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FAN 发表于 2014-12-5 16:22:14

世界各国的器官捐献制度

中国对于器官捐献的规定是,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签字同意才算数(告知同意):英国采用“我选择捐献”的器官捐献制度。有意者必须签署“器官捐献者登记表”,表示愿意在死后捐出部分或全部器官。这种制度也被称为“告知同意”。
  执行类似制度的国家还有德国、爱尔兰、荷兰、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和新西兰。
  美国的器官捐赠制度要求医护人员在病人濒临死亡时,征求其意见是否愿意捐赠器官。
  你没说不就是同意(预先默认同意):许多欧洲国家执行“预先默认同意”捐献制度,即一个人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自己不愿提供器官,否则将被默认为“同意捐助”。这种制度下,器官捐献率通常比较高。
  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在“预先默认同意”捐赠制度基础上,执行“柔性”捐献原则,潜在捐献者的家属对是否捐献器官有最终发言权,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发表任何反对捐献的声明,其亲属仍有权拒绝有关机构取走死者器官。
  家属说不没有用(硬性捐献):奥地利执行“硬性”捐献原则,有关机构不必考虑死者家属的意见。死者只要生前没有留下书面材料反对捐献器官,则被视为捐赠者。

满 江 红 发表于 2014-12-6 13:47:39

只要是民主的,即使是截然相反的政策统统代表民主的伟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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