosure, police statement, pictures, weapons, coroner's report and other evidence.  These are submissions and once submitted will become evidence.  The process of the submission will be documented in the script.  

In this case, the charge was dropped before a trial, so there should be only limited submissions of "evidence".

The script should provide very valuable information the argument why the charge was droped.

I suspect the old couple should have access to the court document.  They have hired and fired 5 lawyers.  I could imagine they brought the court doc to the lawyers, but once they were told there's no case, they kept shopping around. They are in their denial mode.

All indictable criminal cases must be prosecuted by the Crown Attorney.  If family members are not satisfied with the Crown's decision of dropping the case, they will file a judicial review with a higher court if they trust:

1. the Crown has made a serious mistake in procedures,
2. the Crown has ignored critical information/evidence,
3. there isnew and significant evidence to change the decision,
4. there is public interest involved.

The old couple do not have an appeal.  According to the newspaper 2 years ago, they have filed a complaint, probably about a serious mistake in procedures.  I don't understand why after 2 years the complaint has not been resolved.

A Crown Attorney does not drop a case at his or her free will. The Crown must run it by the Chief Crown and discussed it with police. The judge must have endorsed the decision.  We are talking about a group decision.

Very few talked about the defendant.  He could be a victim.  Imagine Fu was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 and initiated the fight with the defendant who had to defend himself for his safety.  He then was charged with second degree murder and detained for a few months. Where is the justice for him?
Very good explanation of the trial process and logical reasoning of the hot discussion on this website. This post reflects the typical acculturation of Chinese immigrants to the local society. Accurate words and expressions result in the delicate lucidity of the author's thoughts. Rationality and intelligence lead to a wonderful demonstration of logic and emotions.  

What a fantastic post!  
作者: canadafreeword    时间: 2007-5-5 10:21
标题: 感谢XP...........
希望早一点有进一步的消息.
作者: 熱心腸    时间: 2007-5-5 11:45
真抱歉現在才上線看到xp網友所提的問題 sedona內容有蠻多說明的應該可以讓大家多了解一下刑事案件的處理

刑事庭的Court Script(法庭記錄)和民事庭申請條件有點不同 如果法院同意xp網友申請當然沒有太大問題 但許多其他如警方記錄(包括照片錄影 驗屍報告等)及所有證據都不會在法庭記錄中 這法庭記錄所載內容是法官 檢察官 證人 被告等之對話 若要上訴就必須先從該記錄裡抽絲剝繭 看看是否檢方(檢察官的簡稱)或法官 警方等有重大明顯之錯誤 或是未被發現之新證據 至於上訴條件之一"是否本案構成公眾利益之危害"? 我個人認為非也!
本案仍有許多疑點 若死者身上如老人家所說遍體鱗傷 瘀血處處 口中仍有一團尚未吞嚥的飯 我個人對此部分持強烈質疑~即使死者如被告所稱是酒醉傷人因而被告正當防衛 但死者身上的傷和口中的食物依我個人常識來看(自小 家父常帶我參加醫學會及解剖) 被告並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已明顯過當 應是誤殺或其他) 若以此部分追查相關證人證供及回頭追查警方所有相關證據 應不難找出新證據

雖然檢方 警方和法官等做出未經正式審判就放了被告的決定 但家屬仍可以試圖司法核覆
若家屬已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司法核覆 不應拖兩年仍無下文 到底事實如何?恐怕兩老也說不清楚 報紙所載新聞亦有限 兩老若要追查 有必要讓家屬或提供協助者知道律師是哪幾位並請律師將處理經過及手上的檔案 以免以訛傳訛
另外網友所提到被告若已經囚禁數月後法院決定釋放該被告 此名被告的正義確實受到不公平對待 這是我個人認為本案矛盾所在之一
不過我個人對另一部分也有些存疑~死者遺產是否已經正確的處理?若尚未處理 老人家應要注意

其他網友認為我說在國外遇到意外事件應第一時間找原國家辦事處協助處理 或許大家認為根本就沒人會幫 但你不試是放棄救自己的機會!

