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server9k 发表于 2020-3-19 20:12:47

全球性的人权法案,是人类文明的伟大进步



「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这样的普世人权价值观,在当今人类社会,已如公理一般深入人心,被广泛接受。随着各种《人权宣言》、乃至《人权法案》相继诞生,人类整体摆脱奴役、迈向自由,已不再是一种空想。

但这样的成就来之不易,中间颇多坎坷曲折。人们是长期饱受被奴役之苦,经过深刻反思,并接受了智慧的启示之后,才找到了结束奴役、通往自由之路。


【人奴役人的各种制度】

人对人的奴役,源于人的占有欲、控制欲。从「一个人占有另一个人」,到「一个人占有一群人」、「少数人占有大多数人」,奴役由此而生。

上述的「占有」,是指「占有者」对「从属者」的肉身、行为、乃至思想,都有完全的处置权、决定权。「占有者」可对「从属者」任意残害、任意处置,乃至夺去其生命,就像处置一件无生命的物品一样。在这种从属关系中,「从属者」完全被「物化」,失去了作为人的尊严、作为生命的尊严。

在极权专制社会中,独裁者对民众的「统治」、对国家财富的「管治」,其实就是「占有」。

历史上,允许「人对人的合法占有」的社会、政治制度,有奴隶制、家长制,君主制等。

一、奴隶制

奴隶制呈现出一种最简单、直接的 占有 / 从属 关系,因而被视为其它各种奴役制度的「原型」。奴隶制允许「主人」对「奴隶」任意处置,就像处置无生命的物品一样,而「主人」不会受到任何法律制裁,也不会受到道德谴责。

如今,世界各国法律已经不允许显式的奴隶制和公开的人口买卖,但人的占有欲、控制欲依然存在,因此各种变相的、异化的奴隶制仍继续存在。

二、家长制

在「家长制」家庭里,一家之长对其他家庭成员有完全的支配权。家长全面管制其他家庭成员的一切,包括他们的身体、言行,乃至思想;家长还能以「家法」名义,对其他家庭成员施加刑罚,甚至杀害。

但是,家长并非不受任何约束。

「家长制」里的家长,通常受传统文化熏陶至深,信奉天理、道德、良知;

而整个家庭的利益一致性、家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带领和维护家庭的责任感、家人的期望、社会的评价等,也都构成对家长的软约束。

多种软约束的存在,使「家长制」有别于「奴隶制」。虽然家长对家人偏心、残暴,也不会被现世法律所惩罚,但无疑会导致家庭的分裂崩解。因此,明智的家长会表现得公正、慈爱,这样才符合整个家庭的利益,并能获得社会认同。

当今人类社会,家长专制的家庭已日渐稀少,但一些「家长制」的「后遗症」仍时有显现,典型的如家暴。

家暴的实施者,通常是家庭里的强势一方,是「家长」角色的人物。他们常用的借口是:这是他们的「家事」,不容外人干涉。

但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必须干涉这种「家事」,其中道理在于: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有独立、完整的人权,「家长」没有对其他家庭成员的「占有权」和「处决权」,因此,家暴与陌生人之间施暴的性质一样,属于刑事罪行。「家事」并不能成为免罪的借口。

三、君主制

「国」是「家」的放大版,「君主制」是「家长制」的放大版。

但「国」的规模、复杂性远胜于「家」,一国之君与黎民百姓之间的亲缘关系很淡薄,不足以对其形成重大制约,所以在一国之中,社会民众对君主的制约,不能依靠血缘关系,而要靠制度的硬约束,和理论的软约束。

君权的合法性,本源自「君权神授」理论,因此传统君王一定要公开表态信奉天道、信仰上帝,否则其统治便没有合法性。

由于君权神授,君王自称「天子」,那么理所当然,君王应具备上天的美德,所作所为应符合天道、天理。

上天有好生之德、公平无私、慈爱万物,所以君王也应如此,才是合格的君王。天道、天理、良知,就是对传统君王的评判标准,和最大约束。

但这个最大约束,只是一种软约束,没有强制性。其对君主是否有效、效力多大,取决于君主对上天的信奉程度,和自律程度。如果君主对上天并不真正信奉、敬畏,或者对天道、天理的理解有所偏颇,那么就可能冒上天之名而行私欲,其施政成为祸国殃民的暴政。

一个对约束并不真正信奉、敬畏的君主,会对约束开战,以扩大君权。他会与天争权、与臣争权、与民争权,用尽方法,使君权至高无上和绝对化。如果一代又一代的君主都这样做,国政会变得越来越独裁专制,统治者的权力越来越无边无际、无法无天、为所欲为,民众越来越苦不堪言。

