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冰 发表于 2005-9-27 15:57:41

明白特许加盟经营合同

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是想經營加盟店者暸解的一個必要條件,下麵是其基本搆成和內容:
  (1)导言。在合同的开头指明协议的各方、本特许连锁体系的性质,以及本特许连锁店的名称和标志。导言部分还应包括本特许连锁体系的特殊材料、专利权、版权或其他重要部分。
  (2)合同期限。指出本特许连锁协议的生效日期和最初期限。许多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届时延长合同期限,这种情况下,说明延期的期限和条件。
  (3)特许连锁费和其他费用。说明最初的特许连锁费和其他费用。解释周期性的费用,如使用费和广告费等。这些费用可单独支付一定款额,亦可按被特许人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可规定周期性费用变化的可能性。如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况,对罚金和利息的要求也应加以说明。如果应交费用依被特许人的总收入而定,则应对“总收入”概念加以明确界定。
  (4)出售给被特许人的商品或服务。许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出售设备、固定装置、招牌、存货、促销材料、帐务程序、保险、管理服务等。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出有关规定,包括索要和支付的要求,交送程序和保证条款等。若从第三方供应商购买,则应规定有关收据、折扣和促销礼品方面的条款。
  (5)财政报告和检查。协议应明确被特许人报告商业交易的义务,规定其定期报告财政状况。许多特许连锁体系有统一的记帐方式。特许人常常向被特许人规定保持商业记录的方法。大部分特许连锁协议中都规定特许人有权检查被特许人的销售记录和收入税情况。
  (6)地点选择和地区指定。协议中应详细说明被特许人是否只能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从事营业和促销活动。地域界定可以按地理划分,也可按政治区域划分,可用地图标明。
  (7)准备营业地点。特许人可以在被特许人准备营业地点的过程中自始至终负主要责任,也可以由被特许人承担全部责任,特许人起指导和批准的作用。协议应明确规定协议各方在这方面的职责。
  (8)特许连锁店地点的租赁。如果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营业地点租赁,应在协议中指明租赁关系。一般来说,特许连锁协议终止之时租赁关系也同时中止,协议延期租赁关系也同样延期。
  (9)商标、服务商标及其他商业符号。在任何特许连锁体系中,与特许连锁店有关的商业符号都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协议应指明特许人是所有商业标识的拥有者。并详细指出被特许人使用商业符号的规定和特许人保护商业符号的义务。
  (10)贸易名称和操作程序的使用。协议应详细规定如何使用商业符号、操作手册、产品、服务及其他特许连锁店经营方法。应建立特许连锁体系的统一标准。包括店址、装饰、菜单、制服、陈列、装置、设备、招牌等有关特许连锁经营的各个方面。
  (11)促销与广告。特许人常常规定在本地、地区、全国乃至国际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内容和方式。协议可要求被特许人定期支付广告费。
  (12)训练计划。协议应列出特许人训练计划的性质、内容、期限和地点。有些特许人在强制性训练计划之外还设置了选择性的训练计划。被特许人如不能完成强制性训练要求,则可能被中止特许连锁协议,附加训练要求和费用可在操作手册中列出。
  (13)特许人指导特许连锁店和控制被特许人的商品与服务质量的权利。大部分特许连锁协议都有对被特许人的营业经营加以控制的条款,控制包括服务和商品的质量标准,并详细规定被特许人的有关义务,以及不按规定经营将受到的惩罚措施。
  (14)特许人的管理帮助和商业指导。许多特许人提供跟踪训练、现场帮助、执行情况评估、定期指导及其他帮助被特许人遵守特许连锁协议的措施。可在这一条款中列举出这些帮助的程序。
  (15)特许连锁商业程序。本条款包括特许连锁店操作的标准、要求和限制。涉及设备、装置、制服、保险、顾客保证、营业时间、商业形式的报告文件等各个方面。
  (16)由被特许人购置的产品和服务。特许人可以制定被特许人购置的商品和服务的规格。许多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购置新产品和服务之前先得到特许人的批准,并指出批准方式,为了限制特许人制定不合理的产品和服务标准,或严强迫被特许人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可以建立由被特许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指导特许人制定产品和服务标准。
  (17)机密信息。在协议中应规定使用和公布有关特许连锁店商业机密的限制。指明被特许人的经理、雇员、资产所有者、合伙人和代理人的保密义务。必要时,可由被特许人与上述人员签订有关商业机密的单独协议。
  (18)不竞争盟约。不竞争盟约是对特许连锁店从事可能与特许连锁体系相竞争的其他商业的限制。有两类不竞争盟约:一类是在特许连锁协议存续期间有效的,一类是在协议终止以后有效的。一般要规定其期限、地理范围和对被特许人未来雇佣情况的限制。
  (19)转让。本条款可包括有关如何处理被特许人破产和死亡的规定。许多特许人禁止在未经特许人书面批准的情况下转让特许连锁店。但一般都允许转让给被特许人的直系亲属、合伙人或股东。特许人可以制定批准未来的被特许人的标准,包括:个人品质、商业背景、财政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
  (20)优先购买的权利。为了控制特许连锁体系,某些特许人保留自己从被特许人那里重新买回特许连锁店的权利,也称优先购买权,它要求被特许人在计划出售特许连锁店时预先通知特许人。并遵循公平价格的原则。
  (21)延期。许多被特许人有权将他们的特许连锁店延长一定时期。延期权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如果是有条件的,条件可以是:在延期以前,被特许人严格遵守特许连锁协议;特许连锁店仍然位于开办前的地理位置;被特许人能改进特许连锁店的房屋1设备1装置和存货等,以满足操作规范的要求;被特许人执行现有的特许连锁协议文件。
  (22)终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特许连锁协议一般不允许任何一方在届期以前终止协议。特许连锁协议可以特别列举出可导致终止协议的事件,例如:不能遵守合同的条款;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不能发展特许连锁体系,或不能按期开张;不能提供或通过训练项目;不支付应付的费用;协议终止,租赁届期,破产;擅自转让3判罪;死亡或丧失劳动力;特许人决定撤出被特许人所在的市场区域;不遵守操作手册或特许连锁程度规范。
  (23)特许连锁协议终止或届期时被特许人的义务。一.般说来,合同会要求被特许人作出下列几项或全部义务:支付所有应付给特许人的费用;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转移、销毁、归还或转卖给特许人所有带有特许人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取消商业名称的登记;转交给特许人或其代理人电话号码箔;修改被特许人所保留的房屋、设备、陈设等,以消除任何与特许人有联系的迹象;将被特许人的资产按市场价格出售给特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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