大家都是華人 我只是"拋磚引玉"的態度自處 若對社會上有難的人都能抱著"有錢出錢 有力出力"的心情 在自己能力範圍內提供協助 相信必能減少許多社會問題  希望大家互相幫助 讓華人有更美好的未來
作者: 牧马人    时间: 2007-5-5 12:52
“热心肠”网友名副其实、当之无愧。实在令人佩服。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5-5 15:03
标题: 真的非常感谢Sedona与热心肠网友,我这才是抛砖引玉呢。
您二位的回答都很专业,具体,我前前后后读了好几遍,很值得学习。目前我正在看一些政府网站,补习自己的法律知识呢,以后有问题还望二位多多指教。唉,在加拿大需要学习的真是不少,不过也是乐在其中。

再次谢过了。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5-5 16:14
那么付家事你还管不管?老头,老太还等待你去给他们伸冤,报仇,捐款的事都在等待你的结果,本来好心的赵老板准备给予他们$5000,现在在你的帮助下可能$500 也没有了,$4500是你来捐款还是赵老板?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5-6 09:40
Just found a PDF file from a law firm that outline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in both US and Canada. Please see the link below.

http://www.millercanfield.com/se ... /C3452_MillCanf.pdf
作者: ffgg123    时间: 2007-5-6 13:01
英文的太难,俺们看不明白,就看看我大中华的法律网站


死刑复核开庭审理


下放、收回,死刑复核权 26 年一场轮回,带给刑事司法变革一次机会。”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暨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 2006 年年会”上,演讲嘉宾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思索得更远:“我们二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已经触及到制度层面和公、检、法、司的关系问题,革新需要寻找突破口。”

司法改革的一次机会

1980 年 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2005 年 3 月 10 日 ,肖扬院长宣布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26 年旅行,“回家”的死刑复核权一定会感到陌生,中国的民主、法治、司法理念时过境迁。“已经不会是简单的收回,收回死刑复核权犹如打开了黑箱子。”

列陈死刑一、二审案件审理的诟病之前, 陈瑞华 教授首先表示:“ 7 月 1 日起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令人振奋。”

在 2005 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被列为改革的重点,提出:“ 2006 年以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死刑案件,均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司法机关采取了“两步走”的做法,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首先对那些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从 7 月 1 日起 全部启动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

死刑审理一二审诟病

刑事审判二审最大的问题, 陈瑞华 教授用一句话概括:实体裁判前置,开庭形式化。

“案件审理模式为,法官先阅卷,然后下一个结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不开庭了。”

陈瑞华 教授反问:“没有开庭,法官怎么知道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避开整个二审程序得出了实体裁判,这是中国刑事审判二审的问题根源。”

“死刑案件的辩护,真正的希望在一审。审判结构应该是金字塔,越往上审判任务应该越薄,事实审应该交给第一审。”

今年旁听过许多地方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的 陈瑞华 教授,将死刑案件一审问题归结为三点:

一、整个法庭审判就是宣读案卷,而且是摘要式宣读、有选择地宣读,审理是以宣读笔录作为裁判方式进行。“全世界有这样做的吗?二审让证人出庭,一审没有规定让证人出庭。”

陈瑞华 教授演讲两天后, 9 月 25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规定的形式落实 5 月 23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上的要求。

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程序违反规定或者鉴定结论明显存在疑点的;(二)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三)合议庭认为其他有必要出庭作证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

而死刑案件一审证人出庭不出庭尚无明确规定。“一审基础没有打牢,想依靠二审、死刑复核解决问题,恐怕是天方夜谭。”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改革,引起了 陈瑞华 教授的关注,控辩双方对某一关键证人的证言有异议,证人就必须出庭作证,两个月以来共有二十多位证人出庭。