由于君权神授,天道、天理是对君主的最大约束,所以传统君主要扩大君权,最重要的一大举措便是「与天争权」,具体做法就是修改天道、天理的表述,歪曲古圣先贤的经论,使社会人文伦理倾向于支持独裁专制。这方面的例子,中外皆有不少。

中国方面,有秦朝的焚书坑儒,有蒙元满清的打压道教、歪曲儒家学说、大兴文字狱、删改古书,把中华文化篡改、扭曲成极权文化、犬儒文化、酱缸文化;

外国方面,则有君士坦丁大帝大兴基督教,自身也皈依了基督教,却又不改其残暴本色。君士坦丁奠定了基督教在罗马的主导地位,但也删改了《圣经》中的一些关键教义,以利于其专制统治。其中的逻辑是,他既要获得「君权神授」带来的统治合法性,又拒绝接受「君权神授」附带的天道、天理对他的约束。正因如此,君士坦丁大帝的「宗教政策」催生出被扭曲的、极端独裁专制的基督教,开启了黑暗的中世纪。

以上事例证明,单有理论方面的软约束,不足以制约君主的行为;况且君主还可以修改、歪曲理论,使软约束失效。

历经惨痛教训之后,民众终于认识到,要保证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就需要用法律、制度方面的硬约束,去规限君主的行为。于是「君主立宪制」应运而生。

四、僭主制

共产党不信神、不敬天,其政权没有「君权神授」的合法性。

共产党坚持极权专制、拒绝民主选举,所以也没有民众授权的合法性。

共产党是依靠武力,强行绑架了国家和民众,强行实施极权暴政,因此共产党政权的确切性质,是「僭主制」。

共产党与民众的关系,并不是传统君主与黎民百姓的关系,也不是家长与子女的关系,而是绑匪与人质的关系。

绑匪与人质没有亲缘关系,两者利益是对立的。绑匪为了自己的利益,挟持了人质,并阻止外界救援人质。一旦感觉自己有危险,绑匪随时可能撕票、杀害人质。

了解上述要点,才算是对共产党政权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知,才不会被各种伪爱国主义、伪民族主义、「党妈」论、「子不嫌母丑」论、「内政」论、「主权」论、「反对外国势力干涉」论所迷惑,也不会再对共产党寄予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


observer9k 发表于 2020-3-19 20:13:49


【各种哲学流派、宗教信仰与人权观】

一、源自古希腊哲学的人权观

主流学界认为,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自然法等概念,最早出自古希腊哲学。

自然法,是指符合自然之理(天理、天道),无须政府立法,也自然存在的、普适性的法则。政府的立法可以与自然法抵触(违背天理),但这样做必然导致众叛亲离(失道寡助),导致政权被推翻。

自然权利,是指不依赖于民俗、文化、政权,所有人都自然认同的、普适性的权利。政府如果故意与自然权利作对,必然引致民怨四起,政权岌岌可危。

自然权利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生命权。所有物种,包括人类乃至各种动物,都天生会珍惜生命、懂得捍卫自己的生命权。如果政府的法令罔顾民众的生命权、任意剥夺民众的生命,则必定招来民众的愤恨,最终被民众推翻。

正是基于对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认知,哲学家们进一步提出了普世人权的概念。普世人权价值观认为,一个人,无论任何种族、文化背景、国籍,都天然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即普适性的人权。人权是自然权利,符合自然的律法(天理)和人们的良知,所以具有普适性,不应该被任意剥夺。

二、共产党的人权观

共产党信奉唯物主义无神论,否定人的神性和生命的尊严,而认为人只不过是一堆物质而已。

在共产党眼中,有生命的人与无生命的物件一样,只是一堆物质,除了物质之外什么也没有(唯物),所以共产党对待有生命的人,可以像对待无生命的物品一样,任意拆卸、毁坏、消灭,而不会有任何罪疚感。

唯物主义无神论把人「物化」,而人一旦被「物化」,则必然产生奴役。但马克思还不满足于此,他还更进一步,把人「虚无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集合。这种定义,达到了舍本逐末、本末倒置的极致 --- 人的本质竟然是社会关系,那如果一个人独居深山野岭、没有任何社会关系,他算不算一个人?他还有没有人的本质?

