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是法学界的弱势-重视正当法律程序才能保障赋税人权
税法是法学界的弱势-重视正当法律程序才能保障赋税人权(记者沈忻/台北报导)
98年立法院三读通过税捐稽征法修正案,增订「纳税义务人权利保护」专章,行政院人权咨询委员会于102年通过「纳税人保护官」建制草案,但是至今纳税义务人权利保护,仍然只闻楼梯声。台大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日前在台大举办之第二十二届两岸税法研讨会《税务争讼与纳税人权利保障》闭幕式表示,租税正义是社会正义的基础,而税法是法学界的弱势团体,所以凝聚力特别强,每次办税法研讨会都有许多人来参与讨论。葛克昌强调,真实世界不是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因存在真实世界的案件而有意义,时间会淘汰不合时宜的,留下先知、勇敢的人之见解。
会中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陈清秀教授以「税务争讼上纳税人之权利保护」论文,并由台北商业大学财税系蔡孟彦讲师代理发表。蔡孟彦表示,陈清秀教授念兹在兹的是「正当法律程序」观念以及真正落实宪法保障「纳税人之权利保护」,并以德国法来说明,提供德国法的设计、运作给政府参考。
针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基本理念」陈清秀提到三个面向:
一、公正的诉讼程序请求权:宪法第16条规定「人民有诉讼之权,旨在确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及受公平审判之权益。」法官应中立客观审判税务诉讼的争执,发挥法官公正的角色。蔡孟彦表示,我国行政法院有败诉法院之称,法官站在跟国税局同一阵线,对纳税人权利比较不保护。
二、有效的权利保护请求权:
人民提起诉讼救济的门坎要先缴纳税额的半数或提供担保,若未缴纳或提供就无法进入救济管道,不符宪法第16条规定(大法官释字224号解释)。所谓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诉讼拖七、八年之久,法官未作成确定终局判决,应属违宪。蔡孟彦指出,税务诉讼门坎过多限制,等同侵害基于宪法保障之人民诉讼权,是救济实时性的问题;且就算诉讼打完了,即使事实已清楚,法官还是不大愿意自为判决,会出现撤销原处分,发回原机关另为适法的判决,然而撤销,又只有撤到复查决定,原处分还在,核课期间被无限期延长,衍生出万年税单,对人民达不到救济效果。
三、实体税捐正义的实现:法官审判税务诉讼必须正确认知租税法的客观构成要件及正确适用法律。例如:有刑事已判决确定民众遭受庞式骗局(即非法吸金)所害,国税局竟以受害人有拿到利息对其课税,却不顾受害人被诈骗的金额远超出所取得的利息。桃园地院行政诉讼庭判决人民从诈骗集团拿回的钱是诈骗集团诱使他继续投入的返还,并非利息收入,将税捐处分撤销,但没想到这样的判决竟最后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废弃。
针对「证据法则与纳税人权利保护」陈清秀谈到两点:
一、证据调查与正当法律程序(违法搜集证据之证据能力):以德国受到学界批判的租税光盘案为例,德国法院认为税务人员违法取得证据不能用,非税务人员取得的证据可以引用,这个见解跟台湾税捐稽征法第11条之6「税捐稽征机关故意以不正当方法取得之自白且与事实不相符者,不得作为课税或处罚之证据。」规定一样,若只限制税捐机关,而未考虑非税捐机关人员违法取得,等于在鼓励用非法手段取得租税逃漏证据。蔡孟彦指出,站在法治国家角度,台湾的严重问题是,租税逃漏检举奖金变成诱因,诱使人民违法取得违反租税法律的证据。
二、证据的证明程度:陈清秀认为,脱法避税(租税规划之合法节税、避税)应只有调整而没有处罚,但是台湾实务上未区分脱法避税或违法漏税一律加以惩罚不合理,可容许本税推计课税,但罚款必须严格遵守举证至少达75~80%以上的确信,才可作为处罚纳税人漏税的依据。蔡孟彦指出,我国行政法院还是会有推计课税可作为人民逃漏税捐证据的决议。
辅仁大学法律系黄源浩教授指出,台湾行政程序法已通过实施10年了,但税法制度上仍不重视纳税义务人作为税捐稽征程序主体地位,容许太多追求轻微租税利益而劳师动众的国家程序,对于程序保护严重缺漏,导致行政救济变成是空洞的管道。黄源浩表示,在法治国家,当事人的救济管道应有所选择,然而在台湾纳税人在行政救济诉讼、税捐稽征程序上都非主体,当对国税局有意见时,必须依序提复查、诉愿与行政诉讼没得选择,上了法院后法官、程序进行方式也没得选,就像玩骰子赌博得碰运气!
黄源浩教授指出,台湾行政诉讼一年约8000到10000件,法国是台湾的2~3倍大,最高行政法院一年接单不到2000件,其中税务案件只有800件。因为法国宪法上有「共同权利保护官」调解救济侵害,纳税义务人可自己选择救济管道,在一般行政程序、税捐机关或透过当地商会、工商团体等公正有力人士来进行调解,大部分案件在法院程序前就解决。
高雄大学林石猛讲师表示,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103年学者提出行政诉讼审判实证研究报告指出「没有证据可以向人民说行政法院没有官官相护,表示实证结果调查就是官官相护。」林石猛表示,徒法不足以自行,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他研究101-103年被评选为优良判决的11件一审税案判决,有10件被废弃(败诉),只有1件未被废弃,显然学者与法院的见解有很难跨越的鸿沟,需要大家继续共同努力。
林石猛指出,他当法官时受理的案件有把原处分、复查决定都撤销的案例,最后老百姓嬴了,但是行政法院91、92年修订新制后,这个判例被拿掉了。林石猛指出,台湾采复查主义,行政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撤销到哪不是行政法院说了算,大部分判决都只撤销到复查决定,原处分还在,导致核课期间时效不利人民,造成万年税单,所以太极门85年的税案到现在还在打,国税局还在上诉,老百姓赢是假的,行政机关嬴才真的。
图1:台大法律学院葛克昌教授发表举办《税务争讼与纳税人权利保障》研讨会感言。
图2:台北商业大学财税系蔡孟彦讲师代表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陈清秀教授发表「税务争讼上纳税人之权利保护」论文。
图3:高雄大学林石猛讲师表示,大部分税务判决都只撤销到复查决定,原处分还在,导致核课期间时效不利人民,造成万年税单,所以太极门85年的税案到现在还在打,国税局还在上诉,老百姓赢是假的,行政机关嬴才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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