陈瑞华 教授评价为“效果非常好”。

二、案卷、笔录式的审判方式,导致辩护没有办法获得与公诉人相对等的信息源。 陈瑞华 教授将其戏称为“信息源不对称下的三方游戏”。

“我最近在江苏一个地方,旁听了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公诉人宣读了二十多份证据,辩护人要求当庭阅览从来没有看过的 8 份证据。庭下,我询问审判长,审判长说大部分他也没看过。” 陈瑞华 教授说:“公诉人抱着一大摞证据,法官没看过,律师没看过,法官、律师当庭提不出有效问题。”

三、庭后移送案卷。在 陈瑞华 教授看来,这一点最可怕。

“我问过很多法官,敢不敢通过两个小时的审判作结论,没有一个法官给出肯定的回答。在这样的情况下,可想而知,法官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庭后阅卷。而案卷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连同办案人员的观点、倾向性的意见,都有可能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 陈瑞华 教授断言:“这种秘密的、书面的、间接的裁判,彻底将辩护置于名存实亡的境地。”

自然正义法则

近来,围绕死刑复核要不要开庭的话题,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展开激烈争论。死刑复核一旦开庭审理,我国程序法将面临重大变化,将突破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两审终审原则,事实上构成三审终审。

陈瑞华 教授主张给律师和当事人一个机会:“只要你决定人的命运,只要你剥夺人的生命,就要给控辩参与的机会。给控辩参与的机会这样一种自然正义法则源远流长,已经有上千年的历史了。”

“中国未来死刑案件的辩护,取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改革的结局,如果收回死刑复核权起到多米诺骨牌效应,是积极的、进步的、让人振奋的;如果改革浅尝辄止,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空间是有限的。”

陈瑞华 教授演讲结束了。

在座的所有律师、过道上站立的律师、驻足门外已经挤不进去的律师,将经久不息的掌声送给了他。

http://www.chinalegalnews.com.cn/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5-6 15:02
http://www.millercanfield.com/se ... /C3452_MillCanf.pdf

According to the introduction, the booklet above provides a overview and comparison of the criminal court systems and criminal procedur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focusing on the State of Michigan and the Province of Ontario in particular.
作者: hack    时间: 2007-5-6 19:37
标题: 回复:这个提问很重要.
最初由[mbig.ca]发布
这个提问很重要.



為什麼中國人民在加國出事後不在第一時間聯絡中國政府(多倫多辦事處)求援?

这个提问很重要.这是一个常识问题.

答案: 因为中国人有一个很深的潜意识概念: 中国政府不是真的为中国人服务的. 他只是中国人民的统治者.
尽管这个概念现在不一定正确,但确实要花大力气才能拗转以前建立的概念.
作者: Elephantsong    时间: 2007-5-13 20:59
结果怎么样了?
作者: xpxpxpx p    时间: 2007-6-12 17:19
最初由[Elephantsong]发布
结果怎么样了?

最初由[Elephantsong]发布
结果怎么样了?

今天终于收到了关于付光远一案的最后一次法庭记录。这份记录是2004年6月24日在Ontario Court Of Justice (Owen Sound)录制的。据我之前对本案件的了解,这应该是本案刑事部分的最后一次法庭记录。

记录非常的简短,只有5页,其中的正文部分共有3页,由于版权等一些问题,我不便将其扫描贴上来。但是其内容也确实没有太多的特别之处,与之前(2004年6月25日)当地媒体对该案的报道相仿。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法庭在此前已经因为找不到付的父母而进行了一次延期,但是两位老人还是没有出现在当天的法庭上。另外据检察官所知,截止到2004年6月24日为止,被害人一方并没有提出民事诉讼。

根据这些天来对加拿大法律体系的粗浅了解,二位老人应该有这份记录的。如果他们确实没有,我可以将我收到的这份提供给他们。

另外想说的就是通过这件事,我个人感觉我接触的法院工作人员都很职业,整个过程也很清晰,在此向这些公务员致谢。

如果其他的朋友对之前的庭审记录感兴趣的话,也可以与法院联系索取。

就我个人来讲,我已经没有兴趣再进行下去了。毕竟公正的法律并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公正与否本身也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更何况这件事情又有那么多的模糊不清呢?




欢迎光临 无忧论坛 (https://bbs.51.ca/)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