从理论上把人「物化」、「虚无化」之后,人的生命宝贵、人权尊严便无从谈起。所以从逻辑上看,珍视人的生命、维护人的尊严的价值观,即人权价值观,必定被马克思主义所反对。

果然,马克思在《犹太问题》中,将《人权宣言》斥责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马克思又在《共产党宣言》中声称,法律、道德、宗教、永恒真理、传统文化和习俗、家庭、婚姻等等,都是「资产阶级」的东西,都应该被彻底消灭。

总之,马克思主义把人类社会的所有基石、支柱,都认定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并宣称要全部消灭之。

在共产党的话语体系中,一件事物一旦被定性为「资产阶级」的东西,就等于「罪大恶极」、应该被消灭。

既然人权价值观已经被马克思定性为「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那谁敢再提人权价值观,谁就是「敌对势力」,要遭受「阶级专政的铁拳」了。

综上所述,共产党之所以漠视生命、践踏人权,是由于其信奉马克思主义。所以对共产党,再怎么反复呼吁他们尊重人权、善待民众,都没有用,除非他们放弃马克思主义,但那样他们就不再是共产党了。

三、宗教信仰与人权价值观

各大宗教经典里,并没有直接出现「人权」这一术语,但宗教的教义,对人权价值观的产生、充实、成型,有着关键性的影响。

当今世界各大宗教,包括基督系宗教、佛教、道教等,都普遍认为,人的物质身体只是一个外壳,在此躯壳之内,存在着「神性 / 佛性」。躯壳不等于人的全部,人最本质、最宝贵、最神圣的东西,不是躯壳,也不是任何外在的东西,而是其内在的「神性 / 佛性」。

这样的教义,对人权价值观的形成,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为人不是只有物质身体,除了物质身体,人还具有「神性 / 佛性」。父母只给了儿女物质身体,儿女的「神性 / 佛性」并非来自父母,所以儿女并非完全从属于父母,「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这类极端父权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儿女具有「神性 / 佛性」,这「神性 / 佛性」与最高的存在、宇宙的本源相连,是人最本质、最宝贵、最神圣的东西,所以儿女去追求「神性 / 佛性」的知识,是符合天道、天理的。父母如果阻挡儿女的这种追求,则父母是在犯罪(违反自然律法、天道、天理),儿女不应该听从父母。

因此,儿女应有自己的独立人格、独立判断,不能任何事都盲从父母。

再者,儿女具有「神性 / 佛性」,父母也具有「神性 / 佛性」。儿女与父母,虽然社会地位不同,但他们所具有的「神性 / 佛性」,本质上是平等的。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民众与君主。

君主与民众,虽然社会地位不平等,但他们所具有的「神性 / 佛性」,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此,君主对民众没有绝对的占有权,君主颁布的法令也不是最高原则,只有天道、天理、良知才是最高原则。当君王无道、失德、背离天理时,民众可以将其推翻。(行使自然法中,革命的自然权利)

具体来说,上天有好生之德、公平无私、慈爱万物,这些就是天理,即自然法;若统治者违背天理,施行暴政,便是无道、失德,民众便可以行使自然法中革命的自然权利,将统治者推翻。

另一方面,君主与民众皆具有「神性 / 佛性」,所以君主与民众追求「神性 / 佛性」的知识,皆是符合天道、天理的。但如果统治者是唯物主义无神论者,又阻止民众追求神圣的知识,即侵犯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这样的统治者便是无道、失德、违背天理,民众应将其推翻。

人对人的奴役,需要一个前设:「占有」。如果「完全占有」被打破,彻底的奴役便不能发生。

宗教理论认为,众生在「神性 / 佛性」的层面上是平等的,一个生命不能对另一个生命「绝对占有」。 --- 从这样的理论中,衍生出人的「独立自主权、平等权」的概念。

宗教理论又指出,君主颁布的法令不是最高原则,只有天道、天理、良知才是最高原则。 --- 此即自然法、自然权利的理论基础。

正如罗马哲学家、神学家 Cicero 对「自然法」的描述:

「真正的法律,是合乎自然的正理;它普适、不变、永存。...... 若试图变更这样的法律,即是犯罪;废弃它的一部分,也是不允许的;要完全消灭它,那更是不可能的。我们天然要遵守它,即使议会和民众,也无法令我们免除这种义务;我们也无须向自身之外,去寻求它的解释、解读。无论是罗马的法律,还是雅典的法律,都认同它;无论是当今的法律,还是未来的法律,也都认同它。它是一种始终如一、永恒不变的法律,存在于所有国家、所有时代。只有一位主人 --- 神、造物主,是这种法律的创立者、颁布者、执行法官。」

「自然法」即宗教理论中「高于世俗的律法」(A higher law),亦即天理、天道、良知。

「高于世俗的律法」这一理念,最早由天主教经学家、法学家们引入欧洲。这一理念认为,在世俗国家的法律之上,存在一种更高的、符合终极正义(良知)的法律。政府的法律应当符合这种「高于世俗的律法」,符合公平、道德、正义等普遍性原则。--- 此即「高于世俗的律法原则」,或称「符合天理良知的法治」(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

法国哲学家 Jacques Maritain 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人权的概念源于自然法,而自然法,即天理良知,高于世俗国家的法律,而且是国家法律应当遵循的原则。如果国家法律违背天理良知,就不应该颁布、实施,民众也没有义务去遵守。

人权属于自然法,自然法高于国家法律(即所谓「主权」),所以人权高于主权。


observer9k 发表于 2020-3-19 20:14:52



【世界人权事业的进展】

人类社会经历漫长的被奴役岁月之后,于近代出现了君主立宪制度。这是君权接受法律和制度的硬约束,民众的人权得到保障的开端,是人权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随后,又有 1789 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 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诞生,人权的观念,从单个国家,推广到全世界,成为普世价值观。

但是,世界性的人权公约,只是一种软约束,没有强制性。一些极权专制国家,例如共产党治下的中国,明明在 1998 年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却一直不落实执行,仍然肆无忌惮践踏人权,而国际社会也长期对此束手无策。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地球上仍然存在肆意践踏人权的国家政权,奴役着十几亿民众,这是全人类的耻辱。有鉴于此,具有普世情怀的有识之士们行动起来,推出了一系列全球性的人权法案,如《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维吾尔人权政策法案》、《西藏人权法案》等。

共产党对此的反应十分激烈,气急败坏地斥责这是「干涉中国内政」、「干涉主权」等等。

极权统治者任意践踏民权,并将其暴政称为「内政」,以维护「主权」、「管辖权」为借口,反对「外国势力干涉」,犹如家暴的实施者,将其暴行称为「家事」,反对「外人干涉」。

所谓的「反对外国势力干涉」,说白了就是想关起门来任意施暴,阻止别人见义勇为出手相救。

难道一个人出生在家暴的家庭,就应该终生忍受家暴,不能接受外人的救助?

难道一个人出生在极权专制国家,就应该被统治者任意奴役、残杀,不能接受外国的救助?

显然这是不合理的。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对以「内政」、「家事」为借口而实施的暴行,已经不能再容忍,一定要干涉。

更何况,共产党与民众的关系,不是家长与子女的关系,也不是君主与黎民百姓的关系,而是绑匪与人质的关系。外国见义勇为、出手解救人质,完全是正义的、合理的。

目前的人权法案,仅在经济、入境许可方面制裁人权侵犯者,这还很不够,因为那些人权恶棍们,犯下的往往是群体残害、群体屠杀罪行,比普通的刑事罪行严重得多。

将来,应该有更加有力的全球性人权法律,对人权恶棍们全球通缉、终身追责,并实施刑事处罚,这样才能真正阻止人权犯罪、伸张正义。


【全球性人权法律的伟大意义】

那些推动《人权公约》、《人权法案》的有识之士,本身在自由民主的国度,自身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为何没事找事,去得罪残暴的极权国家统治者?得罪极权统治者,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的冷战甚至热战,显然不符合各方的短期利益。那他们这样做,又是何苦?

答案是:由于心怀普世的宗教情怀。

因为相信「善待他人,如同善待自己」,相信「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因为懂得换位思考、切身处地为他人着想,所以能体察他人的痛苦,不能坐视别国大规模的人道灾难;

因为相信人人皆有神性,我们在神性的层面上彼此相连,犹如兄弟手足,所以自由的人,有义务和责任,去解救被奴役的人,让他们也获得自由。

这种解救所带来的改变,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层面,还关系到人类文明、人类灵性的整体进步和升华。

因此,全球性的人权法案、人权法律的出现,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标志着人类文明向前迈出重要的一步,走向没有奴役、全人类获得自由的新纪元。

observer9k 发表于 2020-3-19 20:15:33

张维迎: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摘录)

理大还是法大?

这里讲的“法”当然是指政府制定的法律,中国人传统上称为“王法”、“律法”,学术上叫“人定法”(positive law)或立法法(legislative law)。一件事合法不合法是相对清楚的,至少政府官员和法官认为是清楚的。

这里的“理”是什么?就是中国人讲的“天理”,“公理”,“道理”,“天经地义”,学术上叫“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法在西方也被称为上帝之法(the law of God), 理性之法(the law of reason)。它们是良知、正义、德性的基本含义。

所谓天理或自然法,就是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最一般的戒条或法则。如:杀人偿命,借债还钱,知恩图报,言而有信,每个人都有保全自己生命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

理大还是法大?当然是理大。理(自然法)是人类的集体智慧,是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它与人的本性相符,反映在人的良知中。法(人定法)是政府制定的,组成政府的人与普通人一样,有自私之心,有偏袒亲朋故旧的倾向,有无知和傲慢的特性,有情绪化的时候。如果法律不受天理的约束,不以天理为准则,任何的法律都是“合法的”,就会导致不正义的法律,甚至“合法的暴政”。

理事法的“元规则”,是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理大于法意味着只有符合天理的法律才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才应该得到遵守。人类之所以需要政府制定的法律,是因为天理(自然法)有些模糊性,只有原则没有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也就是说,人定法应该是自然法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而不是对自然法的否定。

从古到今,理大于法扎根于每个人的基本意识中。日常生活中,人们最鄙视的是不讲理的人,而不是不守法的人。比如说,我们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而不说“有法走遍天下,无法寸步难行”。

自然法(天理)的普世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天理)是普世的,也是永恒的。看看那些伟大的道德思想家,无论他们来自东方还是来自西方,是生活在古代还是当代,他们所倡导的人类应该遵守的“天理”都大同小异,大致不出“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归纳出十九条自然法则,然后说:由于人们之中大部分都忙于养家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然后为了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起见,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所要办到的只是以下一条: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即俗话讲的,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这也就是亚当·斯密讲的存在于每个人心目中的“想象的、公正的旁观者”所做的情感判断,同样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推理方法,甚至也可以说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推理方法。

显然,“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总则本身就隐含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原则,因为只有平等的人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种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上帝”(“老天爷”)面前的平等。前面讲的大卫·休谟总结的三条自然法则都可以从这一条总则推导出来:你不愿意别人剥夺你的生命和财产,你也就不应该剥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你不愿意被人强迫你交易,你也就不应该强迫别人与你交易,或者,你希望别人尊重你自愿交易的权利,你也就应该尊重别人同样的权利;你不愿意与言而无信的人合作,你自己就应该说话算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现在被称为“黄金(1310.80, -7.00, -0.53%)法则”(golden rule或 golden law)。孔子提出这个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则确实非常伟大,但这一法则在2000年前的轴心时代的许多其他伟大的思想家中也是一个基本法则,有些人提出的可能更早,可以说是轴心时代伟大思想家的共识,几乎没有哪一种文化或宗教不包含这样的规则。比如希腊哲学家皮特库斯(Pittacus,公元前640–前568 年)就曾说过: “Do not to your neighbor what you would take ill from him。”(不要对你的邻居做你不喜欢他对你做的事情);几乎生活在同时代的希腊哲学家泰利斯(Thales,前624 – 前 546)说过:“Avoid doing what you would blame others for doing。”(不要做你抱怨别人做的事情);佛法里类似的话也很多,如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treat others as you treat yourself);如果你不想被别人伤害,你也不要伤害别人(Hurt not others in ways that you yourself would find hurtful);耶稣也说过许多类似的话,如“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你不喜欢别人对你做的事情,你也不要对别人做);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格言都可以翻译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实上,基督教认为这一“黄金法则”来自耶稣。如果我们不拘泥于文字,《墨子》和《道德经》的许多话都有类似的意思。

否定天理的普世性,无论出于私利还是公心,都是愚蠢的行为。儒家文化之所以能主导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就是因为它把天理放在王法之上。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儒家文化就是自然法,这一点虽然在学术界有争议,但至少说明儒家是把“天理”放在第一位的。儒家的“礼法”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这是儒家与法家最大的区别。秦王朝之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原因是秦始皇只讲王法,不讲天理。

有法无天不是法治社会

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中国人的普遍共识,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社会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期,也就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任何人都不应该以“法律”为托词行不正义之事。当法律不符合天理时,当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间挣扎的时候,你应该选择站在天理的一边。当然,许多人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人性的私心,也因为人性的懦弱。通常来说,违反人定法的惩罚在眼前,违反天理的惩罚在以后,人们通常会遵守“好汉不吃眼前亏”的格言。但我们应该对那些宁肯违反法律也不愿违反天理的人持有敬畏之心,至少不应该以我们自己的小聪明而鄙视这些人。

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须符合良知,符合天理!任何违反天理(自然法)的立法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只能被称为“恶法”,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这样的立法是对人类理性的蔑视,是对人性尊严的践踏!它无助于人类的幸福!

当今中国社会最缺乏的不是法律(王法),而是天理!或者说,最缺乏的是符合天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开放前,最高统治者是既不讲天理,也不讲法律,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秃子打伞,无发(法)无天”。文化大革命使人们认识到无法可能给每个人带来的灾难,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但诸多案件说明,法治不等于律法之治。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讲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无法无天不是一个好社会,有法无天也不是一个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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